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77 宁沪高速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00377 宁沪高速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宁沪高速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2013-007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3年06月07日(星期五)上午9:00时在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6号本公司1号楼3楼会议室召开了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大会”),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5,037,747,500股,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有13人,亲自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及机构股东授权代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目为4,165,037,14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约82.6766%;详情如下表:本次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主席杨根林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董事张永珍女士因公务未能出席此次会议,董事方铿先生因身体不适未能出席此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公司高管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此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如下表议案一至议案八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超过一半票数赞成,获正式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居建平律师和万巍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其结论性意见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2. 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一三年六月七日。
600018 上港集团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言)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O一二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7日召开。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陈峥宇律师、韩春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正文)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1、201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3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1.2、2013年5月17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13年6月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已于2013年4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2013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2:00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8号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运营中心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雨柏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5月16日—2013年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16日15:00至2013年5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公司748,773,8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9.33% ,上述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司与股东大会)律师拟定版本

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二零XX年五月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XXX(京)律意见(20XX)第1XX号致: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和指引和《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以下文件和材料: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于20XX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议召开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公司于20XX年4月20日在股转系统中刊登的《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持有人名册》、签名册及凭证文件、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与会议记录、表决票、决议。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事件和文件、资料,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所提供和披露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人均具有签订该等文件、资料的资格,均已按其各自的公司章程及/或其他法定或约定履行了公司内部的审批和授权手续,需要政府批准或同意的,均已获得了所有必须的政府批准或同意。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法律意见书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法律意见书***高速公路公司拟对***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拟定了《关于***的请示(稿)》(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方案”)。
受***高速公司委托,根据本律师对中国法律的了解及理解,本律师就本次重组方案的合法性提供如下法律意见,供***高速公司决策参考。
第一部分前提条件本律师基于以下前提条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1、***高速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反映的情况均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均已披露,均真实地反映了项目的事实情况。
2、***高速公司所提供的文件中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各方取得其各自应取得的一切授权和批准,且由其正当授权的代表签署,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电子文本均与原件一致,且无任何虚假或遗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律师对有关事实做出的独立法律判断,并不构成本律师及本所对本次重组方案的真实价值或可实现利益的任何保证、承诺或更改。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高速公司拟进行本次重组方案申请报批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用途,亦不得将其任何部分或全部披露于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
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使用人针对本次重组方案做出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其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基于本意见做出。
第二部分正文一、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及情况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高速公司向本律师提供了以下文件的电子文本:1、《关于***的请示》(稿);2、《关于***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稿)。
二、本次重组方案[1]【1意见】根据请示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草拟。
三、法律依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主要依据如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简称“《无偿划转管理办法》”);2、《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粤国资综合[2006]2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修正)》;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8、《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股权法律意见书模板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有限公司申请股权挂牌交易的法律意见书[20**]盈青岛非诉项目字第***号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新世界大厦6-7层电话:8 传真:8网址: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目录释义 (2)第一节引言 (4)一、本所及本项目签字律师简介 (4)二、律师声明事项 (4)第二节正文 (5)一、本次股权挂牌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5)二、本次股权挂牌交易的主体资格 (6)三、本次股权挂牌交易的实质条件 (7)四、公司的设立及变更 (10)五、公司的独立性 (15)六、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8)七、公司的股权及其演变 (21)八、公司的业务 (22)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3)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27)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32)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3)十三、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4)十四、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4)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5)十六、公司的税务 (36)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状况 (37)十八、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37)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7)二十、关于对中介机构资格的审查 (38)二十一、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8)二十二、法律意见书的总体结论 (39)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有限公司申请股权挂牌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盈青岛非诉项目字第***号致:青岛**********有限公司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受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在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交易工作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意见书。
600071 凤凰光学201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13年6月7日上午9点30分在江西省上饶市光学路1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和《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公司已于2013年5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列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2013年6月1日,公司董事会再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再次就会议召开及网络投票事宜进行了通知。
601377兴业证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7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2013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