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智能审核监控平台事中控制规则及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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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智能审核监控平台事中控制规则及有关内容

温州智能审核监控平台事中控制规则及有关内容

温州市智能审核监控平台事中控制规则及有关内容(信息反馈)为了衔接医保审核交易系统和智能审核监控平台事中控制规则的一致性,特梳理此文档。

一、医保政策、三大目录有关规定:医疗费用明细审核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审核”和“药品审核”及“医用材料审核”三大部分,审核剔除依据分别是《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库》、《医保药品目录库》、《医用材料库》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及相关医保政策。

限定支付的类型有:1.《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药品目录》范围的限制;2.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按照“甲类”和“乙类”的限制进行支付;3.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4.药品、材料、服务项目按职工基本医疗、离休和二乙三类不同人群区分自理比例;5.使用范围限制支付(在目录上注明);6.限额和限价(指在限额和限价内的材料、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计算,超过限额和限价的费用为自费部分),限价需限价后自理,限额需自理后限额;7.中心监护病房、层流病房费用支付,包括ICU,CCU病房的床位费及治疗费。

自住中心监护病房起14日内病房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15-60日,先参保人自理1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61日及以上,先参保人自理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8.普通病房床位费f11090000100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为45元/日;离休人员支付限额55元/日;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支付限额45元;城居医保人群支付限额为35元/日.急诊观察床位费f11090000500支付限额为17元/日;9.疗程限制(指一个规定期限内,使用某个医疗服务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次数或时间高限);10.限额支付(指一个治疗过程中,使用某个或某类医疗服务项目或医用材料,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最高限额。

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11.适应症限制(指符合适应症范围时,使用该医疗服务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平台信息审核管理制度

平台信息审核管理制度

平台信息审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平台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维护用户权益,提升平台信誉度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平台信息审核管理制度》。

二、审核范围1. 平台信息审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用户信息、发布内容、广告信息等。

2. 对于因法律法规、平台规定等被禁止或限制的信息,平台将予以删除或屏蔽处理。

3. 对于引起用户投诉或举报的信息,平台将进行核查并及时处理。

三、审核标准1. 真实性:平台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或误导。

2. 合法性:平台信息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定,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

3. 安全性:平台信息应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严禁泄露用户隐私。

四、审核流程1. 用户提交信息:用户在平台提交信息后,平台将对信息进行初步审核。

2. 审核初审:平台审核人员将对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符合审核标准。

3. 审核复审:对初审合格的信息进行复审,确保审核结果准确无误。

4. 处理结果:审核结束后,平台将对审核结果进行处理,包括通过、不通过、删除等。

五、审核措施1. 通过审核:对符合审核标准的信息予以通过,并在平台上正常显示。

2. 不通过审核: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信息予以不通过,并通知用户修改或删除。

3. 删除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平台规定的信息予以删除或屏蔽。

4. 处理时限:平台将在收到用户提交信息后的72小时内完成审核处理。

六、信息保密1. 平台将对用户提交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 用户个人信息仅用于审核用途,未经用户允许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 平台将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性。

七、监督机制1. 用户可通过平台提供的举报通道,对审核结果进行监督。

2. 平台将设立专门的审核监督部门,对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定期公布审核情况,接受用户监督和建议。

八、违规处理1. 违反审核管理制度的用户将被禁止使用平台,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违反法律法规的用户,平台将保留追究权利。

监控平台24小时工作管理制度[1]

监控平台24小时工作管理制度[1]

监控平台24小时工作管理制度1. 背景说明公司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为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广泛应用各种监控工具对公司的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等进行全面监控。

监控平台的运行是24小时不间断的,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监控平台24小时工作管理制度,以确保监控系统高效稳定地运行。

2. 监控平台24小时工作管理制度的目的监控平台24小时工作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监控平台的高效稳定运行,减少监控系统出错导致业务中断和损失的风险。

3. 监控平台24小时工作管理制度的内容3.1 值班制度1.24小时值班制:每天由至少2人24小时轮流值班,遇到问题及时处理。

2.特殊情况:周末、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应有相应的值班人员值班,保证监控平台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请假制度:值班人员请假需提前至少48小时,提供替换值班人员的情况。

3.2 工作规范1.工作时间:每个值班人员准时上班,确保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维护监控平台:定期检查监控平台的运行状况,确保监控平台的正常运转,出现问题需要及时处理;3.工作记录:值班人员需要按规定记录工作台账,以便查找问题和维修;4.安全防范:要保证监控系统的安全和稳定,不得私自修改、删除系统数据和文件。

3.3 问题解决流程1.接收问题:对于监控平台的问题,值班人员应第一时间接收到信息。

2.问题解决:指定专人对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3.问题记录:对于监控平台出现的各类故障,值班人员要及时记录并归档,以备日后查阅、分析和改进。

4.反馈机制:值班人员需建立反馈机制,及时向上报告问题处理情况,并协调联络相关部门,以保证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4. 总结监控平台是公司运营的重要保障,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无法保障公司信息的高效稳定运转,必须配合现代化的监控系统来让公司为业界领先者。

完善并切实落实监控平台的24小时工作管理制度,是保障监控平台高效稳定运转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运维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应该引起各级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

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监控中心管理制度一、目的监控中心作为保障安全和维护秩序的重要部门,其高效运作对于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监控中心的日常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其监控和预警功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监控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以及与监控中心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三、职责分工(一)监控中心负责人1、全面负责监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制定和完善监控中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监督执行。

3、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4、定期对监控中心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监控员1、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操作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2、认真填写监控记录,做好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3、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4、协助负责人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三)技术维护人员1、负责监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和设备管理工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

3、做好设备的登记、编号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备档案。

4、协助监控员完成监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四、工作流程(一)监控系统操作流程1、监控员在接班后,首先检查监控系统的运行状态,包括设备是否正常、图像是否清晰、数据是否准确等。

2、按照规定的监控区域和时间段,进行实时监控,密切关注监控画面中的人员、车辆、物品等情况。

3、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进行记录,并通过对讲机、电话等方式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处理。

4、对于重大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二)监控记录管理流程1、监控员在监控过程中,应认真填写监控记录,包括监控时间、监控区域、异常情况描述、处理结果等。

2、监控记录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和整理,并存档保存。

3、定期对监控记录进行分析和总结,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监控智能管理平台管理制度

监控智能管理平台管理制度

监控智能管理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控智能管理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信息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监控智能管理平台的所有使用者和管理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等。

第三条监控智能管理平台是公司为了监控设备、系统、网络等运行状态,对各项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展示和管理而建立的信息化平台。

第四条监控智能管理平台管理员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权限管理、设备管理、数据分析等。

第五条使用者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监控智能管理平台,不得私自更改设置或执行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确保平台运行稳定、安全。

第六条使用者在使用监控智能管理平台时应保护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

如果密码遗失或泄露,应及时通知管理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管理员应及时更新监控智能管理平台的软件版本,确保平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在公司内部建立监控智能管理平台使用手册和相关培训,提高使用者对平台的了解和熟练度。

第二章使用规定第九条使用者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使用监控智能管理平台,不得越权操作。

第十条使用者在使用监控智能管理平台时应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不得利用平台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一条使用者不得故意干扰监控智能管理平台的正常运行,不得进行数据篡改、删除,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使用者在使用监控智能管理平台时,应遵守平台操作规定,不得私自更改设置或执行不符合规定的操作。

第十三条使用者不得泄露监控智能管理平台中的敏感信息,如账号密码、设备信息等,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使用者不得私自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或插件,以免给监控智能管理平台带来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使用者如有违反监控智能管理平台使用规定的行为,管理员有权对其进行警告、限制权限甚至停止使用。

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监控智能管理平台管理员应对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平台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管理员应根据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业务需求进行账号权限管理,控制各级用户的权限范围。

监控平台24小时工作管理制度

监控平台24小时工作管理制度

监控平台24小时工作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背景为了确保监控平台的正常运行与安全性,维护企业的信息安全与稳定运营,订立监控平台24小时工作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范全天候管理与运行,保障监控系统的连续、高效、准确运行,提高对系统风险的识别和应对本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运维部门负责监控平台运维工作的人员,包含监控平台管理员、巡检员等相关人员。

三、管理标准1.监控平台工作人员应依照公司的工作时间制度,进行24小时轮班制工作,确保监控平台的连续工作。

2.监控平台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娴熟运用监控平台工具,确保对系统进行准确的监测和分析。

3.监控平台工作人员应依照公司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确保监控平台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4.监控平台工作人员需保持肯定机密,不得泄露与监控平台有关的任何信息,或利用监控平台进行个人行为等滥用现象。

四、工作职责和要求1.监控平台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负责监控平台的日常运维工作,包含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系统的运行状态监测等。

–负责对监控平台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及时发现、分析和处理,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做好监控平台的备份工作,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尽快解决用户反馈的问题,供应准确及时的回复和解决方案。

–维护监控平台的安全性,及时更新安全补丁,保护系统免受各类网络攻击。

2.巡检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定期对监控平台进行巡检,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等。

–及时处理监控设备故障和告警信息,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对监控事件进行分类和分析,供应监控数据的统计和报告,为企业决策供应参考依据。

–维护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参加订立监控规定和流程,提出优化建议,提高监控系统的效率和准确性。

五、考核标准1.监控平台管理员的考核标准:–日常工作责任心和工作效率;–监控设备安装和维护的准确性和效率;–异常情况的处理本领和响应速度;–用户问题解决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监控平台安全和数据备份工作的完成情况。

监控系统集中监管规章制度

监控系统集中监管规章制度

监控系统集中监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与稳定,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信息系统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监控系统集中管理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监控系统管理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监控系统集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控系统集中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监控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四条监控系统集中管理单位应当强化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行为,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监控系统集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加强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操作。

第六条监控系统集中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监控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监控系统集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故障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监控系统的故障,确保监控系统的可靠运行。

第八条监控系统集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备份机制,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数据备份,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二章监控系统集中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第九条监控系统集中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监控系统管理岗位,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条监控系统管理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第十一条监控系统管理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监控系统管理员应当加强对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确保系统的安全。

第十三条监控系统管理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用户信息和监控系统的安全。

第十四条监控系统管理员应当积极配合上级领导的工作,认真完成各项任务,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监控系统集中管理操作规程第十五条监控系统集中管理单位应当明确监控系统的操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监控系统集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操作指南,对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介绍。

第十七条监控系统集中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定期巡检和维护计划,严格执行。

监控中心的规章制度怎么写

监控中心的规章制度怎么写

监控中心的规章制度怎么写
《监控中心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监控中心的工作秩序,保障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治安,特编定监控中心规章制度如下:
一、岗位职责
1. 所有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岗位职责,不得私自离岗或擅自调动监控设备。

2. 不得参与或泄露监控内容涉及的敏感信息,严禁利用监控设备非法获取他人隐私。

二、工作纪律
1.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私自请假或旷工。

2. 在工作期间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私人通讯或娱乐活动。

3. 保持监控中心的整洁卫生,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检测,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应急处理
1. 如发现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动相关资源进行处理。

2. 在处理应急事件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决策或采取行动。

四、监控内容保存
1. 所有监控内容必须按规定保存时长存档,不得随意删除或篡改监控记录。

2. 监控内容应当妥善保存,不得外传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有违反将依法处理。

五、安全意识
1. 每位员工都有义务维护监控中心的安全,如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并配合处理。

2. 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服从领导的命令,做好逃生准备工作。

以上规章制度为监控中心全体人员必须遵守,如有违反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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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智能审核监控平台事中控制规则及有关内容(信息反馈)为了衔接医保审核交易系统和智能审核监控平台事中控制规则的一致性,特梳理此文档。

一、医保政策、三大目录有关规定:医疗费用明细审核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审核”和“药品审核”及“医用材料审核”三大部分,审核剔除依据分别是《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库》、《医保药品目录库》、《医用材料库》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及相关医保政策。

限定支付的类型有:1.《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药品目录》范围的限制;2.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按照“甲类”和“乙类”的限制进行支付;3.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4.药品、材料、服务项目按职工基本医疗、离休和二乙三类不同人群区分自理比例;5.使用范围限制支付(在目录上注明);6.限额和限价(指在限额和限价内的材料、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计算,超过限额和限价的费用为自费部分),限价需限价后自理,限额需自理后限额;7.中心监护病房、层流病房费用支付,包括ICU,CCU病房的床位费及治疗费。

自住中心监护病房起14日内病房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15-60日,先参保人自理1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61日及以上,先参保人自理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8.普通病房床位费f11090000100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为45元/日;离休人员支付限额55元/日;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支付限额45元;城居医保人群支付限额为35元/日.急诊观察床位费f11090000500支付限额为17元/日;9.疗程限制(指一个规定期限内,使用某个医疗服务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次数或时间高限);10.限额支付(指一个治疗过程中,使用某个或某类医疗服务项目或医用材料,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最高限额。

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11.适应症限制(指符合适应症范围时,使用该医疗服务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有适应症限制的,应具备相应的临床诊断或依据);12.其它限定支付。

(“限子女统筹”、“限生育”和“限工伤”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费用按当地的有关规定列支、结算);其它限定支付,按《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13.离休干部目录内有自理比例的项目与材料不需要自理,按1支付,但限额限价仍然有效,目录外的诊疗与材料也是自费不支付的;14.二乙、城镇职工(住院与救助、公务员等)目录内的材料与项目按温州有关文件的自理比例执行;二、“医用材料”的限定支付:“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相对应。

属于“医疗服务项目”内的项目需使用的医用材料,列入“医用材料”部分,且符合“适用项目”及“备注”栏规定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服务项目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该医疗服务项目中使用的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医用材料”的限定支付类型如下:1.分类编码为CQ的医用材料,主要包括人工器官类,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单项累计最高限额暂定为3万元;2.分类编码为CG的医用材料,属于骨科脊椎内固定材料,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单项累计最高限额暂定为2万元;3.分类编码为CL的医用材料,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不含200元),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累计最高限额暂定为4万元。

其它医用材料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4.“临床各系统诊疗”及“手术治疗”类的项目中,项目名称未注明内镜下诊疗、手术的,使用内镜进行手术治疗的加收费用,按乙类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它未在《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备注”栏注明加收的费用或《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除外内容”栏中未注明可以另行收费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5.单价在200元(不含2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根据国产、进口材料不同,先由个人自理部分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国产和合资产品先个人自理10%,进口产品先个人自理20%)。

三、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药品目录》“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限定支付所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

建立门诊统筹(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门诊使用时暂按原规定列入门诊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2.限工伤保险(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3.限生育保险(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4.限***或工伤保险(指符合***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此限制);5.“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该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6.限二线用药(符合条件时发生的药品费用,按规定支付);(没有具体明细,无法操作)7.抗微生物药物的限定支付实行分线管理,包括使用非限定支付的同类药物疗效不可靠或非限定支付抗菌药物疗效不佳、二线抗菌药物和三线抗菌药物用药、重度感染患者的三线抗菌药物用药;(没有具体明细,无法操作)8.抗肿瘤放疗或化疗的辅助用药,是指使用抗肿瘤放射治疗或抗肿瘤化学治疗药品期间或结束之日起30日之内的用药。

一个抗肿瘤放疗或化疗过程,可以使用一个疗程的放疗或化疗的辅助用药。

非静脉或肌肉注射途径给药的化疗,一个结算年度内按一次化疗计算。

抗肿瘤放疗或化疗的辅助用药疗程不超过30日;限定支付另有疗程规定的,从疗程规定;9.城镇职工(住院与救助、公务员等)、城乡居保按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分甲乙类,甲类支付比例为1,乙类支付比例为0.95;10.离休干部目录内的西药、中成药不分甲乙类,支付比例为1,目录外的治疗性西药支付比例为1,目录外的中成药(文件规定的除外)为自费项目,不予支付;11.二乙目录内的西药、中成药不分甲乙类,支付比例为1,目录外的药品一律自费。

四、其他1、离休干部使用目录中限工伤保险和子女统筹的药品,医保系统不做控制,由医院自行根据病情和适应症把关。

离休干部诊疗项目和材料按目录内限制条件执行。

2、e字开头的西药、中成药限儿童使用,儿童包括子女统筹和未成年人,但离休干部医保系统不做控制,由医院自行根据病情和适应症把关。

3、计算机实时审核中限生育的诊疗项目应自费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限子女统筹的诊疗项目和材料适用人群应该包括未成年人。

5、限儿童、小儿、新生儿、婴儿、子女统筹的药品、材料、诊疗项目适用人群包括未成年人和子女统筹。

五、备注1、限儿童、小儿、子女统筹年龄范围是0-18周岁。

2、限新生儿的年龄范围是0-30天。

3、限幼女的年龄范围是0-3周岁以内。

4、婴儿年龄范围是0-1周岁以内。

六、温州市智能审核规则中事中控制的有关规则如下1、药品只限儿童通用名编码117种2、药品只限新生儿通用名编码2种3、药品只限工伤保险通用名编码19种4、药品只限生育通用名编码5种5、药品限医院等级通用名编码4种。

说明:药品限医院等级通用名编码4种实际温州、瑞安、乐清库里只有3种(5000002147、5000002433、5000003299)6、单味和复方均不支付34种7、单味不支付100种8、只限生育诊疗64种9、只限子女统筹诊疗46种10、只限工伤保险诊疗6种。

11、床位诊疗费限价21种12、CL材料限单价通用名编码18种13、CO材料主要包括人工器官类限额3万元,通用名编码28种14、CG的医用材料,属于骨科脊椎内固定材料,限额为2万元;通用名编码1种15、分类编码为CL的医用材料,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不含200元),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在一次住院过程中累计最高限额暂定为4万元。

七、具体内容见下面表格:(一)材料库通用编码1、分类编码为CQ的所有医用材料,主要包括人工器官类,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单项累计最高限额暂定为3万元(医保范围内单项累计),已核对(28种)主要有:cq310000045非血管支架cq310702077心脏起搏器cq310702078心脏除颤器cq320000112血管支架cq330000045非血管支架cq330701197人工喉cq330703141人工血管cq330800141人工血管cq330900141人工血管cq331101141人工血管cq331204141人工血管cq330201141人工血管cq331500236人工股骨头cq331501245人工椎体cq331501246人工半骨盆cq331507247人工半髋关节及配件cq33150724 8人工全髋关节及配件cq331507249人工膝关节及配件cq331507250人工全肩关节及配件cq331507251人工肘关节及配件cq331507252人工腕关节及配件cq331507253人工踝关节及配件cq331507254人工髌股关节及配件cq330800204人工瓣膜 cq330406170人工晶体 cq331500812x人工肱骨头.CQ331517820g手部人工关节及配件 CQ330502830G电子耳蜗。

2、分类编码为CG的医用材料,属于骨科脊椎内固定材料,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单项累计最高限额暂定为2万元(医保范围内单项累计):已核对(1种)cg331500237骨科脊柱内固定材料;3、下面限单价的已核对(18种)(1)限单价不超过1.5元:cl311201810即毁式一次性阴道扩张器;(2)限单价不超过9元;cl110300307g不含DEHP成分的输液器(3)限单价不超过9元:cl120400307g不含DEHP成分的输液器(4)限单价不超过9元: cl111100307g不含DEHP成分的输液器(5)限单价不超过40元: cl111100301g 不含DEHP成分的营养袋(6)限单价不超过1000元:cl330000807玻璃体切割头;(7)限单价不超过120元:cl320000083换能器(8)限单价不超过120元:cl311000100血液透析器;(9)限单价不超过1600元:cl311000102血液灌流器;(10)限单价不超过2500元:cl311000103血浆分离器(一次);(11)限单价不超过15元:cl120100009敷贴;(12)限单价不超过25元:cl120400801胃肠营养输注管路;(13)限单价不超过25元:c1111000801g胃肠营养输注管路;(14)限单价不超过50元:cl310601804细菌滤过器;(15)限单价不超过750元:cl311000101血液滤过器;(16)限单价不超过4500元:cl311000104血浆分离器(二次);(17)限单价不超过200元:cl311201109特殊环;(18)限单价不超过5元:cl120900802减压装置;(二)药品库省编通用编码1、下表中只限工伤保险的药品19种(已核对19种通用名)????????目前没有只e字开头的西药、中成药只限儿童97种,具体药品如下:通用名编码省编码中文名称医保剂型医保分类备注5000001791 e010********a 氨苄西林干糖浆 2 限儿童5000001792 e010********a 头孢氨苄干糖浆 1 限儿童5000001793 e010********a 头孢拉定颗粒剂干糖浆干混悬剂1 限儿童5000003776 e010********a 头孢呋辛颗粒剂、干混悬剂 1 限儿童5000003792 e010********* 头孢丙烯口服常释剂型 2 限儿童5000003777 e010********a 头孢丙烯颗粒剂、干混悬剂 2 限儿童5000001794 e010********a 头孢克洛混悬剂、干混悬剂 2 限儿童5000003778 e010********a 头孢克肟干混悬剂 2 限儿童,限使用非限定支付的同类药物疗效不可靠或非限定支付抗菌药物疗效不佳或序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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