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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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建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如何加强建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 业在成 本费用 的列支方 面 的提高 , 2企 提出以下建议 :
长, 均增长达 4 .%, 年 13 地方税 收中营 真 实性 , 加之税务 机关对企业工 资发 作 。 深入纳税宣 传, 对建筑安 装企业会
促 业税 保 持了 与建筑 行业 同步快速 增 放没有 统一规范 的管理措施 , 给一 些 计 人 员 进 行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辅 导 ,

业 ,建筑安装工程 间 没有 同 比性 , 致 企 业 账 面核 算 不 法》 导 第三条 已有 明确 的规定 , 但在实际
般投 资 额大 , 实 , 建 明亏实盈 ; 一些企业利用其施工地 工作 中由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 设 周 期 长 ,而 且 与 点分散 , 流动性大 , 工程承包形式多种 安 装业 的建筑安装队或个 人隐蔽性非
多 问 题 ,不 仅 造 成 安装专 用发票的 收入 人账 , 将工程款 收 更 接 近 为 零 。
建安企业所得税流 结 算 收 入 或 工 程 差 价 收 入 、 同外 工 合
失 严 重 ,而 且 也 为 程收入 挂“ 其他应收款 ” 。对于涉私建
13税收管理方 案不健全 . 建安税 收管理改革 涉及 面广 、 影
长, 年均增长达 4 .7%, 25 但企业所得 纳税人偷逃税造成 可乘之机 。特别是 进企业 自查 自纠 ,积极 引导纳税人真 税 的增 长则不同步 , 除今年上 半年增 借款利息 、 业务 招待费 、 人工费 、 广告 实 准确规范 申报 ,提高汇算清缴工作 长较快 ,前两年年均增长仅为 2 .6 费等费 用 , 2 0 纳税人在 申报企 业所得税 的质 量 和 效 率 。 方 面 , 采用 项 目管 一 以 %, 低于地 方税收 的平均增长幅度 。 引 时没有按 照税法规 定进行税 前 调整 , 理 的方法 , 从实 际出发 , 核实其建筑面 估算其收入总额 , 估算收入与应 对 起 建 安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难 的 原 因有 很 导致成本 费用偏高 , 面利润减少甚 积 , 账

湘潭市建安项目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湘潭市建安项目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建安项目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地税函〔2012〕65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现将《湘潭市建安项目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湘潭市建安项目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安项目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办函〔2010〕613号文件、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湘地税发〔2010〕5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安所得税实行“以票控税,源泉监管,项目审核,综合管理”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条建安项目所得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建筑安装业施工的特点,按照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规定,以建安项目为管理对象,对纳税人实行税收专项管理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指的建安项目是指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与建设单位(或委托机构)直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即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分包转包合同应纳入该总承包合同实行所得税项目管理。

第四条承揽建安业务的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个人(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所得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承揽建安业务的纳税人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联营企业,其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对建安项目(包括分包和转包工程项目)实行个人承包的,对承包者个人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安项目非个人承包的,对建筑安装项目责任人或管理人支付的工资,补助、奖金等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安项目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建安项目实行个人承包是指企业根据有关合同或协议承揽的建安工程全部或部分由个人负责承建,采取项目经理、栋号长或包工头等方式,或采取挂靠的形式,承包者或挂靠者除按承包合同金额一定的比例或者定额向企业上缴管理费(利润)外,建安工程所取得的经营成果全部归承包者个人所有。

应加强建安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

应加强建安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


跨地区经 营所 得税 管理 中存在 的 问题
( ) 出经 营活动 税收 管理证 明格式 不统一 , 一 外 真
伪 难辨 。 《 收征 管法 实施 细则》 税 第二 十 一条规 定 : 从事 生
税人在 需收取 工程款 时或 工程 完工后 才持 《 管证 》 外 去经 营地 税务机 关 开具开 票的现 象 。 未按 时报验登 对 记 的纳税 人按 照税 法相 关规 定严格 处 ( 下转 第 3 0页)
曼一 番一 一_ 言
头 正好 击 中他 的脚 背 .幸 好没 有
大 碍 。司机 朱 勇根据 自己的经 验 建议 赶 快通 过 . 随时会 中断 . 路 随 即加 大 油 门 .车子在 歪 歪扭 扭 中
通过 了泥 石 流 口 可 紧 跟在 后 面
西 国税 土 门镇管 理 组组 长 胡 良彬
个 副镇 长 的电话 . 由于 及 时抢
水 位 回落 了一米 多 .只 有一 栋 两
层 高 的楼房 出现 裂痕 .人 员 已经
手拉 着 老奶 奶小 跑 着将 她 们送 到
学 校 :队员 张伟 看 到一 男 子在 搬
经营 管理证 明》下 简称《 管证》的格 式作 严格要 求 , ( 外 )
各 省各地 印制 的样 式及 所记载 的 内容 都 不尽 相 同 . 经
营地 税务机 关在 审核其 真伪 时有一 定的 困难 . 不法 给
分子 偷逃税 款提 供 了可乘之机
( ) 外管证》 具、 销 时把 关 不严 。 二 《 开 核
接 到 该 镇 一 位 副 书 记 的 电话 . 上 游 的干 沟水 库 出 险 .库 坝 已经 多
校 方 向撤去
l :8 5 2 ,正 当撤 离结 束 时 , 轰

建安工程按合同交税

建安工程按合同交税

建安工程按合同交税我们需要明确建安工程合同中涉及的主要税种。

一般而言,这包括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建安工程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税款的计算方法、缴纳时间、责任主体等进行明确规定。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建安工程合同税务条款范本:一、税费的种类及税率1.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建安工程需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政府指导价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当前增值税税率为9%。

2. 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照法定税率25%对净利润进行计税。

3. 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承包的建安工程,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4.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的缴纳额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附加为2%。

二、税款的计算与缴纳1. 建安工程合同价款包含所有税费,由承包方负责分离计算并代扣代缴各项税费。

2. 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应在每次收款时代扣代缴,并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内上缴至税务机关。

3.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4. 个人所得税根据工程进度及个人收入情况,按月或按次预缴。

三、税务责任1. 承包方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2. 发包方有责任监督承包方的税务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

3. 如因承包方原因导致税费漏缴、少缴,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

四、发票管理1. 承包方应在每次收款后及时开具正规发票给发包方。

2. 发票内容应真实反映交易事项,不得虚开、伪造发票。

五、其他事项1. 双方应遵守国家税法的最新规定,如有税率调整,应及时调整合同条款。

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税务机关或法院裁决。

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建安工程合同中的税务条款应当详尽而明确,既要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也要考虑到实际操作的便利性和合理性。

这不仅有助于企业规避税务风险,也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合理征收和有效管理。

建筑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建筑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第三部分建筑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一、建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或大量、或大额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业户1、应交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2、对查帐计征业户管理:如业务量正常但常年亏损或常年介于盈亏临界点,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但税负常年低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水平或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对该建筑安装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不低于8%(具体标准及做法以广州市地税局最新规定为准)的应税所得率的水平确定,其中对发现使用假发票情况突出的企业,按照不低于15% (具体标准及做法以广州市地税局最新规定为准)的应税所得率的水平确定。

实行按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年度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申报不实的要依法追补应缴税款,退税或抵缴税款的,要经审核确认申报无误后才能办理退税或抵缴税款。

三、核定征收1、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建筑业应税所得率2000万(含)以下8-20%2000万以上10-20%2、核定征收业户的管理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建安企业应如何把握所得税纳税地点之规定

建安企业应如何把握所得税纳税地点之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都能抵扣吗?◆林峰泉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才能抵扣:第一,必须是合法、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不真实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第二,必须是依法取得的专用发票。

虚开代开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仅取得记帐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发票也不能抵扣;第三,必须是符合规定、内容完整的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时要求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项目齐全,内容正确,票物相符,一次填开、加盖印章。

只有符合规定,内容完整的专用发票才能抵扣。

纳税人在取得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还应注意如下几点:一是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所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三是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先期抵扣的税款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本期栏目主持人:林国镜 林国镜,现任闽清县国税局局长。

1983年毕业于集美财经学校,历任税政科员、税务所长、副局长等职,曾多次在本刊发表论文和调查报告。

建安企业应如何把握所得税纳税地点之规定◆林国镜 1995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5〕227号文对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作了明确规定。

即: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简称所在地)到市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管理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针对纳税人这一规定,应如何把握,笔者简要作如下分析。

一、纳税地点明确规定的成因。

1994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企业所得税法十四条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在地”解释为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2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

2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
——税会构成暂时性差异
J、捐赠支出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 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注意:
1、比例
2、组织: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 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 公益事业的捐赠。
票据问题:
1、国税总局2019年第24号公告 2、国税总局2019年第30号公告 无票或超标准,构成永久性差异。
H、社会保险费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 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 会保险费,准予扣除。
系分别处理:
A、企业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 人借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 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777号)规定:应按《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六条、财税[2019]121号文件规定的 条件执行,即按向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 理。
B、企业向除股东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 利息支出。
3、票据
K、佣金及手续费支出 具体规定:财税[2009]29号
实务中企业往往通过签订其他服务费方式避开 5%额度限制
L、利息支出与关联利息支出
1、注意资本化与非资本化
《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 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 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 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 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建安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建安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建安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纳税申报管理,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税收合规管理,保证企业税收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安企业内部税收申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安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应坚持依法申报、及时申报、真实申报和诚信申报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纳税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明确纳税申报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具体任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纳税申报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纳税申报人员,保证企业申报工作的专业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起完善的税收政策宣传教育机制,提高全员税收法律法规意识。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纳税申报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纳税申报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问题。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

第二章纳税申报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设立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税收申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税务人员,保证纳税申报工作的专业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纳税申报工作制度和流程,保证申报工作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税收法律法规意识。

第十五条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纳税申报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纳税申报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问题。

第三章纳税申报的具体流程第十八条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应当了解企业业务情况,收集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税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填写纳税申报表,并确认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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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发〔2010〕29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单项施工项目比对计算单2.周转材料摊销计算单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

第三条建筑安装劳务主要包括:(一)建筑。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作业在内。

(二)安装。

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

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

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

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园林、绿化工程、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二章纳税管理第四条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五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审批):(一)财务会计制度;(二)周转材料摊销方法;(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四)成本核算方法;(五)存货核算方法;(六)会计核算软件;(七)“五险一金”提取比例;(八)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扣除;(九)税收优惠事项;(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完整地保存10年以上。

第七条纳税人必须在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八条纳税人按《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2010版)“1.1.1.7 建筑业项目登记”的要求办理项目登记后,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源泉控管,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编制《单项施工项目比对计算单》(附件1)、《周转材料摊销计算单》(附件2),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的附表一同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九条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章收入总额管理第十一条纳税人的收入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分为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收入。

营业收入包括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罚款收入以及其他非营业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将自产或外购产品(商品)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

第十二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三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对建筑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主要材料的纳税人,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以材料拨付单(调拨单)或单项工程取费表上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

第十五条当纳税人提供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核定其工程进度,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收入。

第四章税前扣除管理第十六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且符合经营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包括:(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

是指纳税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二)费用,即纳税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三)税金,即纳税人发生的除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准予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四)损失,即纳税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五)其他支出,即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外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七条纳税人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应遵循真实、合法、合理的扣除原则。

准予扣除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遵循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原则,并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施工成本的确认与计量。

(一)人工费用的管理1.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提供施工预算定额、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工资计算单等资料。

雇用临时工的,企业还应将其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存档备查。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详细审查施工项目中的人工费定额是否与工资计算单中的工薪额有差异,对符合工薪条件的支出允许扣除。

2.对无劳动合同关系的临时用工支付的费用,不得作为工资支出,而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并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否则不予扣除。

3.建筑企业在次年汇缴申报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补发报告年度已经提取但尚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应当视同报告年度实发工资,准予在计算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二)材料费用的管理1.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单项施工项目预算定额,并存档备查。

2.纳税人要实行定期盘点制度,年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结存材料汇总表”,并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附表,以便地税机关准确核查经营成本中的材料费用。

3.纳税人应将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同时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企业周转材料摊销台账,以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摊销。

4.严格审查企业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扣除。

第十九条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调增其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主要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救济性捐赠、提取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纳税人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已作为坏账扣除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一律调增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一条对税法不允许扣除但纳税人已作为扣除项目扣除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等,应一律调增其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纳税人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按照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发生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不低于3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按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税前扣除。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纳税人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成本,准予税前扣除。

第六章总分支机构管理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可实行汇总缴纳。

第二十九条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省经营纳税人应严格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省内跨市总分机构,按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款进行分配,总机构缴纳50%,各分支机构缴纳50%,分支机构具体分摊比例按总局《办法》规定确定,财政不再设立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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