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2

地方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多年来地方人大工作实践表明,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其它职权行使情况比相对滞后,在理论和实践中,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存在诸多薄弱环节,既有认识上的“误区”,也有工作上的“盲区”。
针对面临的种种问题,势必要走“提高思想认识+正确处理关系+科学界定范围+依法规范程序+保障监督实施”之路,多管齐下方能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履行好、落实好,为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为此,笔者围绕这一主题试作初浅分析和探讨。
一、地方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的现状分析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够充分,主要表现为“四多四少”的现象: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职权行使得多,法律原则规定或未明确规定的职权行使得较少,除每年一次的人代会作出几个年年类同、内容表述大同小异的程序性“决议”外,极少或根本没有讨论、决定过涉及主导产业规划及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某一具体重大事项;二是作出的决议决定比较原则的多,缺少实质性内容和规范性、制约性条款,而突出重点、有针对性、抓住要害的较少;三是被动行使的多,而主动决定的较少;四是作出的决议决定相对较多,而督促落实的相对较少,后续跟踪监督不够,监督的方式比较单一、举措也不够创新。
结合这些现状,追溯影响和制约重大事项决定权充分有效行使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二,地方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关于认识上的“误区”问题由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时间不长,长期以来形成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思维定势影响根深蒂固,一些领导干部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政府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缺乏应有的正确认识。
对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关问题的思考

或领导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举的权力。在上述所有职
权 中 ,重 大 事 项 的决 定 权 是 凸 显 人 大 常委 会 权 力 机 关 地 位 的
该 依 法 切 实 行 使 好其 决 定 权 , 以保 证 法 律 的有 效 实 施 。 1 本 行 政 区 域 内带 有 全 局 性 、 远 性 、 本 性 的事 项 . 2 长 根
.
K yw r s M j se ;r c l o ec eS s m o c ry e od : a rsusPi i e f xr s;yt f eui oi np e i e s t
地 方 人 大 常委 会 是 本 级 人 民代 表 大 会 闭会 期 间 行 使 地 方 国家 权 力 的机 关 , 本 级 国家 权 力 机 关 的 组 成 部 分 , 职 权 是 是 其 由宪 法 和 地方 组 织 法 及 相关 法 律 规 定 的 。根 据 我 国 宪法 和法 律 的规定 , 县级 以上 各 级 人 大 常 委会 享 有 以下 职 权 : 大事 项 重 的 决 定 权 、 事任 免 权 、 督 权 制 定 地 方 性 法规 的权 利 和主 持e n j se l lipr n lT eeec eodsrtnne e urnedcr i u co sna , h c o i us a a oa to .h ri ceo edob aat ean i i l h r t d d o ma rs i p y lm t r e x s fi i t g e t
职权 , 因此 , 理论上对重大事项 的界定 以及决定权行使的原 从 则进行探讨 ,对于地方各级 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职权进
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点思考

性、 根本 性” 也不 尽相 同 。在 实际操作 上, 比较 正确地 把握这 三者 的关系 , 并
体 现 。 的十七 大报 告又 指 出 :要 依 党 “
法 实 行 民主 选 举 、 主决 策 、 民 民主 管
就 是 促进 政 治 、 济 、 会 各 项 事 业 经 社
的健 康稳 定 发 展 , 本 身 就是 重 大事 其
力 度 予 以 保 障 ; 、 威 性 不 够 , 议 意 2权 评
随 着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不 断 深 入
需要 作出决定 .可 以通 过人 大 常
见 的落 实受 到影 响 、 了折 扣 , 评议 打 使
意见 流 于 形 式 。 踪 监 督 未 形 成 有 效 的 跟
贯 彻 ,民主 法治建 设 的不断 向前
指标 ,给整 改工作 带 来 不确 定性 。 因
项 决定 联合发 文 的做法 ,支 持人
大及 其会 常委会 行使 好 重大 事项 决定 权 , 之真 正到 位 。这样 , 使 既
有利 于实 现党对 国家 事务 实行 政
治 领 导 .又 有 利 于 人 大 行 使 决 定
事 项 , 要求政 府及 时提请 审议 。 应
项 。 至 于 监 督 权 , 是 一 种 派 生 性 权 则
非要求 其 同时具备全局 性 、 远性 、 长 根
本性 。 对重大事项 的“ 围” 比较 突出 范 ,
的 问 题 是 , 因法 律 对 重 大 事 项 范 围 内 的 各 项 工 作 的具 体 内 容 ,缺 乏 明 确 界
对 执 照法律 程序作 出决 议 、 定 。 决 针对 题 作 出决定 . 日常工作 问题 、 行 问题 , 人大 不作决 定 。 凡属 行政 党 委 的决 策 ,人 大按 法定 程 序经 管理 工作 中 的事务 , 由政府 决定 。 审议 、 通过后 , 党委 的意 图 与人 将 人 民的意志结 合起 来 . 成 决议 , 二是 对 同一事项 , 大决定 原则 、 形 以 国家 意志 的形式对 全社 会 产生 普
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思考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思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从各地实践情况来看,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相对于监督权、任免权的行使仍然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集中表现在对人大决定权认识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动性;内容不具体,工作缺乏操作性;关系未理顺,工作缺乏实效性。
对此,笔者提出一些肤浅的认识。
从“两个方面”深化认识,明确行使职权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意义和行权原则,是有效行使这项职权的必要前提。
应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深化认识。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特有的重要职权。
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其重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党的主张只有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才具有普遍约束力。
党委的意图在变为国家意志的过程中,由于人大常委会的补充和制约,不但能够更加符合实际和民意,而且能够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的群众基础,同时,党委的主张、意图一旦变为国家意志,就有了国家政权组织的依托,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就能够更顺利、更有效地贯彻实施。
二是有利于依法治国。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实行党政分开,政党不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可以有效避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
三是有利于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不但有利于党委的意图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的领导,而且有利于监督制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确保政府工作不偏离正确方向,保证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为纳入法律规范。
地方人大如何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地方人大如何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摘要]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一方面就如何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成效凸现;另一方面地方人大对该项职权的行使还很不充分、很不到位。
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应从科学界定重大事项、建章立制、规范操作、理顺体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探索。
[关键词]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规范化;法制化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依法行使好这项职权,是实现地方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要求的重要体现;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义深远。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现状1.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从当地实际出发,在实现重大事项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进程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些很好的经验,成效凸现。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选择议案,大大提升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质量。
各级人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围绕“一府两院”的工作、计划,围绕人代会交付审议的议案等等,依法行使决定权,保障和促进了各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跟踪督办,增强了重大决策的办理实效。
重大决定发布后,人大常委会加强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贯彻落实决定的自觉性。
同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
近几年,人大常委会着重关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就业教育、医疗卫生、农村饮水、交通出行、社会治安等等民生问题,较好地解决了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一些实际问题,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关系。
三是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促使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地方人大与党委、政府之间决策权力配置机制探讨

只对党组织和党员有约束力 , 当涉及 国家事务时 , 党 范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将宪法规定的各方面 委 决 策带 有 间 接性 , 只 能面 对 国家 机 关党 组 和 党员 工作概括为政治 、 经济 、 法律 、 科学 、 文化 、 卫生 、 环境 干部 , 而人 大决定则 可直接 面对 国家机 关和全社 和资源保护 、 民政 、 民族等九个方面 , 界定线条仍很 只有 一个 大 致 范 同 , 内容 上 缺乏 实 质性 规 定 , 形 会 。执行方式上 , 党的决策靠思想发动 , 靠党组织的 粗 ,
佳握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权 行 使 过 程 中 地 方 人 大 与 党 委 、 政 府 之 问 决 策 权 力 酉 己 置 机 制 探 讨
口 成 正
重 大 事项 决定 权 是宪 法 和地方 组 织法 赋予 地 方 方 全 局 性重 大 事 项 是 否顺 利 开 展实 施 。笔者 认 为 ,
人大及其常委会 的法定职权 , 它代表着 国家权力机 当前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瓶颈 , 某种 关的地位 , 体现国家权力机关 的权威 , 是实现人 民当 程度上源 自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党委 、 政府决策权力 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 是人 民民主的重要体现。然而, 运 行 机制 尚未 制度 化 、 科 学 化的缘 故 。
是人大 , 对重大事项的决定 、 决策 , 都有严格 的程序 决策权 的前提。然而 , 由于 目前全 国人大 尚未出台 要求 , 党委是集体领导 、 民主集中 、 个别酝酿 、 会议决 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的相关法律 , 宪法和地方 定, 人 大从议 案 提 出 、 列入议 程 、 初审 、 审议 到表 决通 组 织法对 县级 以上 的地 方各 级人 大行使 决 定权 的规 过, 都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另一方面, 两者又有所区 定 也 比较 原则 , 虽 然制 定 了关 于重 大事 项 的有关 规
略论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讨 论 、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政 决
治、 经济 、 育 、 学 、 教 科 文化 、 生 、 源保 护 、 卫 资 民政 、
民 族 等 工 作 的 重 大 事 项 。究 竟 什 么 是 地 方 人 大 常 ” 委 会 决 定 的 重 大 事 项 ? 法 律 未 有 定 论 。 由 于 我 国 幅员 辽 阔 , 地 情 况 不 一 , 为 国 家 法 律 规 范 只 能 各 作
机 关 。决 定 权 行 使 不 好 , 使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形 象 将
尤 其是一些领 导 干部 对宪 法 和法 律规 定 的地 方 人
大 常 委 会 “ 论 、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各 方 面 工 作 的 讨 决 重 大 事 项 ” “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是 地 方 各 级 国家 权 、地
和作 用严重 受损 。因此 , 地方人 大常委 会必 须从 坚 持 和完 善我 国根本政治 制度 的高度 , 贯彻 落实 中 从 国特色社会 主义理论 和科 学发展 观 的高度 , 增 强 从
作 者 简 介 : 许 卫林 (9 8 ) 男 , 苏 江 都 人 , 16一 , 江 中共 江 都 市 委 党 校 高 级 讲 师 , 要 研 究方 向 为 宪 法 学 和 行 政 法 学 。 主
力 机 关 的 执 行 机 关 ” 地 方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与 本 级 ,
方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重 要 职 权 之 一 。 宪 法 第 14条 规 0 定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 讨 论 、 定 本 行 政 区域 内 各 方 面 工 作 的 重 大 事 项 。 决 ”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以几对权力关系为视角

侧重 于对本地 区贯 彻党 的路 威、 加强监督工作 的重 要举措 。作为地方各 级人大及其常 委 荐领导干部 。地方党 委的决策 , 以及某一时期重 大工作任务 , 总体上作 出政治 从 会, 如何使党 的主张变成 国家意志 , 很重要的一点 , 就是在行 线方针政策 , 使决定权时要正确处理好与 “ 三权 ” 的关系, 即决定权与决策 性 、 则 性 、 向性 的决 定 , 常 以党 内 文 件 的形 式 出现 , 本 原 方 通 对
以几对权力关系为视 角
舒 小 庆
( 中共江西省 பைடு நூலகம்党校 , 江西 南 昌 3 0 0 ) 303
[ 摘 要】 决定本行政 区域 内的重大事项是 宪法赋 予地方权 力机 关的一项重要 权力 。行使 决定权必然涉及如何理顺 与地
方党委 的决策权、 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之 间的关 系。取得发 言权、 服从 于决策权、 不越行政权 , 是地方人 大及其常委会 正确行
权、 决定权与发言权 、 决定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一
地区的全体党员领导 干部和党员有约束 力 , 党外 各界人 士 对 和广大人 民群众 , 则是 通过号 召、 明、 说 引导 和影 响去实 现。
、
行使决定权, 要服从于 决策权
“ 对地方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是地方 党委的一项重要 地方权力机关 的决定 , 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 , 照法定程序对 依 职权 ,讨论 、 “ 决定本行政区域 内的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 则 涉及本地 区社会 、 政治生活的有关事务作 出决定 , 把党委 的主 是宪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的一项重要职权。党 的 张同人 民意愿 统一起 来 。 形成 国家 意志, 过颁布地 方性法 通 十七大报告指出: 要坚持党总揽 全局 、 “ 协调 各方的领导核 心 规 , 对本地区一切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以及全体公 民具有普遍 作用 , 提高党科学执政 、 民主执政 、 依法执政水 平, 保证党领导 的约束力 , 以国 家强制力 保证其 实施 。因此 , 是关 系政 并 凡 人 民有效 治理国家 ; 坚持 国家一切 权力属 于人 民, 从各个层 治、 经济 、 文化等方 面的事项 , 于地方 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 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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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依法行使决定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义深远。
依法行使决定权的实践与探索多年以来,地方各级人大从当地实际出发,在实现重大事项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进程中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作用不断凸现。
(一)不断实践规范,保障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保障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地区得到实施的一项重要职权。
多年以来,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计划、财政预算、依法治国方略和科教兴国战略在本地区的实施、国企改革、农业发展、反腐倡廉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重大事项,各自作出了几十项决议、决定,依法规范了一部分行政行为,对保障和促进各地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心系广大群众,促进了事关人民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
多年以来,各级地方人大分别就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耕地保护、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社会治安、扫“黄”打“非”、取缔乱收费等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决定,并认真督促执法机关贯彻实施,较好解决了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一些实际问题,保护了公民的切身利益,进一步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三)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了依法行使决定权的路子。
在依法行使决定权的实践中,虽然各地的认识不同,进展各异,但大致都走过了深入调研、提出决定议案、提请同级党委认可、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交付“一府两院”实施和进行督促检查的“六步棋”。
进入九十年代中后期来,广东等10多个省市人大常委会还作出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使之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初步淌出了一条依法行使决定权的路子。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从目前地方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的现状看,平心而论,一方面是成效凸现,但另一方面显而易见的是还很不到位,其表现和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关法律不完善-难为。
宪法第104条和地方组织法第44条虽然对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规定比较原则,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对具体内容、程序等的明确界定和规范,故在实际操作中总有一种没法下手的“难为”之感,此乃影响此权行使的难点所在。
二是习惯了传统的决策模式-不为。
长期以来,人们对大事往往习惯于“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模式,许多人把人大仅仅看作是“一府两院”的监督机关,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对人大行使决定权之事,在认识和实践上也渐进在一个既认可又不习惯的过程之中,每遇大事,多半采用党委、政府联合决策或党委决定、政府执行的习惯做法,规避了人大作为。
鉴此,人大决定几成一厢情愿或多此一举,故也就往往以“不为”了之。
三是年复一年例行公事-泛为。
每年一度对地方人代会上几个报告的决议,有的地方几乎形成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程式文本,除了时间、届次不同外,内容和表述大同小异。
有的面面俱到,成了大报告的“小报告”;有的原则了又原则,干脆以“同意”、“批准”几个字了事。
这种“泛为”式的决议,实际上是执行机关难执行,权力机关难督办。
四是成了借助力量任意决定-滥为。
有的地方或为了筹措资金、或为了某项工程上马、或为了旧城改造、拆迁开发等等,故借助于人大的权威,登门求助作出相关的决定。
少数地方人大误认为这是人家瞧得起你,应该帮政府“排忧解难”,便不加熟虑地任意决定,成了”头痛医头”、“脚疼医脚”的“救火兵”。
殊不知如此一来,不仅影响权力机关的威信,且事倍功半的教训也并不鲜见。
五是顾虑重重优柔寡断-少为。
一些地方人大对依法行使决定权心情复杂,既想实践又顾虑重重:一怕与党委有争权之嫌;二怕与政府有分权之疑;三怕自身有越权之虑。
觉得何谓重大事项?理论上说不清,工作中道不明,如若“错位”不如“少为”,何必与党委政府争权、分权,还是少谈“决定”、“决议”,多讲“服从”、“服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故往往形成了优柔寡断的少为局面。
进一步强化依法行使决定权的几点思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地方事务的基本形式之一。
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地方组织法第44条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依法、全面、有效、正确地行使决定权,对于保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完善地方人大职能和发挥其应有作用至关重要。
针对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笔者认为应从7个方面予以加强。
(一)提高认识是基础。
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从权力的来源看,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体现。
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职权中,决定权是最主要、最根本的职权,处于核心的地位,是逐步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客观要求。
这种决策是通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和按照法定程序集体作出的,能使重大事项的决策更加全面、正确和可行。
因此,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进一步认识行使决定权的意义,按照邓小平同志说的“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工作的标准,切实代表人民管理地方事务,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二)理顺体制是关键。
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因此,从权力的主体看,人大既非与党委“争权”,也非与政府“分权”,而是法定的职权,此是不争的定位。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建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是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的途径之一。
虽然以党委或行政决策为主的模式仍在今后一个时期和较大范围内继续发生作用,但是,从长远的国家权力配置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大的职权必将逐步到位,将目前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模式逐步过渡到“党委建议→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法制轨道上来,已是历史的必然。
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对法律规定须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经党委审查原则同意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的自觉行动。
”因此,进一步理顺体制,对国家职权配置在纵向和横向上逐步加以调整,使地方人大理直气壮地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这既是党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提高执政水平和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题中之义,也是一个艰难的“阵痛”和必须的转变。
(三)科学界定是前提。
从决定权的内容看,到底什么是重大事项?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并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来明确范围、科学界定。
笔者认为,从总体上看,地方人大决定权的内容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这其中,既要区分决定权与立法权的异同,又要弄清决定权与任免权、监督权的交叉与区分。
此外,也可把区域变更、授予地方荣誉称号、代表地方形象特色的花、树、鸟等作为考虑之列。
从具体界定上看,应把握七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
要从法律明确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角度来确定重大事项的范围。
二是人民性原则。
要广泛集中民智,充分表达民意,为人民说话,切实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事关其切身利益等问题确定为重大事项。
三是全局性原则。
要把本地诸如改革、发展、稳定和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等一些事关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问题列为重大事项。
四是区域性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各异,有的事在甲地属于重大事项,可能在乙地就非重大事项,同样,反之亦然。
由此可见,因地制宜地界定重大事项切莫等闲视之。
五是动态性原则。
重大事项是一个不确定的变数。
有的事在此时是重大事项,但一旦到了彼时就可能不是重大事项,且原本不属重大事项的也可能成为重大事项,因此,必须根据彼消此长的发展动态,审时度势地确定重大事项。
六是层次性原则。
重大事项的概念上下有别。
某些在县或市一级列为重大事项的事,但到了市或省一级就可能非重大事项,因此,必须立足当地,把准脉搏确定重大事项。
七是可行性原则。
这里包括从当地实际出发,不仅要有现实的针对性,而且要有实现的可能性,且需从人大的自身条件出发量力而行。
因为,虽然从理论上讲,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决定重大事项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但从人大自身现有的资源和实际操作的能力看毕竟有限,只有突出重点、抓大放小才是上策。
据此,若以省级为例,笔者认为以下9个方面可列为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1.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3.本省财政预算的调整和部分变更,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及财政决算报告;4.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5.省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需要人大常委会相应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6.本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工作;7.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广大人民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诸如物价、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反腐倡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8.“一府两院”认为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9.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建章立制是保障。
“法严纲正,行必规焉”。
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和工作制度作保障。
因此,省、市、自治区级人大常委会迫切需要制定涵盖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有章可循,这既符合地方组织法第69条的规定,也为各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有3种形式:(一)经过讨论审议后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二)经过讨论审议不作决定,而提出审议意见的重大事项;(三)只听取报告的重大事项。
市、县两级人大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依法制定行使决定权的具体办法。
(五)规范操作是条件。
从权力的实施看,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一个民主决策的过程,必须有严格的程序,这是行使决定权的必备条件。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笔者认为一般应经过5个程序:一是议案的确定。
法定的议案主体都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决定事项的议案,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同级党委原则同意后,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草案。
二是调研论证。
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组织人员和有关委员会进行专题调研论证,广泛听取人民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讨论审议。
在常委会审议中,议案提出单位负责人或领衔人应报告议案的内容及其有关说明,主任会议作草拟决定情况的报告,要让委员们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并集中大家的正确意见修改完善决议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