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章程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章程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章程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全名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简称“中国无协”,英文名为,英文缩写为“”第二条第二条本协会由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以及法律认可的业余无线电组织或单位自愿结成,属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第三条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和无线电运动工作者,指导全国业余无线电运活动,推动其普及与水平的提高服务;受国家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国业余无线电业务实施辅助无线电运动的管理工作;为社会紧急情况提供救灾应急无线电通信服务;增进与各国业余无线电组织及爱好者的友谊,加强与国际业余无线电组织的联系和合作业余无线电活动是指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活动和运动协会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第四条本协会体育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有关业务指导;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并参加相应的国际业余无线电活动的第五条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总部设在北京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根据国家有关体育和无线电管理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无线电法规以及国际业余无线电组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业余无线电活动的的开展发展,促进我国及世界无线电活动的进步宣传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业余无线电活动,普及科技知识,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业余无线电活动,不断提高无线电技术水平制定有关业余无线电活动管理制度、各种技术和运动证书等级标准、竞赛规则,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业余无线电培训、考核、竞赛、评比及其他活动,加强各地业余无线电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全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维护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要求和、意见和,并对无线电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代表我国组团参加、申办国际业余无线电会议、竞赛等活动,保持与国际业余无线电组织和各国家和地区业余无线电界之间的业务联系并展开交流活动;牵头协调地方组织的国际业余无线电活动完成*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或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热爱业余无线电活动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利: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享有被选举权;优先或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优先或优惠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对本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依法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并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协会的形象和团结;遵守有关业余无线电的法规和纪律;积极向协会领导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团体会员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应向本协会秘书处递交年度工作报告;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总部,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本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协会和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半年以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全国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一般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等级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和交付的工作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无线电协会章程

无线电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无线电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加强无线电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无线电爱好者的技术水平和素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无线电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依法注册成立。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无线电爱好者,推动无线电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促进无线电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参加、平等互助、公开透明、民主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活动范围涵盖无线电技术的研究、实验、应用、培训以及相关学术交流、科普宣传等。
第六条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捐赠、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若干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九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行政工作和会务事务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条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由协会会员自愿组成,负责协会的技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种。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必须具备无线电爱好者身份,并符合协会会员资格要求。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参与协会活动、参与协会决策、享受协会服务的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和工作。
第十五条协会会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协会利益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有权依法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
第十七条协会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协会应当依法纳税,按照相关税收政策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章会议制度第十九条协会设立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的职责包括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理事会成员、审议重大事项等。
无线电协会章程

无线电协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本协会名称为无线电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1.2 目的:协会的目的是促进无线电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推动无线电通信事业的繁荣,提高会员的专业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1.3 性质: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自愿性的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1.4 地址:协会的地址为XX市XX区XX街XX号。
二、会员2.1 会员资格:2.1.1 个人会员:任何对无线电技术感兴趣的人士,经过协会评审并交纳会费,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2.1.2 团体味员:任何与无线电相关的机构、企事业单位,经过协会评审并交纳会费,即可成为团体味员。
2.2 会员权益:2.2.1 个人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培训和研讨会的权利。
2.2.2 团体味员享有参预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培训和研讨会的权利,并可以推荐代表参加协会的决策会议。
2.3 会员义务:2.3.1 会员应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2.3.2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并及时更新个人或者团体信息。
2.3.3 会员应积极参预协会的各项活动,共同促进无线电技术的发展。
三、组织结构3.1 会员大会:3.1.1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味员组成。
3.1.2 会员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召开时间和地点。
3.1.3 会员大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成员等。
3.2 理事会:3.2.1 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3.2.2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若干理事组成,协会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3.2.3 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预算和政策,组织协会的各项活动,并对协会的日常运作负责。
3.3 秘书处:3.3.1 秘书处是协会的行政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和会员服务工作。
3.3.2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产生。
四、财务管理4.1 资金来源:4.1.1 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无线电协会章程范文

无线电协会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无线电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促进无线电技术研究与应用为目标,组织会员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本协会的活动宗旨是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提高无线电技术水平,推动无线电技术的发展与创新。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本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三种类型。
第五条普通会员是指对无线电技术感兴趣且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
第六条资深会员是指在无线电技术领域有较为丰富经验并有一定成就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荣誉会员是指在无线电技术领域有突出贡献或在本协会工作中有杰出表现的会员,由会员大会表彰授予,并享有免除会费等权益。
第八条会员的权益包括参与协会活动、享受技术交流与资源共享等。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九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
第十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人员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理事。
第十一条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发展规划、活动策划以及会费管理等事项。
第十二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运作与会员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指派产生。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五条协会会费由会员按规定缴纳。
第十六条协会财务由理事会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协会经费应用于组织会员活动、购买设备与资源共享等用途。
第五章活动开展第十八条本协会每年组织举办技术交流会、学术讲座、实践训练等活动。
第十九条本协会鼓励会员之间开展合作项目,提高无线电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第二十条协会活动可以通过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开展,以满足会员的不同需求。
第二十一条协会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不得有损协会声誉。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二条会员如违反协会章程或破坏协会利益,理事会有权对其进行警告、限制会员权益或开除会籍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理事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涉及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无线电协会章程

无线电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无线电协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管理,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发展,保障会员权益,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而制定的。
1.2 无线电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法注册成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
1.3 无线电协会的宗旨是推动无线电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促进无线电爱好者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无线电事业的发展,为社会服务。
二、组织结构2.1 无线电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会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协会文件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2.2 无线电协会设立各个技术委员会,包括业余无线电技术委员会、无线电通信技术委员会等,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技术委员会负责相关技术领域的研究和交流活动。
2.3 无线电协会设立青少年无线电俱乐部,为青少年提供无线电技术培训和交流平台,培养无线电技术人才。
三、会员管理3.1 无线电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类。
普通会员应具备无线电爱好者身份,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享有参与协会活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益。
3.2 荣誉会员由会员大会推荐产生,表彰对无线电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机构,享有免缴会费等特权。
3.3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并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财务管理4.1 无线电协会设立财务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财务委员会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报告的编制。
4.2 无线电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和赞助等。
经费用于协会的日常运行、技术研究、活动组织等方面。
4.3 无线电协会的财务收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监督。
五、活动与交流5.1 无线电协会定期组织技术讲座、学术研讨会等活动,促进会员间的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
5.2 无线电协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无线电竞赛和比赛,提升会员的技术水平和竞技能力。
5.3 无线电协会积极参与国内外无线电交流与合作,与其他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推动无线电事业的发展。
无线电协会章程

无线电协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本协会正式名称为“无线电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1.2 目的:本协会旨在促进无线电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推动无线电爱好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无线电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1.3 法律地位:本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非政治性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成立,并受法律保护。
二、组织结构2.1 会员: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
普通会员需符合协会规定的入会条件,并缴纳会费。
荣誉会员由协会理事会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通过。
2.2 理事会: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事项。
2.3 会员大会: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选举理事会成员、审议章程修订、决定协会重大事项等。
2.4 秘书处: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管理、会员管理、文件归档等工作。
三、会员权利与义务3.1 会员权利:(1) 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2) 参与会员大会,行使选举和被选举权;(3) 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4) 参与协会内部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5) 享受协会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源。
3.2 会员义务:(1) 遵守本章程和协会的各项规定;(2) 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并为协会的发展做出贡献;(3)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不得损害协会的形象;(4) 缴纳会费,并按时参加会员大会;(5) 遵守无线电通信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四、协会活动4.1 学术交流:协会定期组织学术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
4.2 培训教育:协会组织举办无线电技术培训班,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会员的专业水平。
4.3 竞赛活动:协会组织各类无线电竞赛,鼓励会员积极参与,提高技术水平。
4.4 社会服务:协会积极参与社区无线电应急通信服务,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五、经费管理5.1 经费来源: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捐赠、赞助和合作收入等。
无线电协会章程

无线电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无线电协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会员权益,促进无线电技术的发展而制定。
1.2 本章程适用于无线电协会的所有会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1.3 无线电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旨在推广和研究无线电技术。
1.4 无线电协会的宗旨是:促进无线电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推动无线电技术的发展和普及。
二、组织架构2.1 无线电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组成。
2.2 理事会是无线电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协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2.3 无线电协会设立技术委员会、培训委员会、宣传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负责相关领域的研究、培训和宣传工作。
2.4 无线电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负责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
2.5 无线电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三、会员管理3.1 无线电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三个等级。
3.2 无线电协会会员的加入和退出均需经过理事会审议和批准。
3.3 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和决策,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源。
3.4 会员有义务遵守本章程和协会的各项规定,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和工作。
四、活动与项目4.1 无线电协会定期组织技术交流会、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2 无线电协会开展各类科研项目和技术创新活动,推动无线电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4.3 无线电协会组织参与国内外无线电技术展览和竞赛,展示协会的成果和实力。
4.4 无线电协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五、财务管理5.1 无线电协会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
5.2 无线电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赞助和捐赠等。
5.3 无线电协会的财务状况应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六、章程的修改6.1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过理事会决策和会员大会通过。
6.2 对本章程的修改应提前公示,并征求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无线电协会章程

无线电协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本协会名称为无线电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1.2 目的:协会旨在促进无线电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推动无线电通信事业的繁荣。
1.3 地址:协会设有办公地址,具体地址为XXXXX。
1.4 法律地位:协会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依法注册成立。
1.5 遵守法律:协会成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结构2.1 会员: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成员。
普通会员需符合协会会员资格要求,并缴纳会费。
理事会成员由协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2 理事会:协会设立理事会,由理事组成。
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协会的各项工作。
2.3 秘书处: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和文件档案的管理。
2.4 分支机构: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职责和管理方式由理事会决定。
三、会费管理3.1 会费标准:协会会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具体标准由理事会根据协会的财务需求和会员的经济状况确定。
3.2 缴纳方式:会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缴纳。
3.3 会费使用: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的日常运营、活动组织、技术研究和设备更新等方面。
四、协会活动4.1 学术交流:协会定期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讲座、研讨会等,旨在促进会员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
4.2 培训活动:协会组织培训课程,提供无线电技术和应用方面的培训,提升会员的专业能力。
4.3 竞赛活动:协会组织无线电竞赛活动,提供竞赛平台,激发会员的创新和竞争意识。
4.4 公益活动:协会积极参预社会公益事业,组织相关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五、协会管理5.1 纪律要求:协会会员应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5.2 会员权益:协会会员享有参预协会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参预选举等权益。
5.3 会员义务:协会会员应积极参预协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协会的工作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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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章程
(1998年2月28日四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CHINESE RADIO SPORTS ASSOCIATION 缩写 CRSA)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及相应的国际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二条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的无线电运动工作者和全国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促进无线电运动的发展、普及及提高;协助国家主管部门实施无线电运动的管理;为传播科技知识,实施全民健身纲要,丰富群众文化体育生活服务;为社会紧急情况提供无线电通信服务;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服务;为加强国际间的友好合作服务。
第三条无线电运动系无线电测向、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工程及与无线电相关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任务是:依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无线电管理法规及国际业余无线电组织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无线电运动的开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推动无线电运动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负责对全国无线电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法规,保证全国无线电运动管理的统一性。
三、研究制定全国竞赛制度、规则、规程及裁判法;组织全国性竟赛。
四、按照国家的有关制度,组织、培训无线电运动各类人员的考核、评定工作,不断提高从事无线电运动项目人员的技术水平。
五、宣传和组织群众性的业余无线电活动,学习、研究、推广新技术,促使我国的无线电运动接近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促进无线电电子技术的普及和提高,为国家培养无线电技术人才。
六、维护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合法权益,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他们的要求和意见,并对无线电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七、发展国际相关组织和个人与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联系,建立友好交往关系;促进港、澳、台业余无线电活动的交流;审核境外和港、澳、台人员在大陆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资格并颁发操作证书,审批在华外籍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
第八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热爱无线电运动、遵守法纪、按时交纳会费的个人和团体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
第九条中国无线电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一般团体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运动协会经申请,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批准、登记、注册后成为团体会员,基层单位、组织等可直接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注册、登记后成为一般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学生、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
学生会员为在校学生;高级会员为取得无线电运动技术等级称号和获得短波三级以上操作证书的人员;其它为普通会员。
人会手续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团体会员和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办理。
第十条会员有以下权力: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优先或优惠参加协会活动权;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协会资料权;
五、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权力;
六、申请退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支持井参加协会的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协会的团结;
四、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籍:
一、申请人取得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证的同时即在协会注册。
二、会员退会时,需本人向协会提交退会申请、交回会员证时即取消注册。
三、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取消其注册。
第十三条凡触犯法律、严重违反业余无线电管理法规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会籍。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力者,会籍自动消失。
第十四条会员失去会籍的同时,须停止业余无线电的发射活动,并向无线电管理部门交回电台执照。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全国理事会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理事会。
第十六条全国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经民主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七条全国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协会和各部门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总体规划;讨论、裁决协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协会章程;
五、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节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
负责全国理事会闭幕期间协会的事务工作。
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具体执行全国理事会做出的决定;
二、全面负责无线电运动及群众性活动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三、负责本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四、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开展工作,完成全国理事会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节秘书处
第十九条秘书处是协会具体办事机构。
全国理事会闭幕期间,秘书处在理事长领导下处理协会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协助秘书长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职责:
一、完成理事会规定的任务和交付的工作,并办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协调协会各工作部门的关系,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合法性和一致性;
三、受理并处理会员的投诉;
四、负责归口对国家主管部门、协作单位和港、澳、台以及境外业余无线电组织间的联络。
第四节与地方协会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运动协会接受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业务指导,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对地方协会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帮助,并根据工作需要给予一定的授权。
第五章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工作委员会及职责:
一、协会业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入会、会务、业余电台考核、会员资料管理、会刊和资料发行、宣传广告、QSL卡片管理等工作。
二、测向运动委员会:负责全国无线电测向运动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工作的规定、竞赛的规则和规程。
加强与国际测向组织的协调,根据国际测向运动的发展和中国的实际情况,组织全国比赛,组队参加国际比赛。
三、业余电台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业余无线电台活动的管理工作;制定活动管理工作规定;负责组织、审核、报批各类业余无线电台活动;做好宣传工作,促进业余无线电台活动的发展。
四、新技术开发工作委员会:广泛联系社会上的无线电技术人员,探讨无线电技术的发展趋势,不断充实无线电运动项目的内容,增加项目发展的活力。
五、社会工作关系工作委员会:宣传协会的宗旨;宣传项目的特点,争取社会对无线电运动的广泛重视和支持。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决定增、减工作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职责、任务制定工作细则,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生效。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四条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国家主管部门拨款;
二、协会举办的各种事业和有偿服务收入;
三、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
四、会费;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协会财务管理按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的会徽为菱形图样,内有天线、线圈、地线的电路符号和中国宇样,以及标有英文名称的缩写(CRSA)的缎带。
未经协会同意不得使用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名称;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协会会徽。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终止须经全国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在清理全部债务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