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如何实现正义补偿
社会如何实现正义补偿

社会如何实现正义补偿作者:李艾明来源:《学理论·下》2017年第10期摘要:正义补偿问题是资源正义分配问题。
做好正义补偿要求既让受损者获得补偿又不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感情。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平等理论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在“为何社会应该进行补偿”问题上持不同观点,究其原因是二者在人与人之间的自然义务的假定上存在根本区别。
而自由主义平等理论的正义补偿方案在理论上无法满足真正做好正义补偿的要求。
关键词:正义补偿;自由主义平等理论;自由至上主义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10-0083-021986年,我国首次制定贫困户的贫困标准,后随物价不断调整。
同年起,我国陆续确定了331个重点扶持贫困县,后又进行了三次调整。
随着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扶贫转向精细化。
扶贫政策需要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而公共财政的转移支付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
扶贫政策的转变指向了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的人性化、精准化要求。
社会保障问题本质上是社会资源分配问题,而建立人性化和精准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即是要确保社会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国家和社会在进行资源分配时要实现全体成员基本生存保障、社会福利等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并驾齐驱,就要在对社会中的受损者和弱者进行补偿时,既让受损者获得补偿又不会损坏社会成员的感情,保证资源的正义分配。
因此,首先应解释的问题是:为何社会应该进行补偿?其次,社会如何实现正义补偿?罗尔斯与诺齐克对此类问题持不同的观点,分属于不同的理论流派。
一、自由主义平等理论与自由至上主义的分歧(一)罗尔斯与诺齐克分歧的根本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中的平等主义者要求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应该对处于劣势的人进行社会补偿,同时要求政府介入资源分配过程。
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强调财产权等自我所有权的不可侵犯。
此外诺齐克推崇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即最弱的政府,这种政府无权对人们的财产提出要求,政府只具有保护性功能,承担一种“守夜人”的职责。
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措施

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措施社会公平正义是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关注和追求的目标。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各个方面都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公平和正义。
以下将对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措施展开详细阐述。
一、教育公平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为了使每个人都能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各级政府应该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并提供更多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获得更好的学习环境。
此外,建立公平的入学制度,减少教育资源的差异,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二、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社会福利政策,为贫困人群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确保各类社会救助金的公正分配。
此外,建立相应的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也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三、就业公平就业公平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政府应该加大对就业市场的监管力度,减少招聘过程中的歧视现象,推动平等就业的实施。
此外,还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提供公平的薪酬体系和晋升机会,促进员工之间的平等待遇。
四、法律公正法律公正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政府应该加强法律的公正执行,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
同时,应该加大对腐败和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构建廉洁高效的政府机构,为正义提供坚实的保障。
五、资源分配公平资源分配公平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一环。
政府应该建立公平的财富分配机制,加强对财富的监管和公正的税收政策执行。
此外,还应该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从而减少贫富差距。
六、消除歧视消除歧视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该倡导平等、包容的社会氛围,在教育和媒体中普及平等和尊重的观念,加强法律对各种歧视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还应鼓励各行各业对各类人群进行平等的就业和晋升机会。
总之,确保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通过教育公平、社会福利、就业公平、法律公正、资源分配公平和消除歧视等措施的落实,我们可以逐渐实现一个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
如何实现公平正义

如何实现公平正义
在现如今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一直是政府和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问题。
那么,如
何实现公平正义呢?我认为,要实现公平正义,需要在教育、经济、法律等多个方面全面推进。
首先,教育方面应该全面提升。
教育是一切改变的起点,只有具备良好的基础
教育,才能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我们需要全方位改善教育体系,实现教育资源公平分配。
教育的公平分配是社会公平的基本保障,应该以公共教育为主,打破教育阶层划分。
其次,经济方面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经济体的公平依赖于国家和社
会的公共政策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我们应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同时,通过税收政策等手段,实现财富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再次,法律方面也是实现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环节。
法律公正是社会公平的保障,有效的法律突破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固有模式,保护了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应该优化司法机制,作为权利的平衡器,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正公平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通过加强社会公民意识,全民参与,实现公平正义。
公司和企业对员工
的公平和平等对待,各类群众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以此实现社会组织和社会安卓的目标,加强社会公民意识,可以推动全民参与,为实现公平正义积累更多的力量。
综上所述,要实现公平正义需要在教育、经济、法律和社会公民意识等多个方
面齐头并进,彼此相辅相成,才能够取得显著成效。
唯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平等、和谐的社会,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社会中的公平正义问题与解决途径

社会中的公平正义问题与解决途径现代社会中的公平正义问题与解决途径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多变的环境,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需求和诉求。
然而,社会中的公平正义问题经常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公平正义是一个价值观和道德标准,指的是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公平对待和平等机会的权利。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社会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并探讨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一、教育公平问题教育是一个人获取知识、技能和机会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现实中,教育公平问题却往往存在。
一方面,由于家庭背景和地区资源的差异,一些人可能享有更好的教育资源,而其他人可能无法获得良好的教育。
这种不平等导致社会中的机会差距,使得贫困人群更难以改变他们的经济状况。
要解决教育公平问题,首先需要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
政府可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提供更多的奖学金和资助计划,以帮助经济困难的家庭和学生。
其次,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也是必要的。
政府和教育部门应该加强对学校、教师和教育设施的监管,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
最重要的是,教育制度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而不仅仅是分数。
二、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收入分配不公是社会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一些人拥有巨额财富,而其他人却生活在贫困中。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
要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需要改革税收制度。
高收入人群应该承担更多的税收责任,以减少贫富差距。
此外,还可以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措施,来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就业歧视问题在就业市场上,性别、种族和年龄歧视是常见的问题。
一些人因为性别、种族或年龄而被歧视,限制了他们的职业发展机会。
要解决就业歧视问题,需要建立公平的招聘和录用制度。
雇主应该基于能力和背景来选择员工,而不是基于性别、种族或年龄。
此外,政府也应该加强对就业场所的监管,严惩歧视行为。
四、司法不公问题司法不公是公平正义问题的重要方面。
在一些案件中,钱权交换、贪污腐败等问题导致了司法不公的现象。
什么是社会正义?如何实现社会正义?

什么是社会正义?如何实现社会正义?社会正义是指社会中平等、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念。
社会正义的实现意味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之一。
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什么是社会正义以及如何实现社会正义。
一、社会正义的概念社会正义是指在社会中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让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不受歧视和剥削,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福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对不公平现象进行纠正,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1. 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法律可以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的法律利益,打击不法行为,建立起规范行为的准则,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2. 推进社会普惠政策社会普惠政策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措施,向弱势群体提供优惠政策和公共服务,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推进社会普惠政策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不平等现象,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 加强教育和宣传工作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素质和知识水平,提升公民的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加强社会公正的宣传工作,扩大社会正义的影响范围,使人们更加了解社会正义的意义和价值,从而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
4. 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是保障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社会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公正现象,提高社会公信力,保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5. 强化公民参与和权利保障公民参与是推动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
加强公民参与的渠道建设,让公众更加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参与到社会的公正与正义中,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结语社会正义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推进公平正义、加强教育和宣传、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以及强化公民参与和权利保障等措施,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社会主义社会的资源分配与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社会的资源分配与公平正义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是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的正义。
在这样一个社会中,资源的分配应当满足公平正义的原则,既要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也要关注个体的需求和权益。
本文将探讨社会主义社会的资源分配原则,以及如何确保公平正义在分配过程中得到实现。
一、资源分配原则1.生产力导向:社会主义社会注重发展生产力,通过提高生产力水平来满足人民群众对各种资源的需求。
指导资源的配置主要是以生产力发展为导向,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常见的一种资源分配方式。
按照个体在生产、劳动中的付出和贡献来确定他们所获得的报酬和福利。
这种方式体现了价值创造的公平,激励着人们更加努力地工作。
3.按需分配:在社会主义社会,要关注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并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得到保障。
资源的分配要根据人们在教育、医疗、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进行合理的调配,实现资源供需的匹配和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
4.差别化分配:在满足人们基本需求的前提下,社会主义社会也要承认个人、家庭或机构差异,因而在资源分配中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别化。
尤其是对于那些在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群体或地区,应当适度给予特殊的奖励和补偿,以激励更多的贡献力量。
二、确保公平正义1.建立公平的制度安排:社会主义社会的资源分配要建立在公平的制度安排之上。
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方式,确保资源分配的透明度、公开性和公正性。
对资源分配中的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防止资源被滥用或者集中在特定人群手中。
2.加强监管和监督:要建立健全的资源分配监管机制,加强对资源分配过程的监督。
通过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审计监督等方式,确保资源的分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3.提高分配效率:资源分配效率的提高可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
要推动资源配置的科学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避免资源的浪费和过度集中。
城市发展中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城市发展中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城市,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其发展不仅关乎经济的增长,更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进程中,如何确保每个居民都能公平地分享发展成果,如何让正义的阳光普照城市的每一个角落,是我们必须深入思考和积极解决的重要问题。
教育公平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在城市中,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现象仍然存在。
一些优质学校集中在特定区域,导致周边房价飙升,只有少数家庭能够负担得起。
而一些偏远地区或弱势群体聚居的地方,教育设施简陋,师资力量薄弱。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政府应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特别是向教育资源薄弱的地区倾斜。
建设更多的学校,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提高教师待遇,吸引优秀的教育人才到这些地区任教。
同时,推动教育信息化,通过网络课程等方式让更多学生能够接触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此外,还应改革招生制度,减少学区房等因素对入学的影响,保障每个孩子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就业机会的公平分配也是城市发展中需要关注的重点。
在一些城市,就业市场存在着歧视现象,比如性别歧视、户籍歧视等。
这不仅损害了求职者的权益,也不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应当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就业歧视行为。
同时,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加强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使其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建立健全公平的就业服务体系,为求职者提供平等的就业信息和机会。
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高房价使得许多居民望房兴叹,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需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如公租房、廉租房等,确保低收入群体有房可住。
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随意涨租、驱赶租户等现象。
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同样不容忽视。
在城市中,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一些大型医院人满为患,而基层医疗机构却门可罗雀。
要实现医疗公平,政府应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让居民在身边就能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如何应对社会不公平问题的六大社会公正措施
如何应对社会不公平问题的六大社会公正措施社会不公平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确保社会的公正与平等是一个迫切的任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社会公正措施。
本文将介绍六大社会公正措施,以期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社会不公平问题。
社会公正措施一:推动教育公平。
教育是提高个人素质和社会发展的基石,然而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导致了教育公平问题的存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优质教育机会,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实现教育公平。
社会公正措施二: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不公平的产业竞争现象是导致社会不公平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实现产业公平竞争,我们需要加强反垄断执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使各个企业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发展。
社会公正措施三:加强社会福利保障。
社会福利是保障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实现社会福利的公平分配,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失业保障、低保等福利,并且确保福利的分配达到覆盖面广、公正合理的程度。
社会公正措施四:加大税收公平力度。
税收制度的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的实现。
为了实现税收公平,我们需要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调节力度,增加对富人的税收征收,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实现税收的公平分配。
社会公正措施五:推进社会医疗公正。
医疗资源的不均导致了社会医疗公正问题的存在。
为了实现医疗公正,我们需要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和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让人民群众能够享有平等的医疗服务。
社会公正措施六: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是社会公正的保障和基石。
为了实现社会公正,我们需要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机构,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应对社会不公平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社会公正措施。
推动教育公平,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加强社会福利保障,加大税收公平力度,推进社会医疗公正,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有效应对社会不公平问题,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平等。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一直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关键要素之一。
在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中,每个人都享有相同的机会和权利,没有任何人会因为其社会地位、性别、种族或其他身份特征而遭受不公待遇。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政府、组织和个人都需要承担起积极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些关键措施和重要性。
一、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接受教育,无论是贫穷还是富有的家庭出身。
政府应该投入更多资源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确保所有学生都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条件。
此外,教育制度也应该关注弱势群体,如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和残障人士。
通过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我们可以打破贫困和不平等的循环,为每个人创造更好的未来。
二、就业机会均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还需要确保就业机会的均等。
无论是性别、种族、残疾与否,每个人都应该面对平等的就业机会。
政府和企业应该采取措施,消除歧视,确保招聘和晋升过程的公平性。
此外,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帮助弱势群体融入工作市场,也是非常重要的。
三、社会福利改善改善社会福利体系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措施之一。
社会福利应该为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保障,包括无家可归者、贫困家庭、残障人士等。
政府应该加大对这些群体的援助力度,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适当的住房、医疗和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社会福利政策也应该注重促进劳动力再就业,帮助那些失去工作的人重新融入社会。
四、法律保障和反腐倡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
政府应该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法律来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此外,反腐倡廉也是非常重要的。
打击腐败现象,确保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将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五、社会意识的提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还需要提升社会的意识和觉悟。
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到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
通过教育、宣传和倡导活动,我们可以增强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促使更多的人行动起来,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的社会。
补偿法的原理
补偿法的原理补偿法是一种通过给予受害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和痛苦的一种制度。
其背后的原理是基于公平正义和损害恢复的理念,旨在尽量消除或减轻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并提供相应的安抚和满足感。
补偿法的原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第一,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
补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公平正义。
当一个人遭受到损失或伤害时,社会应该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弥补他所遭受的损失,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法律适用中,纠正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被认为是一项基本道义义务,补偿法正是基于这一原理来确保受害者享有补偿权益。
第二,基于损害恢复的原则。
补偿法的另一个重要原理是损害恢复。
当一个人遭受损失或痛苦时,经济补偿不仅是为了消除其经济上的负担,更是为了帮助他们恢复他们失去的东西,重建他们的生活。
补偿法通过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使受害者能够在物质上得到一定的补偿,从而更好地适应生活的变化。
第三,基于责任和过错的原则。
补偿法还基于责任和过错的原则。
当一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找出责任方,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补偿法的原则,责任方应该为其过失或过错所造成的损失负责,通过向受害者提供经济补偿来弥补损失。
这种原则既是一种道义义务,也是一种法律要求,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第四,基于效益平衡的原则。
补偿法的另一个原理是效益平衡。
补偿的主要目的是平衡受害者和责任方之间的利益,确保受害者得到合理的补偿,而责任方对其过失或过错负责。
通过给予受害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减轻他们所承受的经济负担,并让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补偿法的原理和价值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肯定。
它不仅可以弥补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也可以提供给他们心理上的安慰和满足感,减轻他们的痛苦和压力。
同时,补偿法也促使责任方更加谨慎行事,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痛苦的发生。
这样的机制不仅有助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有助于个体的幸福和安全。
因此,对补偿法的原理的理解和应用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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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如何实现正义补偿正义补偿问题是资源正义分配问题。
做好正义补偿要求既让受损者获得补偿又不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感情。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平等理论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在“为何社会应该进行补偿”问题上持不同观点,究其原因是二者在人与人之间的自然义务的假定上存在根本区别。
而自由主义平等理论的正义补偿方案在理论上无法满足真正做好正义补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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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起,我国陆续确定了331个重点扶持贫困县,后又进行了三次调整。
随着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扶贫转向精细化。
扶贫政策需要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而公共财政的转移支付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
扶贫政策的转变指向了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的人性化、精准化要求。
社会保障问题本质上是社会资源分配问题,而建立人性化和精准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即是要确保社会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国家和社会在进行资源分配时要实现全体成员基本生存保障、社会福利等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并驾齐驱,就要在对社会中的受损者和弱者进行补偿时,既让受损者获得补偿又不会损坏社会成员的感情,保证资源的正义分配。
因此,首先应解释的问题是:为何社会应该进行补偿?其次,社会如何实现正义补偿?罗尔斯与诺齐克对此类问题持不同的观点,分属于不同的理论流派。
一、自由主义平等理论与自由至上主义的分歧(一)罗尔斯与诺齐克分歧的根本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中的平等主义者要求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应该对处于劣势的人进行社会补偿,同时要求政府介入资源分配过程。
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强调财产权等自我所有权的不可侵犯。
此外诺齐克推崇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即最弱的政府,这种政府无权对人们的财产提出要求,政府只具有保护性功能,承担一种“守夜人”的职责。
在论证各自的理论时,罗尔斯假设人们在处于无知之幕的原初地位之下完成社会契约,诺齐克则追溯一种初始获得的正义性和之后的转移正义性。
罗尔斯与诺齐克都追寻一种初始状态,对初始状態的不同假定使得最终的结论大相径庭。
然而,初始状态更大程度上是作为一种论证各自观点的工具,而非观点针锋相对的本质所在。
罗尔斯与诺齐克分歧的根本来自于隐藏在初始状态假设中人与人之间自然义务的假定。
(二)罗尔斯关于人与人之间自然义务的假定罗尔斯相信康德认为的:“人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当他的行为原则可能是作为对其本性最准确的表现而被他选择时,他是在自律行动的。
他所遵循的原则之所以被选择,不是因为他的社会地位或自然禀赋,也不能用他生活在其中的特殊社会以及他恰好需要的特殊事物来解释。
现在,无知之幕使原初状态中的人不具有那种使他能够选择他律原则的知识。
各方完全作为仅知道有关正义环境的知识的自由和平等的理性人而达到他们的选择”[1]。
罗尔斯要求处于无知之幕下的原初地位的契约各方,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个体考虑他人的需要。
罗尔斯通过契约论策略,用道德的平等取代了身体的不平等。
要求每个个体都对他人的需要进行考虑,使得道德平等的个体之间存在一种自然义务,而这种自然义务源自于尊重每一个类似于自己的个体。
(三)诺齐克关于人与人之间义务的假定诺齐克提出持有正义的三个主要论点:持有的最初获得、持有的转让、对持有中的不正义的矫正[2]。
诺齐克认为,只要最初的获得是正义的,那么后继发生的转让就是正义的,任何人都无权对他人的正义持有提出要求。
由于持有转让的正义性和对持有中的不正义的矫正取决于初始获得的正义性,诺齐克为自由至上主义的初始获得的正义性问题进行了辩护。
在对这个问题进行回答时,诺齐克借鉴了洛克对于“圈地运动”的看法。
诺齐克认为,为了避免“公地悲剧”,对土地进行私人占有是理性的,从而对于土地的初始占有就是理性和正义的。
在初始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可能进行私人占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变成一种利益竞争,而获得私人占有则取决于个体本身的力量。
进一步,诺齐克将最初的世界视为无主的,只要一个人不使他人的情况恶化,那么这个人就可以获得对于极不平等的世界份额的绝对权利。
①与罗尔斯相反,诺齐克用一种身体的不平等决定初始的正义分配,人与人之间不存在自然义务,而是存在一种优胜劣汰的法则。
(四)罗尔斯与诺齐克关于自然义务假定的吸引力然而,诺齐克这种初始获得的正义性却是不成立的。
相比于无主世界的共同拥有中每个个体的情况,私人占有显然能够使一部分人过得更好,另一部分人不会过得比原来差。
可是诺齐克没有提出哪一部分确定的人可以进行这样的私人占有,也即是说,每一个人都可能进行这样的私人占有。
那为什么在占有变更的情况下,境况的对比基础是无主共有时的个体境况呢?事实上,如果以每个人都可能进行那样的私人占有的情况下的境况作为对比基础,那初始占有只会使每个人的情况恶化,初始获得就并不具有正义性。
在初始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可能进行私人占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变成一种利益竞争,而获得私人占有则取决于个体本身的力量。
相比于诺齐克,罗尔斯关于人与人之间自然义务的假定更具吸引力。
按照罗尔斯的理论,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将获得资源,资源将有可能被大部分人掌握,大部分人可以过得更好,人与人之间可以建立信任的基础。
而诺齐克的理论则会缔造少数的特权和精英阶层,社会资源会倾斜于少数群体,大部分人的境况不会好转,也会因为资源的竞争而使得人与人之间剑拔弩张。
而按照自由主义的平等理论,又应该怎样实现社会资源分配中的正义补偿呢?二、自由主义平等理论的正义补偿(一)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初步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按照罗尔斯的设想,这些原则适用于社会中权利与义务的分派,能够调节社会的经济利益分配。
随着罗尔斯以带有无知之幕的原初地位的假设的论证,他将自己的正义原则调整为:“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
其中,第二原则就是差异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强调自由优先和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
按照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要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是社会分配要对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进行补偿。
但是,罗尔斯却没有回答清楚“谁是社会中的最少受惠者”这个问题,罗尔斯仅仅以人们的社会益品(自由与机会、财富与收入、自尊)来判断人们处于优势或是劣势,至少是不充分的。
一个具体的例子,假如社会中每个人的社会益品份额是相同的,按照罗尔斯的观点,社会中没有人处于不利地位。
但是,即使是每个人的社会益品相同,当其中一个人智力或是身体不足时,他必须用一部分资源去弥补自己的不足,其实他是无法与其他人一样从相同份额的社会益品中获得相同的利益。
更为奇怪的是,罗尔斯从一开始论证是从自然的不平等为出发点的,但是在最终的结论中却并没有将自然的这种不平等纳入判定社会最不利者的标准中。
威尔·金里卡指出:“罗尔斯本人既为自然的不平等留下太大的影响空间,又为我们的选择留下太小的影响空间”[3]。
(二)德沃金的保险方案罗尔斯拒绝对人们的自然劣势进行补偿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我们难以对自然劣势进行完全的弥补。
一是那些处于自然劣势的人们,比如残障者,即使获得大量的社会资源进行治疗,也无法和其他人一样。
二是当社会大部分资源投入处于自然劣势地位的人身上时,社会中其他人将获得很少的资源或是一无所得。
基于此,德沃金假设处于无知之幕的“每个人都有同样的可能性受制于种种自然劣势”[3]。
于是,人们也许愿意从自己所拥有的资源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份额去购买保险。
在真实世界中,与德沃金的保险方案相对应的就是税收和再分配。
有可能存在这样一种状况,在现实中,一个国家中两个人在自然天赋和社会情况上相似的人,一个极其努力,他创造了更多的财富,却不得不缴纳大量税款;另一个工作平平,却可以靠着国家的转移支付过上和第一个人差不多的生活。
于是,德沃金的方案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某些人仅仅因为自己的勤劳致富,就使得他们实际享受的保险好处不如他们在假想状况购买的保险带来的好处多。
而有些人只是因為贪图享受的生活方式,他们实际获得的保险好处反而超过他们本应得的好处。
(三)自由主义的平等中正义补偿的问题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拒绝对那些处于自然劣势的人进行补偿,将本应获得补偿的人排除在外;德沃金的保险方案试图将那些被罗尔斯排除在外的人纳入补偿范围之内,却也将那些不应获得补偿的人考虑进来。
罗尔斯的原则和德沃金的方案在确定社会补偿对象时,要么不充分,要么覆盖面过大。
其后果可能是形成社会分配的新的不公平,也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研究展望罗尔斯与诺齐克在“为何社会应该进行补偿”问题上产生分歧的根本之处是他们对人与人之间自然义务的假定不同。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理论家们提出的原则和方案用于解决社会的正义补偿问题,却并没有给出满意的答案。
在中国,社会补偿机制一直在不断完善,然而马克思主义却很少论及社会补偿问题。
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平等理论持有相同的道德平等理念,但是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主义平等理论过于关注分配,而不关注根本的生产问题。
只有关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关注通过分配实现资源或是生产资料的转移,才能解决公平分配的问题。
因此,马克思主义的视野中不存在自由主义平等理论正义分配的前提条件,也就不可能论及社会的正义补偿问题。
在中国,实现反哺农村、缩小贫富差距等都需要通过一定程度的社会补偿手段。
这为自由主义平等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结合铺陈了现实基础,也为社会正义补偿理论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参考文献:[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2][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3][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刘莘,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