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第二次综合练习(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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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

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缴纳保险费60元,保险期限1年,即从1998年5月5日12时起至1999年5月5日12时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该合同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其中第6款载明: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不久,在该附加险合同履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扁桃体炎”住院治疗3次,李丽按合同先后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寿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6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4月22日分3次给予了理赔。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整理)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整理)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整理)汽车保险案例分析是一种有效的方法,用于理解不同情况下汽车保险的作用和影响。

本文将提供一些常见的汽车保险案例,并就每个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和解释。

案例一:车祸事故在这个案例中,驾驶员小明的汽车在道路上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车祸。

他的汽车被撞得几乎无法修复,而且他自己也受了伤。

小明购买了保险,但他不确定保险是否会覆盖这次事故。

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小明可能有以下几种保险覆盖: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

如果小明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有可能会支付他的车辆修理费用或者赔偿车辆的市值。

如果他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也可能会支付他因此事故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费用。

人身意外险可能会为他提供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

案例二:车辆盗窃在这个案例中,汽车所有者王先生的车辆被盗窃了。

他在购买车辆时购买了全险,但他不确定保险公司是否会支付他丢失的车辆的市值。

分析:根据全险的保险条款,如果车辆被盗窃,保险公司有可能会支付车辆的市值或部分价值作为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提供相关的报案证明和调查材料。

案例三:自然灾害在这个案例中,汽车所有者刘女士的车辆在一场洪水中受损。

她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但她不确定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她的损失。

分析:车辆损失险通常会保障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洪水、风暴等。

保险公司可能会支付修理费用或车辆市值的赔偿金额。

然而,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维修费用报价。

总结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汽车保险的保险覆盖范围和赔偿金额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购买汽车保险时,特别是在遇到事故、盗窃或自然灾害等情况时,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及时沟通和申报。

这样可以确保在出现问题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帮助。

备注: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并不涉及法律建议或具体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

对于具体的法律问题和保险争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保险代理人。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1. 案例背景2017年,某保险公司在广东省市场投保了一批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机械设备,投保金额为3500万元。

该批设备在2019年1月发生损坏,保险公司认为是由于使用不当导致的,拒绝赔偿。

2. 法律问题在该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以下法律问题:1.保险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2.如果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3. 法律分析3.1 保险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首先,我们需要确认投保的保险种类和条款。

对于机械设备的保险,通常是属于财产险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保险合同应当合法,有效,诚实信用,如果有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应当以有利于被保险人为原则进行解释,如果无法确定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则应当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基于上述法律原则,如果该保险合同没有排除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在如此高额的保险金额下,保险公司也应该在更加细致的审核和风险评估后进行投保。

经查明,该保险合同并无排除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的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2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需要参照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被保险人的损失情况。

在该案例中,被保险人投保了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设备,保险金额为3500万元。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得到保险金的赔偿。

保险金的计算方式应该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的比例来确定,即保险金额/5000万 x 保险金。

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原则,保险公司应该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4.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1.在该案例中,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且应该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保险案例分析研究题

保险案例分析研究题

1、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地“受益人”一栏填写地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地保险金在林勇地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地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分析:本案地关键在于“妻子”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特定地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一种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地指定方式.根据国内外地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地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地有关文件中.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地合同.林勇地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应作为其遗产处理,由林勇死亡时地妻子李某和林勇地子女、父母平均分摊.启示:这是一起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确而导致地保险纠纷,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是非常严肃地法律行为,建议应写明受益人地具体姓名,而不要以“法定受益人”或“妻子、丈夫、儿子”等称呼.同时,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凭据时要严格把关,提高保单地规范性,避免纠纷地发生.2.两年前,因为性格不合等问题,刘女士与丈夫施先生正式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后,13岁地儿子归施先生抚养,夫妻两人仍然保持着联系.一个月前,施先生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他地去世使原本就支离破碎地家庭雪上加霜.考虑到儿子今后地生活问题,刘女士决定要回儿子地抚养权.在办理抚养权转换手续时,刘女士意外获悉,丈夫还有一笔20万元地保险赔偿金.原来,在刘女士离婚前,其前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受益人填地是刘女士,根据保险合同,刘女士将获得20万元地赔偿金.于是,刘女士决定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赔偿金.而施先生地父亲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地申请,这让陷入悲痛中地刘女士和施先生地父亲再次翻了脸.刘女士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惟一地指定受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可是,前夫地父亲一直坚持不同意她作为受益人来领取这笔赔偿金,坚持这20万元应该作为被保险人地遗产由他来继承,施先生地父亲则认为,刘女士与其儿子早已离婚,刘女士对施先生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儿子地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最多因为刘女士抚养儿子而分给她一半.保险公司最后给出地答复是,这20万元地保险理赔金应该给予刘女士,原因是离婚后,施先生并未更改保单受益人.专家提醒:夫妻离婚后应当将原为配偶地受益人资格取消,或者变更为其他亲属,否则,被保险人死亡后,已经离婚了地原配偶是有权享受这笔保险金地.变更受益人只要向保险公司发去书面地变更申请即可.3. 1999年,从事个体运输地顾先生将自己购买地一辆黄河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责任险和汽车运输承运责任保险,交纳保险费2000多元.在投保是,顾先生地汽车并没有带挂车,但在后来地运输过程中,顾先生又增加了挂车,但并未将此事通知保险公司.同年,顾先生在一次运送货物地过程中,不慎将一位骑自行车地人撞倒造成重伤,虽及时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死者地医疗及安葬费共计8500元.于是,顾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了顾先生地索赔要求,理由是该车在投保时未带挂车,保险公司只能对未带挂车地汽车负责赔偿责任.但顾先生坚持认为,肇事伤人地是保了险地汽车,而不是挂车,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并没有规定增加挂车后发生地意外事故地损失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地代理人在承保时也没有特别讲明.因此,保险公司理应予以赔偿.分析:首先,保险合同中载明地保险车辆未带挂车,保险公司只能按未带挂车地车辆收费;其次,汽车加带挂车时增加了新地风险,而这种风险是保险公司承保时未考虑在内地;再者,顾先生增加挂车,并未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单,也未承担挂车保险地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保险标地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人如果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地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顾先生地请求不能予以赔偿.4.1998年4月20日,某县航运公司与某县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为期一年地船舶保险合同.按照合同地规定,保险公司承保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全损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费为2万元,分两次交纳,1998年4月31日交纳1万元,1998年10月21日交纳1万元.合同签定后,航运公司于1998年4月21日交纳了首期保费,而在1998年10月21日第二期保费到期后,航运公司没有如期交纳,经保险公司多次催交后仍未交纳,保险公司并未作出合同解除地意思表示.1998年11月29日,“远洋”货轮在海上触礁沉没.航运公司认为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遂于1998年12月3日到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期保费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远洋”号货轮沉没造成地损失.而保险公司称,其与航运公司虽有保险合同,但因航运公司迟迟未交第二期保费,保险合同已经解除,因此拒绝赔偿.航运公司于1998年诉至人民法院.分析:投保人拖欠保费地行为构成违约,在投保人违约地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该正确行使解除权以终止合同效力.本案中,某保险公司虽享有解除保险合同地权利,但因其未履行“书面通知”地义务,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因而保险公司对于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触礁造成地损失,仍负有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对各自地权利、义务都有欠妥之处,本案应依权利义务对等地原则,从有利于保险业务地发展出发,采取通融赔付地方式解决.5、许某连续三年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均未发生任何事故.2002年许某在业务员地劝说下,考虑到住在顶楼发生灾害事故地可能性较大,又投保了1年.这年房改,许某下调至同一单元地二楼.许某认为办理合同变更太麻烦,又考虑二楼更安全,就想办理退保.遂电话找到为其办理业务地展业人员.展业人员表示同意,并告知许某在下周一可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周一因单位工作繁忙,随后又未与展业人员联系上,也未去办理手续.周四,邻居家因电不当火殃及许某家,致其财产损失3万余元.许某庆幸未办理正式退保手续,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分析:保险公司认为双方已口头达成一致解除合同,并约定了具体办理正式手续地时间,只是因许某地原因未办成,据此拒赔.观点一:保险合同自许某打电话找展业人员,展业人员表示同意时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后发生地事故不予赔偿损失.观点二:许某虽与展业人员口头协商解除保险合同,但是许某未办理正式退保手续,合同尚未解除,保险公司该赔.6、1998年7月9日,某化工厂与财产保险公司商谈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化工厂于当日下午填写地投保申请书中地保险期限为自1998年7月9日中午12点至1999年7月8日中午12点止(按投保单格式填写).化工厂在投保申请书上盖章.9日下午5时,由于堤坝被洪水冲断,厂房受淹达三天之久,损失达250多万元.7月10日,保险公司将其签发地财产综合保险单送至化工厂,保单约定保险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零时至1999年7月9日24时止,保单同时还对责任范围、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等其他事项作出了规定.同时化工厂于8月18日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化工厂要求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承保财产被水淹事故发生在保单约定期限之外,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为由,拒绝查勘定损和赔偿.为此,化工厂以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事先约定地保险期限及损失扩大为由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对于自然灾害应作整体解释,也就是说只有条款列明地“暴雨”、“火灾”等才是本保险合同条款中所指地“自然灾害”,而非通常意义上地“自然灾害”保险合同中地“暴雨”有专业含义,是指每小时降水量为16毫米以上或每12小时降水量为30毫米以上或24小时内降水量为50毫米以上地降水强度很大地雨.以此标准,本案中地“大雨”尚算不上“暴雨”,某砖瓦厂因此遭受地损失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地.第四章1.1998年1月7日,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某经贸公司地一辆奔驰轿车,在行使过程中起火烧毁,随后被保险人向承保地保险公司索赔120万元人民币.但是经过调查,保险公司指出事故是因自燃引起,而自燃是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地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人又未投保附加“自燃”险,故保险公司拒赔.而经贸公司认为,当初投保车辆意外灭失险时,保险公司地业务员并未告知因车辆自燃导致灭失地情况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所以保单背面地免责条款对其不生效,双方争执不下,经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分析: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告诉被保险人因车辆自燃导致灭失地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违背了法律要求地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收下保险单并不表示就同意了保险单中地责任条款,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2、1996年3月,某厂45岁地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健康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地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地妻子以指定受益人地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地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分析:对于此案地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持第一种观点地人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地谨慎即可了解地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地.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地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地"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地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地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地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根据条款承担责任.3、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地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分析:因为违反保证地后果是严格地,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地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3、1998年4月20日,某县航运公司与某县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为期一年地船舶保险合同.按照合同地规定,保险公司承保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全损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费为2万元,分两次交纳,1998年4月31日交纳1万元,1998年10月21日交纳1万元.合同签定后,航运公司于1998年4月21日交纳了首期保费,而在1998年10月21日第二期保费到期后,航运公司没有如期交纳,1998年11月29日,“远洋”货轮在海上触礁沉没.航运公司认为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遂于1998年12月3日到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期保费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远洋”号货轮沉没造成地损失.而保险公司称,其与航运公司虽有保险合同,但因航运公司迟迟未交第二期保费,保险合同已经解除,因此拒绝赔偿.航运公司于1998年诉至人民法院.分析:投保人拖欠保费地行为构成违约,在投保人违约地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该正确行使解除权以终止合同效力.本案中,某保险公司虽享有解除保险合同地权利,但因其未履行“书面通知”地义务,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因而保险公司对于航运公司“远洋”号货轮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触礁造成地损失,仍负有赔偿责任.考虑到双方对各自地权利、义务都有欠妥之处,本案应依权利义务对等地原则,从有利于保险业务地发展出发,采取通融赔付地方式解决.4.1998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7月,该厂投保地保险标地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地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分析结论:此案实际上涉及地是如何处理财产保险中关于“保险标地危险程度增加”地问题,这也是产生这些保险纠纷地源头所在.①《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地危险程度增加地,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地危险程度增加”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地灾害事故发生地可能性增加,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因所致:(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地用途所致;(2)保险标地自身发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学反应;(3)保险标地周围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本案中,是因为投保人变更了保险标地用途,将原来储存钢铁原料地仓库改为储存火灾发生可能性更高地塑料泡沫及其他非金属原料,因而投保人应及时履行危险程度增加地告知义务.②根据保险合同地公平原则,对于保险标地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这一点在《保险法》三十六条中,作出了明确地规定.保险标地危险程度增加,致使保险公司承担地风险责任增加,根据保险合同地公平原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根据费率表增加保险费,如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规定地目地在于保障保险人地合法利益.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地危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辨原则,保险公司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结论:综上分析,投保人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地告知义务后,保险公司未正式解除合同,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拒赔.5.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公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请问:此案该如何赔偿呢?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地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地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地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地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地,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地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地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地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卸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地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地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6、原告:林某被告:某保险公司2001年1月26日,林某为丈夫张某投保办理步步高增额寿险12份,受益人为张某.张某虽知妻子为自己保险,但并未在被保险人处签名,而是由林某代签,保险代理人何某也未对此提出疑义.2002年2月1日,张某外出后下落不明.随后,林某将丈夫失踪一事告知保险公司并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为由拒绝,并让林某继续交纳保费.此后,林某按期交纳保费.直至2006年4月,林某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张某死亡,2007年4月,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张某死亡.随后,林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地保险合同需要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而不能代签名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林某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分析:本案中,作为保险人地某保险公司明知代签名行为所引起地法律后果,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却并未向作为投保人地某私营企业如实告知该代签行为对合同效力地影响.按照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本案应推定某保险公司已放弃相应地抗辩权,无权在事后反悔,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具有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地优势,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投保人需被保险人本人签名地义务,因此,法院对林某代张某签名地事实予以认可,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林某保险金72000元.7.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地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地所具有地法律上认可地经济利益,当保险标地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地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8.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地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地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分析: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地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本案地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地认可.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地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地厂房交还印刷厂.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地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215000元地设备损失及53000元地房顶烧塌修理费.9.丁某于2000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2002年离婚.此后,丁某继续交付保费.200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问题:丁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分析:丁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地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丁某于2000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已离婚),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10.甘肃某地一对夫妇28岁于当地派出所领养了一弃婴,并为其办理了蓝印户口.之后不久,夫妇俩分别在不同地保险公司为该婴儿购买了以自己为受益人地数份人身保险契约,保险金额达35万元.两个月以后某天,养母带养女到公园游玩,小孩溺水于次日死亡.该养父母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遭保险公司拒绝,双方争执不下遂对簿公堂.分析:法院认为,由于该夫妇收养弃婴时均未满30岁,不符合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人条件地规定,加之未履行民政部门登记义务,所以收养关系不成立.由于合同主体地位丧失,保险合同亦随之无效.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成立,同时保险公司承保时由于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过错,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11、案例分析: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分析: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地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所以,死亡地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12、美国内战期间,有一批6500包咖啡地货物从里约热内卢运到纽约,保单不承保“敌对原因引起地损失”.当载货船舶航行至Hatteras时,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地军队破坏,船长由于没有了望充分而发生计算错误,结果船舶触礁.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1000包本来可以救出但是由于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地货物留在船中,后发生全损.问:哪些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哪些由货主自己承担?分析:考察近因原则.近因应该是效果上对损失最有影响地原因,发生损失时,应考虑造成地有效地和有支配力地原因.120包咖啡地损失是没收造成地,1000包损失是由保单不承保地“敌对行为”造成地.因此保险人不必承担这1120包地损失.剩下地5380包损失是承保风险造成地,损失地近因是船长地疏忽引起地船舶触礁,而战争引起地灯塔熄灭在这项损失中要作为损失地原因显然太遥远了,因此保险人应对这5380包地咖啡损失负责赔偿13、案情:某屋主将其所有地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地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

保险案例分析题(产寿险)

保险案例分析题(产寿险)

目录第一部分:财产保险案例第一章企业财产险案例一到期承租房屋遭火受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案例二财产保险索赔有期限保险公司过期不候案例三企业投保财产增加危险未加保费保险公司为何仍需赔款?第二章机动车辆险案例一厂车司机以自己名字投保保险合同有效吗?案例二合伙经营投保一车散伙后车出事故是否赔付?案例三车辆失窃已赔付为何保险公司还不能要车?案例四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明示上海一市民理获赔偿案例五汽油洗车引起车损人亡保险公司如何赔付?案例六桑塔纳本跑“黑车”却以自用车投保出事故赔还是不赔?案例七车主不满保险公司延迟赔付退保怎么处理?案例八 :二手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引纠纷第三章家庭财产险案例一家财被盗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案例二已购上市公房转卖期间遭火毁损赔还是不赔?案例三住房抵押保险为何不能指定银行为受益人第四章货物运输险案例一涉外货运保险不赔款只因疑点多案例二无单放货造成货物锈蚀责任谁负第二部分人身保险部分第一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一大病合同中止期间生病申请复效是否赔付?案例二小学老师旅途意外身亡保险公司为何拒赔?案例三投保时患病未告知保后出事怎么办?案例四:合同生效2年后自杀为何遭拒赔?第二章人身保险收益人问题案例一父母离异父子先后身亡儿子保险金归谁?案例二后妻未尽抚养儿子义务保险金如何分配?案例三如何变更保险受益人?案例四受益人变更未告知保险公司保险金及红利如何处理?第三章人身保险理赔问题案例一非故意自杀保险金是否给付案例二未成年人自杀保险金是否给付案例三住院医疗费用可否得到双重给付?第一章企业财产险案例一到期承租房屋遭火受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案情介绍: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一:保险学案例分析题1、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3、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

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保险学(第二版)案例分析

保险学(第二版)案例分析

例一、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分析-明确说明来源:法律常识网日期:09-12-27[案情]周某于2004年2月2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某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由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原告周某填写了《投保单》,并代周某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名/签章"一栏签了周某的姓名,于同日向周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一份,载明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中规定了责任免除的情形,其中包括:“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限自2004年2月2日零时起至2005年2月1日二十四时止.2004年6月18日,保险车辆运输货物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为:保险车辆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和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货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货量,严禁超载;……”事发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手续时发现事故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不一致,遂拒赔。

双方发生纠纷,周某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赔款、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等共计8万余元。

[说明]本案案情极为复杂,涉及法律关系众多,原、被告双方观点针锋相对,先后历经一审和二审,耗时近一年.本文限于篇幅,仅就其中涉及的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作一简单的探讨.[争议焦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发生争议,原因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周某“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

原告周某认为,被告虽然在车上货物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但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所以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二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二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二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案例一、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责任限额为15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23万元。

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9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多少,此险种是否还有效?参考答案:保险人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15万元,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案例二、1998年11月5日,王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投保了养老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

1999年1月4日,由于缴费时间快超过了条款规定的宽限期,王某第二天又要到外地出差,就将保险费交给了黄某,委托他代缴。

不巧的是,黄某的父亲病危,他必须立即回老家,缴费时间耽误了两天,王某的保单刚好过了规定的宽限期,处于失效的状态。

黄某想等王某出差回来,向王某解释一下,由自己垫付保费利息,再办理保单复效手续。

真是“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出差返回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治疗,王某痊愈出院,但住院期间,王某花费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1、王某主要依据所投保的什么险种进行索赔。

2、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你对该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依据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先按条款规定,承担对王某的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追究对代理人黄某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若两个不同公司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

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

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

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计算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个应赔偿多少?(不考虑免赔率)参考答案:其赔款计算如下: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70%=3500元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5000)×70%=6300元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车自负车损+甲车应赔乙车)×(1-免赔率)=3500 +6300=9800元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30%=1200元乙车应赔甲车=(甲车车损+甲车上货损)×乙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10000)×30%=4500元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车自负车损+乙车应赔甲厂)×(1-免赔率) =1200+4500=5700元这样,此案甲车得到保险人赔款9800元;乙车得到保险人赔款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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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先生于2008年4月在上海市长宁路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某银行抵押贷款30万。

沈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2009年4月沈先生因两次摔跤被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内血肿,不久身亡。

2009年10月,沈先生的爱人要求保险公司偿付剩余的住房贷款。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2、2000年张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但是张先生非常嗜赌,且已债台高筑,为了还债,张先生打起了自己保险的主意,张先生故意用菜刀切断了自己的一个小拇指,治愈后落下残疾,张先生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2008年12月,王女士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但让她没想到的是,自己因病手术后,保险公司却以“心动脉瓣手术”与“心动脉手术”这一字之差拒绝赔付30万元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还出具了医院一位心血管疾病专家的鉴定意见书,证明心动脉瓣手术不属于心动脉手术范围,因此不属于承保范围。

王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应如何判定?理由是什么?
4、魏某在外时家里遭窃,部分家庭财产被盗。

发现后,他迅速到派出所报案,但并没有同时通知保险公司。

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认定丢失财产价值为5万元。

由于等了10多天后还未破案,这时魏某才想起自己投保过家庭财产保险。

这时,他才赶紧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王先生(40岁)是一位私企老板,收入很高,年均收入在50万元以上,一个女儿10岁。

今年过春节,王先生想改变过去自己给那些还未成年的侄子、侄女们包红包的习俗,也为了避免小孩子乱花钱,他计划给每个小孩送一份教育保险,投保人是自己,被保险人是孩子们,受益人则是孩子们自己。

你对王先生的做法有何评价?理由是什么?.
6、桃某2000年为自己购买了一份20年期的定期寿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2007年1月1日。

但桃某2008年3月1日时仍未按期缴纳08年保费,合同效力中止。

2009年3月1日,桃某补缴了拖欠的保费及利息,并提出复效申请,保险公司同意了。

2009年10月10日,桃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赔。

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7、任某2000年购买了一份期限30年的定期寿险,被保险人为他的儿子,受益人是自己,且一次性缴清了保费。

三年后儿子因为重大犯罪行为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

任某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8、一个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一次意外事故中被撞伤,尽管得到及时抢救但是由于伤势严重,高烧且引发肺炎,虽然医院尽力抢救,但是此人因为肺炎过于严重而死亡,其妻子以受益人身份提出索赔,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9、一家公司为其职工投保了团体寿险(10年期),公司在向保险公司上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中,对于其单位的一位职工荷某,由于其人目前处于患肝癌而病休在家的状况,因此,公司在健康状况一栏中对此情况进行了说明。

保险代理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就办理了承保手续。

后来,荷某在投保1年后因肝癌去世,其家属以受益人身份提出索赔,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10、2001年8月,某市甲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20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

2002年2月,甲企业声称仓库被盗向保险公司索赔100万。

保险公司经现场勘验,认为甲企业有涉嫌保险诈骗的行为,便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甲企业因生产经营不善,已濒临破产,出险前其仓库内已无多少库存产品。

该案是甲企业故意制造仓库被盗的假现场,骗取保险金,该企业已构成犯罪。

试分析:该案例中保险公司对甲企业的处理应该如何?法律依据是什么?
11、一美国商人2006年在曼谷用6.5万美元买了一批古代工艺品,在新加坡经人估价,值3000万美元。

商人即以此金额在伦敦保险市场投保了目的地为荷兰的货运险。

货物装船前,保险人检查后,以投保人估价过高取消了保险合同。

2009年商人又向一家美国保险公司以3000万美元的评估价投保,签约时未将三年前曾被取消合同一事告知美国公司。

后来货物运输途中全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12、甲为其丈夫乙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受益人是甲。

投保5年后甲与乙离婚,离婚2个月后乙因意外事故死亡。

请问:
(1)乙生前欠了债务10万元,其债主提出从保险金中支取其债权10万元,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2)乙的父母提出,由于甲和乙已经离婚,互相没有经济利益及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13、某企业2005年1月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由于标的保险价值很高,保险金额达1000万元,保费达10万元。

1年后,由于该企业保险标的出现了风险程度增加的状况,遂通知了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派人查看后要求该企业增交一定的保费,但是遭到了企业的拒绝,并且提出要退保。

由于业务很大,保险公司不想失去这笔业务,因此对于是否要增交保费的问题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此后此事就被搁置起来了。

1个月后,该企业发生了火灾,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财产损失约达100万元。

企业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标的风险增加后企业并未增交保费为由而拒赔。

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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