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8
捷成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公告编号:2020-011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0年3月12日以电子邮件及其他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20年3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电话和现场形式召开。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宁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三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监事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方案的各项内容:2.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600467 _ 好当家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受托事项分别或综合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查询、见证等方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和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大会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公司现场会议于2013年6月10日上午9:30 在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花股份: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11H157号致: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向曙光、任穗律师参加三花股份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花股份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三花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三花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三花股份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2011年5月10日发布的《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薪酬和津贴的议案2、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以及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3、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下午14:00 在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C座13层大会议室召开。
4、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1 年5月20日。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11年深市年报时间披露表(按时间顺序)

首次预约日期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7 2012-03-07 2012-03-07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10 2012-03-10 2012-03-10 2012-03-10
公司简称 乾照光电 和顺电气 三维工程 烟台万润 ST 零七 司尔特 鼎汉技术 中海达 渤海物流 大华股份 中海科技 亿纬锂能 星河生物 中成股份 吉林化纤 渝 开 发 宝新能源 顺鑫农业 康力电梯 高德红外 金岭矿业 万昌科技 飞亚达A 深天马A TCL 集团 珠海港 东方宾馆 *ST 远东 四川美丰 秦川发展 神火股份 凯迪电力 山东威达 云南旅游 山河智能 康强电子 精艺股份 精华制药 森源电气 天虹商场 达实智能 天马精化
首次预约日期 2012-01-10 2012-01-17 2012-01-18 2012-01-18 2012-01-18 2012-01-19 2012-01-20 2012-01-20 2012-01-20 2012-02-01 2012-02-01 2012-02-03 2012-02-06 2012-02-07 2012-02-09 2012-02-10 2012-02-10 2012-02-11 2012-02-11 2012-02-11 2012-02-11 2012-02-13 2012-02-14 2012-02-15 2012-02-15 2012-02-15 2012-02-15 2012-02-16 2012-02-17 2012-02-17 2012-02-17 2012-02-17 2012-02-18 2012-02-18 2012-02-18 2012-02-18 2012-02-21 2012-02-21 2012-02-21 2012-02-21 2012-02-21 2012-02-21
期货保证金监控系统数据报送接口期货公司5版变更清单

注:1、《期货保证金监控系统数据报送接口(期货公司4.5版)》在《期货保证金监控系统数据报送接口(期货公司4.4版)》基础上,为满足特定品种盈利换汇的数据报送要求及部分创新业务发展进行了调整变更。
期货保证金监控系统数据报送接口(期货公司4.5版)1、内容(1)每个期货公司每天需向期货保证金监控系统报送19-29个文本文件。
(2)每个期货公司每天需报送:客户基本资料文件、客户编码文件、客户结算账户文件、客户期货期权账户基本资金数据文件、客户出入金记录文件、期货成交明细文件、期货持仓数据文件、其它分项资金数据文件、其它需要说明的信息或数据文件、期货平仓明细文件,期货持仓明细文件,非货币充抵明细文件,期货交割明细文件、期货待交割结算合约文件、期权成交明细文件、期权持仓数据文件、期权行权明细文件、期权平仓明细文件、期权持仓明细文件。
(3)有汇兑和币种间充抵业务的公司需要报送:汇兑明细文件、货币充抵资金文件。
(4)有单一客户综合类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需报送:单一客户综合类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账户文件。
(5)有资产管理业务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的公司需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托管账户和资管结算账户文件。
(6)资产管理业务通过本公司经纪业务通道外进行交易的公司需报送:资产管理非本公司经纪业务资金数据文件、资产管理非本公司经纪业务资金明细文件。
(7)有股票期权业务的公司需报送:客户证券现货账户资金文件、客户证券现货成交明细文件、客户证券现货持仓文件。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将投资者股票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存放于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在存管银行单独开立相关现货资金账户。
因此,期货公司在为股票期权客户开立期货期权内部资金账号的同时还应单独开立证券现货内部资金账号,以达到期、现隔离的目的,且账户号码不得一样。
其中客户的期货期权账户用于记录期货、商品期权、金融期权相关业务的资金、交易和持仓等,证券现货账户用于记录与证券现货业务相关的资金、交易和持仓等。
天晟新材: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16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Grandall Legal Group (Shanghai)中国上海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楼,20004145st Floor, Nanzheng Building, 580 Western Nanjing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〇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11年3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湖北金环: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9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Hubei S&H Law Firm关于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意字第11050号)页数(Total Pages):7页时间(Date):2011年5月18日致: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湖北金环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本所已得到湖北金环的如下保证:湖北金环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签字盖章均为真实,其副本文件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捷成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公告编号:2020-045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2020年4月29日,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21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7名,所持股份716,142,9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118%,其中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20名,所持股份17,098,1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640%。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700,425,0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01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15,717,9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10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子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表决结果:716,014,26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6,969,45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7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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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孔雨泉律师、钟晓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11年5月12日刊载的《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贵公司于2011年5月12日刊载的《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5月12日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会议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决议》和《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决议》和《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27日(周五)上午9:30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709室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徐子泉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2011年5月20日下午15:00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数69,266,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1.8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提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具体提案为:
1.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徐三桥
经办律师:
孔雨泉
钟晓敏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