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二公告一登记”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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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是什么

征地程序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是什么

征地程序两公告,⼀登记制度是什么相信被征地农民⼀定听说过在征地程序中存在“两公告,⼀登记”制度,但是可能对其不是很了解,为了给被征地农民答疑,店铺⼩编特对其作了如下总结,望能够对被征地⼈有所帮助。

征地程序两公告,⼀登记制度是什么1、发布征收⼟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由⼟管部门负责实施。

(2)发布时间:被征地⼟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收到征地批准⽂件之⽇起10个⼯作⽇内。

(3)发布范围: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形式公告,其中征⽤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地的,在乡(镇)⼈民政府所在地进⾏公告。

(4)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号、批准时间和批准⽤途;被征⽤⼟地的所有⼈、位置、地类和⾯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5)公告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管部门。

(2)登记申请⼈:被征收⼟地的所有权⼈、使⽤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3、征地补偿、安置⽅案的公告(1)公告机关:⼈民政府的国⼟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2)公告范围:在被征收⼟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内以书⾯形式公告⽅案。

其中征⽤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地的,在乡(镇)⼈民政府所在地进⾏公告。

(3)报批机关:由市、县政府⼟管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公告后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之⽇起10个⼯作⽇内向有关⼈民政府国⼟房管⾏政主管部门提出。

公告书之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公告书之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篇一:两公告一登记】两公告一登记”的具体内容】第一次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两公告一登记工作。

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二次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篇二:两公告一登记】什么是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的补偿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这就是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晋政办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确需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含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等内容。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土地现状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

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

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保存相关现场调查影像资料,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由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的单位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组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2024年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总结报告

2024年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总结报告

2024年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总结报告一、工作概述2024年,我部门承担了大量土地房屋征收任务,为了推动城市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我部门积极有效地开展了征收工作。

通过认真组织、精心策划和科学施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二、任务完成情况在2024年,我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土地房屋征收项目。

总体而言,我们完成了任务计划,完成了预定目标。

1.项目数量:2024年,我部门共完成了12个土地房屋征收项目,这些项目涉及到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效促进了城市发展和经济增长。

2.征收范围:在完成的12个项目中,征收范围涉及面积超过1000亩,其中包括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多种类型。

通过征收,优化了土地利用结构,为城市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源保障。

3.征收方式:在征收过程中,我们坚持依法行政,尊重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严格履行程序和程序,确保征收的合法性。

同时,我们还注重公众参与,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4.补偿安置: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我们注重对被征收人的合理补偿和安置。

我们根据相关政策,制定了详细的补偿方案,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在2024年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我们也面临了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认真总结和改进。

1.沟通协调不畅:在一些项目中,我们发现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不够顺畅,导致征收进程受阻。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补偿标准不清晰:在一些征收项目中,我们发现补偿标准和规定不够明确,导致补偿结果不尽人意。

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法规,明确补偿标准和规定,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公众参与度不高:在征收过程中,我们发现公众参与度不高,征收决策的透明度较低。

今后,我们需要加强公众教育和参与,提高征收决策的公开度和公众认可度。

四、改进措施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我们提出了以下改进措施: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暂行办法(试点试用)-国土资发[2000]63号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暂行办法(试点试用)-国土资发[2000]63号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暂行办法(试点试用)正文:----------------------------------------------------------------------------------------------------------------------------------------------------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暂行办法(试点试行)(2000年2月14日国土资发〔2000〕63号)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充分发挥土地登记的作用,加强土地市场规范化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权利状况,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土地登记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登记资料定义)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是指对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

土地登记资料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一系列文字和图件资料。

包括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地籍图等(以下简称原始凭证)。

经及土地登记机关形成的最终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等(以下简称土地登记结果)。

第三条(委托机关)土地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事业部门具体承办土地登记查询事务。

第四条(土地登记的查询范围)土地登记结果可以公开查询,原始凭证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查询:(一)土地权利人可以查询其权利范围内的原始凭证。

(二)土地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土地权利有关的原始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所有原始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五)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该争议土地权利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调查实施方案(赵强)_2009-11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调查实施方案(赵强)_2009-11

湖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准备工作



外业调查完成后,若国家“标准时点”调 查底图下发,可利用其对前期调查成果进 行复核和完善。 在12月底仍未收到底图的地区,可不再利 用其开展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变更调查。 无论怎样,2009年遥感监测工作仍要以国 家“标准时点”调查底图为基础开展,因 此要杜绝人为扩大建设用地范围现象。
湖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前时相
后时相
湖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数据库
影像
013耕地
201城市用地
湖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准备工作
由于遥感资料获取受天气等客观因素限制,我省 绝大部分地区难以在短时间内利用国家国家下发 的“标准时点”调查底图。要利用二次调查已经 建立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叠加有关信息,如批地 资料、整理复垦开发资料等等,制作外业调查工 作底图,开展外业调查。建议套合影像输出,以 方便野外定位(输出纸质图即可)。不能等国家 下发底图再开展工作,否则时间来不及。
湖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批而未用和可调 整地类在地类备 注栏填写“P”或 “K”
湖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可调整地类”调查 对于耕地变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 面,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依据《关 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 类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 要求,按可调整地类调查,并以字母“K” 进行标注。在数据库地类图斑属性中的地 类备注中注明。不能按照前期耕地数据复 核的方法造成大面积的可调整地类变更。
湖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数据检查分析


1、检查一、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时有无本辖 区内不存在的地类; 2、对比之前的二调数据,检查是否有异常变 化(重点是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异常变化), 看是否属于内业建库属性输入错误或图形串 区造成。 3、对增加的建设用地,要结合年度建设用地 计划指标进行分析;

农地征收必须经过“两公告一登记”

农地征收必须经过“两公告一登记”
录 方 式 可 有 2种 :一 是 为 录 音 、录 像
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此外 。我国《 国土 资源听证规定》 明确要求 ,对拟征地项 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
案 ,以及对拟 定非农 业建设 占用基 本农 田方 案存有 疑问 时 ,当
同步采集 ;二 是为录音 、照 片 、投保
法 系 万家 ・ 湖 南农业
农地征收必须经过 “ 两公告一登记 ”
湖南省农业委 员会法 ̄ ( 4 1 0 0 0 5 ) 聂建 刚
案例 某 市 罗 家 庄 村 民 罗 某 于 可 证 和 国有 土地 使 用证 。同 年 7月 ,市 国土 局 告知 罗 某其 承
1 9 9 8 年起承包村集体土地 0 . 2 6 公 顷 种植 烤 烟 。2 0 1 0年 l 1 月 ,省 政 府下 文 批 准 征 收 包 括 罗 某 承 包 地 在 内 的 集体 土 地 共计 5 . 3 公 顷 ,用 于 城市 建 设 。 同年 1 2 月 ,市政 府 公 告 了征 收
会 签 订 了征 收集 体 土 地 协 议 ,但 市
国 土 局 并 未 对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进 行 公 告 ,罗 某 以此 为 由拒 绝 办 理 征 地 补 偿 登 记 手续 .亦 未 到 村 委 会 领 取 补 偿 款 。2 0 1 1 年 2月 ,市 国 土 局 将 包 括 罗 某 承 包 地 在 内的 2 . 6 7公 顷 土地 协 议 出让 给某 假 日酒 店 有 限 公 司 。 同 年 6月 ,市 规 划 局 和 国 土 局
书》 。市 人 民法 院经审 理查 明 ,市 国土局 在征 地过 程 中未对 征 地补 偿 安置方 案进 行公 告 ,属征 地程 序违 法 ,征地 行 为无 效 , 遂判 决撤 销 市 国土 局作 出 的《 责令 限期 交 出土地 决定 书》 。

由新《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条款修改

由新《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条款修改

问题探讨]□李恩平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的有关条款进行了完善修改,即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明确界定;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首次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

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的参与权、监督权和知情权。

新法的修改与实施,极大的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明确清晰自1954年《宪法》首次提出“公共利益“原则以来,如何界定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范围,多年来一直处于实践和理论探索中。

虽然《宪法》和原《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但公共利益范围一直没有明确界定。

同时,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加之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所以在实际工作中,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住宅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外,其他各类建设涉及集体土地的,都通过土地征收方式获得,土地征收就成为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的唯一渠道,征收的公共利益体现不够,导致了征地规模不断扩大。

2014年,中央部署开展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缩小征地范围是试点内容之一,经过5年的改革探索,为此次法律修改提供了实践支撑。

新修改的《地管理法》最大亮点也是首次界定了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形。

即一是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

二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四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

五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有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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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属与征地利益分 配流向 ;同时 民众 的意愿 、政策的分
歧 也可 以通过这些程序辅 以听证得到充分交流 ,对 减轻
征地压 力 、缓解社会矛盾有 着较 大的作用 。这是 国土资
源部 门与行政相对人之 间沟通最 为重要的形式 ,也是 民
众知 晓政府 政策、获得 自身利益信息 的重 要途 径。 3 、征地 “ =公告一登记”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二公告一登记 是征 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 案的具体表
“ 公 告 一 登 记 ”程 序 在 征 地 审 批 中 属 于 批 后 环 二 节 ,是 征 地 方 案在 获 得 批 准 以后 ,将 其 中 具体 的 征 地 、

征地 “ 二公告一登记”程序
1 、征地 “ 二公告一登记”程序 的相 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及 《 中华人 民共和

管部 门会 同有关部 门根据经批准 的征用土地方案拟订征
地补偿 、安置方案并予 以公告 ;最后 ,听取所有权和使 用权人对征地 补偿 、安置方 案的不同意见 ,如其提 出听 证的要 求 ,应 举行听证会 。上述 二公告一登记程序完成 后 ,按照批准 的征地补 偿 、安置方案拨付补偿 安置款 , 待征地补偿款到位 ,征地行 为结束。 2 、征地 “ =公告一登记”是征地方案实施 的基础
征地补 偿登记 制度 即 “ 二公告 ~登记 ”程 序则是 确保
征地行 为依 法性不可缺少的 内容 ,也 是搞好征地补偿安 置工作 的基础 。如何正确执行征地二 公告一登记制度 , 关系到 国土部 门履职 能力 ,顺利 实施 征地 保障供地 ,以 及推进城市化建设 ,推动 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 义。
L AND&RE SOUR S CE
达 。因为关系到具体 安置、补偿等种种利益 ,即对于土 地所有权和使 用权 人的切 身 ,对于被征地群众来说 ,这 是政府的权威信 息发布 ,又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 村村 民或者相关权利人 的合 法权 益的直接 反映。如果公 告 、登记程序不到位 ,就会 出现 纰漏或差错 ,导致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或者相 关权 利人 的合法权 益不
几 种 安 置 途 径 ,但仍 有较 大一 部 分 村 集 体 不 能 做 到 安 置 对 象 与 被 征 土 地 一 一 对 应 。 甚 至 由 于 村 经 济 实 力 的 原

能得到准确赔偿。征地工作本就 是社会分敏 感和矛盾多
发的工作 ,更易造成群众的误解乃至于抵触对抗 ,激化
社 会 矛盾 。
生在 以土地承包权证作 为唯一补偿依据的情况 ,安置补
助 费 的标 准 一 般 按 法 律 规 定 ;二 是 养 老 保 险 安 置 ,即 对
被 征地村 村 民按 区政府养老 保 障政策规 定办理 养老保 险 ;三是农地安置 ,即再分配承包土地给被征地人员 ,
用于其 生活 安置 , 四是适 当补助安置 ,将征地补偿款中 i 的部分 安置补 助费 用于补 贴全 村社 员或承包 土地 的农 户 ;五是留用安置 ,即对被征地村预 留用地指标 ,用于 村集体 房的建设并将其收益分配给全村社 员。虽有 以上
在不 少的弊端 ,实际操作性差 ,难 以到位 ,导致不少地
方出现制 度不落实 ,公告流于形式等现象 ,有的甚至不
公告 ,弄虚作假等行 为较 为严重 。实践 中,不少农 民以
征 一告 登 践 索 地酗 l 记 实 探 ■ I 公
宁波 市 国土资源局鄞州分 局 黄绍华 谢建定
近年 来 ,随 着我 区城 市化 、工业 化进 程 的不 断推 进 ,农 村土地被大量征收 ,征地 拆迁不断增加 ,由此导
致 了大量的社会矛盾激化 问题 和群体 信访上访 事件 。而 这些 矛盾 的诱因 ,除 了复杂 的利 益纠葛 以外 ,多表现 为 群众对 征地 正当性及其程序合 法性的质疑 。依 法行 政是 征地 的重要 原则 ,征地方案 、征地补 偿安置方 案公 告及
定 ,征地 方案经法定程序批 准后 ,首先 ,县级 以上地 方
人 民政府 公告征收土地方 案 ,即一公告 ;其次 ,被征收 土地 的所 有权人 、使用权人在公 告规定期限 内,持土地 权属证 书到当地人 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征地补 偿登记 ,即一登记 ;再次 ,市 、县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告办法 》对此程序 的操作规 程作了详细的规定。
“ 二公告 ”即征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 公告 ; “ 一登记 ”即征 地补偿登记 ,是土地行 政主管部 门对被 征土地上 的所有 面积 以及地上 附着物等 与权 利人 发生 经济 利益 关 系的 内容情 况 的记录 。按相 关 法律规
国土地 管理 法 实施 条例 》明确 规 定依 法征 地必 须 履行
“ 二公告一登记 ”程序 ,国土资源部发布 《 用土地公 征
补 偿安置等方 案公 之于众 ,是政府实施征地行 为的第一
步。通过两个公告 ,将涉及公众尤其是被 征地 群众的利
益补偿 、后续安置等情 况告知 ;通过一登记 ,确 认土地



征地 “ 二公告一 登记” 操作 中暴
露的主要 问题
“ 公 告 一登 记 ”程 序 在 设 计 层 面 上 太 过 严 谨 ,存 二
因,有些村对被 征地 的承 包户 并不 发放 安置补助 费。另 外 ,由于历史上征地补偿 的村 规民约 ,以及 土地承包分 配带来的后遗症等原因 ,安置情况更为复杂 ,以上这些 补偿安置办法 ,在二公告一登 记中难 以合适 的表述 ,从 过去长期执行的二公告一登记的实际效 果来看 ,现行 的 征地二公告一登记几乎重于形式而很少有实际意义。 其二 ,主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困难较大。 《 用土 征 地公告办法 》第六条规定 :被征地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 、 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 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 的期 限内持 土地权 属证 书到指定 地点 办理征 地补偿 登记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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