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未注明保险标的的位置纠纷案。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张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3万元。
不久后的某日,张某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子看管。
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元。
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
张某回家细看保单,发现保单上并未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于是再度向保险公索赔。
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损失的话,应由代理人来赔。
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对不对?案例分析: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
在保险财产的地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
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
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
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员审核,若核保员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没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必定是经过核保的合同。
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对代理人如此严重的投保错误没有提出异议,事实上就等于默认放宽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以代理人过失由抗辩张某的索赔请求。
至于被保险人把投保财产置于户外被烧,这是风险增大造成的结果,被保险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财产保险学经典案例与分析

案例一:王某于2006年3月在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家中实有财产价值为30000元。
同年7月25日下午3时,由于刮风下雨,邻居家未关窗户,使室内压力增大,将双层石膏预制板墙推向王某家中,致使靠墙排放的组合家具倒塌,砸坏29英寸长虹彩电一台,录像机一台,此次家财损失价值共计9000元。
王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了现场查勘,并由气象部门证明:7月25日雷雨天,有风,14时40分—15时30分阵风达到6—7级。
数日之后,保险公司按《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第3条第2项“雷雨、龙卷风、洪水、雹灾、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的规定,以当天最高风力未达到8级,隔墙是石膏预制板为由,认为不构成保险责任,拒赔。
被保险人王某及时与保险公司交涉,提出保险公司适用《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第3条第2项的规定是错误的,应适用于该条款:空中物体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属保险责任。
双方发生纠纷。
你如何看待此案?案例分析:保险公司的赔偿人员一致认为此案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理由是:一、当天的锋利未达到规定的“8级”以上的风力;二、墙是石膏预制板,不是水泥墙。
因此本案保险人分析犯有下列错误:保险人适用《家庭财产两全险条款》第33条第2款不当,这是把间接原因当做直接原因。
因为引起电视机和录像机损毁的直接原因是家具倒塌,应视为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家具倒塌的直接原因是墙的倒塌,书建筑物倒塌,墙的倒塌是飓风的原因,但被保险人并未让赔偿墙倒塌的损失,因此,风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已除外。
最后认为,本案属于保险责任,应全额赔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9000元。
案例二:2005年2月3日北京华侨大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9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5年2月4日0时起至2006年2月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当日,华侨大厦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65599.20元。
财产保险的案例

财产保险的案例财产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它可以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保障,帮助他们应对意外损失和风险。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财产保险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其作用和重要性。
案例一,小张的家庭财产保险。
小张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他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
某天,他的家中发生了火灾,导致家具和电器等财产受损严重。
由于他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公司赔偿了他的损失,让他得以及时修复家中的损失,继续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案例二,企业的财产保险。
某家大型企业购买了财产保险,覆盖了公司的办公设备、仓储设施和生产设备等财产。
突然一天,公司的仓库遭受了洪水侵袭,导致大量货物受损。
由于企业购买了财产保险,保险公司赔偿了公司的损失,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房屋财产保险。
小王是一位房地产投资者,他购买了房屋财产保险。
一天,他的出租房屋遭受了盗窃,贵重物品被盗。
由于他购买了房屋财产保险,保险公司赔偿了他的损失,让他避免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也保护了他的投资利益。
这些案例充分说明了财产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能面临各种意外风险和财产损失,而财产保险可以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购买财产保险不仅可以减轻经济压力,还可以让人们更加安心地生活和工作。
在选择财产保险时,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
同时,也要了解清楚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障范围,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赔偿。
最重要的是,要定期检查和更新保险,确保保障的有效性和充分性。
总之,财产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险形式,它可以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帮助他们在面对意外风险和财产损失时得到及时的支持和赔偿。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财产保险,合理购买保险产品,以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和利益。
财产保险的案例

财产保险的案例财产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它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在财产损失时得到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了解财产保险的应用和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个人案例。
小明是一名普通上班族,他的家庭拥有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某天,他的家中发生了火灾,导致房屋和车辆受到了严重的损坏。
幸运的是,小明购买了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在确认事故后,为他提供了相应的赔偿,帮助他尽快恢复了生活秩序。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企业案例。
某家中小型工厂因为设备故障导致生产线停工,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然而,由于该企业购买了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在核实情况后,为他们提供了相应的赔偿,帮助企业尽快修复了设备,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秩序,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再来看一个自然灾害案例。
某地区发生了洪灾,导致许多居民的房屋和财产受到了严重的损坏。
那些购买了财产保险的居民,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帮助他们尽快修复了受损的房屋和财产,重新开始了新的生活。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财产保险在个人和企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可以在意外损失时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还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和生产。
因此,购买财产保险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它可以为我们的生活和财产提供保障,让我们在意外发生时能够更加从容应对,减少损失,保障我们的权益。
总之,财产保险的案例告诉我们,保险不仅是一种经济手段,更是一种风险管理和保障方式。
我们应该重视财产保险,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为自己和家人、企业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大家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财产保险的重要性,做出明智的保险选择,为自己的未来提供更加稳固的保障。
保险公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市某小区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先生”)向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同年10月,张先生家中的房屋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严重。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委托某保险公估公司(以下简称“公估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损失评估。
经公估公司现场查勘,认定火灾原因确为电线短路,损失金额为50万元。
张先生同意公估公司的评估结果,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火灾发生前张先生家中的电线存在老化现象,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张先生不服保险公司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公估公司的评估结果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火灾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火灾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了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电线短路导致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家中的电线存在老化现象,但该老化现象并非火灾的直接原因,而是火灾发生的可能诱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合同并未对电线老化导致的火灾损失作出免责约定,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公估公司的评估结果,赔偿张先生损失5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公估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保险责任认定:火灾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2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2](https://img.taocdn.com/s3/m/3c43fd4a19e8b8f67d1cb963.png)
例4: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
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
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
保险利益。
例18:某人在行走时不幸被汽车撞死。生前他 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额10万元。其受益人在获得 10万元的保险金后,又以家属身份向肇事车主 索赔30万元。问家属应否把10万元还给保险公 司?
分析:如果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 不能同时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获得赔款。 但由于本案例属于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 原则,故被保险人可获得两笔赔款,在向肇事 司机索赔30万元后,不要把10万元退还给保险 公司。
案例2: 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该被保险 人家中失火,当: A、 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2万 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案例分析: 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 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2万 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
案例1:
史某拥有4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 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间史某家中失火, 当:
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 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所以在本案例中:
(1)当家庭财产损失15万元时,由于损失低于保险金 额,保险公司按损失金额赔偿15万元。
赔偿”。
确定本案保户刘某家中暖气破裂,造成楼下 三家受损,以及临单元6楼受损出险。是由被 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属于保险责 任。
保险公司未尽核保责任应予赔付
2005年12月15日,黄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家 庭财产保险》,黄某提出投保朋友赠送的裘皮大衣5件, 价值8.1万美元,朋友送的床罩1套,价值12888元, 还有项链2条,价值3500元,以及部分文物,保险公 司称文物需另外投保;黄某提出上述财物没有发票, 保险公司称没有发票也可以保;黄某提出应该到家里 核对一下上述财物,保险公司称不用核对了,交钱就 可以。
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家庭财产保险,又称家财险,提供房屋、室内装修及家居财物的保障,还提供家庭成员责任保险。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前来阅读!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篇1:案例简介1994年5月30日王某向保险公司投家庭保险,保险金额为16000元,其中楼房二间,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费为12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费为20元,保险期限自1994年5月30日零时至1995年5月30日24时止。
由本村协保员张某填写家庭财产保险集体投保分户清单,该清单上王某投保财产的详细地址来填。
协保员张某收取了王某交纳的保险费32元并出具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据。
王某于1994年2月租用本村祠堂用来堆放家具、杉木、三轮残疾人用车以及用来杀猪卖肉。
1994年10月23日因祠堂内电线老化漏电引起火灾,致使王某堆放在祠堂内的家具、杉木、农副产品和三轮残疾人用车、新鲜猪肉等不保财产均被烧毁,共计损失19800元。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对起火原因、施救经过、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以参加村集体投保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应认定成立。
王某未向保险公司申明投保的财产中有部分存放于祠堂内,保险公司亦未审核保险标的及坐落地点即按协保员填具的财产分户清单作出承保表示,双方对本案纠纷产生均有过错。
最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结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给王某人民币4000元。
案情分析一是原告王某存放于祠堂内的财产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财产范围。
《经济合同法》第25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讫期限等条款。
”本案投保人王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就租用祠堂搞经营并存放财物,其投保的财产是楼房二间、房屋类以外财产,但其并未向协保员明确告知房屋类以外财产的范围及坐落地点,所以其对本案合同的不完备即保险标的地址不详负有过错责任。
郭某于1996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doc

1、郭某于1996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限为1996年1月31日至1997年1月30日。
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财保险并附加盗窃险,郭某家的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3月18日至1997年3月17日,但承保人为乙保险公司。
1996年5月10日,郭某家发生盗窃。
郭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郭某家被盗损失达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7000元,金银手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
郭某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分析:该案例中,郭某的家庭财产在1996年3月18日至1997年1月30日期间为重复保险,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损失,应由甲乙两家保险公司进行分摊。
在家庭财产保险实务中,现金存折、金银首饰、字画由于其特殊性,不作为可保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责对此类财产损失的赔偿。
因此,郭某的财产损失中,现金存折损失、金银首饰损失、字画损失,共计13000元,保险公司不负责。
也就是说,郭某可要求的保险赔偿为7000元。
根据重复保险情况下的三种分摊方式,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如下:a.比例责任制。
甲:7000×(5000/(5000+3000))=4375元乙:7000×(3000/(5000+3000))=2625元b.限额责任制。
甲:7000(5000/(5000+3000))=4375元乙:7000×(3000/(5000+3000))=2625元(因为家财险的室内财产,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c.顺序责任制。
甲:5000元乙:2000元2、1998年10月22日,某大型美容院将其场馆内的财产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
在美容院交付了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为其签发了正式的保险单,双方在保险单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财产的范围为美容设备、电器设备、室内装修以及存货;保险价值的确定方法为估价;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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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史某拥有4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 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间史某家中失火, 当: (1)财产损失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家庭财产损失3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 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所以在本案例中: (1)当家庭财产损失15万元时,由于损失低于保险金 额,保险公司按损失金额赔偿15万元。 (2)当家庭财产损失35万元时,由于损失超过保险金 额,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30万元。
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案例分析
陈某死亡前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理应 负责赔偿,保险赔偿金作为遗产由妹妹 继承。
案例
2000年5月20日(星期六),某保险公司代理人 王某到张某家推销家庭财产保险。经王某宣传与讲 解,张某决定向王某投保家庭财产综合险、附加盗 抢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 其中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36万元,室内装潢8万元, 家用电器6万元,衣物及床上用品4.5万元,家具 5.5万元,并填写投保单,保险期限自2000年5月 21日至2001年5月20日。张某当场缴纳保险费 1095元。因为恰逢周末,王某口头答应22日(星 期一)将正式保单送给张某。天有不测风云,22日 上午大降暴雨,雷电击坏外线供电变压器,造成周 边用户电器损坏。张某家用电器损失3500元。与 此同时,王某在前往保险公司的途中因路滑摔倒受 伤送往医院。下午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
2006年2月3日16时,黄某外出回到上 述财产所在地址,发现家中被盗,投保 的保险财产丢失,包括裘皮大衣5件,项 链2条,床罩1套,纪念币20张,手表一 块,等等。黄某报案后,公安局出现场 并予刑事立案。 案件发生后,黄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 赔,保险公司以丢失的财物没有发票及 证明为由不予理赔,无奈,黄某将保险 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未尽核保责任应予赔付
2005年12月15日,黄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家 庭财产保险》,黄某提出投保朋友赠送的裘皮大衣5件, 价值8.1万美元,朋友送的床罩1套,价值12888元, 还有项链2条,价值3500元,以及部分文物,保险公 司称文物需另外投保;黄某提出上述财物没有发票, 保险公司称没有发票也可以保;黄某提出应该到家里 核对一下上述财物,保险公司称不用核对了,交钱就 可以。 黄某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交纳了保费1463元,投保了 下述保险项目包括:房屋装修保额3万,家用电器保额 2万,服装家具保额50万,床上用品保额1万。附加险: 租房费用损失险保额1万,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 2000元,水暖管爆裂险保额2万,家用电器用电安全 险2万,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一切险2万,盗抢险,53 万元,保险期限为2005年12月16日中午12时至2006 年12月16日中午12时止。保险公司为收款单位,并在 保险单上盖章。
王某将其家具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综合险, 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内因火灾造 成损失4000元,出险时该套家具的市价 为8000元,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就为多少?
案例: 王某于1998年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他只选 择投保了纯平彩电与VCD各一台,保额10000 元。两个月后,因为烧酒精炉时不慎引燃大 火。王某情急之下,抢救出彩电和VCD,因 来不及救出其他物品,结果导致损失4500元。 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对于如何处理这 一起特殊的家庭财产投保索赔情况?
案例2: 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该被保险 人家中失火,当: A、 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2万 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案例分析: 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 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2万 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
第二种:保险公司应该拒赔。 因为保险代理人王某不是保险公司的正 式编制人员,其口头答应不能代表公司 的意愿,所有张某和保险公司并未达成 协议,不存在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有权 拒赔。
第三种:保险公司应该通融赔付。 鉴于当前家财综合险散户业务开展困难,位 扩大该险种影响,保险公司应提供适当的补 偿性赔款。
理赔焦点
1、查证第一现场。2007年12月1日,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电话立即赶赴现场, 同被保险人共同查勘确认保险及损失情 况:一是出险时间在保险期限内;二是 出险地点与投保地址一致;三是原因是 自家暖气破裂;四是与邻居几人谈话确 认此事故情况。
2、确定保险责任。 根据家财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在本 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 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 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 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 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 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 费用,除列明外,在本险别的赔偿限额内负责 赔偿”。 确定本案保户刘某家中暖气破裂,造成楼下 三家受损,以及临单元6楼受损出险。是由被 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属于保险责 任。
保险公司内部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赔,理由是这起事 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因为它没有发生保险财 产损失。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电视机与VCD,非保险 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理由拒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观点从法律上 站得住脚,但实际中却很难让人接受, “合法而不合情理”,建议保险公司应 通融给付,弥补王某精神上的损失。
B、 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 公司应赔偿多少?
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大 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 责任等于实际损失减去免赔额后剩余的差额, 即超出免赔额的部分。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8 万元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8万元-5万元=3万 元。
理赔结论 本案经过两次法庭审理,最后双方达成 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黄某 赔偿金40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火灾发生后投保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于某将自己的2间房屋投保一份家庭财产 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同年7月于某从 外地回来和朋友一起喝到很晚,便在朋友处 睡着了。第二天上午8点,邻居来电话说家 中着火了,于某听后便起身要走,朋友提醒 说你不是买保险了吗,你回去有什么用啊, 于某便倒头又睡着了。直到当天下午2点于 某才回到家中,发现家中大部分财物均已烧 光,于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后经消防人员和保险公司对现场的查勘,确 定着火原因,是因为于某家中蚊香燃尽部分 滴落到地上,才导致了这场火灾的发生,家 中财产的损失总计为6万元, 于某遂对保险公司提出了事故理赔申请,保 险公司经过对事故的发生调查发现,于某当 天接到邻居的失火电话通知后,即未拔打 119实施报警,也未及时到达失火家中,实 施抢救财产或协助消防人员实施有效灭火工 作,于某违反了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应尽的义 务的规定,故保险公司提出对此次失火事故 拒绝赔偿。
绝对免赔率: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 超过保单规定的免赔百分数,保险公司 负责赔付其超过绝对免赔率的损失部分。 相对免赔率: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只要 达到保单规定的百分数时,保险公司不 作任何扣除而全部予以赔偿。
案情介绍
2007年12月1日,住某市某区的居民 刘某家中暖气破裂,造成楼下三家受损, 以及临单元6楼出险受损,刘某查找保险 合同,按要求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赔 偿。保险单证记载,刘某于2007年9月在 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标的为家庭财产 与室内装修,保险期限为一年。
对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内部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财产的损失属于龙卷风责任, 所以全部损失都应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陈某已死, 应向其继承人妹妹支付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财产的损失属于龙卷风责任, 但被保险人陈某在其间死亡,财产权的主体消失时, 其可保险利益必然消失,所以陈某死亡前的财产损失 (即小仓库及内部财产)应予以赔偿,陈某死亡之后 的财产损失(即房屋及内部财产)则不予赔偿。
你的看法呢?
1996年6月,某居民王某家楼上住户李某忘关自来水 开关,导致水流外溢,殃及王某家。由于未能及时控制, 王家损失严重,清理各项损失近万元。经双方协商,李 某同意赔偿王某5000元了结此事,并立下书面协议。 事后,王某的妻子在单位与同事闲谈谈及此事,单 位财务人员说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原来,王妻单位为 每位职工投保了家庭财产险。王妻回家后与王某商量, 决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由于现场已破坏严重,给定 损工作带来很大问题。最后经协商决定赔付8000元结 案。由于涉及第三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后,要求 王某签署权益转让书,准备向责任人追偿损失。王某签 字后,保险公司找到李某,李某人为已经赔偿王某 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不再承担赔偿义务。于是产 生一场理赔纠纷。
方式之一。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实际上不可分割 的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价值和保险金额相等,可以算 作十足投保;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价值,则认为 完全没有投保
王某将其房屋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综合 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内因火灾 造成损失6000元,投保时房屋的市场价 为1.5万元,出险时房屋的市场价为1.2万 元,保险人的赔偿为多少?
案例:陈某在海边有一幢私房。2000年3月7日,陈某向 保险公司投保了家财险,保险金额:房屋50000元,小 仓库10000元,其他财产40000元,保险期限一年。同年 8月9日,该地区遭到了龙卷风袭击,当天上午 10点左右, 陈某发现小仓库的房顶被龙卷风摧毁,便去抢搬仓库内 的贵重物品,不料被一根房梁砸在脑部,当场死亡。 不幸的是,下午1时左右,龙卷风又将陈某院中的一棵 老树刮到,断树将陈某的房屋顶砸坏,屋里一些财物损 坏。 这次事故,造成陈某的财产损失为:房屋损失3600 元,屋内财产损失830元,小仓库损失5100元,库内财 产损失3700元。陈某的妹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全部财 产损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