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如何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2

地方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多年来地方人大工作实践表明,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其它职权行使情况比相对滞后,在理论和实践中,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存在诸多薄弱环节,既有认识上的“误区”,也有工作上的“盲区”。
针对面临的种种问题,势必要走“提高思想认识+正确处理关系+科学界定范围+依法规范程序+保障监督实施”之路,多管齐下方能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履行好、落实好,为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为此,笔者围绕这一主题试作初浅分析和探讨。
一、地方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的现状分析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够充分,主要表现为“四多四少”的现象: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职权行使得多,法律原则规定或未明确规定的职权行使得较少,除每年一次的人代会作出几个年年类同、内容表述大同小异的程序性“决议”外,极少或根本没有讨论、决定过涉及主导产业规划及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某一具体重大事项;二是作出的决议决定比较原则的多,缺少实质性内容和规范性、制约性条款,而突出重点、有针对性、抓住要害的较少;三是被动行使的多,而主动决定的较少;四是作出的决议决定相对较多,而督促落实的相对较少,后续跟踪监督不够,监督的方式比较单一、举措也不够创新。
结合这些现状,追溯影响和制约重大事项决定权充分有效行使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二,地方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关于认识上的“误区”问题由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时间不长,长期以来形成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思维定势影响根深蒂固,一些领导干部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政府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缺乏应有的正确认识。
对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关问题的思考

或领导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举的权力。在上述所有职
权 中 ,重 大 事 项 的决 定 权 是 凸 显 人 大 常委 会 权 力 机 关 地 位 的
该 依 法 切 实 行 使 好其 决 定 权 , 以保 证 法 律 的有 效 实 施 。 1 本 行 政 区 域 内带 有 全 局 性 、 远 性 、 本 性 的事 项 . 2 长 根
.
K yw r s M j se ;r c l o ec eS s m o c ry e od : a rsusPi i e f xr s;yt f eui oi np e i e s t
地 方 人 大 常委 会 是 本 级 人 民代 表 大 会 闭会 期 间 行 使 地 方 国家 权 力 的机 关 , 本 级 国家 权 力 机 关 的 组 成 部 分 , 职 权 是 是 其 由宪 法 和 地方 组 织 法 及 相关 法 律 规 定 的 。根 据 我 国 宪法 和法 律 的规定 , 县级 以上 各 级 人 大 常 委会 享 有 以下 职 权 : 大事 项 重 的 决 定 权 、 事任 免 权 、 督 权 制 定 地 方 性 法规 的权 利 和主 持e n j se l lipr n lT eeec eodsrtnne e urnedcr i u co sna , h c o i us a a oa to .h ri ceo edob aat ean i i l h r t d d o ma rs i p y lm t r e x s fi i t g e t
职权 , 因此 , 理论上对重大事项 的界定 以及决定权行使的原 从 则进行探讨 ,对于地方各级 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职权进
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问题与对策

职权 。 往往只是上 行下效 , 主 动 性 不 强 。 就 拿 行 使 重 大
事项决定权 来说 , 如国家五年规划在人代会 上通过 , 地 方 五 年 规 划 也 就 在 人 代 会 上 通 过 。 一 旦 出 现 地 方 特 色 的 重 大 事 项 , 上 级 人 大 没 有 先 例 , 下 面 就 有 可 能 被 忽 略 。 比 方说 , 地 方 经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一 些单 项 规 划 , 如 义 务 教 育 规 划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总体 规 划 、 生 态 文 明建 设 规 划 , 如 此 等 等 发 展 规 划 都 应 属 于 重 大事项 , 应 由 同级 人 大 或 其 常 委 会 来 议 事 决 策 , 行使 重 大事项决定权 。 人 大 意 识 有 待 提 升 一 般 认 为 重 大 事 项 由 党 委 决 策 就行 , 而忽视人大决 定 , 对 人 大 作 为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人 大 意 识 认识 不 足 . 视 人大 权 力 为“ 橡 皮 图章 ” 。殊 不 知 。 在 我 国的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制度 下 。 各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是代
以 及 实 施 意 见 等 。 三 是 民 意 性 原 则 。 关 乎 区 域 内 广 大 人 民群 众 切 身利 益 , 或 广 大人 民群 众 普遍 关注 和 诉 求 的事 项 。四 是 主 动 性 原 则 。设 置 兜 底 条 款 ,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只 要 认 为有 必 要 , 就 可 以行使 重 大事 项 决定 权 。
折 不 扣地 执 行 , 各 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要 对 有 关 机 关 贯 彻 落 实 人 大及 其 常 委 会 的 决议 、 决 定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监 督 问
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点思考

性、 根本 性” 也不 尽相 同 。在 实际操作 上, 比较 正确地 把握这 三者 的关系 , 并
体 现 。 的十七 大报 告又 指 出 :要 依 党 “
法 实 行 民主 选 举 、 主决 策 、 民 民主 管
就 是 促进 政 治 、 济 、 会 各 项 事 业 经 社
的健 康稳 定 发 展 , 本 身 就是 重 大事 其
力 度 予 以 保 障 ; 、 威 性 不 够 , 议 意 2权 评
随 着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不 断 深 入
需要 作出决定 .可 以通 过人 大 常
见 的落 实受 到影 响 、 了折 扣 , 评议 打 使
意见 流 于 形 式 。 踪 监 督 未 形 成 有 效 的 跟
贯 彻 ,民主 法治建 设 的不断 向前
指标 ,给整 改工作 带 来 不确 定性 。 因
项 决定 联合发 文 的做法 ,支 持人
大及 其会 常委会 行使 好 重大 事项 决定 权 , 之真 正到 位 。这样 , 使 既
有利 于实 现党对 国家 事务 实行 政
治 领 导 .又 有 利 于 人 大 行 使 决 定
事 项 , 要求政 府及 时提请 审议 。 应
项 。 至 于 监 督 权 , 是 一 种 派 生 性 权 则
非要求 其 同时具备全局 性 、 远性 、 长 根
本性 。 对重大事项 的“ 围” 比较 突出 范 ,
的 问 题 是 , 因法 律 对 重 大 事 项 范 围 内 的 各 项 工 作 的具 体 内 容 ,缺 乏 明 确 界
对 执 照法律 程序作 出决 议 、 定 。 决 针对 题 作 出决定 . 日常工作 问题 、 行 问题 , 人大 不作决 定 。 凡属 行政 党 委 的决 策 ,人 大按 法定 程 序经 管理 工作 中 的事务 , 由政府 决定 。 审议 、 通过后 , 党委 的意 图 与人 将 人 民的意志结 合起 来 . 成 决议 , 二是 对 同一事项 , 大决定 原则 、 形 以 国家 意志 的形式对 全社 会 产生 普
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思考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思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从各地实践情况来看,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相对于监督权、任免权的行使仍然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集中表现在对人大决定权认识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动性;内容不具体,工作缺乏操作性;关系未理顺,工作缺乏实效性。
对此,笔者提出一些肤浅的认识。
从“两个方面”深化认识,明确行使职权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意义和行权原则,是有效行使这项职权的必要前提。
应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深化认识。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特有的重要职权。
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其重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党的主张只有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才具有普遍约束力。
党委的意图在变为国家意志的过程中,由于人大常委会的补充和制约,不但能够更加符合实际和民意,而且能够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的群众基础,同时,党委的主张、意图一旦变为国家意志,就有了国家政权组织的依托,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就能够更顺利、更有效地贯彻实施。
二是有利于依法治国。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实行党政分开,政党不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可以有效避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
三是有利于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不但有利于党委的意图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的领导,而且有利于监督制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确保政府工作不偏离正确方向,保证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为纳入法律规范。
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地方人大与党委、政府之间决策权力配置机制探讨

只对党组织和党员有约束力 , 当涉及 国家事务时 , 党 范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将宪法规定的各方面 委 决 策带 有 间 接性 , 只 能面 对 国家 机 关党 组 和 党员 工作概括为政治 、 经济 、 法律 、 科学 、 文化 、 卫生 、 环境 干部 , 而人 大决定则 可直接 面对 国家机 关和全社 和资源保护 、 民政 、 民族等九个方面 , 界定线条仍很 只有 一个 大 致 范 同 , 内容 上 缺乏 实 质性 规 定 , 形 会 。执行方式上 , 党的决策靠思想发动 , 靠党组织的 粗 ,
佳握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权 行 使 过 程 中 地 方 人 大 与 党 委 、 政 府 之 问 决 策 权 力 酉 己 置 机 制 探 讨
口 成 正
重 大 事项 决定 权 是宪 法 和地方 组 织法 赋予 地 方 方 全 局 性重 大 事 项 是 否顺 利 开 展实 施 。笔者 认 为 ,
人大及其常委会 的法定职权 , 它代表着 国家权力机 当前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瓶颈 , 某种 关的地位 , 体现国家权力机关 的权威 , 是实现人 民当 程度上源 自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党委 、 政府决策权力 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 是人 民民主的重要体现。然而, 运 行 机制 尚未 制度 化 、 科 学 化的缘 故 。
是人大 , 对重大事项的决定 、 决策 , 都有严格 的程序 决策权 的前提。然而 , 由于 目前全 国人大 尚未出台 要求 , 党委是集体领导 、 民主集中 、 个别酝酿 、 会议决 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的相关法律 , 宪法和地方 定, 人 大从议 案 提 出 、 列入议 程 、 初审 、 审议 到表 决通 组 织法对 县级 以上 的地 方各 级人 大行使 决 定权 的规 过, 都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另一方面, 两者又有所区 定 也 比较 原则 , 虽 然制 定 了关 于重 大事 项 的有关 规
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机制

程序缺 失: 重大事项决定权” “ 的 另 一种考察视角
一
、
大事项案 的提请审议 时间等内容作了规定 。当然 ,
作 为议案 的一种 , 遵循一般 的议事规则也是理所当 然之事 ; 但是与其他议案相 比, 关于重大事项 的议案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 通常与人民生活的具体事项有着更为直接 的关联 , , 项决定权的程序都没有作具体规定 , 相关 的程序主 由此往往也会产生更大的争议性例 令相关的讨论和
除了遵循一般的议事规 要体现在各地制定的地方法规 中, 中许多地方都 决定更加难以推进。因此 , 其 还有必要考虑引人一些有助于消弭对抗情 制定 了专门的“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另外还有 则之外 , ,
充分化减争议的具体程序。如果重大事项的讨 部分程序参照该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这些 绪 、 势必能将大量的社 构成了重大事项决定权在程序方面的基本规范内容。 论和决定程序能体现出这一点 ,
出决议 决定” 的事项具体化为 1 项( l 包括兜底条款 , 的关键并不在于事先将具体的“ 重大事项” 一一罗列 下同)将“ , 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大常委会 ( 这是不能也不应罗列穷尽的 )而是在于有一个适 ,
一
4 一 《 大研 究)0 1 笫 1期 ( 人 21年 1 总第29 3 期)
决定内容抽象空洞的多, 具体指向的少” 。造成这 具体化 , 犯 I 倒不如换一个角度 , 从程序方面对其规范化
一
状况的因素有很多 , 就规范层面而言 , 最广为诟病 并进而加以保障, 即在代议民主的框架内, 将某一具 的就是 “ 重大事项” 作为一个概念, 在宪法和法律上 体事项是否“ 重大” 由常委会进行判断 , 交 在程序上
略论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讨 论 、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政 决
治、 经济 、 育 、 学 、 教 科 文化 、 生 、 源保 护 、 卫 资 民政 、
民 族 等 工 作 的 重 大 事 项 。究 竟 什 么 是 地 方 人 大 常 ” 委 会 决 定 的 重 大 事 项 ? 法 律 未 有 定 论 。 由 于 我 国 幅员 辽 阔 , 地 情 况 不 一 , 为 国 家 法 律 规 范 只 能 各 作
机 关 。决 定 权 行 使 不 好 , 使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形 象 将
尤 其是一些领 导 干部 对宪 法 和法 律规 定 的地 方 人
大 常 委 会 “ 论 、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各 方 面 工 作 的 讨 决 重 大 事 项 ” “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是 地 方 各 级 国家 权 、地
和作 用严重 受损 。因此 , 地方人 大常委 会必 须从 坚 持 和完 善我 国根本政治 制度 的高度 , 贯彻 落实 中 从 国特色社会 主义理论 和科 学发展 观 的高度 , 增 强 从
作 者 简 介 : 许 卫林 (9 8 ) 男 , 苏 江 都 人 , 16一 , 江 中共 江 都 市 委 党 校 高 级 讲 师 , 要 研 究方 向 为 宪 法 学 和 行 政 法 学 。 主
力 机 关 的 执 行 机 关 ” 地 方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与 本 级 ,
方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重 要 职 权 之 一 。 宪 法 第 14条 规 0 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讨 论 、 定 本 行 政 区域 内 各 方 面 工 作 的 重 大 事 项 。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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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如何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摘要]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一方面就如何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成效凸现;另一方面地方人大对该项职权的行使还很不充分、很不到位。
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应从科学界定重大事项、建章立制、规范操作、理顺体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探索。
[关键词]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规范化;法制化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依法行使好这项职权,是实现地方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要求的重要体现;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义深远。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现状1.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从当地实际出发,在实现重大事项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进程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些很好的经验,成效凸现。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选择议案,大大提升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质量。
各级人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围绕“一府两院”的工作、计划,围绕人代会交付审议的议案等等,依法行使决定权,保障和促进了各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跟踪督办,增强了重大决策的办理实效。
重大决定发布后,人大常委会加强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贯彻落实决定的自觉性。
同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
近几年,人大常委会着重关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就业教育、医疗卫生、农村饮水、交通出行、社会治安等等民生问题,较好地解决了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一些实际问题,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关系。
三是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促使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先后制定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譬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2月颁布实施了《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在广东省率先进行立法规范的尝试。
2009年10月15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毋容置疑,相关规定或办法的出台为人大决定权的落实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实现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2.由于各方面原因的存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还很不充分、很不到位,离“有为人大、民生人大、活力人大”的目标和要求仍相距甚远。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表现为: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难为[1]。
《宪法》第104条和地方组织法第44条虽然对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规定得比较原则,内容上缺乏实质性的规定;操作性差,形式上缺乏程序性的规定,故在实际操作中有一种无从下手的“难为”之感。
二是自身思想认识不到位——少为。
一些地方人大既想切实履行好决定权,又顾虑重重:一怕与党委有争权之嫌;二怕与政府有分权之疑;三怕自身有越权之虑。
对于什么是重大事项,其标准是什么,范围如何界定,由谁界定等问题,似乎在理论上说不清、在实践中道不明。
因而往往形成优柔寡断的“少为”局面。
三是深受传统决策模式的影响—不为。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了重大事项由“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决策模式,人大仅仅被视为“一府两院”的监督机关;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对人大行使决定权之事,在认识和实践上也存在既认可又不习惯的情形,每遇大事,多实行党委、政府联合决策或党委决定、政府执行,规避人大作为。
故人大决定几成一厢情愿或多此一举,因此往往以“不为”了之。
四是例行公事、不思进取——泛为。
社会上普遍将人大看做监督机关,而不是权力机关。
实践中,人大也常常忽视决定权。
部分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就是走走过场、做做形式。
其所决定的重大事项几乎都是对每年一度的人代会的报告的决议,有的地方甚至形成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程式文本,除了时间、届次不同外,内容和表述大同小异。
这种“泛为”式的决议,其直接后果就是执行机关难执行,权力机关难督办。
五是越权任意决定——滥为。
少数地方人大接受地方政府的求助,对本不该属于人大决定的如拆迁开发、旧城改造、筹措资金等等事项任意决定,不仅影响权力机关的威信,且事倍功半的教训也不少。
二、如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现状与宪法、法律的规定及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值得引起重视和进一步探索。
针对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我们认为要更好地履行好重大事项决定职能,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加强:(一)科学界定和正确把握重大事项的标准和范围是前提长期以来,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界定和规范问题,在“一府两院”和人大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究竟哪些才属“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呢?我们认为,“重大事项”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
一方面,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重大事项可以是确定的,它一般指的是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要事项,具有合法性、国家性和重大性特征[2];另一方面,具体到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又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过程中,要善于把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与本地区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有针对性地进行具体界定和灵活把握,及时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问题,根据该事项的性质,影响范围和重要程度,审时度势,做出科学的判断。
只有科学界定和正确把握重大事项的标准和范围,才能保证人大常委会能够依法、及时、适度地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做到在正确处理好党委领导、人大决定和政府依法行政的关系的基础上,该用的权力坚决用好,不该滥用的绝不滥用,依法履职,科学用权,对重大事项及时做出正确决定。
(二)建章立制、规范操作是条件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一个民主决策的过程,必须有严格的程序约束,这是行使决定权的必备条件。
加强程序设计和程序保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范化和程序化,是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也是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途径。
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和工作制度作保障。
如《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的正式实施,就是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发扬人民民主方面的具体程序。
该《办法》体现了三大亮点,[3]一是将《宪法》和《组织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其次是怎么去决定重大事项,从程序上进行了设计;第三就是强化了责任,“决定以后,政府应该怎么去行使这个决定”做了详细的规定。
同时,对于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撤销。
由此可见p1.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的关系。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也是实现党关于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5]因此,必须坚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
实践也证明,人大常委会必须主动与党委沟通,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积极地争取党委的支持,才能正确而又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
2.正确处理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与政府行政决定权的关系,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大的执行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政府负责贯彻执行,这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一大特点。
因此,一方面各级政府应当尊重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并贯彻执行好已作出的决议决定。
另一方面,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尊重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不能越俎代疱干预政府工作,去管那些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
(四)监督和决定相结合是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
将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结合起来,有助于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重大事项决定后,如何贯彻执行并取得实效,这既是行使决定权的出发点,也是最后归宿。
而要确保所作决议、决定得以实施,则必须要有规范的督办制度来督查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要有必要的制约手段来解决规避问题,对决议、决定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要采取措施加以严肃纠正和处理,维护地方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实践中,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的行使与监督权的行使是分不开的。
一方面,通过执法检查、视察等监督方式,能够发现一些重大事项,使人大常委会有针对性地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的报告,并作出相关的决议决定,从而大大提高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的主动权。
另一方面,监督权的行使,能够加强对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跟踪督办,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从而切实提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效。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议事能力和履职水平是基础地方人大常委会需要研究、决定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政策性、业务性非常强,因而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综合素质有较高的要求。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高低是能否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础。
因此,要不断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决策重大事项的能力和水平,使其善于抓大事、议大事。
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年龄和能力结构,从根本上提高决策者的素质。
健全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建立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人大干部队伍。
结语“民生大事,人大做主”,这体现了权力来源的本质复原,捍卫了人大的权威和尊严。
[6]如何将其制度化,并铺陈开来,并做得更好,依然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要使人大决定权真正得到尊重,首先就要增强其可操作性,明晰其法律责任,并使之成为常态。
要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关键是人大能够将该管的事情管起来,并能够将该管的事情管理好。
[参考文献][1][4]杨培田.论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news/2004_10/13/1517149015.htm.[2]房德臣.关于县区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若干问题的认识与思考./,2008-9-16.[3]林小昭.广州水电气涨价将由人大来决定.第一财经日报,2010-1-5.[5]卢钟鹤.依法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努力推进地方重大决策民主化法制化.(广东省人大常委主任在中南六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上的发言)中国人大新闻网,2003-11-10.[6]蒋丽丽.“民生大事,人大做主”应是制度常态.中国人大新闻网,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