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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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二篇)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二篇)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个危险性较高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给人员和财产带来严重损失。

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建筑施工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方便及时记录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以下是一个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范例,旨在提供参考。

一、制度目的:1.为了及时了解和记录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做到科学防范、有效应对;2.为了及时开展事故原因的调查与分析,找出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措施;3.为了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事故现场及后续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

三、报告程序:1.发现事故:任何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并确保自身的安全。

2.报告上级: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详细描述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并提供照片、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

3.报告记录:上级收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记录。

调查组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并与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4.报告处理:事故调查组应在24小时内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工作,并编制事故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具体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

5.报告审核:事故报告完成后,应提交给上级审核。

审核部门应在48小时内对事故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应包括事故的认定、责任的划分,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报告要求:1.事故报告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描述事故的发生经过,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

2.报告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不泄露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3.报告材料应包括现场拍照、录像等相关证据,并尽可能提供现场目击者的证言。

4.报告中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详细分析,包括人为因素和技术因素等,并提出改进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包括施工现场及办公场所。

第三章事故报告程序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责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告:(一)将现场安全隐患、事故原因、事故经过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二)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包括伤亡人数、受伤情况、财产损失等;(三)根据事故性质,按照规定的报告要求将事故情况向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五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收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并指导企业做好事故原因的调查和警示教育工作。

第六条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收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并与企业进行沟通和合作。

第四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伤者的及时救治。

第八条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告给相关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企业应积极与相关保险机构进行联系,及时赔偿受损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企业应当立即报告给环保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一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企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合作,配合政府调查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其他类型的事故,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第五章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三条对于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等详细情况;(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分析;(三)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措施;(四)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三篇)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三篇)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和质量。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二、报告程序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在发现或者收到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并出具详细的安全事故报告。

现场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切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抢修。

现场负责人在整理了事故现场、控制了事故影响并采取了必要的应急措施后,应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将报告复印一份交由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三、事故处理程序1. 救援和抢修:现场负责人根据事故情况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抢修工作,保证事故现场的安全和正常施工的进行。

2. 形成事故调查组:上级主管部门指派专门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

3. 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等内容。

4. 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涉及此次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相关的追责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措施。

5. 整改措施: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和要求,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四、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进行规范。

公司所有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所有,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如有需要,本制度将随时进行调整。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二)1. 目的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报告、处理和追究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生产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背景建筑施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紧要部门,也是国家重点支持与激励进展的产业之一、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更为紧要的是对施工人员和四周环境带来的危害。

建筑施工企业必需加强安全管理,订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过程的肯定安全。

二、制度概述为了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地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我们建立了以下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 事故概念定义施工安全事故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2. 事故报告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建筑施工企业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全部职工在内的全部参加者。

3. 报告程序a)发觉安全事故: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人员发觉事故,应适时报告安全员或专人,通知其他相关负责人员,实行应急措施。

b)通知上级:安全员或专人在第一时间通知企业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呼叫急救车辆(如有需要)进行伤员处理。

c)初步处理:安全员或专人组织人员进行初步的事故处理工作,包括现场保护、事故照片的拍摄、证据保全以及记录事故现场的细节等必要的准备工作。

d)填写事故报告:经过初步事故处理工作后,管理员工应勾选适当的事故报告事项,填写一份认真的安全事故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基本资料、事故类型、事故原因、受影响的人员以及影响范围、损失程度等认真信息。

e)报告审批:事故报告由安全管理员或专业部门审核审批。

审核人需要对该事故做出分类、评估并确定对应的掌控措施。

f)呈报上级:经过赞成批准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认真信息将被呈报给上级部门进行安全事故的监管和判定。

4. 真实记录安全事故报告必需真实、全面、精准地记录生产安全事故,以了解事故的性质、成因和危害,有针对性地订立对策和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 投诉和举报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加施工安全管理和事故防备工作,发觉施工安全事故或可疑事故,应立刻举报。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企业内发生的所有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坍塌、触电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

第四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和处理事故。

第二章报告制度第五条建筑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和扑灭火源、组织紧急救援等。

第六条经过紧急处理后,建筑企业应立即报告事故的情况。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数、财产损失,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救援情况。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事故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责任人和报告的渠道。

第九条建筑企业报告事故时,必须如实、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误导上级机关和公众。

第十条建筑企业报告事故后,应做好相关资料和证据的保留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处理制度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小组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由安全管理部门、技术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小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损失,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建筑企业应及时向受伤员工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并妥善处理其他与事故相关的问题。

第四章监督制度第十七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建筑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正式版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 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 on to the organiza on.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正式版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

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

同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1989年国务院令第34号)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查程序规定》(1989(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也对生产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

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三篇)

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目的为保障建筑公司生产安全,加强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制定本报告处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公司内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三、报告责任1. 任何发现安全事故的员工,应当立即向直接上级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

2. 直接上级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事故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3. 安全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报告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

四、报告内容1. 安全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责任人员。

2. 事故损失及对生产、环境的影响。

3.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援工作情况。

4. 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五、处理程序1. 应急响应:在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并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

2. 调查: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

3. 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处罚、停职、调离等措施,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4. 教育培训:针对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员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5. 改进措施:根据事故的教训和经验,及时总结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加强安全管理,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报告的保密性所有与安全事故相关的报告,均应保密,防止泄露事故信息。

七、制度的执行和监督1. 全体员工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应责任。

2. 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对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以上为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二)1. 安全事故报告的要求:a. 任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填写安全事故报告表。

报告表应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人数、受伤程度等详细信息。

b. 安全事故报告表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提交给安全管理部门,并保存备查。

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目的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公司内部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理活动。

三、报告的内容和形式1.报告内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等。

(2)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对事故原因进行初步判断,包括人为因素、技术原因、管理原因等。

(3)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描述事故发生后,公司采取的应急措施和人员伤亡的处理情况。

(4)责任追究情况:列明发生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并说明是否需要进一步追究责任。

(5)事故的经济损失和影响:详细记录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6)事故处理建议:给出对类似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的建议。

2.报告形式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相关部门。

四、报告的流程和责任1.报告流程(1)事发现场人员在第一时间向事故现场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2)事故现场负责人立即通知安全生产部门,并指派人员进行应急处置;(3)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审核事故报告,并报告给总经理或负责人;(4)总经理或负责人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和分析。

2.责任分工五、事故调查和分析1.调查工作(1)成立调查小组: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包括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调查程序:按照调查计划,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询问事故相关人员,了解各个环节的情况,并对事故原因进行初步判断。

(3)调查报告:调查小组负责人编写调查报告,并提交给总经理或负责人。

2.分析工作(1)原因分析:根据调查报告,进行事故原因的深入分析,包括人为因素、技术原因、管理原因等,并找出主要原因。

(2)经济损失和影响分析: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

(3)处理建议:根据分析结果,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处理建议。

六、报告的保密和存档1.报告的保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涉及公司内部数据和敏感信息,应严格保密,避免泄露给外部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施工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及时掌握和报告发生的安全事故,以便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理,并通过事故分析和经验总结,推动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改进和提升。

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1.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及责任人、紧急救援措施、后续处理及防范措施等相关信息。

2. 报告人员: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

3. 报告渠道: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报告,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相关部门配合:报告事故后,施工企业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确保事故救援和处理的顺利进行。

5. 事故分析与经验总结:施工企业应当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并根据事故原因和教训进行经验总结,制定防范措施和安全预警机制。

6. 审核和上报: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对事故报告进行评估和确认,并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配合和信息。

7. 监督和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企业履行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及问题。

通过建立和执行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能够有效提高施工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 背景与目的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本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要求全体员工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准确的报告,以便快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确保施工工程有序进行。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全部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部门,包含项目经理、施工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

3. 定义和术语•生产安全事故: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或环境破坏的不良事件。

•事故报告:由发现事故的人员或相关责任人书面报告事故的过程和结果。

4. 报告责任4.1 项目经理—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

—对于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经理应立刻向上级主管报告,报告内容包含:事故时间、事故地方、事故性质、伤亡情况、损失情况等,并快速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4.2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于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刻向项目经理报告,并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报告内容包含:事故详情、可能的原因、存在的不足等。

4.3 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在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刻向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保护本身和其他工友的人身安全。

—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地方、时间、事故原因、受伤情况、紧急处理情况等。

5. 报告流程5.1 事故发生当工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责任人应立刻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打开救援工作。

5.2 事故报告责任人应立刻向上级主管报告事故情况,并依照以下要求书面报告事故的认真情况:—事故基本信息:包含事故时间、地方、造成的伤亡和损失等。

—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和推断。

—应急措施和救援情况:说明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救援情况。

—不安全因素的改善方案:对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善方案,确保仿佛事故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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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

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

同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34号)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也对生产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

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其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

同时,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条例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的报
告义务主体。

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
故扩大。

(2) 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
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

(3) 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②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
出报告。

4)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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