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九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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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国际法知识点汇总

大一国际法知识点汇总

大一国际法知识点汇总一、概述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作为国际社会秩序的基石,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互动提供了法律规范。

本文旨在对大一国际法相关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汇总和讲解。

二、国际法的来源和性质国际法的来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原则。

国际法的性质是针对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国际性等特点。

三、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而国际组织和个人在国际法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

四、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解决争端的和平方式原则等。

这些原则对各国之间的行为和相互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五、国际法的争议解决机制国际法的争议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国际司法机制和非司法机制。

国际司法机制包括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仲裁机构,而非司法机制则主要通过谈判、调解和协商等方式进行解决。

六、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指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以确保人权的普遍性和保护人权的尊严。

七、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为保护战争中的受害者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日内瓦公约、海牙公约和以香港为中心的一些机构和国际组织,并规定了战争中的行为规范和保护规定。

八、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规定,为各国的经济交流创建了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九、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环境问题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了全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规定,为国际社会的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

十、国际刑法国际刑法是调整国际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包括了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以及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协定,以确保国际犯罪得到追究和惩罚。

结语国际法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领域,本文仅对大一学生所需要了解的关键知识点进行了简要的汇总。

第九讲 苏联剧变的原因和教训

第九讲 苏联剧变的原因和教训

第九讲苏联剧变的原因和教训1991年12月25日晚7时,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在克里姆林宫发表电视讲话,宣读了他的辞职声明:“我停止履行自己担任苏联总统职务的一切活动。

”12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共和国院举行最后一次会议,确认随着独立国家联合体的建立,苏联作为一个国家和国际法主体停止存在。

这标志着具有波澜壮阔历史的苏联解体了。

苏联剧变对整个世界产生了深刻影响,使世界社会主义运动遭到严重挫折。

西方的反共反社会主义势力弹冠相庆,拍手称快。

而全世界的进步人士和左翼力量对此感到无比痛心。

导致苏联剧变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正确认识苏联社会主义遭到挫折的原因,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对于我们分清是非,树立信念和增强信心积极投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模式的形成及其历史作用(一)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历史过程1、俄罗斯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和封建主义传统的影响2、十月工资革命及其历史地位在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的领导下,1917年11月7日(俄历10月25日),圣彼得堡的工人、革命士兵、水兵举行武装起义,推翻了资产阶级临时政府。

3、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和晚年对国家体制改革的探索"新经济政策"的实质是无产阶级国家借助于国家调节下的市场,利用商品货币关系,把小农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统一到社会主义建设的轨道上来,逐步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列宁晚年长期为病魔所困。

他一方面同疾病作顽强斗争,另一方面在病榻上苦苦思索关系到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命运的很多重大问题,写作或口授了《给代表大会的信》、《关于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以立法职能》、《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日记摘录》、《论合作社》、《论俄国革命》、《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察院》、《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等宝贵文献。

(二)苏联模式的形成及其主要特征列宁去世后,斯大林为苏联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

此后逐步形成的苏联模式(也称斯大林模式)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在所有制方面,实行以全民所有制(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急于消灭私有制,认为全民所有制是最高级的公有制形式,而集体所有制是低级的公有制形式,力图向共产主义过渡。

国际法案例分析

国际法案例分析

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法案例分析1、美国参议院通过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1987年,美国国会的少数议员,策动参、众两院通过欢迎达赖访美的决议,并且让达赖利⽤国会的讲坛发表⿎吹“西藏独⽴”,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论。

同年10⽉6⽇,美国参议院通过了⼀项关于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颠倒是⾮,污蔑中国在西藏侵犯⼈权。

对于美国国会少数⼈的恶劣⾏径,我们对相⽐表⽰极⼤的愤慨。

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所谓“西藏问题”修正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点:(⼀)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涉内政原则的互不⼲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指⼀国不准以任何借⼝⼲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段强迫他国接受另⼀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西藏是我国领⼟不可分割的⼀部分,西藏⼈民是中华民族⼤家庭的成员之⼀。

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别国是⽆权⼲涉的。

⽽美国国会的少数⼈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的⼀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涉。

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

事实上,⼀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主权领⼟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西藏是我国领⼟不可分割的⼀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完整,侵犯我国领⼟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28⽇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是双⽅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完整、不侵犯别国、不⼲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教学大纲

国际法教学大纲

国际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1、课程中文名称:国际法2、课程英文名称: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二、学时总学时:36学时三、考核方式考查四、适用专业法律专业/经济管理专业五、课程简介国家的存在和相互交往,产生了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

国际社会的维系和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需要有规则,因此产生了国际法。

在《国际法》这门课程中,主要讲解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主体与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家领土;海洋法;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法上的居民;国际人权;国际条约;外交与领事关系;国际组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战争与武装冲突等国际法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

本课程旨在让学生系统地掌握国际法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提高运用国际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和解决国际法实践问题的能力,同时为学习和掌握其他相关国际或涉外法学课程打下基础。

六、本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本课程为法律专业和经济管理专业的基础课。

本课程是学生学习其他国际或涉外法律的前置课程。

通过本课程学习,学生应掌握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熟悉国际法的主要实践,了解当前国际法的新发展和出现的热点问题,能够用所学国际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和解决国际法问题。

七、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第一章导论内容:1.国际法的概念(1)国际法的名称(2)国际法的性质(3)国际法的特征2.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法渊源的含义(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条约和习惯(3)国际法的其他渊源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2)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3)中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5.国际法简史(1)国际法的产生及演变(2)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要求:掌握国际法的概念,抓住国际法的特征,了解国际法的渊源,特别是条约和国际习惯,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知道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掌握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各种理论和实践作法,了解国际法发展简史迹。

第九讲 Repetition (重译法)

第九讲  Repetition (重译法)

他不再梦见风暴,不再梦见惊is wife kept dinning in his ears about his idleness, his carelessness, and the ruin he was bringing on his family. 可是他老婆不断地在他耳朵边唠叨个没完,说身上。他 懒惰,说他粗心,并且说他一家人都要毁在他的身上。
注意,联系例3)、4)、5),英语句子中动词后有前置词时,在 第二第三次往往只用前置词而省略动词,在汉语译文中则要重复 动词。有时连前置词都省略了, 但在译文中通常仍重复动词.
3. 重复代词
A.英语中用代词的地方,翻译时往往可按汉语习惯的重复其所
代替的名词。
1). Jesse opened his eyes. They were filled with tears.
C. 再者,英语中关系代词或关系副词whoever, whenever, wherever
等等,翻译时亦多用重复法处理,如:
7). Whoever violates the disciplines should be criticized. 谁犯了纪律,谁就该受到批评。 8). Come to my office and have a talk with me whenever you are free. 你什么时候有空,就什么时候到我办公室来谈一谈。
多数情况下,因为原语重复,译语为了生动或各自的惯用法, 以不同的方式进行重复。这种重复多为传达原文的生动性。
4). He no longer dreamed of storms, nor of great occurrences, nor of great fish, nor of fights.

高中政治 第4单元 当代国际社会 第9课 走进国际社会 第1框 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主权国家和国际组

高中政治 第4单元 当代国际社会 第9课 走进国际社会 第1框 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主权国家和国际组

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逻辑脉络:从宏观上看,客观实际是党和国家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出发点,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就是党和国家在遵守国际社会变动和发展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客观全面认识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与多极化的发展趋势的前提下制定的;从微观上看,关注国际形势,树立世界眼光,是公民提高参与政治生活能力的重要条件。

知识结构:第九课主要从静态方面分析国际社会,包括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国际关系的内容、形式和决定性因素,在国际交往中捍卫国家利益。

第十课主要从动态方面分析国际社会的矛盾和发展趋势,并在这一基础上讲述我国的对外政策,包括当今时代的主题及其主要障碍,中国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作出的努力,世界多极化条件下的国际竞争,我国对外政策的内容与作用。

素养要求:政治认同:通过比较体会我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正确性和外交实践所取得的辉煌成就,认同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明确联合国需要通过改革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新时代我国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科学精神:领会国际社会发展和国际关系变动的规律,正确认识当前的国际形势与发展趋势。

公共参与:善于运用国际规则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努力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通过大国外交、多边外交、主场外交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第一框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学习任务核心素养1.描述与分类:主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国际组织的分类。

2.解释与论证:全面认识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

3.辨析与评价:评析“人权高于主权”的实质。

1.政治认同:认同我国在捍卫国家主权方面的政策。

2.科学精神:全面认识联合国的作用,明确中国与联合国的关系。

3.法治意识:从国际法的角度明确主权国家的权利。

4.公共参与:通过关注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体验作为中国公民的自豪感。

一、主权国家的地位和国际组织的作用1.主权国家(1)地位:在当代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是最基本的成员,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加者。

第九章 国际制度与国际规范

第九章 国际制度与国际规范

2.国际法的界定
一、国际法是一系列准则的总和,国家在与别 国交往时必须考虑、接受和遵守的准则。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它 没有强制执行机构(有时有,但不具有普遍 性)。 三、对国际法的遵守来源于遵守的互惠性,以 及对不遵守而可能招致的报复和混乱的恐惧, 还有守法的国际形象。
3.国际法的渊源
3.国际体制
(1)体制是一系列的规则、决策程序和(或) 项目规划,它们形成社会实践活动,分配这 些社会实践活动参与者的角色,并管理参与 者相互间的作用。 (2)体制特征:1)管制程度很高,强调规则 的制定或行为规范的确立;2)强调程序,特 别是达成集体决策的机制;3)基本上是有计 划的,能形成集体或合作的项目;或者4)本 质上具有生长性,能突出思考问题的新方法。
二、国际制度和国际体制
1.国际制度与制度化 (1)制度:规定行为角色,解释行为和形成期望的持 续而相关的一系列规则(正式的和非正式的)。 国际制度泛指国家在相互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规范、规 则、程序,以及各种正式或非正式、定期或不定期的 安排。 (2)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许多行为被参与者认 为是反映了既定规则(rule)、规范(norm)和常规, 已经正式或非正式地组织了起来,行为的意义也就是 按照这样的理解被解释的。 (3)衡量制度化的程度:1)共同性(commonality); 2)明确性(specificity);3)自主性(autonomy)。
(2)习惯
• 习惯必须是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 • 通常习惯通过条约的形式编纂。 • 联合国大会的建议在当代成了习惯的重 要来源。 • 国家不需要遵照某个习惯而行事。如果 各国不对普遍遵从的习惯提出抗议,就 表示赞同该习惯。
(3)原则

国际法9(环境法)

国际法9(环境法)

3.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1968年12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召开 “联合国人类环境问题会议”的决议。在这次 会议召开(1972年6月5日)以前的两年半的时间 里,由联合国秘书处组织成立的会议筹备委员 会专门就国际社会应当如何对待环境保护与经 济发展关系、国际环境保护措施与国家主权原 则关系等问题作了研究。
1983年,联合国成立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WCED),1987年WCED发表了关于环境与发展 问题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首次提出了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的概念,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 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80年代中叶以后,国际政治局势发生了一系列变 化。主要表现在:东西方关系出现缓和、对话 趋势,军备竞赛和地区冲突降温,经济、社会 发展问题突出,国际上强调“人类共同利益” 的思潮渐趋流行。在这种形势下,环境问题作 为全球共同关心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 重视。
4.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是指世界上各个国家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 但又是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的责任”是指世界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的责 任和义务是共同的。
“有区别的责任”是指在不同国家之间,这种共 同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控制 和消除全球环境损害的主要责任。
5.国际合作的原则
面对人类共同的环境问题,世界各国必须在全球 范围内进行环境保护的协同合作。随着全球经 济一体化的进程,环境问题也越来越表现出全 球性的特点,因此在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显得 越来越紧迫。
国际合作的原则要求世界各国在信息共享、参与 决策、环境评估等方面进行广泛的合作。
6.主权原则与不损害别国环境的原则
《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 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 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 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 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 害”。这就是资源开发的主权原则和不损害别 国环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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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的名称、种类和结构 (一) 条约的名称
条约 公约 协定 议定书 宪章、盟约、规约 换文 宣言或声明 文件 谅解备忘录 联合公报
(二) 条约的种类 双边条约 有限制的多边条约 一般性的多边条约。 缔约程序繁复的条约 缔约程序简化的条约
(三)条约的结构 1、条约的名称 2、序言 3、正文 4、最后条款(或结语) 5、签名
三、 条约解释的规则
(一) 条约解释的原则
1、按照善意的原则进行解释; 2、应推定条约用语具有通常的意义; 3、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应按照用语的上下文并 参考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决定。
(二) 补充资料的使用
条约的补充资料是指条约的准备资料及其缔 结情况包括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和讨论条 约的会议记录等。
五、条约修订的程序 主要规则:条约的修订必须经原条约当事方的同意。
多边条约的修改满足条件: 全体当事方间修正多边条约时,必须通知所有 的缔约方,各缔约方均有权参加。 多边条约的修改须满足条件: 1、条约内必须有这种修改的规定; 2、该项修改不为条约所禁止,而且不影响其他当 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3、该项修改不涉及有效实现整个条约的目的和宗 旨; 4、按上述原则对条约修改后,应将修改内容通知 其他当事方。
三、条约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 通知条约其他当事方——3个月后 四、条约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后果 (一) 条约无效的后果 1、凡违反强行法规则而确定无效的自始 无效 2、凡依公约确定无效的条约无法律效力 3、要求当事方尽可能恢复原状;在条约 无效前善意实施的行为不因条约无效而非 法
(二) 条约终止的后果
需要批准的原因: (1)批准使缔约方的权力机关和行 政机关有时间对已经签署的条约 作进一步和全面的审查,以便最 后作出确定接受条约约束的结论。 (2)批准还可以避免由于谈判代表 主观上的错误而对条约进行的签 署。 (3)批准还可能因为缔约方内部法 律有这样的规定。批准通常没有 追溯效力。
简化程序: 简化程序是指在一个阶段里完成 缔结条约的所有行为,通常省去条 约的批准或核准阶段,条约一经签 署或换文,即告完成缔约程序,开 始对缔约方发生约束力。
2. 加入 加入是指在多边条约签署后,没有在条 约上签字的国家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 的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
3. 保留 条约的保留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 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 目的在于摒除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 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三、 条约的保管 双边条约由缔约方各保存一份。 多边条约则应将条约正本交条约规 定的保管者保存。 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的保 管机关应由谈判方在条约中或以其 他方式确定。保管机关可以是一个 或几个国家,也可以是某一国际组 织或该组织的负责人。
(二) 条约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1、国内法优先 2、国内法与条约地位相等 3、条约的地位优越于国内法 4、条约的地位优越于宪法
五、 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第三方:条约的非当事方
“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条约在原则上,
只对当事方有约束力,不能约束第三方。
条约会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果的情况: 1、条约的规定形成了国际习惯法规则 2、边界领土条约,尽管只涉及缔约国间的边界位 置、走向、制度,但其规定无疑应为第三方所尊 重 3、某些国际公约也曾经为第三方创设权利 4、《联合国宪章》包含了一系列有关非会员国的 条款
第三节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暂时适用和有效期 (一) 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生效是指一个条约在法律上成 立,发生约束各缔约方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生效的意义 1、条约在国际法上对缔约方产生法律效 果,条约约束各缔约方; 2、条约在各缔约方国内法上产生法律效 力,条约成为各缔约方国内法。
双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3、自批准书交换之日或之后若干天起生 效
第五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一、条约无效的概念和原因
1、违反国内法有关缔约权的规定 2、错误 (1)缔约一方或双方对有关事实或情势有错误 的认识而缔结了条约; (2)缔约一方或双方无第一种错误,但在表述 其意思时使用了错误的字句。 3、诈欺 4、贿赂 5、强迫 6、与强行法规则冲突
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概念及 其原因
(二) 多边条约
1、多边条约与双边条约的一些不同之处 约文的起草方式: a. 各方代表共同起草; b. 会议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起草; c. 或交由一个国际组织起草。 谈判与缔结: 多边条约约文的认证往往需要缔约方的特定 多数票表决或者是协商一致通过。签署的顺序 一般是按照缔约方名称的字母排列,依次签字。 条约的保存
国 际 法
第三编 分论
第九章 条约法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的概念、条 约的缔结、条约的生效和效力、条 约的解释、条约的修订、条约的无 效、终止和暂停实行。
第一节
概 说
一、 条约的概念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 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 的意思表示。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 主体。 2、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 3、条约规定的是缔约方之间在国际法上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缔约方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三) 用多种语文缔结的条约的解释问题
1、双边条约的情况下,作准语文通常是缔约双方 的官方语文作为作准语文。 2、多边条约不可能把所有缔约国的语文当作作准 语文,通常选择几种作准语文。
四、 条约的修订
条约的修订是指条约的当事方在缔结条 约后但在该条约有效期内改变条约规定的行为。 条约的修订分类: 1、修正是指原条约全体当事方对原条约规定 进行的更改。 2、修改则是指原条约若干当事方在彼此间对 原条约规定进行的更改。
(一) 双边条约 双边条约缔结程序基本上分为两种:繁复 程序和简化程序。
繁复的程序: 1.谈判和议定约文; 2.约文的认证; 3.签署; 4.批准; 5.批准书的交换; 6.登记和公布。
签署的意义: (1)仅表示对约文的认证; (2)还表示该方已确定同意缔结该 条约,接受其约束; (3)仅表示该方已初步同意缔结该 条约,但只有经过批准才能接受 其约束。
四、 条约法及其编纂 条约法是指关于条约的缔结、解 释、效力等问题的法律原则、规则 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指在国际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能 力。 缔约权: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 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
二、 缔约程序 条约的缔结必须有一定的程序。对 于缔约程序,国际法上没有硬性规 定。由于缔约权及其行使主要由国 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 定,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一般都 参照《条约法公约》在内部法律中 作出相应的规定。
条约的文字: 根据主权平等原则,缔约国有权 用本国文字缔结条约。在双边条约 的情况下,通常有两份约文正本, 分别用缔约双方的官方语言写成, 两种文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在 多双边条约的情况下,通常采用一 种或几种文字 。
三、条约的历史发展 近代意义上的条约一般被认为始 于1648年10月24日签订的《威斯特 伐里亚和约》。 1815年维也纳公会后签订的 《最后文件》开始具有多边条约 (或集体条约)的雏形。
(一)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概念 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 某种法定的原因对该条约的当事方发生条 约效力终止的情况。 条约的暂停施行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 由于某种法定的原因对该条约的当事方发 生条约效力暂时停止的情况。
(二)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1、按照该条约规定施行 2、全体当事方嗣后同意 3、一般国际法规定的原因
(二) 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条约当事方的 全部领土
(三) 条约的冲突 1、联合国会员国相互间订立条约,宪章的规定 优先。 2、条约明文规定,该条约不得违反先订或后订 的条约,或不得视为与先订或与后订的条约不和, 则该先订或后订的条约优先。 3、后约优先于前约 4、如果后订条约的当事方不包括先订条约的全 体当事方,在同为先后两约的当事方之间,适用 后订条约;而在同为两约的当事方与仅为一约的 当事方之间,适用同为当事方的条约的规定。
无限期的条约 有限期的条约
二、 条约对缔约方的效力
合法缔结的条约应该遵守,各条约当事方 必须善意履行条约。 善意履行是指诚实和公平地履行条约。
三、 条约的适用
条约的适用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
时间范围 空间范围 条约的冲突
(一)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生效之日起开 始适用,没有追溯效力 时际法原则:一个法律事实必须按照与之同时 的法律,而不是按照就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或解 决该争端时的法律予以判断。
四、 条约与国内法
(一)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接受 接受的方式: 1、条约须经转变才可以成为国内法 2、条约无须转变就可以直接纳入国内法 中国倾向于直接纳入 自动执行的条约 非自动执行的条约
区分的原因
1、有的条约具有这样的规定; 2、有的条约的效力在原则上只涉及缔约 方政府本身,如果要将其效力扩展到 自然人或法人,必须通过相应的补充 性立法; 3、有的条约规定过于笼统,所以需要补 充性立法; 4、有的条约不是用本国文字缔结,需要 译成本国文字,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 公布。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一、 条约解释的概念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某个或某些具体规定 的正确意义的阐明。
二、条约的解释机关
(一) 当事方的解释:条约的当事方当然有权 对条约进行解释,当事方即是条约规定的制定者, 也是它的履行者。 (二) 国际组织的解释:国际组织原则上有权 解释建立该组织的条约、公约或章程等国际条约。 (三)国际仲裁或司法机关解释:如果条约当事 方就条约具体规定的解释达不成一致时,通常求 助于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关解决。
情事根本变更 缔结条约时,缔约方之间存在一个假设, 即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会发生变化,这 是条约有效的前提。 如果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缔约方有权终止 条约,又称为“事物如恒”。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对“约定必须遵守”原 则作一定的补充,在变与不变之间维持一定的 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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