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ZF003规程及1号修改单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爆破片装置部分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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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TSGZF003-201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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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F003-2011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公文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4号)索引号:000019449/2017-17484-0483014发文单位:主题分类:总局公告文号:印发日期:发布日期:2017-02-202017年第4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结合实施情况,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自2017年8月1日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第2号修改单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第1号修改单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1号修改单质检总局2017年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第1号修改单一、“正文”的修改1. 第三条修改为:“本规程规定了爆破片装置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等过程以及制造许可、型式试验工作的基本安全要求,相关爆破片装置的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单位、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第1号修改单(对2011年5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二、“附件A”的修改三、“附件B”的修改四、“附件C”的修改1.“附件C”条款的修改2.增加“表C-1”原文“C2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条件”前,增加“表C-1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项目”,内容如下:表C-1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项目2.增加“表C-2”原文“C2.5.3 无损检测人员”前,增加“表C-2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技术人员要求”,内容如下:表C-2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技术人员要求3.原“表C-1”修改为“表C-3”修改如下:表C-3 主要生产设备要求(台、套)4.原“表C-2”修改为“表C-4”修改如下:表C-4 检验与试验设备要求(台、套)五、“附件D”的修改六、“附件D-2 ”的修改修改如下:附件D-2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爆破片装置)证书编号:TSX XXXXXXXXXXXXXX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单位地址:产品型式:产品型号:型式试验报告编号:经型式试验,确认符合《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本证书适用于以下爆破片装置的产品范围:(注:型式试验报告所适用的产品范围应当按照产品爆破压力、爆破温度、公称直径,由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机构填写。

本注不印制)本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印制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型式试验机构公章)年月日有效期内的型式试验证书在本型式试验机构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七、“附件E”的修改原文附件E 爆破片装置制造监督检验要求删除。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第1号修改单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第1号修改单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3号【颁布日期】2009-05-08 【实施日期】2009-08-01
【标题】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关于公布《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的实施情况,现将该规程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告。

修改内容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第1号修改单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附件: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第1号修改单(对2006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二、附件B 《安全阀安全技术要求》修改
(一)表B-1序号第17、18、19中内容的修改
(二)条款修改
三、附件C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修改(一)表C-1中“产品限制范围”内容的修改
(二)表C-4中“A1”内容的修改
(三)表C-5的修改
(四)条款的修改
(五)表C-6 “A1”内容的修改
(六)表C-7“A1”内容的修改
(七)表C-8 “壁厚测量装置”内容的修改
三、附件D 《安全阀型式试验》有关条款修改
(一)条款修改
(二)附录D-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有关内容修改原“三、设计审查”表格废止,修改为下表:
三、设计文件审查
编号:
四、附件E 《安全阀校验与修理》有关条款修改。

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

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
发证机关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鉴定评审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发证后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安排监督抽查。
注:原1.5条序号改为“1.6”;原2.2.4.2条(3)项序号改为“(4)”;原4.2条至4.6条序号顺延修改为“4.3至4.7”。
附件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增加一条
1.5信息化要求
由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以及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授权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统一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进行申请、受理和批准,颁发电子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修理和充装许可,也可以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暂时不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应当与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许可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2.2.4.2
本条增加一项
(3)公司与其跨省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共同申请同一设计许可或者制造许可时,其设计或者制造许可的资源条件应当分别满足相应的许可资源条件,不允许跨省共享资源条件。
增加一条
4.2பைடு நூலகம்定评审机构
承担特种设备生产(不含设计)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资质。其中,机电类设备、气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型式试验资质,其他生产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型式试验或者监督检验资质。

关于转发《固容规》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关于转发《固容规》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关于转发《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及质量体系文件修改的通知公司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7号)“关于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内容,现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见附件一)转发给大家,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对照修改单内容,在原标准上进行划改,以保证执行标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相关质量体系文件也根据修改单内容借《压力容器质量保证手册》及程序文件换版时机,及时作出修改。

修改内容执行日期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月22日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7号关于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将上述2个规范的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修改内容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修改内容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

附件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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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F003-2011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公文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 3 个安全技术规范及 4 个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 4 号)索引号:000019449/2017-17484-0483014 发文单位:主题分类:总局公告文号:印发日期:发布日期:2017-02-202017 年第 4 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 3 个安全技术规范及 4 个修改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结合实施情况,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3-20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 号)自 2017 年 8 月 1 日废止。

名称编号批准日期施行日期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017-01-162017-08-01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2017-01-162017-08-01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TSG N0001-20172017-01-162017-06-01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2017-01-162017-06-01第 1 号修改单《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TSG R0005-20112017-01-162017-06-01监察规程》第 2 号修改单《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TSG ZF003-20112017-01-162017-03-01规程》第 1 号修改单国质检特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2013〕 84 号2017-01-162017-08-01考核大纲》第 1 号修改单附件 2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第 1 号修改单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 )第 2 号修改单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 )第 1 号修改单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 1 号修改单质检总局2017 年 1 月 16 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 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3-2011 )第 1 号修改单一、“正文”的修改1.第三条修改为:“本规程规定了爆破片装置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等过程以及制造许可、型式试验工作的基本安全要求,相关爆破片装置的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单位、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第1号修改单(对2011年5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二、“附件A”的修改三、“附件B”的修改四、“附件C”的修改1.“附件C”条款的修改2.增加“表C-1”原文“C2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条件”前,增加“表C-1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项目”,内容如下:表C-1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项目2.增加“表C-2”原文“C2.5.3 无损检测人员”前,增加“表C-2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技术人员要求”,内容如下:表C-2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技术人员要求3. 原“表C-1”修改为“表C-3” 修改如下:表C-3 主要生产设备要求(台、套)4.原“表C-2”修改为“表C-4”修改如下:表C-4 检验与试验设备要求(台、套)五、“附件D”的修改六、“附件D-2 ”的修改修改如下:附件 D-2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爆破片装置)证书编号:TSX XXXXXXXXXXXXXX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单位地址:产品型式:产品型号:型式试验报告编号:经型式试验,确认符合《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本证书适用于以下爆破片装置的产品范围:(注:型式试验报告所适用的产品范围应当按照产品爆破压力、爆破温度、公称直径,由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机构填写。

本注不印制)本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印制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型式试验机构公章)年月日有效期内的型式试验证书在本型式试验机构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七、“附件E”的修改原文附件E 爆破片装置制造监督检验要求删除。

[实用参考]《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

[实用参考]《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3-20GG)
第1号修改单
(对20GG年5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的修改
二、“附件A”的修改
三、“附件B”的修改
四、“附件C”的修改
1.“附件C”条款的修改
2.增加“表C-1”
原文“C2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条件”前,增加“表C-1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项目”,内容如下:
表C-1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项目
2.增加“表C-2”
原文“C2.5.3无损检测人员”前,增加“表C-2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技术人员要求”,内容如下:
表C-2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技术人员要求
3.原“表C-1”修改为“表C-3”
修改如下:
表C-3主要生产设备要求(台、套)
4.原“表C-2”修改为“表C-4”
修改如下:
表C-4检验与试验设备要求(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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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4 出厂资料和文件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在产品交付用户时,应当随产品至少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
(1)产品合格证;
(2)爆破片装置装配简图;
(3)安装、使用说明书;
(4)产品质量证明书(按批次向用户提供,符合B3.5的规定);
(5)制造单位与用户合同规定的有关文件。”
4. 将B3.5条改为:
B3.5 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新产品投产前的;
(三)产品的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的;
(四)制造许可证换证的;
(五)制造单位停产超过6个月重新进行生产的;
(六)产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的。
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项目与要求见附件D。
第六条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在许可申请受理后,应当按照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与数量进行产品试制,试制产品应当是许可申请爆破片装置型式中有代表性的产品。
(2)爆破片装置治安早单位无损检测工作外委时,外委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核准资格和能力;
(3)爆破片装置制造过程中外委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由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负责。
C2.3 质量保证体系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4)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产品特性,建立爆破片装置的设计、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实施。
(1)设计图样、设计说明书以及制造工艺文件;
(2)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3)制造过程质量控制表(卡),检验、试验原始数据,记录和报告;
(4)出厂检验报告;
(5)产品质量证明书;
(6)用户反馈信息、售后服务或者维修记录以及事故现场调查与分析记录和事故处理记录等。
产品技术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6年。
附件C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条件
第一条为保障特种设备的爆破片装置安全性能,加强爆破片装置的安全监察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C1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项目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项目品种为“爆破片装置”,产品许可范围是按照规格、爆破压力、爆破温度等作为限制条件。
注C-1:由于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涵盖了产品设计的内容,因此在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时,应当包含对爆破片设计人员考核的要求。
四、“附件C”的修改
1. 将 C1条修改为:
C1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项目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持有制造许可的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在产品上标注‘TS’许可标志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具体许可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条件见附件C。
第四条修改为:
第九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通用附则详见正文第4部分)…
第十条本规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附件A”的修改
1. 删除A5内容,将原A6~A15编号依次改为A5~A14。
2. 将原A7.2条修改为:
“A6.2 最大(最小)爆破压力
设计爆破压力与爆破压力允差的代数和。”
3. 删除原A7.4条。
C2.4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的注册资金应当不少于300万元,在册职工数应当不少于30人。
F1 基本条件
F1.1人员
F1.1.1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分为A、B两级,A级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制造的产品应用不做限制,B级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的产品限用于第Ⅰ类、第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气瓶及气瓶阀门,GC2、GC3级压力管道。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具体许可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条件见附件C。”
F1 基本条件……
以下内容为与TSG ZF003对应查找不足,
将“基本条件”“专项条件”进行合并
6. 在原文C2前增加表C-1:
表C-1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项目
许可项目
许可范围
种类
品种
级别
型式
安全
附件
爆破片装置
A
正拱普通型
正拱开缝型
正拱带槽型
反拱开缝型
反拱带槽型
反拱脱落型
反拱刀架型
反拱鳄齿型
平板普通型
(8)爆破压力允差;
(9)爆破温度;
(10)最小泄放面积;
(11)流阻系数(需要时,注B);
(12)制造日期;
(13)泄放方向;
(14)与其相配的夹持器型号或者代号。
B3.3.1.2 夹持器铭牌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许可级别以及标志;
(2)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名称;
(3)批次编号和产品编号;
4. 将原A7.5条改为:
“A6.4 爆破压力允差
试验爆破压力相对于设计爆破压力的最大允许偏差。”
三、“附件B”的修改
1. 将 B3.2.2.4条修改为:
B3.2.2.4 试验数据
经过爆破试验,所抽样品在爆破温度下实测爆破压力必须在该批次爆破片爆破压力允差范围内。”
2. 将B3.3.1条修改为:
B3.3.1 标志内容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在每只爆破片装置铭牌上标注明显标志,标志内容至少包括本条要求的内容。
B3.3.1.1 爆破片铭牌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许可级别以及标志;
(2)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名称;
(3)爆破片型号;
(4)批次编号和产品编号;
(5)制造标准号;
(6)规格(或者泄放口公称直径);
(7)设计爆破压力;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附件D的要求,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爆破片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约定与受理、产品技术资料审查、抽样、检验与试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
第七条爆破片装置型式试验应当按照产品的型式进行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投入批量生产的爆破片装置型式必须是经型式试验合格的。
第八条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许可范围进行产品制造,并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爆破片装置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爆破片装置制造监督检验要求见附件E.
第八条修改为:
“爆破片装置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许可范围进行产品制造,并且接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对爆破片装置安全质量的抽查检验。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合理安排抽查检验,督促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在持证期间的产品安全质量持续保持一致,抽查检验的范围在4年内应当覆盖制造许可的产品形式,检验的项目和合格指标不低于型式试验的项目和合格指标。”
(13)合格标记、检验人员印章;
(14)制造单位名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许可级别、检验专用印章或者公章;
(15)制造日期;
(16)产品安全质量不低于同型式型式试验结果的申明。
5. 将B3.6条修改为:
B3.6 产品技术档案
每批次爆破片装置出厂后,制造单位应当建立产品技术档案,并且至少将以下技术资料和文件归档:
(4)夹持器的型号或者代号;
(5)夹持器的材料牌号;
(6)规格(或者泄放口公称Fra bibliotek径);(7)公称压力或者压力等级;
(8)泄放方向。
注B: 流阻系数用以下代号表示:
—爆破片装置采用干态空气或者惰性气体验证;
—爆破片装置采用液体验证;
—爆破片装置采用干态空气或者惰性气体和液体验证。
3. 将B3.4条修改为:
…(通用许可条件详见正文第2部分 许可条件)…
3 许可程序和要求
3.1 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通用许可程序及要求详见正文第3部分)…
第五条爆破片装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其中第(一)(二)、(三)项在型式试验前应当进行产品试制:
(一)申请制造许可证的;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第三条修改为:
“本规程规定了爆破片装置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等过程以及制造许可、型式试验工作的基本安全要求,相关爆破片装置的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单位、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第四条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内、外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的受理和审批。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项目的种类为‘安全附件’,品种为 ‘爆破片装置’(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项目见表C-1)。产品许可范围按照型式、规格、爆破压力、爆破温度作为限制条件。
注C-1:由于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涵盖了产品设计的内容,因此在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时,应当包含爆破片设计人员考核的要求。”
……安全附件制造单位许可条件详见正文
平板开缝型
平板带槽型
石墨可更换型
石墨不可更换型
产品的型式、规格、爆破压力、爆破温度限制范围见《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爆破片装置)
B
产品限用于第Ⅰ类、第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气瓶及气瓶阀门,GC2、GC3级压力管道。产品的型式、规格、爆破压力、爆破温度限制范围见《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爆破片装置)
C2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条件
1.3 许可实施主体
实施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1.4 许可目录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子项目、许可参数级别(以下统称许可范围)以及发证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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