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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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法律意见书

融资法律意见书

融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就贵公司对于融资事宜咨询的种种问题,我代表(律师事务所名称),提供如下法律意见:首先,我了解到贵公司打算寻求融资的目的,并已提供了相关的财务状况和商业计划文件。

根据我的初步分析,贵公司似乎有一些吸引投资者的机会和潜力。

尽管如此,在决定进行融资时,您必须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和合同义务,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我建议贵公司寻求专业的财务和投资咨询服务,以评估贵公司的估值,制定正确的融资结构和合理定价策略。

同时,您还应该考虑与潜在投资者签订相关协议和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应纳入您的考虑范围: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法规、金融监管法规等。

您可能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或申报文件,以获得合法的融资资格。

2. 股权融资:如果贵公司考虑通过发行股份进行融资,您需要了解相关股权结构、股东权益和股东协议等。

还需要制定详细的股权转让和增资协议,规定投资者的权益、提供股东决策机制,并合理安排股权回报和退出机制。

3. 债券融资:如果贵公司寻求发行债券进行融资,您需要了解债券发行的相关法规和程序。

在发行债券时,您需要确保向投资者提供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制定详细的债券发行和偿还计划,并制定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规定。

4. 合同和协议:无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券融资,您都需要与投资者签订相关的合同和协议。

这些文件应该详细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方式、退出机制、投资回报等。

您可能还需要制定保密协议,以保护贵公司的商业机密。

5. 法律风险和纠纷解决:在进行融资活动时,您还需要了解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和纠纷解决。

您可以委托一位专业的律师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检查,以确保贵公司在融资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这只是一个初步的意见,仅供参考。

融资是复杂的过程,涉及众多法律和商业风险。

为了确保您的权益和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请务必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关于公司制定股权分配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制定股权分配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制定股权分配的法律意见书XXXX公司: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股权分配、转让中法律风险问题,以及如何预防,合理利用法律规则,避免股权纠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个人在股权诉讼代理、从事法务处理股权的经验,对公司制定股权分配事项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以作为公司决策之参考:一、出具本意见的依据1.公司提供的四份资料(1)公司建立母子公司关系构想(2)公司产业模式、运营模式(3)公司合作模式(4)公司股权分配方式2.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3.股权分配不慎险被架空案例—创始人北京发研工程董事长潘XX二、公司运作中的法律问题1. 案例中北京发研工程公司是专门从事建筑物结构改造、加固的一家公司。

董事长潘XX知道互联网领域,在中国未来有巨大的市场,从国家机关辞职下海,带领十几个人的团队一路打拼,到2005年已经成为国内行业的冠军,也代表着中国最高水平的,与国际同行业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所以自身感到非常自豪。

到2005年的时候,市场的确与预想的一样越来越大,公司要发展,到2006年的时候,公司产值在三千万左右,后来潘XX自己带领这个团队,从三四十人,到七八十人,到2009年,四年的打拼,怎么也打不上来,公司的老员工虽然对公司很忠诚,也很敬业,也很努力去做,但是由于自身的素养,不能把企业带到一个更高的层面。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潘XX下定决心一定要引进高端人才,所以从2009年底,那时候因为不懂得什么战略的问题,就知道可能要用团队来领导这个公司才能发展。

所以也就是从自己熟悉的建筑行业认识的那些项目经理当中来挖掘人才,也怕人家不来,就给出很高的条件,这样就引进了总经理,生产副总,跟经营副总三位,答应除了高工资,高奖金,再加上股份,给了总经理25%,两个副总各15%的股份,他们也没有钱,为了表示诚意,就按他们每个人给潘xx打个条,在法律上把股份给了他们。

陈述意见书

陈述意见书

陈述意见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按照程序,经法庭同意,我现在就xxx不服“xxxxx人民法院在xx、杨从文起诉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讨要债权(民间高利贷)中追加xxx为被告案"后,起诉到xxxxx 人民法院审理一案发表如下陈述意见,恳请中院法庭采信,公正审理;并以此还原xxxx的清白与无辜,恢复xxxxx平静祥和的生活,减少对xxxx的伤害,及时纠偏纠正错误,停止冤案、假案、错案对原告xxx的一切损失和侵害。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中国是法治国家,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我要强调的是:我国的司法准则是“依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

司法过程中,不得枉法、不得故意将案件中的事实进行扭曲、不顾事实真相而错误审理裁决,对当事人造成不服生效法律裁决而被逼上诉或上访的事实,无限增大公民本应依法享受司法公平的成本(包括精神成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相关机构社会公信力信任成本),造成司法机关、审判机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在人民群众中直线下降的社会现实。

第三、由于通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xxx、xxxxx起诉公司追讨债权追加xxxxxx为被告案中,存在错误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我不知道当事法官是否存在错用《司法解释》的故意,还是有什么猫腻?难道最基本的时间逻辑性和相关的法理,当事法官不具备呢?还是故意不懂?如果当事法官连最基本的时间逻辑性和最基本的法理都不具备或者不懂,那他就不能胜任人民法官。

恳请贵(中级)院公平裁评,我将对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有关当事法官保留相关权利。

第四、xxx不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错误运用《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理由如下:1.xxxx早在2016年8月18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后,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法有序退出公司,不再是公司的股东(或员工):xxxx所持有的股份股权(占5%)合法转让给了股东袁露娟,该股份股权相对应的债权、绩务及红利等自然顺畅地同时由袁露娟承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如实登记备案,转让承接股份股权由双方签字后生效。

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致:XX公司董事会主题:股东会召开法律意见书尊敬的董事会成员:根据您的要求,本意见书旨在提供关于召开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请注意,本意见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行规定,咨询公司无法对股东会的具体事项和并购活动进行法律评估。

一、股东会召开的法定要求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应当根据以下基本要求进行召开:1. 会议召集:股东会的召集权一般属于董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公司章程中应对股东会召开的通知方式做出规定。

2.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提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通知各股东。

3. 会议决议:会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出席和表决要求;决议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多数股东表决通过。

二、与股东会相关的法律问题股东会的召开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以下法律问题,需要特别关注:1. 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若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可能会被后续诉讼争议所影响。

2. 股东会通知的有效性:会议通知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方式进行;通知的内容应清晰明确,确保股东能够充分了解会议事项。

3. 股东会记录的保存:每次股东会应编制并保存相关会议记录、决议和签字记录;这些记录应保管至少10年,以备日后证明会议过程与决议的合法性。

三、建议和注意事项为确保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请您关注以下建议和注意事项:1. 规范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内容应明确、严谨,并与公司法法规保持一致。

2. 严格履行程序:股东会的召集程序、通知和会议决议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要求执行。

3. 细致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详尽和准确,确保决议形成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保留文书:公司应保留与股东会相关的文书,以备将来证明决议的合法性。

5. 寻求法律意见: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决定,尤其是并购活动等,建议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以降低法律风险。

以上是关于股东会召开的法律意见。

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范本-律师最新修订版本

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范本-律师最新修订版本

国有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范本-律师最新修订版本律师事务所关于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目录:一、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二、标的股权情况三、内部审批情况四、转让方案的合法性五、律师意见致: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的律师进行法律顾问服务,就该公司转让所持有某有限公司(以下称“该有限公司”)国有股权项目,对该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其它对该股权转让有重大影响的事实、行为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并根据核查与验证的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该股权转让事宜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详尽审查,详细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股权转让有关各方的主体资格、股权和资产状况、相关各方的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股权转让方案等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The following article has been edited for XXX.______ n and ______ Co。

Ltd。

have assured and promised the XXX true。

accurate。

complete。

and valid。

without false or XXX firm are identical in form and content to the original documents。

The lawyers of this XXX。

accuracy。

XXX.For XXX issuance of this legal n but cannot be supported by independent evidence。

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2011]谐律审字049号×××××××有限公司:受贵公司委托,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贵公司的送交的公司章程,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公司章程的基本情况:该公司章程由股东吴某、刘某、王某、刘某某四位股东起草并签字,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该章程业已生效,对公司及四位股东具有拘束力。

通过审查,该章程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二、存在问题及修改建议:1、公司章程第8条第1项“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受代表权”,建议修改为“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建议理由:“享受代表权”表述不当。

2、公司章程第8条第2项“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建议修改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目的正当的,可以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

建议理由:原条文过于笼统,不利于股东行使知情权。

3、公司章程第8条第5项“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建议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建议理由:如果多个股东均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可能发生争执,规定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可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其他股东能否仅优先购买出让股东的部分出资,以达到控股等目的,没有明确。

如果有此意向,可将该项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全部或部分出资”。

4、公司章程第8条第6项“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建议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理由同上。

5、公司章程第10条“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部分出资;除发起人吴某股东外,其他股东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必须退出公司,将股份转让给吴某股东。

”建议修改为“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部分出资;除发起人吴某股东外,其他股东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确认后,该股东应将股份转让给吴某股东,转让价按双方协商的金额确定,协商不一致以评估价为准。

关于国资公司(国有企业)退出方式的法律意见(减资、合意解散、起诉解散、公开挂牌转让)

关于国资公司(国有企业)退出方式的法律意见(减资、合意解散、起诉解散、公开挂牌转让)

关于国资公司A退出B公司股权投资的法律意见承贵司垂询,就贵司拟安排“A公司”退出“B公司”股权投资事宜,本所根据贵司提供的资料,结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提供如下初步意见:一、贵司提供的资料1、《B公司公司章程》;2、《关于B公司股权转让及退出相关事项的请示》。

上述材料除非特别说明均为电子版文件,为便于论述,均以上述材料有原件为前提,本所不对上述材料的真伪负责。

二、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下称“《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下称“《企业国有资产法》”);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三、相关法律事实(一)B公司及其股东的基本情况1、B公司的基本情况(1)根据贵司提供的资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网站显示,B公司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及持股比例为:(2)B公司设有董事会,主要人员是(3)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网站,未查询到B 公司股权被质押或被查封的记录。

(4)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官方网站,暂未查询到B公司的诉讼信息及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

2、B公司股东的基本情况(1)E公司1)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网站,暂未查询到B 公司股东E公司股权被质押或被查封的记录2)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官方网站,暂未查询到E公司的诉讼信息及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

(二)其他情况A公司于2016年7月7日成为B公司股东,但并未参与B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对意见书的答复函

对意见书的答复函

对《意见书》的答复函太仓市人民法院:各位债权人:在2015年3月12日联翔机电(太仓)有限公司(下称“联翔机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我们收到了较多债权人提出的《意见书》。

感谢债权人履行相应权利,对我管理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现综合答复如下:一、在《意见书》中较多提出对“中御投资有限公司”、“联活实业有限公司”、“陈慧玲”和“联翔机电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资格和债权金额确认的异议问题。

管理人认为: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资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资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的规定,履行了管理人职责。

关于“中御投资有限公司”、“联活实业有限公司”、“陈慧玲”和“联翔机电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情况和“联翔机电”账面反映的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均有陈述,请债权人垂阅。

现管理人将具体审查理由公布如下:1、投资人对企业的投资包括“资本金”和“其他投入”,而在企业破产清算时,“资本金”不能作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而“其他投入”在法律上未规定不能作为债权。

2、通常情况下,企业收购股权交易中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形式有两种:一是新股东与原股东直接交易,交易的对价不通过企业账面流转;二是新股东的收购款转入企业,原股东的“资本金”退出企业。

然而根据“联翔机电”的财务核算资料和工商登记资料反映,截止本案受理日“联翔机电”的投资人(即股东)仍是“联翔机电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未发现“中御投资有限公司”已成为“联翔机电”显名或隐名股东的依据。

3、在我管理人的调查和审计机构执行审计程序时均已关注了“联翔机电”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的轨迹,我们注意到“联翔机电”与“联活实业有限公司”的交易量大;且“联翔机电”存续期间经营活动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的事实,但无证据证明该两企业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4、“联活实业有限公司”、“联翔机电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和“陈慧玲”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分别向管理提供了2014年6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S13号的《民事调解书》、2014年8月2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外初字第00050号和2014年8月2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外初字第00051号的《民事调解书》、2014年10月30日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00977号的《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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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有限公司
现就贵司关于“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路径”问题的咨询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

一般而言,公司股东退出的法定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被合并注销、要求公司回购、协议解散、司法解散等。

1、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最便捷的股东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

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它公司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应当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就可以实现。

2、公司减资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

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前提是需要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另外,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合并
《公司法》第173条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合并是一种无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亡和变更公司的行为,易保留被吸收公司的资质,特别适用于被吸收的公司债务复杂难以清算的情况。

4、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即:(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解散公司
公司的协商解散决议需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关于公司的司法解散,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以实现退出目的。

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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