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一个要素
真题考试:2020 保险学原理真题及答案(5)

真题考试:2020 保险学原理真题及答案(5)1、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保证是(单选题)A. 会计法律法规B. 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C. 单位内部会计制度D. 会计职业道德试题答案:D2、在团体寿险中,受益人的指定权仅归(单选题)A. 投保人B. 被保险人C. 代理人D. 保险人试题答案:B3、企业会计制度的总体设计是(单选题)A. 会计不相容岗位进行总体设计B. 会计制度设计的内容进行全面安排及规划C. 会计机构进行总体设计D. 企业的风险控制制度进行总体设计试题答案:B4、对保险业财务方面的管理内容包括(多选题)A. 保证金的规定B. 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C. 提存各种准备金的规定D. 保险业务的管理E. 保险企业开业资金的最低限额管理试题答案:A,B,C,E5、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的种类通常有(多选题)A. 文义解释原则B. 意图解释原则C. 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D. 补充解释原则E.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试题答案:A,B,D,E6、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叫做(单选题)A. 重复保险B. 足额保险C. 不足额保险D. 超额保险试题答案:D7、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单选题)A. 家庭财产保险B. 企业财产保险C. 农作物保险D. 货物运输保险试题答案:D8、根据《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任职条件的表述恰当的是【】(单选题)A. 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会计师B. 具有硕士学位的高级会计师C. 具有五年以上财务与会计管理经验的高级会计师D. 具有三年以上财务与会计管理经验的高级会计师试题答案:C9、具有“现代保险之父”称号的是(单选题)A. 爱德华·劳埃德B. 尼古拉斯·巴蓬C. 查尔斯·波文D. 洛伦·佟蒂试题答案:B10、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多选题)A.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B.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C.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D. 保险利益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利益E. 保险利益可以是不确定的利益试题答案:A,B,C11、保险人对大部分的人身保险保单都要给付保险金,这一点取决于人身风险的(单选题)A. 变动性B. 可测性C. 稳定性D. 必然性试题答案:D12、下列各项中,根据总账科目余额直接填列资产负债表的项目是(单选题)A. 应收账款B. 长期借款C. 固定资产D. 应付职工薪酬试题答案:D13、企业内部银行运用和发展的基本功能是(单选题)A. 预测会计B. 决策会计C. 核算会计D. 责任会计试题答案:D14、下列哪些是确定人寿保险费时应注意的事项(多选题)A. 一致性B. 足够性C. 公平性D. 公开性E. 竞争性试题答案:A,B,C,E15、按照保障范围划分,人身保险可分为(多选题)A. 人寿保险B. 年金保险C.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E. 健康保险试题答案:A,C,E16、数量金额式明细账的设计适用于(单选题)A. 收入类账户B. 存货类账户C. 费用类账户D. 应收、应付类账户试题答案:B17、按投保意愿分类,保险可以分为(单选题)A. 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B.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C. 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D. 社会保险和普通保险试题答案:A18、我国《保险法》规定,必须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才能生效的人身保险合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者除外)是(单选题)A. 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B.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C. 以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D. 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试题答案:B19、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多选题)A. 养老保险C. 工伤保险D. 医疗保险E. 生育保险试题答案:A,B,C,D,E20、下列属于特定风险的是(单选题)A. 汇率变动B. 经济体制改革C. 登山D. 通货膨胀试题答案:C21、以赔偿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责任的是(单选题)A. 成数再保险B. 溢额再保险C. 比例再保险D. 非比例再保险试题答案:D22、稽核程序按照稽核立项()的阶段开展现场稽核。
什么是保险利益

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在⽣活中还是属于⽐较常见的⼀种合同,我们可以为汽车办理保险,也可以为⾃⼰的财产办理相应的保险,还可以购买⼈⾝保险。
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称可保利益。
(2)保险利益产⽣于投保⼈或被保险⼈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或被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或被保险⼈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或被保险⼈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风险事故⽽受益。
(3)根据《保险法》第三⼗⼀条规定,投保⼈对下列⼈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2)配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被保险⼈同意投保⼈为其订⽴合同的,视为投保⼈对被保险⼈具有保险利益。
订⽴合同时,投保⼈对被保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效。
保险合同⽣效的要件《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订⽴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
因⽽,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当事⼈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真实。
1、缔约⼈在订⽴合同时应有相应的缔约能⼒对于保险⼈⽽⾔,其缔约能⼒表现为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
⽬前,除少数国家允许个⼈经营保险业务外,绝⼤多数国家的保险⼈为法⼈。
各国法律⼀般规定,保险⼈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依法定程序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且对其经营的范围亦有严格的规定。
此外,还对保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经营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物的关系

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物的关系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物紧密联系,保险标的物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物而产生,如无保险标的物,保险利益也无从谈起。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
在静态下,每存在一种保险利益,即可成立一个保险合同;一个保险标的物可能存在数个保险利益,投保人可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如产品的所有人、保管人、承运人均可对其所具有的利益投保。
在动态中,依传统民法理论,风险随保险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动产所有权随交付转移,不动产及重大动产随登记转移。
按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依现代民法理论及各国法律规定,风险随标的物交付而转移,而非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即所有权未转移,标的物转移,风险随之转移。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自1999年6月至2001年12月期间,连续就机动车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四个司法解释,均认为机动车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注: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司法解释分别为:1999年7月3日施行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研[2000]121号《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
)。
案例1中张光支付20万元后虽然对汽车没有取得法律上的权利,但对该车承担的风险是毋庸置疑的。
所以张光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得到保险保障(当然张光必须具备主体资格,此为另一问题)。
保险标的物是保险事故可能损害的对象,如火灾保险的财产。
在人身保险中不直接使用保险标的物这个概念,而称为被保险人,如中人的生命或身体。
保险合同的五大要素

保险合同的五大要素
保险合同的五大要素包括:被保险人、投保人、保险合同、保险费、保险责任。
以下是对每个要素的简要概述:
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资格由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
2. 投保人:投保人是指购买保险的一方。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支付保险费,并享有与被保险人相关的权益。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或与被保险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
3.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会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重要信息,并详细说明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的条款。
4. 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以获得所购买的保险责任。
保险费的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保险金额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计算。
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
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补偿或给付。
保险责任应当明确规定,以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是保险合同中的五大要素,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保险合同,并规范了保险交易的权益和责任。
论《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规定的完善

保 险利 益关系到整个保 险合同的核 心问题 ( 一) 保 险利益的起源 与发 展
、
保险并不 是保证保 险标 的不发生危险, 而是在于对 因保 险事故发生造 成 被保 险人 在保险标 的上的利益 损失而给予补偿 。 由此可见, 保 险合同订
最早用 法律的形式规 定保 险利益的是 《 英 国海上 保险法》 , 该法规 立 的目的是保障被保 险人对其财产 或者生命 、 健康所 享有 的利益, 而不 定:任何个人 或者公司组织均 不能对英 国船舶 及其装载 的货 物 以有或 是保险标 的本身 。 所 以, 保险利益是 保险合 同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所指 向 没有利益 , 或者 , 保 单即证 明利益 , 或 者, 以赌博 的方式 , 或 者, 对保 险人 的对象, 是保 险合同 的客体 。作为保险 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 是保险合 无任何利 益的方式进行保 险, 这 种保险无效 并对各方不具 有法律约束 同 必 要 因 素 。 力 。此规定 的意图在于禁止海事欺诈 。其后英 国分别于 l 7 7 4年、 1 7 8 8 保 险利益是被保 险人对保 险标 的所具有 的合 法的、确定 的经济 利 年、 l 8 4 5 年、 l 9 0 6 年、 l 9 0 9 年对 该规定进行 补充和修改 。 源 自英 国的这 益 , 具有 适法性 、 确定性和 效力性 。 不具 有保险利益而订立 的保险合同 . 原则在后来各国的保险立法中都有规 定, 我国也不例外, 我国 1 9 9 5 年 在成立要件 上是有瑕疵 的, 为杜绝赌博行 为和防范道德危 险的发 生, 应 制定保 险法 时也对保险利益 问题 作出 了明确规 定,而且将 是否具有保 当将这种行 为归于无 效。实践 中发 生的很多 问题 均可在这方面 找到原 险利益作 为保险合 同法律 效力 的重要依据 ,并且也在不 断的修订与完 因 。所 以我们应该充 分认识到保 险利益对于保 险合同的重要性 , 尽 量 善。 避免和减 少由于这个 问题所 引起 的纠纷,从而在 维护个人的合法权 益
保险学第四章

(二)保证(Warranty)—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而言
16
1、保险人的如实告知
一是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二是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 保人交代清楚。
17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 旧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
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
③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如 实申报受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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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询问回答告知
无限告知
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 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 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 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 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 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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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8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 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10万元。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 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 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2008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2009年1 月,经医治无效死亡。 2009年3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 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 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 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 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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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拒赔
• 2000年9月10日投保人张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定 期保险、一份养老年金保险,两份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张某、 受益人均为原告方某(张某的养父)。2003年1月,张某又在 被告处投保了定期保险的附加住院保险,交一年保一年。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依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业界诸多学者亦谓即指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上得失之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英文为insurableinterest,译为此乃约定俗成,乃同可保利益、可保权益。
我国香港保险总会编印之《个人保险》中则称“可保权益”乃投保人购买保险之权利,这种权利通常是由于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某种关系而产生的。
一般来说若投保人会因为标的遇到损害而直接引致损害的“可保利益”便存在。
他国学者大多认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应是被保险人,而非我国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
我认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比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更有重要,因为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并不具有保险利益,无利益即无损失,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之时,被保险人并无损失,又如何能要求保险人填补其损失呢?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之利益投保,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之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虽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一般亦同时为被保险人,但亦有投保人不同时为被保险人者。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实务中,我国财产保险保单规定保险标的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亦是认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关系的主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其成立之要件及意义因观点较为一致不再述及。
以下先就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有关问题稍事论述。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主要样态个人认为可加以列举为〔1〕因物权而生之利益,又细分为a、因自物权即所有权而生的利益,即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b、因他物权而生之利益;他物权又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至为明显。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涵义保险利益一词源于英文insurable interest,为英国商法学者首创。
我国学者译为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学说发展初期,旨在区分有经济补偿功能的保险合同与纯投机的赌博行为。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险人的承保都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刘宗荣先生进一步指出,保险利益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有利害关系;二是在利害关系的范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经济利益。
事实上,对保险标的有经济利益是有利害关系的前提,而利害关系则是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的必然逻辑结论。
或者进一步说,经济利益是对保险利益的客观观察,利害关系则是对保险利益从主观角度的观察。
从客观上讲,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从主观上讲,则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即因保险标的安全而获益,因保险标的灭失而受损。
但需要指出的是,将保险利益归结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对于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可以说明,但难以说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对于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上的保险利益,应当加以区别,适用不同的规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一)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险利益的存在,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道德危险与保险相伴而生。
如以与自己毫无利害关系的他人财产、身体、生命或健为保险标的,则实为赌博。
就财产保险而言,如以无保险利益之他人财产投保,因为他人财产即使发生危险,投保人并无损失发生,如能获得赔偿,则与赌博何异,其更甚者,投保人为图早日实现其不当利益,必不会等待被保危险之自然发生而将设法造成被保财产的损失,其所诱发的道德危险,实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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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一个要素篇一:保险理论与实务一、选择1.纯粹风险、投机风险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造成的结果只有两个,即没有损失和造成损失。
例如,自然灾害,人的生老病死等。
对纯风险的处理有回避风险、预防风险、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等四种方法。
投机风险是指既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
这类风险的结果有三种可能:没有损失,有损失,盈利。
比如股票投资,投资者购买某种股票后,可能会由于股票价格上升而获得收益,也可能由于股票价格下降而蒙受损失,但股票的价格到底是上升还是下降,幅度有多大,这些都是不确定的,因而这类风险就属于投机风险。
通常较高的风险同时带来较高的收益。
2.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体的健康、身体完整及寿命长短做为保险所要保障的客体,将生病、死亡/存活、受伤害作为要防范的风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以此造成的经济困难。
传统人身保险的产品种类繁多,在种类上大致可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及年金保险。
3.自愿保险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一种保险。
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成立的合同关系。
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
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并且自由选择保险标的,选择设定投保条件等。
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指在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
我国还有一种联合保险凭证,主要用于保险公司同外贸公司合作时附印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仅注明承保险别和保险金额,其他项目均以发票所列为准。
5.投保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之一。
投保人与保险人合称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成为投保人的条件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6.保险合同的要素(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7.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投保人(2)受益人(3)保险代理人(4)保险经纪人8.保险投资原则(1)安全性原则。
所谓安全性原则是指投资必须保证资金安全返还,且投资收益率至少应等于同期银行存款率(2)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原则要求保险资金的投资项目具有及时的变现能力,保险公司在需要时可以抽回资金,用以满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付或给付要求。
(3)收益性原则。
收益性原则是指保险投资追求风险和收益正确搭配下的投资收益最大化。
二、名词解释1.风险管理所谓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2.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人。
3..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中间人。
4.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使保险标的安全而受益。
5.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6.保险理赔保险理赔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的行为。
7.保险投资保险投资指保险企业在组织经济补偿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加以运用,使资金增值的活动。
8.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保险公司,并且大、中、小型公司并存,竞争激烈,少量大型保险公司占有大量市场份额的市场模式。
三、简述题1.风险按损失的原因分类(1)自然风险(2)社会风险(3)经济风险(4)政治风险(5)技术风险2.保险的宏观经济作用(1)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2)有助于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3)促进技术进步(4)增强国际经济关系(5)有利于社会的安定3.保险的微观经济作用(1)及时补偿灾害损失,保障经济安全(2)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3)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增强市场竞争能力(4)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4.保险合同的自身特征(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3)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5)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5.代位原则的概念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6.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1)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起(2)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3)保险人必须已经赔付保险金(4)代位求偿权的构成不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构成要件7.续保的概念,还有应该注意的问题续保是一个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要求延长该保险合同的期限,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原合同条件稍加修改而继续对投保人签约承保的行为。
续保应该注意的问题:(1)及时对保险标的进行再次审核,以避免保险期间中断(2)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有增加或减少时,应对保险费率作出相应调整(3)保险人应根据上一年的经营状况,对承保条件与费率进行适当调整(4)保险人应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随着生活费用指数的变化而调整保险金额。
8.保险理赔的程序(1)损失通知(2)单证审核(3)现场勘查(4)赔付(5)结案9.保险市场模式(1)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2)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3)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4)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10.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前景展望(1)经营主体多元化(2)运行机制市场化(3)经营方式集约化(4)政府监管法制化(5)从业人员专业化(6)行业发展国际化篇二:保险利益原则论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至为明显。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涵义保险利益一词源于英文insurableinterest,为英国商法学者首创。
我国学者译为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学说发展初期,旨在区分有经济补偿功能的保险合同与纯投机的赌博行为。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险人的承保都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刘宗荣先生进一步指出,保险利益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有利害关系;二是在利害关系的范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经济利益。
事实上,对保险标的有经济利益是有利害关系的前提,而利害关系则是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的必然逻辑结论。
或者进一步说,经济利益是对保险利益的客观观察,利害关系则是对保险利益从主观角度的观察。
从客观上讲,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从主观上讲,则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即因保险标的安全而获益,因保险标的灭失而受损。
但需要指出的是,将保险利益归结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对于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可以说明,但难以说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对于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上的保险利益,应当加以区别,适用不同的规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一)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险利益的存在,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道德危险与保险相伴而生。
如以与自己毫无利害关系的他人财产、身体、生命或健为保险标的,则实为赌博。
就财产保险而言,如以无保险利益之他人财产投保,因为他人财产即使发生危险,投保人并无损失发生,如能获得赔偿,则与赌博何异,其更甚者,投保人为图早日实现其不当利益,必不会等待被保危险之自然发生而将设法造成被保财产的损失,其所诱发的道德危险,实不言而喻。
(二)决定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保险利益学说发展初期,保险利益之概念在于区分有社会经济作用的保险关系与纯投机的赌博行为,到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将其功能转换为区分同一物之上各种不同保险利益,使在一物上可多重保险而并不构成复保险,再到20世纪诞生的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更强调保险的补偿作用,但归根结底,保险利益解决的是投保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何人有权投保,何人有资格成为被保险人,只能以保险利益作为衡量标准。
现代各国保险立法均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即只有对保险标的物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资格,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三)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首先是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保险利益,就一般合同理论而言,欠缺标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故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不可没有。
其次是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超过部分应当无效。
再次,在保险期间丧失保险利益,如属于全部丧失,保险合同全部解除,如属于部分丧失,保险合同部分解除。
最后,限制保险补偿金额。
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补偿金额不能越过原有利益,被保险人不可因投保而得到额外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理论分析现代各国立法及判例无一例外地对保险利益予以肯定。
主要的立法体例有两种:一种是概括主义立法体例,主要是英美法系、我国等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规定,当一个人对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因为可保财产完好无损或如期到达而受益或因为这些财产的灭失损坏或被扣押而利益上受到损失,或因之而负有赔偿责任,则此人对该项海上冒险活动就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利益不给予充分说明,只能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保险利益给予分析。
另一种是列举主义立法体例,但由于此种体例弊端明显,过于繁琐,已为很多国家(一)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