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的实施办法-乡案县审、两级联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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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工作总结范文三篇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范文三篇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范文三篇导读:本文案件审理工作总结范文三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20XX年,神龙县纪委按照省、市纪委20XX年度案件审理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紧密结合本县本委的工作实际,依法依纪全面履行审理工作职责,严格“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努力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基层案件审理能力,审理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案件审理工作基本情况20XX年,全县共审结各类违纪案件55件,处分违纪党员干部55人,其中党纪处分51人,政纪处分4人;县纪委立案自办案件6件,涉及县管领导干部2人,乡镇部门办理案件49件。

查处的案件中,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1人,留党察看处分13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人,警告处分7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人,记过处分2人,行政撤职处分1人。

二、案件审理重点工作情况(一)从严把关,依法依纪审理案件。

一是严格审核,紧抓案件审理不松懈。

以省、市纪委案件质量检查活动为契机,坚持“二十四字”的办案基本要求,严把事实、证据、定性、处分、手续和程序六个关口;坚持实体与程序审查并重原则,加强与案件检查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发挥审核把关和执纪监督职能;坚持执行两人审案制度、主审员制度和室务会议审议制度,做到依法审理和规范审理;强化和提高审理工作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在案件处理把握上,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注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批评教育等手段。

2011年,及时审结纪检室移送的6件自办案件(其中2件涉刑案件经过细致的审理审查,依法移动司法机关),移送审理结案率达到了100%,未出现一起因定性、量纪不当或对处理不服而被处分对象提起申诉的案件。

二是强化管理,建立受处分人员“动态信息库”。

建立受处分人员信息库,涵盖机关事业单位、农村企业受处分人员的身份信息、错误性质、处分类型、处分时间等内容,并及时与公检法、组织、人事、财政和有关单位联系沟通,实行动态化管理,确保处分人员信息准确掌握、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党员权利及时恢复。

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22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22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22年)正文:---------------------------------------------------------------------------------------------------------------------------------------------------- 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化解主体第三章化解途径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和有关活动。

第三条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化解纠纷体系,为当事人提供多样、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

第四条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坚持属地管理与权责统一相结合,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三)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综治统筹协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化解纠纷。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丰都府办发〔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丰都县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3日丰都县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全面提升精神卫生服务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重性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渝综办发〔2016〕12号)和《关于推广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先进经验的通知》(渝卫发〔2018〕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三条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患者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单位、派出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共同管理。

第四条坚持摸排发现、诊断评估、救治救助、康复回归有效衔接,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做到“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治尽治”,最大限度预防和控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案)件的发生。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五条实行多层级多部门综合协调机制。

(一)建立由县综治办、县卫生计生委、县财政局、县教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县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联席会议。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正文:---------------------------------------------------------------------------------------------------------------------------------------------------- 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政府令196号《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2018年1月5日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活动。

第三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遵循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原则,确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统筹规划依法行政工作,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依法行政推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主体,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推进依法行政信息平台,运用科技化和信息化手段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依法行政推进工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依法行政,为本单位、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晋政办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推动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构建“党政同责、部门协同、源头严控”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格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党政同责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辖区耕地保护负总责,研究决策耕地保护工作,科学引导政府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耕地非农化“六个严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相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责任机制,确保辖区内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乡镇(街道办)要落实属地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办理宅基地、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及备案手续;织牢农村土地网格化巡查体系,明确线索核实、违法行为制止、重大案件报告职责;将永久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明确保护任务;配合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维护农田设施等工作。

村(组)要全面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对巡查发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行为第一时间向属地乡镇(街道办)报告,引导群众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确保“农地姓农”。

二、强化部门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分解,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承担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有关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行为,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控农用地转用指标;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和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对乡镇(街道办)上报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及时核验、上图入库,并在年度变更调查时予以变更;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违法建筑拆除复耕的耕地质量进行验收。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6.06.27•【字号】•【施行日期】200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最近,市委政法委转发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全市全面推进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

为了有效推进这项工作,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承担委托调解的适格组织(一)法院委托民事纠纷的调解,主要由区(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调委”)在法院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承担。

有条件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承担民事纠纷的委托调解。

(二)条件具备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同业公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协助和参与委托调解。

二、关于区(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各区(县)司法局应当组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县)司法局基层科(处)具体负责“联调委”的指导管理工作。

“联调委”属于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联调委”主任可以由区(县)司法局基层科(处)科(处)长担任。

(二)区(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并在区(县)法院提供的办公场所内开展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室”是“联调委”的工作机构,其业务受区(县)法院和区(县)司法局共同指导,具体行使“联调委”的职能。

“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纠纷应当以“联调委”名义进行,并以“联调委”名义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三)“联调委”应当选聘3名以上专职调解员,其中一名担任“联调委”副主任,同时兼任“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人。

“联调委”专职调解员要具有法律背景,即受过法律专业教育,或具有法律工作经历,或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具备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如退休法官、有律师资格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持证社工等。

纪委监委对于提高基层案件质量几点思考多篇

纪委监委对于提高基层案件质量几点思考多篇

纪委监委对于提高基层案件质量几点思考多篇思维是一种探索性的思维活动,思维力是思维过程中积极的、创造性的力量。

思维来源于主体对意图信息的加工。

人的思维是他的思想对意图的反应对信息内容的处理。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纪委监委对于提高基层案件质量几点思考的文章5篇,欢迎品鉴!纪委监委对于提高基层案件质量几点思考十九届中纪委四次全会明确提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提供坚强保障。

新形势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保障基层案件质量是基础,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关口、出口和窗口的审理部门,必须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切实加强对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案件审理工作业务指导,打造基层案件质量“零瑕疵”工程,维护铁的纪律。

一、提升基层案件质量的经验做法一是对标对表查问题。

定期组建检查组,对全县纪检监察组织自办案件进行全面检查,对照《案件质量评查表》,从基础材料、程序手续、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处分执行5大方面16个评分项目着手,逐项对照、逐案打分,建立问题清单,做到“一案一评分”、“一案一清单”。

同时,根据案件质量评分情况,汇总梳理问题清单,总结提炼共性问题,填写《问题清单反馈表》,通过当面沟通、集中通报、书面反馈等逐一反馈,提出整改建议,实行销号管理,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适时进行“回头看”,通过以查促改,提高案件质量意识和业务能力。

二是乡案县审严把关。

制定《关于乡案县审工作的规定》,明确乡镇纪委对所办案件提出初审意见后,交由委机关审理室审核,形成一致审理意见后,再由乡镇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在审核过程中,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对初核、立案、移送审理等手续是否规范到位,违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涉案款物是否按规定处置到位等逐一审查,并按照确认主体身份、核对程序手续、核实事实证据、审核定性条规、甄别情节态度、跟踪处置执行等步骤,发挥审核把关职能。

截至目前,乡案县审案件X起,处分X人,无一人提出申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入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提升全省人民法庭建设水平,推动人民法庭做实新时代调解工作,省法院在广泛征集、严格审核的基础上,选取27个全省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予以印发。

本批案例中,集中展示了各地人民法庭因地制宜、主动作为、取得源头治理实效的标杆和典型,尤其是针对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典型纠纷多元化解、就地化解的创新做法,也有中院、基层法院对辖区人民法庭统筹建制、强基固本、多元共治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和借鉴意义。

全省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交流推广,推动人民法庭做实参与基层治理和指导人民调解法定职能,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促进人民法庭整体工作提质增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14日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目录【案例1】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杨金人民法庭:“走出去、融进去、请进来” 以“法官包村”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案例2】汝州市人民法院钟楼人民法庭:创新“调裁审”联动化解机制助推劳动争议诉源治理【案例3】叶县人民法院三常路人民法庭:“三式促三链”工作法赋能诉源治理【案例4】西峡县人民法院五里桥人民法庭:“细语和风”工作法守护家庭和谐【案例5】邓州市人民法院张村人民法庭:倾力打造“3231”工作机制助推构建诉源治理新格局【案例6】获嘉县人民法院史庄人民法庭:创新三“+”模式解家事促家和【案例7】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新城人民法庭:融合审判倾注真情守护少年茁壮成长【案例8】扶沟县人民法院韭园人民法庭:家事审判“法度+温度”工作法【案例9】宜阳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2345”融合工作法绘就万家好“枫”景【案例10】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孟轲人民法庭:串好“联动”一条线培育审判工作新动能【案例11】温县人民法院北冷人民法庭:“三联协同”推进诉源治理【案例12】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条块联动助推诉源治理实质化运行【案例13】襄城县人民法院麦岭人民法庭:打造“三大支点” 探索诉源治理新路径【案例1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实人民法庭双重功能力促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案例15】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董家河人民法庭:“法庭+”大调解模式护航茶乡经济发展【案例16】洛宁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5+2+1”工作法打造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案例17】灵宝市人民法院五亩人民法庭:“三升级三打造” 勾勒乡村治理新模式【案例18】卢氏县人民法院五里川人民法庭:聚力“三端” 绘就熊山灌水好“枫”景【案例19】汝南县人民法院三门闸人民法庭:守好纠纷“三道闸门” 力争诉讼正本清源【案例20】济源市人民法院王屋人民法庭:坚持“枫桥经验” 服务山区发展【案例21】汤阴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三端”共治化解物业纠纷【案例22】舞阳县人民法院孟寨人民法庭:深入基层主动作为“枫桥法庭”创建提速【案例23】浚县人民法院小河人民法庭:“搭平台+建机制+新模式” 促进纠纷化解【案例24】柘城县人民法院: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工作格局【案例25】新蔡县人民法院宋岗人民法庭:“三前工作法”让纠纷化解实现“曲径通幽”【案例26】息县人民法院杨店人民法庭: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案例27】尉氏县人民法院蔡庄人民法庭:培训矛调人才深化多元解纷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第1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杨金人民法庭“走出去、融进去、请进来”以“法官包村”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杨金人民法庭负责杨金路、兴达路两个街道办事处的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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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的实施办法-乡案县审、
两级联审材料
关于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案件审理工作,全面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是指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纪(工)委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作出处分决定前,移送区纪委案件审理室,由案件审理室指派专人在案件移送单位专人协助配合下,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审理意见的工作。

第三条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工作要求:
(一)坚持“凡案必审”,未经审理不得作出处理决定;
(二)坚持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与处分权限不变;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审议案件;
(四)坚持查审分开和审复分开。

第四条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纪(工)委立案调查的违纪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批准,于7日内将案件移交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审理。

第五条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联合审理登记表》(附件一);
(二)立案依据;
(三)全部证据材料(含被调查人简历、谈话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涉案款物清单等);
(四)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
(五)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六)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七)调查报告;
(八)其他应移送的材料。

第六条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应自收到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纪(工)委移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核。

对符合移送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视情况要求案件移送单位补送相关材料或退回案件移送单位。

第七条案件正式受理后,区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指定案件审理小组进行审理,案件审理小组由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和案件移送单位分别指定一名审理人员组成,其中区纪委案件审理人员作为主审人,移送单位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审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审理小组应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严把案件质量关。

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法等问题,审理小组可提出建议并填写《案件联合审理补充材料建议表》(附件二),经区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审核后,要求案件移送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补办相关手续;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区纪委案件审理分管领导批准,退回移送单位进行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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