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合集下载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在资本市场中,保荐人的作用至关重要。

保荐人是指证券发行人选择并聘请的负责公司上市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内外部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发行人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准则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信息收集、信息核实、风险评估和报告撰写四个方面提出相应准则。

一、信息收集信息收集是保荐人尽职调查的第一步,保荐人应广泛收集与发行人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基本情况:收集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控股股东、高管人员等基本情况;2.财务数据:收集发行人的财务数据,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指标、财务分析等;3.法律事务:收集发行人的法律事务信息,包括法律诉讼、合同纠纷等;4.审计报告:收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5.内部控制:收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执行情况;6.行业分析:进行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宏观经济和市场分析。

二、信息核实信息核实是保荐人尽职调查的核心环节,保荐人应采取多种方式核实前述所收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实地考察:保荐人应实地考察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观察生产设备、员工情况、产品质量等;2.与发行人对接:保荐人应与发行人的负责人、高管人员进行沟通,核实公司业务情况、经营策略等;3.第三方调查:通过与发行人的合作伙伴、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进行沟通,了解发行人的信用度、商业关系等;4.数据比对:对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数据、法律文件、审计报告等进行核实比对;三、风险评估在信息核实的基础上,保荐人应对发行人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风险: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经营策略、市场竞争力等进行评估;2.法律风险:对发行人的法律合规性、法律风险等进行评估;3.财务风险: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现金流等进行评估;4.市场风险:对发行人所在行业、市场竞争环境等进行评估;5.内部风险: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治理结构、管理层的能力与情况进行评估。

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1.执行任务时,尽职尽责,全面认真地收集、核查、分析、评价有关信息;
2.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规定;
3.严格保守客户及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对所调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严格核实,尽最大可能避免因情感、偏见和错误的主观认识造成的不当报告和不正确结论;
5.在开展调查工作前,必须征得客户同意,并且与调查对象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6.报告内容应该客观、准确、真实,并且不夸大、不隐瞒重要信息;
7.在调查工作中,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妨碍调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8.在工作中尊重调查对象,对调查对象进行敏感性信息不得挖掘或稍有保留;
9.在调查结果公开前,应事先征得客户的同意,并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不会对调查对象造成不良影响;
10.在调查工作中,遵循专业性、独立性、公正性原则,确保报告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保荐人尽职调查是指在进行证券发行保荐时,保荐人对发行人、发行对象以及发行项目进行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的调查和评价,提供完整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的了解发行项目的风险和价值。

下面就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准则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保荐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尽职调查工作制度,确保调查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调查工作应全面、系统、持续进行,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其次,保荐人应明确调查工作的目标和范围,全面了解发行项目的背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关键信息。

要收集足够的证据和数据,对发行人的管理层、股东、业务、财务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发现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第三,保荐人应确保调查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调查报告应准确反映调查结果,客观评价发行项目的质量和投资价值,不得为了保荐成功而歪曲事实或隐瞒真相。

调查过程中要与发行人保持适当的距离,避免与利益相关方有过多的接触。

第四,保荐人应加强对调查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调查人员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知识。

调查人员应按照保荐人的要求和制度进行调查,不得盲目采集信息,不得接受与调查工作相关的利益安排。

第五,保荐人应确保调查报告的及时提交和信息披露。

调查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对发行项目的风险和盈利能力的评估,对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的披露等。

报告应注明调查人员的姓名,并保留调查文件和资料的备份,以备审查和备案之用。

最后,保荐人应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尽职调查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要进行定期的自查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对不遵守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人员要进行追责和处罚,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

综上所述,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准则是保证调查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确保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

只有按照准则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才能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信息和决策依据,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06年5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6] 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保荐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尽职调查是指保荐人对拟推荐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本准则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制定。

保荐人应当在参照本准则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本准则是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保荐人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尽职调查时,应当考虑其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专业独立性,并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人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并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对专业意见存有异议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条保荐人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形成发行保荐书,同时,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尽职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尽职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尽职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与要求尽职调查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主要用于对企业、个人或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评估,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和判断。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1.背景调查:尽职调查的第一步是对对象的背景进行调查。

这包括了对象的历史、经验、业绩、声誉以及任何与其相关的重要信息。

了解对象的背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其可靠性、稳定性和信用度。

3.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风险评估是尽职调查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通过查阅对象的法律文件、合同、涉诉记录等,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可以评估对象的法律风险。

这包括了任何可能的法律纠纷、合规问题、知识产权等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4.市场分析:市场分析是尽职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市场趋势、竞争对手、潜在客户、消费者需求等进行调查和分析,可以评估对象所处市场的潜力和竞争力。

这有助于我们判断对象的商业模式是否可行,以及是否具备持续发展的潜力。

5.团队评估:团队评估是尽职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对管理团队的背景、经验、技能以及团队合作能力的评估,可以判断对象的管理层是否具备适应目标市场和实现目标的能力。

这对于判断对象的成长性和发展潜力至关重要。

6.风险评估与应对:基于以上内容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可以对对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风险评估是尽职调查的根本目的之一,只有通过对风险的全面认识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我们才能在决策中降低风险并增加成功的概率。

尽职调查工作要求细致、全面和客观。

在进行调查和评估时,需要收集并分析大量的信息,并进行合理的归纳和判断。

此外,尽职调查还要求调查人员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分析能力,能够与对象和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并对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另外,尽职调查还要求调查人员具备法律、财务、市场等领域的专业知识,以便更好地进行调查和评估工作。

总而言之,尽职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背景调查、财务审核、法律风险评估、市场分析、团队评估以及风险评估与应对。

保荐人工作内容 -回复

保荐人工作内容 -回复

保荐人工作内容-回复什么是保荐人?保荐人是指在企业进行上市或发行证券时,负责承担发行保荐、信息披露、审核核查等责任的机构或个人。

保荐人在证券市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确保企业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为企业提供专业意见和指导。

一、保荐人的基本职责1. 发行保荐:保荐人负责对企业的上市或证券发行进行全程保荐。

具体而言,保荐人需要协助企业确定发行方案、编制招股书和申请文件、参与发行价格确定等工作。

2. 信息披露:保荐人需要负责企业的信息披露工作。

这包括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协助企业公布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等工作。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础,保荐人在此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3. 审核核查:保荐人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内部控制等进行审查和核查。

这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重要步骤。

4. 风险警示:保荐人还需要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和警示。

以避免投资者因企业信息不对称而产生风险。

二、保荐人的工作流程1. 企业申请:当一家企业有意进行上市或发行证券时,首先需要向保荐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预估融资规模等。

2. 尽职调查:保荐人在接到申请后,会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这包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内部控制等进行评估和核查。

3. 发行方案:基于对企业的评估结果,保荐人会协助企业制定发行方案。

这涉及到发行的方式、数量、价格等。

4. 编制招股书:保荐人会协助企业编制招股书,这是一份详细的介绍企业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的文件。

招股书需要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提供充分的信息给投资者。

5. 审查批准:保荐人负责对招股书进行审核,以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审核通过后,保荐人向证监会申请发行批准,并帮助企业完成后续的注册和备案手续。

6. 信息披露:保荐人需要负责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协助企业公布信息。

这包括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以及对重大事项进行及时披露。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是指保荐机构在为企业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提供保荐服务时,应遵循的一系列调查工作规范和道德原则。

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是确保企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

首先,保荐人应建立健全的调查程序,明确调查的内容、方式、责任分工等。

调查前应签署调查工作报告,并组织专业小组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工作。

调查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管理层能力、经营环境、法律风险、内部控制、知识产权等。

调查的方式可以采用现场调研、资料审核、会计核算、投资分析等多种方法。

其次,保荐人应遵守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企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核实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确认财务信息真实、财务报表合规。

保荐人还应审核企业的风险提示性公告、董事会报告等信息,确认信息披露完整、准确。

另外,保荐人应保证调查结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保荐人应依法合规,不得与企业管理层、关联方等有利益关系,避免因利益冲突而影响调查结果的客观性。

保荐人的调查结论应基于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分析,明确评估企业的风险和潜在问题,对企业的上市资格提出客观、准确、可信的意见。

此外,保荐人应加强对企业信息的审核和把关。

保荐人应核对企业提供的各项资料,确保信息真实可靠,严格把关企业的信息披露合规性。

对于企业的核心信息,保荐人应重点核实,确保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最后,保荐人应建立完善的尽职调查档案和备查文件,便于监管部门的审查和投资者的追索。

“严谨、细致、全面、客观”的原则是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核心,保荐人应当始终遵守这一原则,确保尽职调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总之,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荐人应加强对企业信息的调查、审核和把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尽职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保荐人尽职调查流程

保荐人尽职调查流程

保荐人尽职调查流程保荐人尽职调查是指公司在提名某个人或某些人为董事会成员之前,对其进行审慎的调查和评估的过程。

这个过程旨在确保被提名的候选人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被提名的职位,并有能力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保荐人尽职调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候选人资料在进行保荐人尽职调查之前,公司需要先收集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包括其个人简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资格证书等。

这些资料将作为进行保荐人尽职调查的基础。

2. 进行背景调查公司需要对候选人的背景进行调查,包括查阅其个人信用记录、犯罪记录以及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同时,还需要与候选人的前雇主、同事、下属等进行联系,了解其在工作中的表现和品行。

3. 进行面对面面试在进行保荐人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公司需要与候选人进行面对面的面试。

通过面试,公司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候选人的能力、性格、价值观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4. 进行能力评估除了面对面面试外,公司还需要进行能力评估,包括对候选人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领导才能等方面进行评估。

这可以通过给候选人一些实际问题或案例,在限定的时间内要求其解决问题,以评估其应对问题的能力和思维方式。

5. 调查候选人的参与度候选人曾经在公共事务,公益活动,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参与度,反映着一个公民负责任的态度。

以此也可以对他的品质有一些参考了解。

6. 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在进行保荐人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公司需要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其教育背景是否符合提名要求、工作经验是否与所被提名职位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是否有效等。

7. 进行背景调查在进行保荐人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公司需要进行候选人的背景调查,以了解其过去的工作经历、社会地位、人际关系等情况。

同时,公司还需要调查候选人的经济状况,包括其财务状况、投资情况、财产状况等。

8. 进行信用调查在进行保荐人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公司需要对候选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包括查阅其个人信用记录、贷款记录、还款记录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保荐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尽职调查是指保荐人对拟推荐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本准则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制定。

保荐人应当在参照本准则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本准则是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保荐人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尽职调查时,应当考虑其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专业独立性,并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人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并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对专业意见存有异议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条保荐人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形成发行保荐书,同时,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准则的规定,对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监管。

第二章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第九条改制与设立情况取得发行人改制的相关资料,包括改制前原企业(或主要发起人)的相关财务资料及审计报告、资产和业务构成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等,以及发行人的改制方案、人员安置方案、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并通过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及其员工谈话,咨询中介机构等方法,核查发行人在改制时业务、资产、债务、人员等重组情况,分析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证券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税收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规定。

调查改制完成后原企业或主要发起人的资产构成和业务构成情况,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间的联系;调查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分析判断发行人改制是否清晰、彻底,是否已将与发行人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及辅助设施全部投入股份公司,是否保证了发行人供应系统、生产系统、销售系统等方面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以及与原企业或主要发起人在法律关系、产权关系、业务关系(如现实的或潜在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管理关系(如托管等)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取得发行人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发行人的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必要时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

第十条历史沿革情况查阅发行人历年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文件,以及历年业务经营情况记录、年度检验、年度财务报告等资料,调查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情况;必要时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取得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核查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核查自然人发起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有关情况,关注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并关注其亲属在发行人的投资、任职情况;核查发起人是否合法拥有出资资产的产权,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有关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核查发起人股份转让情况。

通过咨询中介机构、询问发行人高管人员及其财务人员、前往工商管理部门调阅发行人注册登记资料、查阅股东出资时验资资料以及出资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交易记录等方法,调查发行人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核查股东出资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商标、专利等)的产权过户情况。

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分析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查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第十二条重大股权变动情况查阅与发行人重大股权变动相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有关文件以及政府批准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减资、股东变动的合法、合规性,核查发行人股本总额、股东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第十三条重大重组情况若发行人设立后发生过合并、分立、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重大增资或减资、债务重组等重大重组事项的,应取得相关三会决议文件、重组协议文件、政府批准文件、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相关文件、重组相关的对价支付凭证和资产过户文件等资料,并通过与重组相关各方和经办人员进行谈话,调查发行人重组动机、内容、程序和完成情况,分析重组行为对发行人业务、控制权、高管人员、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影响,判断重组行为是否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

第十四条主要股东情况通过现场调查、咨询中介机构、走访工商管理部门,以及查阅发行人主要股东(应追溯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有)等方式,调查或了解以下事项:主要股东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等情况;主要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及相关协议;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重大权属纠纷情况;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变化情况或未来潜在变动情况。

通过走访主管机构、咨询中介机构、查阅相应的监管记录、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的高管人员及员工谈话等方法,调查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管理、侵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形。

第十五条员工情况通过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务合同、工资表和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等资料,实地走访发行人员工的工作生活场所,与发行人员工谈话,实地察看发行人员工工作情况等方法,调查发行人员工的年龄、教育、专业等结构分布情况及近年来的变化情况,分析其变化的趋势;了解发行人员工的工作面貌、工作热情和工作的满意程度;调查发行人在执行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第十六条独立情况通过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组织结构资料、发行人组织结构资料、下属公司工商登记和财务资料等方法,结合发行人的生产、采购和销售记录实地考察其产、供、销系统,调查分析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独立的采购、销售系统,调查分析其对产供销系统和下属公司的控制情况;计算发行人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其同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判断其业务独立性。

查阅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以及房产、土地使用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通过咨询中介机构意见,走访房产管理、土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部门,必要时进行实物资产监盘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以及是否实际占有;调查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特许经营权等的权利期限情况,核查这些资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调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判断其资产独立性。

通过查阅发行人及股东单位员工名册及劳务合同、发行人工资明细表、与高管人员及员工谈话等方法,调查发行人高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发行人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高管人员是否在发行人领取薪酬,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调查发行人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独立管理,判断其人员独立性。

通过与高管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谈话,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到相关单位进行核实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纳税等,判断其财务独立性。

通过实地调查、与高管人员和员工谈话、查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相关决议、查阅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等方法,调查发行人的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是否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等,判断其机构独立性。

第十七条内部职工股等情况如果发行人发行过内部职工股,应取得其内部职工股的审批文件、募股文件、缴款证明文件及验资报告等,必要时走访审批机构、收款银行、验资机构等,调查发行的合法性、真实性;取得内部职工股历年托管证明文件,必要时走访托管机构,调查内部职工股的托管、转让情况;调查内部职工股发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超范围、超比例发行,通过增发、配股、国家股和法人股转配等形式变相增加内部职工股,内部职工股转让和交易中的违法违规,法人股个人化等情况;调查内部职工股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发行人或相关主体是否采取解决措施或明确责任主体。

调档查阅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三会文件,并与发行人员工和高管人员谈话,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情况,取得相关股份形成及演变的法律文件;上述股份进行过清理的,取得相关的协议文件、决策文件、价款支付凭证等,调查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是否已明确有关责任承担主体。

第十八条商业信用情况通过走访当地工商、税务、海关、土地管理、环保、银行、保险、电力、供水等机构和发行人主要供应商、销售商、客户,与发行人高管人员和员工谈话,咨询中介机构,查阅发行人完税凭证、工商登记及相关资料、银行单据、保险凭证、贷款合同及供销合同和客户服务合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记录和处罚文件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是否按期缴纳相关税、费及合同履约情况,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评价发行人的商业信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