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生产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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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环保规章制度

化工企业环保规章制度

化工企业环保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环保意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经营环保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废水处理、废气排放、固体废物处理等环保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化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环保义务,加强环保管理,保护环境、预防污染。

第四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明确环保责任,加强环境监测,改进环保技术,提高环保效益。

第五条化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环保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的环保工作。

第二章废水处理第六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废水处理设施,按照国家排放标准进行废水处理,保证废水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第七条化工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废水的监测和调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废水超标排放情况,确保废水排放达标。

第八条化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废水处理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

第九条化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检查,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并及时修复设备故障。

第十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记录和报告制度,做好数据统计和汇总工作,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第三章废气排放第十一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废气处理设施,按照国家排放标准进行废气处理,降低废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

第十二条化工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废气污染问题,保证废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三条化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转,降低废气排放量。

第十四条化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废气排放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监控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废气排放的日常记录和报告制度,做好数据统计和汇总工作,提高废气排放监管的效果。

第四章固体废物处理第十六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处理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固体废物的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

绿色化工厂管理制度

绿色化工厂管理制度

绿色化工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化工厂的管理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工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绿色化工厂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造业企业。

企业应当通过实施绿色资源利用、降低污染排放等方式,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创造绿色、环保的生产经营环境。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绿色化工厂的各项活动,包括生产经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各个方面。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本条款进行认真遵守,确保全面执行,并定期进行审查、整改与完善。

第四条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制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化工厂管理机构,指定专门负责人负责绿色化工厂的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绿色化工厂宣传教育,推行员工绿色化意识,培养员工环保意识,并加强员工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绿色化工厂的监督检查,建立绿色化工厂违规惩戒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生产经营第八条企业应当通过生产工艺调整,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九条企业应当自检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污染物,并通过技术手段降低排放,实行资源循环再利用。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废弃物料进行分类处理,做到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环境友好型材料的使用,降低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生命周期的管理,提高产品寿命和回收率,推动绿色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三章环境保护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各种污染。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门机构,负责监测和检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保障环境的安全。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保设施,实施故障检修和定期维护,确保环保设施的有效运行不受损。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预警与处理,做好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准备。

石油化工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环保管理规定

石油化工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环保管理规定

石油化工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环保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1.1 各单位应把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各装置或设施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管理工作。

1.2 各单位应加强装置或设施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过程中的环保管理,确保污染物受控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件和扰民、冲击污水处理场事件的发生。

1.3 环保装置(设施)的开停工,必须纳入装置整体的开停工方案中,做到先开后停,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的处置。

1.4 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期间,所有污染源的排污应根据异常排污的相关规定,进行排污申请,有序排放。

各级环保监督部门应对排污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1.5 装置或设施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过程应优化停工退料过程,合理用水,减少污水产生量。

2 职责2.1 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定装置或设施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监督装置或设施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2 生产调度部门统筹、指导各生产装置合理安排装置或设施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时间,确保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期间“三废”有序排放和噪声控制。

2.3 各生产装置管辖单位是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过程中环保工作的主体单位,对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过程中的环保工作负总责。

各单位在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过程中的环保职责如下:2.3.1 负责做好本单位装置或设施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期间的环保工作,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杜绝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2.3.2 负责做好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期间的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估,组织好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内容的编制,明确环保管理内容,监督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协调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期间的“三废”排放和处理处置,并监督落实。

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 停工、检维修及开工作业前准备阶段3.1.1公司各单位和各检修承包商必须在大检修及开停工领导小组成员中,明确环保负责人。

指派专人负责环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环境保护管理网络,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区环保考核细则

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区环保考核细则

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区环保考核细则
1.废水排放:公司应定期监测废水排放情况,并确保排放水质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废水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废水处理。

2.废气排放:公司应监测和管理废气排放,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的环保要求。

定期进行废气排放检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量。

3.固废处理:公司应制定固废管理方案,并定期对固废进行处理和处置。

固废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并进行相应的登记和报告。

4.环境保护设备运行情况: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环境保护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定期对环境保护设备进行检测,并向相关部门提交检测结果。

5.环境保护培训:公司应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培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环境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措施、应急处置等。

6.报告与违规处理:公司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环境保护情况,并及时处理环境违规行为。

对于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和监管。

以上仅为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区环保考核细则的基本要点,具体细节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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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环保规章制度

石油化工环保规章制度

石油化工环保规章制度一、总则1、为了加强石油化工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护员工健康和企业可持续经营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石油化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限,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环境状况,确保生产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二、环保管理责任1、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明确环保管理人员职责和权限。

2、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保培训制度,加强员工环保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环保技能。

3、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环保管理计划,定期进行环保检查和评估。

4、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建立环保奖惩制度,对环保工作突出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对环境污染行为和事故进行追究和处罚。

5、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建立环保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环保事故迅速有效应对。

三、环保工作内容1、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管理,确保排放达标排放。

2、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治理,实施环保技术,尽量减少污染物排放。

3、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定期清理危险废物,确保安全处置。

4、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加强噪声、振动、辐射等环境污染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监测环境质量,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改善。

6、石油化工企业应当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7、石油化工企业应当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增强社会监督意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四、环保监管和督查1、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石油化工企业的监管和督查,确保企业环保工作落实到位。

2、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保信用体系,对环保工作较好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对环保工作不力的企业予以处罚。

3、环保部门应当加强诚信监管,对环保信用差的企业采取限制措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五、环保法律责任1、环保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不符合相关环保法规的企业和个人予以惩处。

化工卫生管理制度

化工卫生管理制度

化工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的卫生管理工作。

化工企业包括化工生产企业、化工原材料经销企业、化工产品经销企业等相关企业。

第三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机构和制度,并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

第四条化工企业应当制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审议通过,并向全体员工宣传、实施。

第五条化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卫生保健知识。

第六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卫生检查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卫生问题。

第七条化工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场所、设备和工艺的卫生管理,保证生产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第八条化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材料和产品的卫生管理,确保原材料和产品的安全、卫生。

第九条化工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卫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卫生管理机构第十条化工企业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卫生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卫生监测工作;(三)负责组织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四)负责处理卫生事故和卫生投诉工作;(五)负责协调各部门共同开展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企业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工作机制,保证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卫生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化工企业应当制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责任。

第十五条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涵盖以下内容:(一)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二)卫生检查和卫生监测的内容和频次;(三)卫生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方法;(四)卫生事故和卫生投诉的处理程序和要求;(五)卫生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六)其他与卫生管理相关的事项。

化工企业之 建设项目EHS“三同时”管理规定

化工企业之 建设项目EHS“三同时”管理规定

1 目的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抗震减灾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申报程序,落实相关方管理责任,保障建设项目本质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硅材料)(以下简称“协鑫硅材料”)及所属各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引进及科研开发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2.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号令)规定的,所有涉及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2.2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49号)规定的,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2.3存在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4号令)规定的建设项目。

2.4需抗震设防的建设项目《防震减灾法》规定的,所在地处于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设防区域的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规定的建设项目。

2.5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建筑项目《消防法》和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建设项目。

3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并施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49号,2006年7月27日发布并施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号令,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4 管理职责4.1项目公司(项目所属的法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三同时”许可审批、验收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等法定手续的办理和投产前EHS条件的检查、确认。

化工管理制度范本

化工管理制度范本

化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工企业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保护环境,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了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保管理、员工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由化工企业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并不断完善和修订。

第五条员工应当遵守本制度,履行职责,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

第六条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七条化工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生产经营计划,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进度。

第八条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提前组织生产部门和相关单位协调和落实,确保物料、设备和人力资源的到位。

第九条生产经营计划变更,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审批。

第十条生产经营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理和监控,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计划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下一阶段的生产经营工作做好准备。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是化工企业的首要任务,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时刻关注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和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做好预防和处置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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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化工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公司。

第三章职责第三条总经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召开公司级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公司领导实行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进行内部考核。

组织本单位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

第五条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配合督察室共同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排污单位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并有权力提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第七条公司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境事件负责。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项目论证审查时,要将环境保护列入项目重要内容,确保环保“三同时”,并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

第九条设备管理处要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环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负责。

第十条安保人员对厂区绿化维护负有兼管责任,将对厂区草坪、树木等的管理纳入考核,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的草坪、树木等踩踏、坏死、丢失等现象。

第十一条公司所购原材料要确保优先选用清洁、无害、无毒或低毒的,以避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公司要有计划的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

各单位在进行职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工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安保人员要对公司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五条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公司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公司每年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新技术研发应用,持续改善厂区环境状况。

第十八条生产车间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行,环保设施或设备进行检修,须向设备机动处、安全环保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避免浪费水资源现象。

第二十条固体废弃物应积极回收利用,禁止乱排乱堆现象,杜绝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事故。

第二十一条公司生产厂区及厂界绿化应以净化和绿化为主,兼顾美化,尽量采用对空气有净化作用的树种,采取乔、灌、草相结合的种植方式,扩大绿化面积。

第二十二条公司每年邀请环保局监测部门来厂进行监测,持续改进,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安全环保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环保设施运转使用情况及污染现象进行检查、指导,并对职工提出的环境问题予以答复,对于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设置环保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并定期组织培训并进行考核。

第五章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第二十五条对于新、扩、改建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防治措施。

环境管理部门在工程筹建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筹建部门在对项目进行论证时必须考虑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采用评价中提出的或优于评价中的治理工艺。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工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该积极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的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工艺设施尽可能采用国家推荐的技术工艺,禁止采用落后的淘汰的技术设备。

(三)工程施工阶段,筹建处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施工计划与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对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四)工程竣工后,试生产或试运行前,由筹建部门申请,督察室、安全环保处、设备机动处、设计管理处、安全科、生产使用单位等部门对设施进行验收,方可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转。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未经安全环保处、设备机动处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各单位对现有环保设施不得私自拆除、改动、改造。

第二十九条对于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应按照设计使用说明书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定期进行维护,以保证其运行效果。

第三十条对于可能产生较大污染的部位、工艺,要查找产生污染的原因,改进工艺操作,加强人员操作,尽量避免污染。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对于新、扩、改建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技术协议等)必须上报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一份备案。

第六章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一、污染物排放需根据政府规定的排污量进行管理。

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时,安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统计企业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更新。

三、新、扩、改建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

四、各单位必须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防治废气、烟粉尘污染一、各单位在生产工艺中易产生无组织的部位或场所,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收集和处理,在达到国家规定环保要求内,做到有组织排放。

二、禁止在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枯草、落叶、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各单位有责任教育其职工遵守上述规定。

三、对露天堆放的粉料堆场,使用单位要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粉料运输要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禁止洒漏。

四、道路保洁清扫应当防治扬尘污染,清扫后的粉尘及垃圾及时运走。

第七章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一、合理安排生产,对产生废水污染的工艺、设备逐步进行调整和技术改造。

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二、排放污水时,安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统计企业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资料。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更新。

三、新、扩、改建工程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

四、必须保证废水处理、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溢流废水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六、出现水污染事故后,安保人员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再由公司办公室向政府部门报告。

七、严禁向公司排水系统偷排废水、废渣、废油、废酸、废碱或有毒液体。

八、严禁向公司排水系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各种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第八章第三十五条定义固体废物: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十六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一、产生固体废物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境的污染。

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三、应当根据公司的经济、技术条件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积极回收利用。

四、需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垃圾分类,及时清理,禁止随意扔撒或堆放各种垃圾。

第九章第三十七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物大量外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厂区环境受到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十八条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第三十九条环境污染事故依据程度分为: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一)定义:指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1 倍以上(含1 倍)倍以下(不含3 倍),3 ,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万元以下(不含 1 万元)的。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办法(二)处罚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100 元以上至1000 元以下经济处罚。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一)定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1、污染物排放超标 3 倍(含 3 倍)以上,倍以下 5 (不含 5 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不含5 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二)处罚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1000 元以上至5000 元以下经济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用时对其直接主管视情节轻重予以100 元以上至500 元以下经济处罚。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定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1、污染物排放超标5 倍(含 5 倍)以上,10 倍以下(不含10 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不含10 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因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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