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山东省节约型建设行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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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2•【字号】鲁政办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提升全省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水平,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城乡绿色发展空间载体(一)推动山东半岛城市群绿色发展。

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构建“一群两心三圈”区域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实施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绿色发展目标和政策。

强化“三区三线”空间管控和用途管制,加快形成全省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统筹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重大工程,提升生态系统连通性和完整性。

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统筹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促进“两新一重”设施合理布局,建立城市住宅用地供应规模与城市人口流动挂钩机制。

发挥济南、青岛两市辐射带动作用,打造分别覆盖2000万人口的“1小时交通圈”。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2025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8%左右。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建设绿色低碳城市。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问题。

支持青岛市开展国家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推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等重大战略实施,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规划编制,优化用地布局1.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合理安排用地布局。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多规合一”,加快推进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以试点为先导,全面推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在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实施前,新增建设用地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时出具规划条件,及时完成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排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2.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修改。

对未纳入土地利用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在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现行城乡规划做好衔接的基础上,调整修改一次土地利用规划。

一是符合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等相关规划,并由省级及省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由相关市、县(市、区)使用省级预留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进行修改;二是城乡建设用地尚有剩余规模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对剩余的碎片化用地规模进行整合优化,支持省重点项目及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项目落地;三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建新区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由各市政府依法调整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十四五”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3月9日山东省“十四五”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规划加快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缓解我省资源环境约束、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必然选择,也是我省推动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落地实施、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为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决策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及面临形势(一)“十三五”时期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成效“十三五”时期,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成效明显。

经济结构不断优化。

产业结构持续优化调整,服务业对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制造业加快转型升级,农业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新动能担纲态势加速形成。

2020年,三次产业结构由2015年的8.9∶44.9∶46.2调整为7.3∶39.1∶53.6,“四新”经济增加值提高到30.2%,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由2015年的32.5%提高到45.1%,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不断提高。

能源结构更趋合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及中央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报告书”。

(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一)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依法报经批准”。

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2016年发布)

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山东省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发布时间】2016-08-23【生效时间】2016-08-23【关键词】建筑节能【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局、节能办,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动“十三五”时期全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深入发展,我们编制了《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部门工作职责,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2016年8月23日山东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目录一、发展基础(一)发展成就(二)工作基础(三)困难问题二、形势分析(一)面临的发展形势(二)民用建筑能耗预测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四、重点任务(一)全面推广绿色建筑(二)积极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三)深入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四)大力推动建筑用能结构调整(五)科学构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六)积极发展绿色建材产业(七)强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八)加快推行绿色施工五、保障措施(一)完善法规政策(二)健全市场机制(三)严格考核监督(四)强化创新驱动(五)加强组织协调(六)搞好宣传培训为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十三五”时期全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深入发展,切实转变住房城乡建设模式和发展方式,提升建筑能效水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培育节能环保产业,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依据《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山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鲁发〔2014〕6号)、《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鲁发〔2016〕11号)、《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 5 号),及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划。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引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管控(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引导作用。

对标深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土地的理念,用更少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撑新的经济总量增长,实现“产业拓展、功能完善、土地集约、市民宜居”的目标。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城乡土地利用布局,引导产业向园区和经济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社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二)尽快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全覆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以下统称各区(市)〕加快编制高质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体现节约集约用地、多功能兼容和复合利用的要求。

2019年10月底,各区(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要做到全部覆盖,为项目落地提供及时有效的规划支持。

山东建筑业发展纲要

山东建筑业发展纲要

山东建筑业发展纲要本世纪头20年,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发展规划纲要》,标志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新的阶段。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山东建筑业在全国举足轻重。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站在新起点、谋划新战略、实现新发展,是建筑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和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编制和实施《山东省建筑业发展纲要》,对于促进建筑业又快又好发展、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实现建筑强省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十五”山东建筑业发展成就显著“十五”时期,我省建筑业围绕做大做强目标,凝聚共识,开拓创新,在产业规模、体制创新、工程管理、质量安全和人才建设等方面实现了新跨越,跃上了新平台,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产业规模迅速壮大,综合实力不断增强。

“十五”期间,我省建筑业发展势头强劲,支柱产业地位凸显,累计完成全社会建筑业总产值12900亿元,约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的十分之一,实现增加值43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7%。

2005年我省建筑企业数量达到8135家,从业人员290万,特级资质企业7家,一级资质企业249家,拥有对外经营权企业48家,完成全社会建筑业总产值3300亿元,实现增加值1200亿元,对外承包劳务合作完成营业额7.12亿美元,实现利税180亿元,完成营业税58.7亿元,主要经济指标列全国第三位。

——企业改革取得明显进展,产业结构得到调整优化。

全省建筑企业改制面达到80%以上,一批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完成了股份化、民营化、集团化改组改造,市场竞争力有了明显提高。

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重组,由传统房屋建筑业为主,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筑业拓展;向房地产、新兴建材、服务业、制造业等相关产业延伸;向钢结构、路桥、防腐保温、装饰装修和智能化等新兴领域进军,大建筑业格局初步形成,产业融合速度加快,队伍结构趋于合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抑制工业建设项目对土地资源的过度使用,推进我省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现就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土地是最为宝贵的资源。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土地资源紧张和经济发展的矛盾,严把土地闸门,积极探索节约利用土地的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在土地资源紧张的形势下,保持了工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但是,由于受思想观念、机制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和企业在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低效利用”等现象,土地利用方式粗放低效。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建设节约型省份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对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转变观念,创新思路,进一步挖掘存量土地潜力,用好有限增量土地,提高工业用地效益,促进我省制造业强省建设。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建设节约型省份的要求,以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核心,建立节约用地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形成有利于节约用地的市场环境和长效机制;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单位面积产出水平;发挥土地资源调控和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工业结构和布局,提升产业集聚规模效应,加快形成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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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山东省节约型建设行业的意见鲁建发[2005]1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30号文件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和全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全省建设系统资源节约工作深入开展,省建设厅决定,自2005年起,用3年的时间,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以“节能、节地、节水、节约原材料”为重点的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活动。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的重要意义能源、土地、水、原材料等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消耗多、能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危及国家安全的战略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节约资源高度重视。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号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资源节约活动。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优先抓好节约能源资源”,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从国家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行动起来,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深入持久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省政府召开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工作会议,印发了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对全省开展资源节约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

建设领域是资源、能源消耗较大的领域,建造和使用建筑直接、间接消耗的能源占全社会总能耗的46.7%,用水占城市用水总量的47%,使用的钢材和水泥分别占到总使用量的30%和25%。

近年来,全省建设系统在积极推动节能、节地、节水和节约原材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建设领域资源浪费现象仍较为严重,如有些地方违反城乡规划,任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有些地方供水管网漏损严重,污水再生利用率低;全省以实心粘土砖和非节能建筑为主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毁田烧砖、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现象屡禁不止等等。

开展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活动,是全省建设系统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省委“一二三四五六”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的具体体现,是全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转变观念,转变城乡建设方式,从节约资源中求发展,从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循环经济中求发展,促进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的工作指标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指示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建设行业资源利用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载体,以“节能、节地、节水、节约原材料”为重点,提高建设系统资源节约技术和管理水平,解决资源节约与城乡建设中的突出矛盾,提高城乡建设质量和效益,促进建设行业结构调整,推动全省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具体目标:————建筑节能方面。

城市和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部达到节能50%的标准要求,并逐步实施居住建筑节能65%的标准;大中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始启动,政府机构建筑节能改造取得实质性进展。

————建筑节地方面。

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速度要在现有基础上力争减少20%;新型墙材生产量占墙材生产量的比例达到65%以上,应用比例达到75%以上,所有设市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现节地10万余亩。

————城市节水方面。

全省城市新增工业用水的一半靠节水解决;全省城市年节水量达到4亿立方米,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75%;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平均减少12%;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

————建筑节材方面。

高性能、低材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得到较好的推广,新建住宅一次性装修率达到30%,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降低10%。

三、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应抓好的重点工作㈠科学合理规划,强化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规划是城乡建设的龙头,也是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的龙头。

各级城市规划部门要抓住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契机,进一步创新规划编制观点,改进规划编制方法,突出城市总体规划引导资源节约的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和权威性的作用,突出规划对资源、环境的保护,从源头上把好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关。

规划的编制审批要充分考虑节能、节地、节水、节约原材料的要求,立足资源和环境条件,突出各类资源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

要通过合理布局,优化整合各类生产要素,合理选择建设用地,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提高城市运行效率。

工业建筑要适当提高容积率,公共建筑要适当提高建筑密度,居住建筑要在符合健康卫生、节能及采光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要注重区域统筹,积极推进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保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用地规划。

要注重城乡统筹,按照集约和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加快编制、完善和实施村镇规划,合理调整居民点布局,引导农房建设和旧村改造,减少农民居住点人均用地,提高村镇建设用地的使用率。

对各类开发区的土地利用率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促进其集约和节约占用土地。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格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㈡严格执行标准,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全省城市和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建筑最迟于2006年底全部达到节能50%的标准要求,从2006年起,公共建筑执行50%标准。

2007年起,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执行建筑节能65%的标准要求。

以政府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为突破口,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步伐,稳步推进全省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

建筑节能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

各级要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要到当地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

要加强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制冷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及时进行单项检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要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销售新建住宅要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加大建筑节能技术创新。

积极组织科技攻关,努力开发利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节能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快成熟节能技术和技术集成的推广。

当前,要重点推广墙体和屋面保温节能、节能门窗、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室控制分户计量、空调节电和绿色照明等建筑节能技术等。

加大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力度,重点做好太阳能光热及光电在建筑中的研究应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热电冷三联供技术在城市供热、空调中的研究与应用,太阳能、沼气和风能在集镇中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积极开展绿色建筑、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研究开发。

大力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与供热制冷方式改革。

尽快制定完善供热管理和分户热计量收费办法。

改革现行热费计量方式,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

积极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节能安全清洁高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

加大供热采暖设施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热能利用效率。

城镇新建的居民住宅和公共建筑,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要设计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既有建筑逐步改造,稳步推行分户计量和温控装置。

要大力发展热电联产、余热利用,积极支持集中供热溴化锂空调和直燃型溴化锂空调的使用和改造,促进溴化锂空调技术的推广应用,建立完善促进节约能源的供热制冷长效机制。

㈢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建设节地依法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布的建设标准和批准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坚决禁止、严肃查处随意突破规划和违反规划,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行为。

坚决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等问题。

要加大对各类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文件要求,加大“禁实”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墙材革新。

已限期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包括瓦,下同)的48个城市,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逐步淘汰粘土制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其他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农村建设工程(含农民自建住房)应当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

在新型墙体材料基本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地区,要禁止生产粘土制品。

各地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逐步限产、转产或关闭。

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新型墙材和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不得随意减缓免征专项基金。

要及时依照规定办理返还手续,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政策调控作用。

要大力推广新型框架建筑结构体系和新型墙材。

大力发展煤矸石砖、粉煤灰砖、黄河淤泥砖、粉煤灰加气砼砌块、黄河淤沙加气砌块、石膏砌块、砼保温砌块以及各类轻质高强、性能优良的内外墙板等新型墙材。

到2007年,新型墙材生产量达到210亿块标砖,实心粘土砖控制在100亿标块以下,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到75%以上。

研究引导住宅合理消费的政策和措施。

研究适合国情的住宅合理消费方针及政策,更新住宅建设观念,完善现有的住宅标准体系和控制指标体系。

提倡小高层、高层住宅,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与优惠政策支持。

㈣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并用,全面提高城市节水水平建立和完善促进节水的价格机制。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要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要在确保居民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

今年上半年,全省所有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费要达到0.8元/吨,2006年要达到1元/吨。

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步伐。

加强检查维护,应用测漏堵漏新技术,使用新型管材,降低漏损率。

按照各方分担、统一组织的原则,全面实施城市用水“一户一表”改造。

加大节水器具推广使用力度。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积极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用水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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