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意见.doc
股东退出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退出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致:佛山××有限公司现就贵司关于“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路径”问题的咨询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
一般而言,公司股东退出的法定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被合并注销、要求公司回购、协议解散、司法解散等。
1、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最便捷的股东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
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它公司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应当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就可以实现。
2、公司减资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
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前提是需要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另外,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合并《公司法》第173条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合并是一种无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亡和变更公司的行为,易保留被吸收公司的资质,特别适用于被吸收的公司债务复杂难以清算的情况。
4、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即:(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解散公司公司的协商解散决议需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关于公司的司法解散,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以实现退出目的。
600467 _ 好当家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受托事项分别或综合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查询、见证等方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和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大会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公司现场会议于2013年6月10日上午9:30 在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1. 前言本文旨在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进行解析和说明。
在撰写本文时,本人已经充分调研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业务实践,尽可能地给出清晰明了的观点和建议。
2.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需遵循以下法律法规:1.首先需要规划增持计划,制定增持方案。
2.在增持股份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在增持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4.增持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30%,超过部分应当通过交易所买卖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3. 法律意见基于以上法律法规,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合法性及法律风险,本人给出以下法律意见:3.1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合法性按照相关法规及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合法的。
同时,由于增持过程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因此在操作过程中也应该注意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任何违法行为。
3.2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风险增持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关联交易:如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过程中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且未履行相关程序和规定,这样的行为就会引起有关监管机构的关注和担忧,并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法的。
2.内幕交易:如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掌握了对公司未公开的、与股份增持有关的信息,并以此作为操作依据进行增持操作,这将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违反相关法规和规定。
3.超过持股比例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数量有一定的限制,超过部分应当通过交易所买卖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如果超过比例限制却未按照规定进行操作,这将会被视为违规行为。
4. 建议为减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本人建议:1.制定详细的增持计划,确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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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川高意字(2011)第号四川xx实业有限公司:我所是一家经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设立,在全国从事律师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依法接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全资收购加拿大xx卡特工业公司(wescast xxtrieslnc)进行法律审查,并指派我所资深律师xx及其律师团队,本着谨慎严谨、勤勉敬业、认真负责工作态度,根据提供的资料,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的仔细研判,现就贵公司全资收购加拿大xx卡特工业公司一事作出如下的法律意见:一、贵公司提供的主要依据1、四川xx实业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2、四川绵阳xx汽车零配件制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股东会投资决议;3、香港xx国际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状况公司概况的英文资料;4、加拿大xx卡特工业公司相关英文资料、公司情况介绍。
二、本律师提供法律意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3.其他有关国家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三、本律师法律意见结论:贵公司计划以其控股的香港x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全资收购加拿大xx特公司,加拿大威xx公司系加拿大国家企业法人,它的设立、转让、并购适用加拿大国家法律。
加拿大xx公司和香港xx国际投资公司的资信、固定资产、设备、厂房土地、财务状况、法律诉讼状况等尽职调查、俩地法律适用相关具体规定,应委托加拿大国家的和香港地区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此项工作。
以香港xx国际投资公司名义进行收购,同时也应适用香港地区的法律具体规定。
至于四川xx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四川xx汽车零部件造成有限公司向香港公司注资收购xx特公司,四川xx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已书面决定并通过,向四川xxxx汽车零部件造成有限公司投资,进而四川xx汽车零部件造成有限公司股东会已书面决定以香港x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全资收购加拿大xxx特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2011]谐律审字049号×××××××有限公司:受贵公司委托,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贵公司的送交的公司章程,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公司章程的基本情况:该公司章程由股东吴某、刘某、王某、刘某某四位股东起草并签字,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该章程业已生效,对公司及四位股东具有拘束力。
通过审查,该章程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二、存在问题及修改建议:1、公司章程第8条第1项“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受代表权”,建议修改为“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建议理由:“享受代表权”表述不当。
2、公司章程第8条第2项“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建议修改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目的正当的,可以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
建议理由:原条文过于笼统,不利于股东行使知情权。
3、公司章程第8条第5项“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建议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建议理由:如果多个股东均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可能发生争执,规定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可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其他股东能否仅优先购买出让股东的部分出资,以达到控股等目的,没有明确。
如果有此意向,可将该项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全部或部分出资”。
4、公司章程第8条第6项“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建议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理由同上。
5、公司章程第10条“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部分出资;除发起人吴某股东外,其他股东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必须退出公司,将股份转让给吴某股东。
”建议修改为“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部分出资;除发起人吴某股东外,其他股东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确认后,该股东应将股份转让给吴某股东,转让价按双方协商的金额确定,协商不一致以评估价为准。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泰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金泰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金泰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胡尊峰、刘阳(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金泰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资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华川有限*司XX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XX年***华川有限*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XX年月日华川有限*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XX 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XX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适用于股权投资)

法律意见书(适用于股权投资)XXX法律意见书目录第一部分前言一、法律尽职调查范围二、本法律意见书的适用范围三、本所律师进行的主要调查工作和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四、释义第二部分关于目标公司主体情况的分析一、关于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二、关于目标公司的主体合法性情况三、关于目标公司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的情况四、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五、关于目标公司的主要经营性活动合法性、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及重大决议的合法性六、关于目标公司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七、关于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八、关于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九、关于目标公司或有负债情况十、关于目标公司人员雇用及劳动关系情况十一、关于目标公司财务、税务情况十二、关于目标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本法律意见书是XXX为XXX项目所提供的法律意见。
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供以下意见:关于目标公司主体情况的分析目标公司是一家XXXX行业的公司,成立于XXXX年X 月X日,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XXXX。
根据我们的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合法性情况良好,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目标公司的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比较完善,公司的决策程序合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资产损失或亏损情况。
目标公司的主要经营性活动合法性、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及重大决议的合法性得到了保障。
目标公司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得到了规范,不存在不当关联交易或恶性竞争行为。
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得到了妥善处理,不存在债务违约或债务风险。
目标公司或有负债情况得到了充分披露,不存在未披露的或有负债情况。
目标公司人员雇用及劳动关系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用工或劳动纠纷。
目标公司的财务、税务情况合规,不存在财务、税务违规行为。
目标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得到了妥善处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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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意见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1致: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于xxx6年4月8日上午10:00在xx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创研智造B7幢10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xxx6年3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xxx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审议通过《xxx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审议通过《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审议通过《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审议通过《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2,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审核确认公司xxx5年度关联交易及预估xxx6年度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郭伟民、李伟、李献忠、刘超、张鹏等五名股东为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由其他股东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787,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6%;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xx市xx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xx市xx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裴xx经办律师:李冰年月日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致:xx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xx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xx市xx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xxx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xxx6年4月27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xx证券报》并公布于xx证券交易所站本次大会于xxx6年5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鉴于公司董事长吴一坚先生因公务出差,由与会董事推举董事秦川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和主持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70,517,699股,占l 4、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三、七、八、九项未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xxx6年5月13日13时30分开始,于17:00时结束。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l 3、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制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同意票95,1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9%,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上述议案获得本次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一、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0股)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0股)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同意票31,563,9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9%,反对票14,585,9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1%,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563,9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9%,反对票14,585,963股,弃权票0股)五、发行数量同意票31,630,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3%,反对票14,519,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7%,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30,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3%,反对票14,519,263股,弃权票0股)六、限售期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0股)七、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67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反对票14,477,263股,弃权票0股)八、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同意票31,630,626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3%,反对票14,519,26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7%,弃权票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