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11月8日起施行)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在幼儿园教育领域,教师是孩子们的引路人,他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着孩子的心智和品德发展。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幼儿园教师可能会违反职业道德,给孩子和幼儿园带来危害。
在这种情况下,幼儿园需要依据一定的处理办法来应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以维护幼儿园的教育品质和社会形象。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范围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 对幼儿进行肢体或言语上的虐待; - 以不当方式处理幼儿园内的纠纷; - 违规收受礼金或其他物品; - 泄露幼儿园内部信息或涉及学生隐私的内容。
处理办法针对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第一步:核实情况在接到举报或发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后,幼儿园应第一时间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事件进行核实和调查。
调查组需要全面梳理相关证据和证词,确保公正和客观。
第二步:与教师沟通一旦核实了教师的违规行为,幼儿园管理层应该与该教师进行沟通,了解其行为背后的原因和动机。
同时,告知其违规行为对幼儿园和幼儿造成的影响,并敦促其主动承认错误。
第三步:制定处理方案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和教师的反馈,幼儿园应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处理方案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调整岗位、停薪留职、甚至开除。
第四步:监督执行执行处理方案后,幼儿园需要加强对教师的监督和管理。
定期对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没有再次违反职业道德。
结语幼儿园教师作为孩子们的引路人和榜样,其行为举止对孩子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幼儿园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教育的公正和品质。
同时,教师本人也应自觉遵守职业操守,做一个合格的示范者和引导者。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作为教育界的专业人才,必须遵循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以保证良好的教育质量,而如果教师违反了职业道德,也会对幼儿给予不良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有特定的处理办法来应对这种情况。
首先,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职业道德标准,把这些标准阐释的清楚,让所有的教师都能够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职责,以及不可违反的职业道德标准,方便后期的处理违反行为。
其次,要建立一个严格的遵守检查机制,通过定期检查幼儿园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以防止教师之间出现“以违规为乐”的现象,或者不正常的行为,保障教师在遵循职业道德方面的良好表现。
此外,要建立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罚机制,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进行适当的处罚,以警惕其他教师不要再次违反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坚持守纪守法,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最后,要建立一个严格的教师评审制度,在教师担任幼儿园教师前,做好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认真把关,一旦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就要及时向上级进行报告,确保违反行为的尽可能早的制止。
总而言之,幼儿园教师作为教育界的专业人才,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职业道德,同时还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发扬做人做事的正确思想,彰显正派的个性和风范,确保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正常运行,共同营造幼儿园良好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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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场所,幼儿园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为了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适用范围本处理办法适用于在各类幼儿园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1、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这包括直接对幼儿进行身体上的惩罚,如殴打、踢踹,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对幼儿的身体造成伤害;变相体罚如长时间罚站、过度劳动、讽刺挖苦等,对幼儿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2、歧视、侮辱幼儿对幼儿进行言语或行为上的歧视,因幼儿的家庭背景、身体状况、学习能力等因素而区别对待;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或行为,伤害幼儿的自尊心和人格尊严。
3、违背幼儿教育规律采用不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水平的教育方法,如过度超前教育、强制灌输知识、忽视幼儿的兴趣和需求等,影响幼儿的正常成长和发展。
4、收受家长财物或谋取私利接受家长的礼品、礼金、宴请等,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教育公平。
5、泄露幼儿个人信息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将幼儿的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身体状况、学习成绩等)透露给他人,侵犯幼儿的隐私权。
6、与家长沟通不当对家长态度恶劣、冷漠,拒绝与家长进行正常的沟通交流,或者在沟通中故意误导家长,影响家园合作。
7、工作态度不认真备课不认真、教学敷衍了事、不关注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对工作缺乏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8、违反教师职业形象在工作场所着装不得体、言行举止不文明,给幼儿树立不良榜样。
三、处理方式1、警告对于情节较轻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警告期间,教师应认真反思并改正错误。
2、记过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记过期间,教师的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将受到影响。
3、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对于情节严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降低教师的岗位等级或撤职。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同时对于的教师,还将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以下情况: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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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
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 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
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
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
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
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
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
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
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
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
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
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
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
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
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
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
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
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
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
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
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
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
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
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
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
开除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
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
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
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