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应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中树立权威
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重项决策权的再思考

( 1 三 虚为 问题 : 当前 , 每年 一 除 听取 并审议 “ 府 两 院” 的』 一 内容表 述 大 同小 异 的 程序 性 的 论 、 定过 像 全国 人大讨 论 决定 决 程那 样 的在本 行政 区域 内的某 一
一
个代表 ”重要 思 想 的高 度 , 一步认 识 人大 及 其常 委会 依法 行 进
政 府工 作 的领导 同志习惯 于 传 常 委会 依法 行使 重大 事 项决 定} 又 不 习惯 的状 态 。每 当遇 到 重 。 策 、 府执 行或 党 委 、 府联 台 政 政 式 , 人 大及 其常 委会 的重 大 李 把 处 于 十 分 尴 尬 的 境 地 另 一 方 面 误地 认 为 , 大 事项 由党 委决 第 重 或 者怕 行使 重大 事项 决 定权 被t 自身就缺 乏 依法 行使 重 大事项
一
定 多数 比较原 则 ,可操 作 性较 难 ,同时人 大对 决议 、 定执 行 决
必要 的制 约 反馈 机制 : 样 , 这 地
起来 也在 行使 重 大事 项决 定权 , 处于 一种 例行 公 事 的虚为 状态 ,
基 本方 略 的实施 和 政治 体制 改革 的推进 , 国宪法 和法 律赋 予 我 人大 及其 常委 会 的职权 必将 逐 步行 使到 位 , 目前 “ 委决 策 将 党
( ) 为 问 题 。县 级 以 上 地 - 不
有 2 0多 年 ,长期 以来形 成 的 “
殊 不 知 , 样做 的结 果 是使 人 大常 委会 成 了借助 力 量 , 了 不 这 管 该 管 的事 情 ,影 响 了地方 国家权 力机 关 的尊 严和 权威 ?
定 势在 一些 人 的头 脑 中仍然 根
代表 大会 制 度的重 要 内容 , 人 民当家 作 主 、 是 依法 管理 国家事 务 的具 体 体现 。地方 人 大及 其常 委会 讨论 ,决定 重 大事 项 , 有
对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关问题的思考

或领导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举的权力。在上述所有职
权 中 ,重 大 事 项 的决 定 权 是 凸 显 人 大 常委 会 权 力 机 关 地 位 的
该 依 法 切 实 行 使 好其 决 定 权 , 以保 证 法 律 的有 效 实 施 。 1 本 行 政 区 域 内带 有 全 局 性 、 远 性 、 本 性 的事 项 . 2 长 根
.
K yw r s M j se ;r c l o ec eS s m o c ry e od : a rsusPi i e f xr s;yt f eui oi np e i e s t
地 方 人 大 常委 会 是 本 级 人 民代 表 大 会 闭会 期 间 行 使 地 方 国家 权 力 的机 关 , 本 级 国家 权 力 机 关 的 组 成 部 分 , 职 权 是 是 其 由宪 法 和 地方 组 织 法 及 相关 法 律 规 定 的 。根 据 我 国 宪法 和法 律 的规定 , 县级 以上 各 级 人 大 常 委会 享 有 以下 职 权 : 大事 项 重 的 决 定 权 、 事任 免 权 、 督 权 制 定 地 方 性 法规 的权 利 和主 持e n j se l lipr n lT eeec eodsrtnne e urnedcr i u co sna , h c o i us a a oa to .h ri ceo edob aat ean i i l h r t d d o ma rs i p y lm t r e x s fi i t g e t
职权 , 因此 , 理论上对重大事项 的界定 以及决定权行使的原 从 则进行探讨 ,对于地方各级 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职权进
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问题与对策

职权 。 往往只是上 行下效 , 主 动 性 不 强 。 就 拿 行 使 重 大
事项决定权 来说 , 如国家五年规划在人代会 上通过 , 地 方 五 年 规 划 也 就 在 人 代 会 上 通 过 。 一 旦 出 现 地 方 特 色 的 重 大 事 项 , 上 级 人 大 没 有 先 例 , 下 面 就 有 可 能 被 忽 略 。 比 方说 , 地 方 经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一 些单 项 规 划 , 如 义 务 教 育 规 划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总体 规 划 、 生 态 文 明建 设 规 划 , 如 此 等 等 发 展 规 划 都 应 属 于 重 大事项 , 应 由 同级 人 大 或 其 常 委 会 来 议 事 决 策 , 行使 重 大事项决定权 。 人 大 意 识 有 待 提 升 一 般 认 为 重 大 事 项 由 党 委 决 策 就行 , 而忽视人大决 定 , 对 人 大 作 为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人 大 意 识 认识 不 足 . 视 人大 权 力 为“ 橡 皮 图章 ” 。殊 不 知 。 在 我 国的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制度 下 。 各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是代
以 及 实 施 意 见 等 。 三 是 民 意 性 原 则 。 关 乎 区 域 内 广 大 人 民群 众 切 身利 益 , 或 广 大人 民群 众 普遍 关注 和 诉 求 的事 项 。四 是 主 动 性 原 则 。设 置 兜 底 条 款 ,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只 要 认 为有 必 要 , 就 可 以行使 重 大事 项 决定 权 。
折 不 扣地 执 行 , 各 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要 对 有 关 机 关 贯 彻 落 实 人 大及 其 常 委 会 的 决议 、 决 定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监 督 问
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点思考

性、 根本 性” 也不 尽相 同 。在 实际操作 上, 比较 正确地 把握这 三者 的关系 , 并
体 现 。 的十七 大报 告又 指 出 :要 依 党 “
法 实 行 民主 选 举 、 主决 策 、 民 民主 管
就 是 促进 政 治 、 济 、 会 各 项 事 业 经 社
的健 康稳 定 发 展 , 本 身 就是 重 大事 其
力 度 予 以 保 障 ; 、 威 性 不 够 , 议 意 2权 评
随 着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不 断 深 入
需要 作出决定 .可 以通 过人 大 常
见 的落 实受 到影 响 、 了折 扣 , 评议 打 使
意见 流 于 形 式 。 踪 监 督 未 形 成 有 效 的 跟
贯 彻 ,民主 法治建 设 的不断 向前
指标 ,给整 改工作 带 来 不确 定性 。 因
项 决定 联合发 文 的做法 ,支 持人
大及 其会 常委会 行使 好 重大 事项 决定 权 , 之真 正到 位 。这样 , 使 既
有利 于实 现党对 国家 事务 实行 政
治 领 导 .又 有 利 于 人 大 行 使 决 定
事 项 , 要求政 府及 时提请 审议 。 应
项 。 至 于 监 督 权 , 是 一 种 派 生 性 权 则
非要求 其 同时具备全局 性 、 远性 、 长 根
本性 。 对重大事项 的“ 围” 比较 突出 范 ,
的 问 题 是 , 因法 律 对 重 大 事 项 范 围 内 的 各 项 工 作 的具 体 内 容 ,缺 乏 明 确 界
对 执 照法律 程序作 出决 议 、 定 。 决 针对 题 作 出决定 . 日常工作 问题 、 行 问题 , 人大 不作决 定 。 凡属 行政 党 委 的决 策 ,人 大按 法定 程 序经 管理 工作 中 的事务 , 由政府 决定 。 审议 、 通过后 , 党委 的意 图 与人 将 人 民的意志结 合起 来 . 成 决议 , 二是 对 同一事项 , 大决定 原则 、 形 以 国家 意志 的形式对 全社 会 产生 普
地方人大如何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地方人大如何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摘要]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一方面就如何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成效凸现;另一方面地方人大对该项职权的行使还很不充分、很不到位。
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应从科学界定重大事项、建章立制、规范操作、理顺体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探索。
[关键词]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规范化;法制化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依法行使好这项职权,是实现地方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要求的重要体现;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义深远。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现状1.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从当地实际出发,在实现重大事项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进程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些很好的经验,成效凸现。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选择议案,大大提升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质量。
各级人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围绕“一府两院”的工作、计划,围绕人代会交付审议的议案等等,依法行使决定权,保障和促进了各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跟踪督办,增强了重大决策的办理实效。
重大决定发布后,人大常委会加强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贯彻落实决定的自觉性。
同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
近几年,人大常委会着重关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就业教育、医疗卫生、农村饮水、交通出行、社会治安等等民生问题,较好地解决了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一些实际问题,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关系。
三是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促使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地方人大与党委、政府之间决策权力配置机制探讨

只对党组织和党员有约束力 , 当涉及 国家事务时 , 党 范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将宪法规定的各方面 委 决 策带 有 间 接性 , 只 能面 对 国家 机 关党 组 和 党员 工作概括为政治 、 经济 、 法律 、 科学 、 文化 、 卫生 、 环境 干部 , 而人 大决定则 可直接 面对 国家机 关和全社 和资源保护 、 民政 、 民族等九个方面 , 界定线条仍很 只有 一个 大 致 范 同 , 内容 上 缺乏 实 质性 规 定 , 形 会 。执行方式上 , 党的决策靠思想发动 , 靠党组织的 粗 ,
佳握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权 行 使 过 程 中 地 方 人 大 与 党 委 、 政 府 之 问 决 策 权 力 酉 己 置 机 制 探 讨
口 成 正
重 大 事项 决定 权 是宪 法 和地方 组 织法 赋予 地 方 方 全 局 性重 大 事 项 是 否顺 利 开 展实 施 。笔者 认 为 ,
人大及其常委会 的法定职权 , 它代表着 国家权力机 当前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瓶颈 , 某种 关的地位 , 体现国家权力机关 的权威 , 是实现人 民当 程度上源 自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党委 、 政府决策权力 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 是人 民民主的重要体现。然而, 运 行 机制 尚未 制度 化 、 科 学 化的缘 故 。
是人大 , 对重大事项的决定 、 决策 , 都有严格 的程序 决策权 的前提。然而 , 由于 目前全 国人大 尚未出台 要求 , 党委是集体领导 、 民主集中 、 个别酝酿 、 会议决 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的相关法律 , 宪法和地方 定, 人 大从议 案 提 出 、 列入议 程 、 初审 、 审议 到表 决通 组 织法对 县级 以上 的地 方各 级人 大行使 决 定权 的规 过, 都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另一方面, 两者又有所区 定 也 比较 原则 , 虽 然制 定 了关 于重 大事 项 的有关 规
界定“重大事项”由谁说了算

界定“重大事项”由谁说了算作者:暂无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12期重大事项界定权理应包含在重大事项决定权中文/武春既然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应自然拥有重大事项界定权。
重大事项界定权理应包含在重大事项决定权中。
这是由于:首先,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界定权符合法律精神。
重大事项总是要界定的,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表明重大事项界定权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但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界定权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精神。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界定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性质,是人民主权的直接体现,其实质就是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其次,重大事项界定权由其他国家机关行使明显不妥。
如重大事项界定权由“一府一委两院”行使,那么,对某一事项,只有“一府一委两院”界定为重大事项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讨论、决定,如果“一府两院”界定为不是重大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就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说就不能讨论、决定。
这样,就形成了“一府一委两院”想让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讨论、决定,不想让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不能讨论、决定的状况。
这显然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极不相称。
再者,重大事项界定也不是党的法定职责。
坚持党的领导是必须的,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宪法等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政权而不是代替国家机关行使权力,重大事项界定也不是中国共产党的法定职责。
界定重大事项应该依法依规进行文/崔厚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但是,哪些事项属于重大事项范围,有谁界定,如何界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究其原因,主要由于重大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不同时期,其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
因此,由法律来明确界定“重大事项”由谁说了算,显然不太现实。
如何界定重大事项,应坚持以下三个必须。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克服“四多四少”

是界定 范围, 不 模 糊 。 宪法 和
项, 对 人 大 常 委会 的 决 议 、 决 定 执 行 不 力或拒 不 执行 的 . 可 以运 用质 询、 特 定 问 题 调查 、 罢免 等 刚性 手 段, 切 实保 障权 力 机关 决定 的贯彻
而不 见 。 不 能及 时 纳 入人 大 审 议 决 定
四是 要 不 断 提 高 讨 论 决 定 重 大 事项 的议 决水 平 。 行 使 好重 大事 项 决定 权 . 对 人 大 常委 会 和机关 自 身建 设 提 出了更 高 的要求 。 一方 面 要 加强 学 习 , 认 真学 习 政治 、 经济 、 法律 、 科 技知 识 和与 人 大行 使职 权 相 关 的业务 知识 , 努 力 提高 法律 意 识 和政 策水 平 。另一 方 面 , 要进 一 步优 化 组成 人员 知识 、 能力 和年 龄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要克服 “ 四多四少’ ’
口 文 / 吴 振 涛 杨 为 民
讨论 、 决定 本 行 政 区域 内 的重 大 事项 , 是 宪 法 和法 律 赋 予人 大 及 其 常 委会 的 一项 重 要 职权 . 是人 民 当家 作 主、 管 理 国家 事务 的根 本体 现 。但 笔 者 在实 践 中发 现 . 地 方 人大 常 委 会 在 行 使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权 时 ,还 存 在 着 “ 四多 四少 ” 现象 . 即程 序性 问题 决 定 的多 , 实 质 性 问 题 决 定 的少 : 被 动 决 定的多 , 主动决定 的少 : 讲 高 票 通 过
查、 有反馈 、 有 处 置 等 相 协 调 的督 促机 制 ,综 合运 用 各种 监督 手 段 ,
切 实保 障人 大作 出的决 议 、 决定 得 以落 实 。要 及 时做好 决 议 、 决定 的 交 办 工 作 ,建 立 落 实 情 况 汇 报 制 度, 督促 “ 一府 两 院 ” 按规 定 的 时限 向人 大 常 委 会 报 告 执 行 或 办 理 情 况 。要组 织检 查 和视 察 , 及 时 了解 掌握 实施 情 况 , 总结经验 , 发 现 问 题, 纠正 错误 : 遇 到 困难 。 给 予 支 持, 从而保证人大决议 、 决定 的 贯 彻 执 行 。要落 实 责任 追究 制 度 , 不 面 : Nhomakorabea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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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应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中树立权威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这项职权的行使状况如何,不仅事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能否依法得到有效发挥,而且直接关联着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该行政区域内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口碑,以及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控制能力和影响力。
同时,由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相对于其它“三权”而言,更具有根本性,再加之实践中这项职权行使上普遍存在滞后的现象,因此,研究和探索在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如何与时俱进,充分而有效地行使好这项职权,不断增强地方人大的权威这一问题,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了。
一多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来,地方各级人大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并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进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艰苦的努力。
人们欣喜地看到与之紧紧相伴随的是地方各级人大的作用得到比较充分的发挥,权威日渐增强。
具体表现为:一是适时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的重大事项,有力地促进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层层贯彻实施,维护了一方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二是适时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围绕发展第一要务,研究解决了一批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适时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关注民生,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督促落实了一批人民群众反应强烈、迫切要求解决、事关其根本利益的问题。
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地方各级人大摸着石头过河,积极探索依法行使决定权的路子,在尊重和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正确处理好与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关系、科学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行为诸方面,也都积累了许多可资借鉴和值得推广的经验。
同时,应该清醒地看到,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中客观存在的差距与不足,“不作为”、“难作为”、“滥作为”、“不规范”的现象还较多存在。
具体表现为:一是有些地方人大未能切实履行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思想上不思进取,行动上习惯于旧的政治体制下的“党委决定把关、政府贯彻执行、人大监督支持”的传统做法,甚至怕搞僵关系、得罪他人、影响工作,因而考虑“不越权”多,考虑“失职”少。
即使每年都作出的一些决议、决定,如代表大会批准各项报告的决议,常委会批准财政决算及预算部分变更的决议,召开代表大会的决定等,也都是例行公事,多为程序性、公式化的,毫无创制可言;二是有些地方人大思想上虽然欲有为、有威,但实践中却往往顾虑重重,掣肘多多。
地方党委直接决策后交国家机关执行,包办代替现象时有发生;党委、政府联合发文,党政不分的情况屡见不鲜;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习惯或者不愿意将一些本应由同级权力机关决定的重大事项提交讨论决定的现象则比比皆是。
再加之至今国家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来科学界定和合理划分各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层次、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客观上也造成了地方人大难以行使这一职权;三是有些地方人大不能准确把握和正确使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不珍惜手中人民授予的权力,甚至漠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出了一些本不应该作出、甚至有悖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法律法规的决议、决定。
如有的基层人大尤其乡镇人大,行使决定权多与收费、集资相关,使名目繁多、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甚至劳民伤财的集资收费、政绩工程得以“合法化”,这实在是影响权力机关威信的不明智之举;四是地方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不规范的现象,随意性较大。
首先是事前,对是不是重大事项,认识难统一,界定无尺度,议题选择有难度;其次是事中,操作程序失范。
譬如调研论证怎样进行,讨论审议如何组织,表决通过的方式由谁定夺,决议决定的内容以及公布的媒介是否统一确定等;再次是事后,对决议决定的组织实施情况如何监督,怎样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跟踪督办、信息反馈制度以及构建必要的制约、制衡机制等,都亟待作出统一规范。
上述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人大决定权的虚置、转移和人大权威的弱化,若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势必影响到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各项职权的全面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势必受到侵害和挑衅。
二地方人大怎样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中不断增强权威呢?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探索,并不断开拓、创新,日积跬步,必定能致千里。
要从解决思想认识入手,进一步提高对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意义的认识,确立起新时期人大工作的权威观,打牢决定权行使的思想基石。
地方人大要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中真正树立权威,在思想上,必须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到位:首先,要清醒地看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权,具有法定性。
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决策,其本质是代表本行政区域的人民管理地方国家事务。
人大决定权行使不到位,从根本上说就是宪法规定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没有落实到位。
“有权不用”,也是一种违宪违法行为。
其次,要认清决定权在地方人大各项职权中的核心地位。
它最能体现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特征,反映了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性质,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体现。
立法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则不具备这一特性和地位。
立法权,由于其对行使主体、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因而它不具有普遍性,说到底它也是一种决定权,只不过不是针对一些具体的事项,而是针对某一类社会行为、社会关系而已;任免权,是决定权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是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自己信任的人,只是对人而不对事罢了;监督权,则是保证决定权实施的一项派生性权力,离开了决定权,监督权也就失去了依据和目标。
其三,尤其要确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以时不我待的精神,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积极地而不是消极地、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去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主动的意思就是不能等党委来分配,政府来汇报,人大再附和。
认准了的重大事项,人大要主动列入决定范畴,主动进行调查论证,主动组织讨论审议,适时作出决定。
积极的意思就是要大胆摒弃私心杂念,敢于冲破重重阻碍,凡是与宪法和法律规定不相悖、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事关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千方百计地去关注,去推动,去督促落实。
“有权不等于有威”,“有为才能有位”,“有为才能有威”!认真的意思就是慎重用权,既不不作为,也不乱作为,而是依法作好为。
做到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既不失职,也不越权;既不能让法定的职权闲置和转移,也不能滥用权力。
当前,尤其要注意厘清两个关系:一是外部上,要正确区分和处理好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同级党委决策权的关系,与同级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作出决定的关系等;二是内部上,要正确区分和处理好人大讨论和决定的关系,凡是属职权范围内的涉及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重大事项,都应认真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除此之外,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性事项,人大可以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毋需作出决议、决定。
只有上述两个方面的关系处理得当,决定权的行使才能有效避免“以党代权”、“以政代权”和“以权代政”现象的出现。
要以规范行权行为和完善相关制度为重点,准确把握和运用好行权的重大原则和科学方法,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努力构建决定权行使的科学机制。
重大事项决定权要得到有效行使、规范运作,影响和制衡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从人大自身来说,笔者认为最要紧的还是把握和运用好行权的重大原则和科学方法。
首先,要坚持紧紧依靠同级党委依法领导的原则。
人大要把党委提出的、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建议,及时确定为重大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和意图变成国家意志,并带头贯彻执行;人大欲对某项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前,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并征得同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积极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依法履行职责和按章办事,带头努力实现党的主张和意图。
其次,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
由于目前我们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实践中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加之人大自身组织机构和人员素质的现状还不能与之适应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如何有效行使决定权仍是当前地方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
近期要完全扭转这一状况,既不可能,也不现实。
有鉴于此,现实的选择应该是突出行权重点。
即对事关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重大事项,要牢牢抓在手上,大胆行使决定权,做到少而精、细而实、出实效,并务求事半功倍。
除此以外,则要量力而行,实事求是,避免事倍功半。
第三,要坚持依法行权的原则。
“法严纲正,行必规焉”。
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和工作制度作保障。
一是重大事项的内容、范围界定要科学,合乎法律。
地方人大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及时准确地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加以界定、归纳,总结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并制定出相应规定,为行使决定权创造前提条件。
二是行使决定权的形式要适宜,合乎法律。
在行使决定权时,地方人大要主动研究和规范行权的形式,明确规定在讨论决定何类、何种重大事项时,必经采取何种决定形式,而不能笼而统之。
如哪些可以引进听证机制,哪些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等,都应作出比较翔实的、适宜的规定。
三是行使决定权的程序要规范,合乎法律。
决定权行使的过程,是一个民主决策的过程,其必然需要有严格的程序作保证,下列五个程序应是必经操作程序:一是重大事项所涉及的议题确定;二是调查、研究、论证该事项的重要程度;三是提交会议认真组织审议、讨论;四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五是公布决议、决定,组织实施。
第四,要坚持务求实效的原则。
“决必有行,行必有果”,这是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的出发点,也是行使决定权的归宿。
因此,决议、决定一经作出后,最关键的就是要认真组织实施和落实。
落实得好,是对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确认和尊重,同时又能塑造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树立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
不求实效,空谈议论,不仅不利于行使决定权,而且也有损于国家权力机关形象。
为此,一要建立健全检查、督促制度。
可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视察、跟踪检查等手段,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力度,狠抓落实。
二是要完善制约手段,解决规避执行的问题。
必要时,可通过采取必要的措施,如采用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质询等刚性监督手段,增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效果,保证决议、决定的有效执行,维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以改善和提高地方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突破口,综合运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进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