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及方案之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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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税务检查

房地产企业的税务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收入 核算及税收检查
(一)自行开发产品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
会计核算: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
税法:实际收取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 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收入 核算及税收检查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一栋商 品房销售给某中间商,售价5000万元,成 本30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订明,如在两 年内该栋商品房销售情况不好,中间商有 权退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收入 核算及税收检查
检查要点:
1、是否没按税法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2、是否肢解收入,少申报纳税 3、征地拆迁面积内的安置房产权款,是否没计入
营业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收入 核算及税收检查
2、预收款销售方式
会计核算:取得预收款时,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的条 件,不确认收入
税法:预收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 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 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企业所得税。
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 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 已取得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流程、开发产 品成本核算及税收检查
检查要点:
1、开发多个项目或分期开发项目时,是否故意混 淆前后期项目之间的成本,多转已完开发项目的 营业成本
2、是否将周转使用房、未转入固定资产的出租房 实际成本,直接计入营业成本
开发间接费用:在开发现场管理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 建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流程、开发产 品成本核算及税收检查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主要支出:土地出(转)让金、土地征用及拆迁 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3篇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3篇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3篇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第1篇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促进税法遵从,营造公平税收环境,根据《市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地方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完善征管方式,堵塞税收漏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机构此次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整治工作由全市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稽查局、分局、征管股、税政股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于稽查局,具体开展本地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内容重点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已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房地产业项目。

稽查部门实施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时,应对纳税人的每个项目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含核定征收的企业)和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等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一并进行税收清算。

清算时重点审核纳税人成本不实、隐匿分红收入和关联交易价格偏低项目。

四、工作步骤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于20xx年4月开始,10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

根据市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实际,拟定工作方案,确定检查对象,公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电话等前期工作,为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6日至5月15日)。

通过召集企业开展座谈会、部署动员会等形式。

深入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精神和税收自查正常,集中辅导企业开展地方税收自查,对企业自查应补税款按规定组织入库。

(三)检查实施阶段(5月16日至9月30日)。

对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房地产业项目坚持户户过点原则,进行实地检查。

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清查清收工作方案

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清查清收工作方案

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清查清收工作方案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清查清收工作方案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税收秩序,强化房地产开发行业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促进我县房地产开发行业公平、有序竞争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9号)的要求,经县政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税收秩序,强化房地产开发行业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促进我县房地产开发行业公平、有序竞争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9号)的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清查清收工作,重点清查隐形房地产市场税收。

为了确保此次清查清收活动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合法的原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税收政策为依据,认真开展房地产开发市场税收秩序清理整顿,全面清查清收房地产开发行业税收,堵塞征管漏洞,确保税款应收尽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营造和谐的税收环境和房地产开发环境。

二、目标任务通过此次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和打击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的偷税、逃税、欠税和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确保应收税收征收到位。

三、清查清收的对象和重点凡在我县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属此次清查清收对象。

重点是没有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但有经营性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修建房屋用于销售或出租等隐形房地产开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1、取得但又再次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以集资建房、合伙建房等名义办理建房手续,而所建房屋实际全部或部分作为商品房销售或出租的单位和个人;3、自建自用房屋全部或部分直接用于出售或出租的个人;4、购买改制企业的土地、房屋直接进行转手交易或经简单整修后转手交易的单位和个人;5、采取以地换房或以房换地等形式进行事实上的房地产开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成为地方税收主要增长点之一,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较复杂,企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甚至有少数企业出现偷税现象,为此,我们通过调研,详细掌握了该行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初步发现了税收违法特点并就如何开展税务稽查提出了相应对策;一、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特点一项目运作的程序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二会计核算特点1、收入核算房地产企业其主要经营收入项目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2、开发成本核算1开发成本核算的内容;前期费用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土地契税、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材料费、配套设施费、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保费等2开发成本核算及结转的方法;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开发成本的方法为: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可销售总面积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由于房屋开发的自身特点,单位造价的形成会出现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分,即:前期开发成本费用高,中后期开发费用减少,而且大量公共配套设施需在总销售面积中分摊,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又在1年以上;所以财务在核算销售成本时,项目早期会出现对计划预算的开发成本采取预提方式,随着中后期成本支出逐渐减少,开发成本的结转才会与实际最后成本逐渐接近,最后在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企业财务再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单”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二、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违法行为及分析一隐匿收入1、“预收帐款”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滞后;部分企业将收取的房款在“预收帐款”或“其他应付帐款”科目中长期挂帐不作销售处理,通过推迟“预收帐款”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有意识的延缓销售收入实现,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造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滞后;2、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销售面积;销售面积不属于企业纳税申报中必须填写的内容,但该数据却能直接及时反映出企业销售的进度,为初步估算销售收入实现的状况提供依据;所以企业有关人员有意识隐瞒、不肯如实提供实际销售面积,增加税务人员核算企业收入的难度;如某房地产公司在开发项目中,未将与住房一起出售的小房面积2000多平米并入销售面积;3、以物易物隐匿收入;在大额费用支付中常用其开发的商品房抵顶其所欠施工款、材料款、广告费、职工福利等费用,而在商品房“销售收入”中却不记载,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例如某房地产公司20 06年6月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市某单位,抵顶了应付款240万元,造成少缴税款;4、假代建、真开发;即:开发商以土地所有方的名义报建,所需资金由开发商“借给”对方使用,实际操作却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所有方以转让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取得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二虚增成本方面1、利用成本核算特点虚增成本;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销售成本的方法是以每平米的单位造价×销售面积的金额来结转成本;由于项目开发周期跨度一般在1年以上,企业开发项目中的单位项目较多,对口的施工单位、供料商多,项目开发早期财务不能及时的取得各项目的“工程结算单”,所以在会计核算单位造价时往往使用以预算造价计算单位成本的方法;一些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这一特点,自行加大早期单位平米的计划预算造价,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2、关系单位虚开发票,虚增企业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行业较多,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设计、建筑施工安装、加工业、建材商贸、房屋销售代理业、广告、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不仅使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票据的工作量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也给房地产企业虚增成本带来了可乘之机;3、以收据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偷欠税款;4、房地产商自用房产、出租用房产不及时从“开发成本”结转至“固定资产”,而是混入“开发产品”科目中,直接转增“经营成本”;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将自建自用的办公楼成本243万元,直接混入项目开发成本中,未结转固定资产,虚增经营成本;三超标准列支费用1、利息支出问题;1未在成本对象中分摊借款利息;由于房地产公司借入资金量大,利息支出较多;部分企业财务处理为将其作为财务费用全部直接在税前扣除,影响了当期的税前利润,造成纳税滞后;2高利率融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超国家规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扣除费用;同时往往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销售费用列支问题1销售人员的人数以及提成工资未如实纳入企业正常人员工资管理,而是直接混入其他销售费用中列支,销售人员的人员数量随意性大,工资支出较多,造成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计算不准确;2虚增代理费用;由于对销售代理费提取比例税法尚无明确规定,各代理公司取费标准不一致,一些房地产公司通过支付销售代理费的形式,将收入进行转移隐匿;或将一些“灰色”成本如无票支出、非法支出以代理费的形式支出、转帐,挤占税前利润;3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超支;超标准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混入“会议费”、“销售费用”等其他科目中,减少“业务招待费”等明细科目的账载金额;三、检查方法和技巧一项目检查法以房地产企业已完工或阶段性完工的开发项目为检查重点;从项目开始到结束,针对项目的完税情况,全面审核项目的收入和成本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开发周期较长项目,分期作为检查的重点;二基础资料、数据的收集法基础资料数据的收集是保证检查质量,提高检查效率的最基本的保障;房地产企业纳税检查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开发手续情况登记表、项目部分会计科目汇总表、开发成本明细表,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通过以上表格数据的登录,可以全面掌握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实际情况,提高稽查分析、定性的准确性;同时可以为下一次检查提供数据参考达到数据共享,提高检查效率;三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分析法掌握所采集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有利于发现企业提供的资料中所存在的疑点,为进一步检查提供依据;如开发手续情况登记表中反映的规划面积、施工面积、土地面积、合同造价可以同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的数据对照,看企业提供可销售面积与规划许可证之间反映的面积有无差距;建筑安装许可证的合同造价与实际合同和实际支付施工费的差额;开发成本明细表同项目部分会计科目汇总表、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对比,看房产交易费、维修基金支付额与帐面销售收入是否成比例,销售面积是否一致,测定企业实现收入与帐面收入是否存在差额;四整体测算法由于房地产企业财务数据多,金额大,特别是成本方面的纳税检查,检查人员寻找工作的切入点有一定难度,因此通过整体测算,分析企业成本构成比例的合理性,找寻检查突破口;从目前我市房地产企业正常的成本支出比例为:1各规费支出的依据和比例土地契税土地局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代征;土地出让金土地局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收取房屋产权交易费房管局按房产证面积以3元/㎡收取;配套费的内容主要包括由各政府及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大体包括:人防基建费无人防工程的开发项目;人防办按房屋售价的2%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73元/㎡收取、墙改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5元/㎡收取、公共建地费针对小规模插建项目,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5 0元/㎡收取、渣土处理费城管局按总土方面积以5元/㎡收取、热力集资费供热公司按总建筑面积,住宅楼50元/㎡、写字楼100元/㎡收取煤气、天然气集资费煤气公司按3000-3500元/户收取、规化验收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2元/㎡收取;房屋产权交易费房管局按房产证面积以3元/㎡收取;代收业户维修基金房屋价格的2%2通常建安成本比例;目前我市房地产项目的工程造价一般掌握在:多层住宅4-6层造价为750-950元/m2,小高层住宅7-17层造价为980-1200元/m2,高层造价为1400-1600元/m2;其中土建、安装大致占总造价的75%和25%;五实地核实法针对房地产公司的检查必须深入到项目开发地、销售现场实地盘点、掌握项目建设及销售入住的情况,分析判断账面可能存在的疑点;六帐内检查与外调相结合法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关系单位较多,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售地单位、施工企业、建材商贸、销售代理公司、广告公司、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使得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票据的工作量加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因此对于与房地产公司帐载金额大且业务往来频繁的的单位,进行重点外调核实;七对往来帐户的检查房地产企业的往来款项较多,一些不易走账、性质相对模糊的业务,企业财务人员常在往来科目中列支;因此有针对性的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付款”进行重点审查,对往来账向挂帐时间长且金额大的业务重点核实原始凭证、询问形成原因,常常能发现其中的涉税问题;例如在对某房地产公司检查中,企业在“其他应收款”中支付职工旅游补助81800元,在“其他应付款”中支付90人奖金分红1134000.00元,长期挂帐;经核实企业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共计230193元;四、关于对房地产行业税务检查的几点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增强房地产业税收检查的针对性一从行业特点出发改进税务检查的方法,由单一的年度检查改为年度检查与开发项目检查相结合;房地产企业应以单位项目作为检查的重点;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往往都在一年以上,通常以一个纳税年度作为检查时限范围的方法,不能适应房地产业的具体情况,检查的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如果以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为切入点进行检查,则能比较全面地把握其项目开发的过程,容易发现税收违法行为;二拓展和完善调查取证的渠道和方法;为更加准确、全面掌握开发项目的数据资料,可以到计委、建委、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调查落实其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可销售面积、已销售面积的确权时间和相关数据;三规范和细化取证资料文书的制式和填写标准;由于各行业情况不同,税务检查所需收集、掌握的证据资料也不尽相同,结合行业的特点,规范和细化取证资料文书的制式和填写标准,以及取证文书的保管和调阅制度;通过此举不仅可以做到取证数据资料的共享,减少下一次税务检查的工作量,提高检查的效率;还可以将企业开发的相关资料存档监控,防止事后擅自更改情况的发生;四延伸检查范围,提高检查质量;房地产企业涉及单位多、往来资金数额大,加之目前企业偷漏税的手段更加隐蔽;切实做好延伸检查工作,已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和方法,它不仅可以提高检查深度和广度,还可以有效地震慑偷逃税款的行为的发生;五规范和加强对二手房转让销售的纳税检查;由于二手房的买卖活动零散,交易方式灵活,单位交易额较小,交易双方多为个人的特点;税务检查人员应首先加强对房屋中介机构的检查,搜集发现房屋买卖人员的相关资料及交易额,同时依靠公安及房管部门的配合,加大对偷逃税款纳税人的处罚,堵漏增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五、关于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方面的几点建议一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核算的标准及财务管理制度;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对可售面积的单位预算造价的计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参与和认可,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动,这样做有利于掌握企业结转成本的方法,使成本结转的随意性得到控制;二加强票据管理,健全票据领、用、存制度;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实情况,特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对外收据,如预收房款收据、代收各种集资款收据应视同发票进行规范管理,实行统一印制、发放和缴销,并健全领、用、存制度;三完善对预收款监管的手段,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通过现场实地的调查了解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特别对售楼部加强适时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多角度对预收款进行监控,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四争取多方配合,争取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应该加强与房管局、土地局、建委、招标、规划、金融、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联系,对部分涉税地数据资料做到及时沟通,摸清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底数和规模,提高征管和稽查工作地针对性;五完善规范二手房转让的登记、申报制度;针对二手房的买卖活动零散,交易方式灵活,单位交易额较小,交易双方多为个人的特点;首先通过与房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及时掌握二手房转让的纳税人及交易额的情况,规范卖房人的纳税申报制度,为下一步的税款征收提供依据;其次加大对房屋中介机构的管理,对二手房的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控; 六重点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对以地换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开发规模较大,资金投入较多的项目,实行定期向税务主管部门报告制度,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开发情况,结合具体情况适时地调整征管办法;。

房产行业税务稽查重点分析报告

房产行业税务稽查重点分析报告

通过“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直接拨付工程款以收抵支。

或分开开票,一局部开预收款发票交财务,将另一局部开具收据,房款不入账等情况。

检查方法:1.利用外部公开信息,商业广告,网络了解单位项目情况,房屋团购、内部认购等情况。

检查“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账户,核实收入是否入账或长期挂往来账,对往来账户中大额资金流入情况要逐笔进展核对,确定其业务的真实性。

“预收账款〞等账户与纳税申报资料,核实预收的房款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税。

3.实地观察各期楼盘开发销售进展情况,根据已售楼号、门牌号、车位、储藏室编制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对照销售合同约定收款时间,收款方式与“主营业务收入〞和“预收账款〞明细账进展比对,核实取得的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有无少报收入的问题。

4.核实开具发票的金额与收取的价款是否一致。

有无将销售的停车位、储藏室取得的价款单独开具收款收据问题。

1.房地产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收到银行按揭贷款后不作销售收入处理,而是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从而隐匿收入。

“虚假按揭〞为由将取得银行按揭购房款转入“短期借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

检查方法:1.到贷款银行检查银行按揭的保证金账户存款余额〔银行按贷款额的5%-7%收取保证金),推算按揭贷款额,与结转的收入比拟,查找涉税问题。

2.开户银行查询按揭贷款的发放情况,核对计税收入。

3.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从银行按揭贷款账户转入的款项是否记入“预收账款〞或“主营业务收入〞。

4.检查全部银行贷款合同,查清资金的用途和性质。

1.比对房源销控台账的销售数量、账簿登记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数量,查找两者之间的差异,进展实地调查,核实未售房产的真实性。

2.审阅施工合同〔协议〕、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单的根底上,核对支付的工程价款是否少于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进一步检查确认是否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的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及稽查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及稽查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及稽查方法一、房地产企业常见税收问题(一)收入方面主要表现为:1.预售房款未按规定预缴税款,采取各种手段隐瞒或转移预收款收入,达到拖延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2.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如对已办妥移交手续,因购房者原因未及时收回房款的,企业往往采取不及时入账的方式推迟收入的确认。

3.隐瞒收入,收入计算不准确,表现为低价开票,少计收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销售面积;以收抵支,如以商品房抵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以房抵债,以完工房地产抵付借款、银行贷款,以商品房抵付回租租金、职工奖励支出等;收取价外费用不计收入;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转移;挂靠企业开发,不申报纳税等。

4.假代建、真开发。

这种偷税方式实际是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所有权,而土地所有方以转让部分土地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房屋所有权,双方均发生了纳税义务。

(二)成本费用方面主要表现为:1.利用虚开、代开发票等手段,人为抬高开发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

2.利用成本核算特点虚增成本,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加大早期单位预算造价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3.房地产商自用房产、出租用房产不及时从“开发成本”结转至“固定资产”,而是混入“开发产品”科目中,直接转增“经营成本”。

4.超标准列支费用。

5.成本费用重复入账、虚假列支成本费用,利用建安工程施工复杂、项目繁多、专业性强的特点,重复列支费用以减少纳税额。

6.利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账户调整当期利润。

二、如何进行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稽查(一)税务稽查方法1.从行业特点出发改进税务检查的方法,由单一的年度检查改为年度检查与开发项目检查相结合。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通常以一个纳税年度作为检查时限范围,这不能适应房地产行业的具体情况,检查的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和片面性。

以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为切入点进行检查,则能比较全面地把握其项目开发的过程,容易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房地产项目税收服务方案

房地产项目税收服务方案

房地产项目税收服务方案房地产项目税收服务方案一、方案背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项目税收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既可以帮助企业遵守税法法规,又可以提高税收征收效率,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二、服务内容1.税收规划针对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出租、销售等多个阶段可能面临的税收问题,我们将为企业量身定制税收规划方案。

通过了解企业的业务模式、资金结构和税务政策等相关信息,寻找最佳的税收筹划方案,降低企业税负,避免税务风险。

2.税务咨询我们将提供全方位的税务咨询服务,为企业解决在日常运营中所遇到的税务问题。

我们的专业税务顾问团队将为企业提供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解读,并为企业提供税务筹划、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建议。

3.税收风险评估针对房地产项目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我们将为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预测潜在的税务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以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4.税务合规服务我们将协助企业建立完善的税务合规体系,确保企业在税务方面的合规运营。

我们将为企业提供税务合规培训,帮助企业员工熟悉税法法规,遵守税务规定,减少税务风险。

5.税务争议解决对于涉及诉讼的税务争议,我们将提供专业的代理服务,代表企业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最大的利益。

同时,我们将帮助企业制定应对税务争议的方案,减少纠纷的发生,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服务优势1.专业团队我们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的税收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均具备丰富的税务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税收服务。

2.个性化定制我们将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提供个性化定制的税收服务方案,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3.灵活的合作方式我们将提供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包括长期税务顾问、临时咨询、一次性服务等,满足企业不同阶段的税务需求。

4.保密性我们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协议,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房地产交易税收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报告和整改情况报告

房地产交易税收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报告和整改情况报告

房地产交易税收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报告和整改情况报告一、概述本报告是根据房地产交易税收的相关要求,对我公司进行自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情况的汇报。

自查范围包括房地产交易各个环节的税收合规性和经营行为的合规性。

二、自查情况1.税收合规性自查(1)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税收申报是否及时准确。

(2)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各项税费的缴纳是否按照法定期限和比例进行。

(3)是否存在逃税、偷税等行为。

2.经营行为合规性自查(1)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行为。

(2)是否存在价格侵害、垄断行为。

(3)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如乱收费、非法经营等。

三、问题整改情况1.税收合规性问题整改(1)完善税务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税务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2)加强税务培训,提高员工的税收意识和纳税意识。

(3)优化税务申报流程,确保申报准确、及时。

2.经营行为合规性问题整改(1)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2)加强市场监管,防止价格侵害和垄断行为的发生。

(3)加强对合作伙伴的管理,筛选合规的供应商和合作方。

(4)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效果。

四、自查报告总结通过本次自查,我公司严肃认真对待房地产交易税收的合规性和经营行为的合规性。

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积极解决并加以改进。

同时,我们将继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提高税收透明度,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五、整改情况报告总结我公司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税收合规性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改善,税费的缴纳准确率和及时性得到了提高。

经营行为合规性问题也得到了重视,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规范经营行为,增强市场竞争力。

六、结论我公司在本次房地产交易税收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报告和整改情况报告中清楚意识到了税收合规性和经营行为合规性对企业的重要性。

我们将以此次自查为契机,不断完善和加强相关工作,确保税收合规性和经营行为的合规性,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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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对象房地产及建筑安装行业企业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13年至2014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或者延伸检查2015年度。

房地产业检查重点一、营业税应全面检查各种应税收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一)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

(1)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包括定金)是否全部计入“预收账款”进行申报缴纳税款;是否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2)是否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是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账外收入等情况。

(3)总机构有无将分支机构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合并计入;(4)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5)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6)拆迁补偿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是否按补偿标准面积的工程成本价与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之和计算缴纳营业税;(7)是否采取包销低价开票方式,少计收入。

(与包销商签订一个价格较低的包销合同,按约定的包销价格开具发票,高于包销价格的房款由包销商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未计入收入。

)(8)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诚意金等,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9)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2.开发项目完工后,是否将收入挂在“预收账款”等科目长期不结转收入。

3.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4.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是否不及时收取售房款,或者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未计入收入;5.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是否未按规定计税;是否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不做收入。

6.对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

对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

7.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1)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股权,是否未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准则进行税务处理。

(2)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债务,是否未按规定计税。

(3)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投资者,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4)自建住房低价销售给本单位内部职工或有经济利益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未按市场价足额申报纳税。

(5)将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1.房屋出租收入(1)出租收入是否抵顶工程款、抵顶银行贷款利息,未确认收入。

(2)出租收入(如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周转房手续费收入等是否不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入账或计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贷方,未确认收入。

(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给关联方,未按规定计税。

2.商品房售后服务如物业收入、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1.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造房屋等建筑物,在销售不动产时,是否未申报缴纳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2.中途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3.支付境外公司来华提供咨询、设计、施工等劳务费,是否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4.合作建房是否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

5.不符合条件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将其作为代建处理而少计或不计销售收入。

(注:上述若干问题也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应全面检查各项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收入方面除前述营业税部分的相关问题外,还应检查:1.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已按规定预计毛利额,计入当前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产品完工后是否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3.取得政府的经济补偿或奖励收入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4.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先租后售收取的租金等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或直接冲减成本费用。

(二)成本费用方面1.取得的土地资产是否不按规定计价。

是否擅自扩大或减少土地资产的价值;是否存在将购进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后,通过评估虚增土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

2.是否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

(1)是否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多列拆迁补偿费。

(2)征地、拆迁支出,是否按规定进行归集分摊,涉及分片分期开发的,是否在各个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3.是否签订虚假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成本费用。

(1)是否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虚开发票,加大建安工程费。

(2)是否从有关联关系的贸易公司购进材料,向关联企业发包或分包工程,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转移利润。

(3)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工程,在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水电和其他物资已凭发票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下,是否让施工企业按劳务费和材料价款的合计金额再次开具发票,并负担其多开部分的税款,重复列支开发成本。

(4)是否虚列工程监理费。

4.是否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多列成本费用。

取得旧版作废发票入账;涂改、伪造、自行填开发票入账;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入账;取得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入账等5.是否混淆成本核算对象,未按配比原则结转产品成本。

(1)是否未根据开发项目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所有开发工程成本在一个账户中核算,无法确认当期单项工程开发成本。

(2)企业各期成本核算混乱,提前列支下期项目成本。

(3)一次性列支应由各期分摊的土地成本(含土地附属成本)。

(4)未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将其全部计入可售房屋开发成本。

(5)虽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但只分摊建筑安装工程费,而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借款利息等费用在已售房屋中分摊。

(6)发生销售退回业务,只冲减收入,不冲回已结转成本。

6.是否将资本性支出直接列入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将办公用的电子设备、汽车、音像设备等固定资产计入销售费用或在低值易耗品账户核算,进行税前扣除。

(2)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位于开发小区内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等配套设施在完工后出租的,未将其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3)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会所、售楼部、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等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未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6)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对其已计提折旧处理是否正确。

7.是否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扣除,是否存在为规避扣除比例的限制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

(2)开发产品完工前的借款利息,是否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虚增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调整;向关联方借款利息调整是否正确。

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3)工资及“三费”扣除是否正确。

是否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4)计提的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折旧、费用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5)是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如违规列支行政性罚款,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8.其他问题。

(1)各项跌价准备金、投资减值准备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2)政策性减免税金是否视作已缴税金,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未计入以前年度所得计缴所得税的,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4)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是否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是否低价入账,少缴所得税;(5)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是否未入账或者低价入账,少缴所得税;未经审批的固定资产盘亏,是否未作纳税调增,少缴企业所得税;(6)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预提费用的贷方余额长期挂账,是否未做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一)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三)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的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四)以发票报销方式套取现金,发放奖金或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是否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六)房地产销售人员取得销售佣金是否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支付房款,是否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各种促销活动向客户赠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土地增值税除上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里已涉及问题外,还应注意检查:(一)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将适用商业用房等高预征率的商品房与普通住房混淆在一起核算,少缴税款。

(二)是否以工程未结算、未决算或是商品房未销售完毕等各种理由不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三)是否按规定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四)是否按规定进行成本费用分摊。

(五)是否按规定从开发成本中分离并归集利息支出,将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税前扣除。

(六)清算后又销售或有偿转让的房地产,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五、土地使用税(一)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三)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四)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计缴契税。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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