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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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1. 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是针对公司X的首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文旨在提供对公司X 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公司X在召开股东会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股东会程序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决策公司重要事务的职责。

在召开股东会前,公司X应遵循以下程序:2.1 通知程序公司X应向所有股东发出有效的通知,明确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股东,并提前足够的时间发送,以便股东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2.2 权益保护在股东会上,公司X应确保所有股东能够行使其权益,包括提问、投票和发表意见。

公司X应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投票。

2.3 决策程序股东会的决策应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决策过程应记录下来,包括决议的表决情况和通过的决议内容。

3. 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X在召开股东会时,应遵循适当的议事规则,以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策的合法有效。

以下是建议的议事规则:3.1 主席股东会的主席应由公司X的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主席应确保会议秩序井然,并依法处理与股东会有关的事项。

3.2 记录会议内容公司X应有专门人员负责记录股东会的会议内容,包括股东的发言、提问和决策过程。

这些记录将成为会议的官方记录,并在必要时作为证据使用。

3.3 投票程序投票程序应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应准确计票,记录每个股东的投票情况,并确保投票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4 保密和异议公司X应确保股东会的讨论和决策过程保持机密,并尊重股东对某些事项表达异议的权利。

公司X有责任充分考虑股东的异议,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4. 法律合规性和风险管理公司X在召开股东会时,应对以下法律合规性和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4.1 法律合规性审核公司X应在召开股东会前,对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确保公司的决策符合法律要求。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尊敬的股东: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将为您提供一份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意见书旨在向各位股东解释与股东大会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提供相关建议。

请您认真阅读并保留本意见书以备查阅。

一、股东大会的法律性质和法定属性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性质并具备法定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制订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决定利润分配等重要职能。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与决策程序1. 召开程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召开。

首先,应当事先通知所有股东,并在法定期限内发布股东大会通知书。

通知书应当包括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和要求出席或委托代理的相关事项等。

其次,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在指定时间地点召开,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主持会议。

最后,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记录会议情况,并保存相关文件,以备未来审计或监管机构的查阅。

2. 决策程序股东大会的决策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通过法定程序达成。

一般来说,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是与否的原则作出决策,并以简单多数的方式决定,除非法律、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另有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权利与义务1. 股东权利股东享有一系列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有其他权益;(2)监督公司经营情况,并要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3)行使股东提案权,提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2. 股东义务股东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履行出席股东大会的义务,根据法律、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行使表决权;(2)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和其他涉及公司利益的信息;(3)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益并不损害其他股东权益。

四、法律风险提醒与建议在参与股东大会和行使相关权益时,股东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以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1. 注意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避免非法泄露或操纵信息;2. 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进行,避免以权谋私或滥用权利;3. 在提出股东提案时,应遵循相关程序和要求,并确保提案内容合法合规;4. 在股东大会上履行义务时,应当尊重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并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华川有限*司XX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XX年***华川有限*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XX年月日华川有限*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XX 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XX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格式)

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格式)

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公司xxxx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 xxxx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xxx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xxxx公司(以下称“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xxxx、xxxx出席贵司xxxx年第x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法仅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会议的决议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1、X年X月X日,贵司召开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

2、X年X月X日,贵司在《xx报》、《xx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X公司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决议公告》、《X公司关于召开XXXX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时间、地点、方法,以及贵司联系方式等其他有关事项。

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XXXX年X月X日(星期X)下午14:00如期在XXXX (公司地址)公司会议室召开,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董事长xxx主持本次会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摘要本文档旨在提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着监督、决策和沟通的职责。

在公司决策过程中,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对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认可和建议,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股东大会召开程序、议案审议、表决程序、决议效力等方面,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1. 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需要符合以下要求:股东大会的召开需提前至少15天通知所有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明确时间、地点、议程等重要信息;股东大会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股东,并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股东大会的召开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进行,但需保障股东的参会权利。

公司法务部门应当保证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同时协助公司落实通知和公告程序,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议案审议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是股东行使决策权的重要环节。

在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法律事项:各项议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议案是否符合公司治理和战略发展的需要;是否有利于提高股东权益和公司长期发展。

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参与议案的制定和审议,并就议案合规性、法律效力等方面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在讨论中,应充分保障股东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3. 表决程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确保表决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以下是表决程序需注意的法律事项:表决权的行使应当符合股东权益的保护原则;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应当真实反映股东意愿。

公司法务部门应协助股东大会主席确保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对表决结果的效力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4. 决议效力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决议的效力取决于以下因素:决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是否经过合法程序的审议和表决;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结构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接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年【】月【】日召开的【】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1. 《公司章程》;2. 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公告》;3. 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文件及凭证资料;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相关公告、议案等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如何写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1致: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于xxx6年4月8日上午10:00在xx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创研智造B7幢10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xxx6年3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赖宏、杨飞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8年6月27日在重庆市朝天门大酒店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 2008 年 1 月 3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2008 年 3 月 1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2008 年 6 月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2008年3月12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第 44 条、第 46 条、第 53 条、第 54条、第58条、第59条、第62条、第64条、第96条的规定,公司分别于2008年2月2日、2008年3月15日和2008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时,公司于2008年6月7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关于召开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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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

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司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本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年
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年月日刊登在上的《股份有
限公司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拟
于年月日时分在召开年
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即
在年月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该通知包含了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需要审议的内容。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实际于年月日时分
在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出席会议股东人,代表股份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2.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通过《》的议案。

其中:同意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反
对股;弃权股。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信息:
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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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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