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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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
准 和 方法 格 审査

包 工 程或 者
用 综 合评估 法

万 以 上 的 专 业 工程 可 以 采

组 建评标 委 员 会

对投 标 人 资

其他 工 程 应 当 采 用 经 评 审

投标 文 件评 审 和 比较
推荐 中
的 最 低 投 标价 法
合 理 低 价法

合理 区 间
标 候 选 人及确 定 中 标 人等 工 程施 工 评标 活
评标 活 动 依 法 进 行
招 标人

任 何 单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干 预 或 影 响 评 标 过程 和 结 果
投标 人应 当 根据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投
第五条

招 标 代 理机 构 和

标文 件 标


投 标文 件

般 由 投标函


技术
招 标投标交 易 场 所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招 标 人 应根 据 本 办 法 及 有

门 负 责 对 工 程评 标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依法 査
关规 定

确 定 具 体的 评标标 准 和 方 法

处 评 标 活 动 中 的 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评 标 细 则 和 对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相 应要 求

省 政府 部 门 文 件 储存 场 所 严禁 吸烟 和 明 火 照 明

库区内使

进 行 处罚

构 成 犯罪 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14•【字号】鲁建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2〕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切实提高建设执法监察工作水平,我厅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地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监察工作,加强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与城镇减排、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核实,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应当重调查、重证据,遵循合法、合理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房管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执法监察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鲁建质监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9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经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共同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9〕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有关市水务(水利)局: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3日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检查相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确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进行培育确定。

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应为同一项目同期建设内容(同一标段不允许拆分培育),满足以下规模条件,且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

培育房屋建筑群体工地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00平方米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体工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鲁政办发〔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职责划入省国土资源厅。

2.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3.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省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监管职责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2.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居住环境改善。

3.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商品房去库存,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

4.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建设字[2014]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0.08
【实施日期】2014.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设字〔2014〕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推进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水平,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制订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8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的市、县(市)住房。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指南》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指南》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现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0月22日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指南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制定本实施指南。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举报房屋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经住建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第三条鼓励施工企业、项目一线从业人员举报身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企业、项目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住建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信函、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 二十 五 条 省 财政厅 和 省人力 资源 社会保 障厅负 责 对非教 育 系 统政府 公派出 国 留 学项 目 经 费 的管理 和使用情 况进行 督 查 , 如 发现有 隐瞒 、 滞 留 、 截 留 、 挪用 现 象 , 将按 照 有关规定追究 相关人员 责任 。
第 二 十 三 条 留 学人 员 在 国 外 留 学期 间 或 因 出 国 留 学形成 的论 文或科研成果发 表 、 发 布及参 与评 奖 时 , 应注 明 本研究成 果 得 到 山 东 省 政 府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项 目 资 助 。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市人力 资源 社会保 障 局 、 中 央驻 鲁 单位 、 省 直主 管单位和 省 属 企业应 当 建立科学 、 合 理的 经费 监督管理 机制 , 单位负 责人对 非 教育系 统政府公 派 出 国 留 学经 费 收支 的 真 实 性 、 合法性 、 完 整 性负 责 , 财 务人员 应 当 对经费 依法进行 会计核算 和监督 , 应 当严 格遵守财务相关 制 度 , 接受 相关部 门 的 监督 检查 。
5 月 23 日

8 — 0 1 6 00 0 5
山 东 省住 房 和城 乡 建设 厅 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住 房城 乡 建设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举 报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鲁 建 执 法 字 〔 2 0 1 8 〕 7 号
乡 水务局 , 菏泽 市 开发 办 , 各 国 家 级风 景 名 胜区 管 理机构 :
为规范全省 住房城 乡 建设违法违规行 为举报 管理 , 提高办理质量 和效率 , 更好地 维
护 公 民 、 法人 和其他组织 的 合法权 益 , 根 据 《 信 访 条例 》 、 《 住 房 城 乡 建设 部 关 于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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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鲁建监字[2012]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4.20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
法》的通知
(鲁建监字〔2012〕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时查处各类投诉举报案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现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依法查处住房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信访条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包括在城市中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分工独立设置城乡规划、住宅和房地产、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法律法规授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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