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试题.doc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试题

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员工不慎失火引火灾,损毁财产可否赔付?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 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违约金。
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
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争议】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评析】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
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二、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
”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
《财产保险》试题库

《财产保险》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促使火灾保险诞生的伦敦大火发生在(C)A.1667年B.1680年C.1666年D.1888年2、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 C )A.实践性保险合同B.强制性保险合同C.补偿性保险合同D.给付性保险合同3、下列企业财产中,无需加贴保险特约条款或增加保险费的特约承保财产是( D )。
A.金银珠宝B.铁路C.土地D.房屋C.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D.积极型财产保险业务和消极型财产保险业务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对象( D )A.有形的物质财产B.派生的经济利益C.损害赔偿责任D.人的寿命与身体5、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为与客户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他人的信用提供保险,在客户由于他人的信用而产生利益损失时对于客户进行补偿的险种是(A)A.信用保险B.保证保险C.财产保险D.责任保险6、下列属于财产保险可保财产的是(A)A.工具设备B.土地C.森林D.矿产资源7、财产保险基本险与综合险的主要区别在于对的规定不同。
(D)A.保险期限B.保险标的C.保险金额D.保险责任8、以下属于财产保险承保责任的火灾风险是( C )。
A.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现象B.点火烧荒、焚毁被玷污的衣物C.烘箱烘烤时,变压线圈着火燃烧并延及其他物品D.电机超负荷使用只造成自身损毁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A),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A 明确说明B 询问告知C 无限告知D 明确列明10、投保人因过失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C.)。
A 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B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费C 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D 以上均不正确11.下面是对有关财产保险合同中重复保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C)A.重复保险就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B.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C.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复保险的各个保险人应当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D.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12.以下保险基本原则中,人身保险不适用的是(D)。
财产保险学经典案例与分析

案例一:王某于2006年3月在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家中实有财产价值为30000元。
同年7月25日下午3时,由于刮风下雨,邻居家未关窗户,使室内压力增大,将双层石膏预制板墙推向王某家中,致使靠墙排放的组合家具倒塌,砸坏29英寸长虹彩电一台,录像机一台,此次家财损失价值共计9000元。
王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了现场查勘,并由气象部门证明:7月25日雷雨天,有风,14时40分—15时30分阵风达到6—7级。
数日之后,保险公司按《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第3条第2项“雷雨、龙卷风、洪水、雹灾、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的规定,以当天最高风力未达到8级,隔墙是石膏预制板为由,认为不构成保险责任,拒赔。
被保险人王某及时与保险公司交涉,提出保险公司适用《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第3条第2项的规定是错误的,应适用于该条款:空中物体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属保险责任。
双方发生纠纷。
你如何看待此案?案例分析:保险公司的赔偿人员一致认为此案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理由是:一、当天的锋利未达到规定的“8级”以上的风力;二、墙是石膏预制板,不是水泥墙。
因此本案保险人分析犯有下列错误:保险人适用《家庭财产两全险条款》第33条第2款不当,这是把间接原因当做直接原因。
因为引起电视机和录像机损毁的直接原因是家具倒塌,应视为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家具倒塌的直接原因是墙的倒塌,书建筑物倒塌,墙的倒塌是飓风的原因,但被保险人并未让赔偿墙倒塌的损失,因此,风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已除外。
最后认为,本案属于保险责任,应全额赔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9000元。
案例二:2005年2月3日北京华侨大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9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005年2月4日0时起至2006年2月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当日,华侨大厦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65599.20元。
保险法案例分析——企业财产保险案

案件简介:祸起大风惹纠纷某年5月,濮阳某玻璃制品厂向濮阳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项目为固定资产和存货,总保险金额为1635万元。
次年2月9日晚风雪交加,被保险人厂外35000V高压专供线刮断,致使厂房和玻璃溶液等受损。
次日,濮阳市气象局出具证明事发当晚最大风速为9米/秒(属5级风),保险公司以事故构不成暴风为由拒赔,被保险人不服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索赔58万余元。
被保险人认为,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保险代理人未尽说明条款义务,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
理由有三:1.保险条款中出现的“暴风、台风、龙卷风”等专业术语的意思内涵和外延没有注释。
签订保险合同时,由于保险代理人对专业术语不懂,因此也没有向被保险人说明条款内容。
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
如果订立合同前保险公司告知暴风就是11级风,风速为31米/秒,被保险人不会投保。
2.在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里,也没有约定哪些风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免责。
3.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印在保险单反面、字体小、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很难读懂,发生争议时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被保险人又提供了一份濮阳市气象局重新出具的气象证明,证明事发当晚瞬时最大风速18米/秒,并证明据中国气象局设定的气象记录表格,有“大风”栏目,无“暴风”栏目。
保险公司一审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条款保险公司无权修改,达不到暴风按条款约定理应拒赔,不能一发生争议就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认为:1.《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并不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都要遵照执行,保险公司没有权力修改。
因此,被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定性为霸王合同无事实依据。
2.就本案而言,事发当晚濮阳县最大风速为9米/秒,不属于暴风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2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2](https://img.taocdn.com/s3/m/3c43fd4a19e8b8f67d1cb963.png)
例4: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
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
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没有法律承认的
保险利益。
例18:某人在行走时不幸被汽车撞死。生前他 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额10万元。其受益人在获得 10万元的保险金后,又以家属身份向肇事车主 索赔30万元。问家属应否把10万元还给保险公 司?
分析:如果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 不能同时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获得赔款。 但由于本案例属于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 原则,故被保险人可获得两笔赔款,在向肇事 司机索赔30万元后,不要把10万元退还给保险 公司。
案例2: 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该被保险 人家中失火,当: A、 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2万 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案例分析: 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 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2万 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
案例1:
史某拥有4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 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间史某家中失火, 当:
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 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所以在本案例中:
(1)当家庭财产损失15万元时,由于损失低于保险金 额,保险公司按损失金额赔偿15万元。
赔偿”。
确定本案保户刘某家中暖气破裂,造成楼下 三家受损,以及临单元6楼受损出险。是由被 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属于保险责 任。
保险公司未尽核保责任应予赔付
2005年12月15日,黄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家 庭财产保险》,黄某提出投保朋友赠送的裘皮大衣5件, 价值8.1万美元,朋友送的床罩1套,价值12888元, 还有项链2条,价值3500元,以及部分文物,保险公 司称文物需另外投保;黄某提出上述财物没有发票, 保险公司称没有发票也可以保;黄某提出应该到家里 核对一下上述财物,保险公司称不用核对了,交钱就 可以。
第九章(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第十一章案例分析案例一:某造纸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固定资产按原值投保,保险金额为60万元,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为30万元,账外财产估价投保,保险金额为4万元。
投保不久后便发生火灾,机器设备损失15万元,成品半成品损失10万元,账外财产损失2万元。
损失发生后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为80万元,流动资产出险时帐面余额为50万元,帐外财产出险时价值为3万元。
请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应如何赔付。
解:保险公司应赔付的金额为:6030⨯+⨯+=(万元)1510219.258050案例2:电梯线路起火受损拒赔案[案情简介]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保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A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电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保公司根据查勘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火灾责任才成立。
从本案事故看,本起事故的确是突然发生的、也是正常情况下不可预料的燃烧,符合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这一条件。
事故发生时有很大的浓烟,有烧焦的线路,可确定有热有光,同时有可能有火焰的现象,火灾责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也满足。
财产保险练习题

财产保险练习题一、选择题1. 财产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以下哪种财产所提供的保险保障?A. 个人健康B. 企业财产C. 土地房产D. 动物宠物2. 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什么利益?A. 健康B. 财产损失C. 家庭成员D. 车辆保养3. 财产保险中,声明价值是指被保险财产的哪个价值?A. 购买价格B. 市场价值C. 网络估值D. 投保金额4. 对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需要根据以下哪个因素来决定保险金额?A. 个人喜好B. 保险公司规定C. 财产大小D. 保费多少5. 财产保险中,保险期限是指以下哪个时间段?A. 投保日期至保险起期B. 保险起期至投保日期C. 投保日期至保险终期D. 保险起期至投保终期二、判断题1. 财产保险可以保障个人财产的安全与保值。
(正确/错误)2. 被保险人在投保财产保险时,可以随时改变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正确/错误)3. 财产保险只适用于企业,个人无法购买此类保险。
(正确/错误)4. 在发生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需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
(正确/错误)5. 财产保险的保费通常与被保险财产的价值成正比。
(正确/错误)三、简答题1. 请简要解释财产保险的基本原理。
2. 在购买财产保险时,被保险人需要注意哪些因素?3. 对于财产保险,有哪些常见的保险类型?四、案例分析题某企业购买了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5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在保险期限内,该企业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100万元。
请根据以下信息,回答以下问题:1. 请计算该企业在此次火灾中需要支付的免赔额。
2. 假设该企业所购买的财产保险的免赔额为20万元,保险公司将向该企业赔付多少金额?3. 请写出该企业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的基本流程。
以上为财产保险练习题,希望对您的学习有所帮助。
如有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财产保险赔付纠纷案例分析

财产保险赔付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在财产保险领域,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赔偿问题是常见的纠纷。
本文将分析一起财产保险赔付纠纷案例,并深入研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判决结果。
案例详情:被保险人小明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汽车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在保险期内,小明的汽车在停车场发生了车辆被盗案件,造成汽车损失。
小明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的警察证明和汽车登记证明等证据。
然而,经过长时间的等待,保险公司拒绝了小明的索赔请求,理由是小明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汽车被盗。
问题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主要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分析。
首先,小明是否满足了提供证据的要求;其次,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拒绝赔付的正当理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出险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损失程度、原因和责任等有关的情况和证明文件。
同时,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依法应当查明的事实,及时作出是否履行赔偿义务的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警察证明和汽车登记证明等证据,证明了车辆被盗的事实。
作为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他们有义务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及时决定是否履行赔偿义务。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是小明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汽车被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赔款责任,保险人主张不负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不负责任的事实。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小明未提供充分证据而拒绝赔付。
判决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小明损失。
法院认为小明提供的警察证明和汽车登记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车辆被盗的事实,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负责任。
因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在财产保险赔付纠纷中,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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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员工不慎失火引火灾,损毁财产可否赔付?1999 年1 月2 日,A 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 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 月6 日,A 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A 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 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次年 1 月2 日至18 日间,印刷厂多次与 A 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 A 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违约金。
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 A 公司最迟在 2 月10 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
2 月3 日,A 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 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 元,A 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争议】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 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 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 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评析】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 款规定。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
因此本案中, A 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二、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
”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
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
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215000元的设备损失及53000元的房顶烧塌修理费暴雨袭来,企业财产搬迁转移,搬迁费用属于财产保险的赔付范围吗?1995年11月,柳州市一制衣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合同。
1996年7月,柳州突降暴雨,24小时雨量平均达到300多毫米。
而该企业的位置正处在柳东洪口不远处,7月17日,制衣厂所在的地县防汛指挥部曾下达了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7月19日柳江水位将达到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应急转移方案》。
要求所有非防讯人员转移,其财产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
第二天,保险公司对制衣厂发出了《隐患整改遇知书》,该遇知书规定了该制衣厂必须尽快转移财产,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制衣厂的当天,就派人对制衣厂需要转移的设备、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制衣厂随后雇车将这些财产转运到了安全地区。
后来,由于制衣公司转移及时并未遭受损失。
讯期过后,制衣厂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其转移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13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予以赔偿,协商未果,制衣厂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理赔结论】法院认为,在洪水来临的时候,柳州市政府下达了《应急转移方案》,这完全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的安全所采取的必要错施,而在转移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切都是以不让财产受损为目的,这也是一个双方共赢的策略,所以双方都应对此次财产转移负有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赔偿此次转移费用78000元,制衣厂承担兜ooo 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点评】1、制衣厂转移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双方基于保险合同,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洪水举故而举前采取的预防措施。
保险公司在洪峰到来之前,向制衣厂发出《隐恩整改通知书》,要求制衣厂转移财产,这应是其对制衣厂发出的新要约。
制衣厂履行实施了投保财产的转移的承诺,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问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只是惰况紧急,双方对转移投保财产的费用如何处理未作书面约定。
这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贝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沏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这一封产转移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并共同实施完成的,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转移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和制衣厂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保险公司自己采取措施或促使被保险人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风险损失,一方面有利于降低赔付率,提高保险人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
因此,保险公司在发挥经济补偿职能的同时,也应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相应的,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对保险财产的防灾防损中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由保险人承担一部分。
相关解释:企业财产综合险—是指保险标的为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保险。
责任是指,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及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事帮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小孩无聊屋内玩烟花致朋友家发生火灾,该不该赔?某市居民李某将其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9年3月8日起至次年3月7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83000元。
次年春节期间,李某为其刚刚8岁的儿子买了200元左右的各式烟花爆竹。
2月16日上午,李某与其妻到朋友家去做客,将儿子留在家中。
李某与其妻走后,其子感到清静无聊,将李某藏的烟花翻出,在屋里玩,将一只爆竹点着,花炮在屋里乱窜喷火,其余烟花爆竹也被相继点燃,导致大火燃起。
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门外,只有皮肉之伤,但当大火被扑灭后李某清点家财时,发现衣服、被褥、家用电器、家具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38450 元。
对这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家财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所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保险人李某则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而只是玩耍不慎导致室内财物被烧,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答:1、不能以李某之子是故意行为而拒赔。
原因是李某之子才8 岁,按法律规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认定其是故意行为。
而且按8岁儿童的心智水平,其显然只是好奇心驱使才玩的,其并不能明确预知会发生火灾;2、另外要看2000 年当地有无规定禁止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如果有此规定的,可以认为投保人行为不当,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燃放烟花爆竹可能会造成火灾,却违反当地规定去购买、储存危险物品,且未妥善保管危险物品,致其才8 岁的儿子造成火灾,应该可以认为其放任危险发生,有故意行为;3、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应和李某妥善协商,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理赔方案,因为按上述第 2 条分析,李某虽然放任了该危险的发生,但按常理,李某主观上绝不会同时放任其8 岁的儿子处于危险境地,因此其不具有主观的故意,只是具有法律上所述的过失,应为其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已购上市公房转卖期间遭火毁损赔还是不赔?1999 年12 月10 日,张某将自己已购的二居室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
张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长时间以来非常注意楼市的动态,终于于2000年4月如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居。
在得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后,张某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经朋友介绍,张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赵某。
5月5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不料,5月10日,因赵某家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
事发后,赵某找到张某,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答:1、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里强调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标的物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所承认,只有适法的利益才能成为保险利益。
房屋买卖是一种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
本例中张某已购公房的出售虽已获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买卖双方既未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也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而可以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移转,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6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即张某对该房屋仍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条款中的“房屋转卖”一词应指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有人认为条款中的“房屋转卖”是指房屋转卖的实际行为开始,而不是以转卖手续全部完成为条件。
根据保单词义的解释原则:当保险条款中的词语一词多义时,应按照其在所属专业的本来意义进行解释。
房屋转卖在法律中的解释是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即指所有权归属于他人。
对于处于转卖过程中、手续尚未全部完成的房屋不能视作“房屋转卖”。
因此,条款中的“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的规定,也只能认为是当房屋转卖手续完成,所有权已转移他人时,被保险人才负有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义务。
由以上分析表明,张某既具有对房屋的保险利益,又不违背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事故通知时间限制,因此,张某具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
保险公司也应该对房屋的毁损做出相应的赔偿。
游客下车后被自己乘坐过的旅游大巴撞伤,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吗?2007 年5 月,邹某驾驶旅游公司的豪华大巴车送一批游客到某旅游景点。
旅游公司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到达旅游景点后,游客下车,邹某倒车停放时,将下车的游客江某撞倒,致使其肋骨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