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30个财产保险案例

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6月23

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

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

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

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分析:游客对

保单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在本案例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故保单转让无效。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张某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权索赔。

例6: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分析: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

例7:某茶叶加工厂要出口一批茶叶到美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卖方投保。于是茶叶加工厂以这批茶叶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茶叶装船后,茶叶加工厂将茶叶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茶叶灭失。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是卖方?

分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货损的赔偿,赔给买方。因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买方)虽然在投保时对茶叶没有保险利益,但在茶叶装船后获得了物权凭证——提单,表示对茶叶拥有了所有权,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而且在转交提单的同时获得转让的保单。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买方既有保险利益又有有效保单,应该获得保险赔偿。

例8: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分析:李某能够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

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例9: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晦了病情。97年2月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晦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例10: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11: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它用后未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例12: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银行于同年1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分析: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例13:某家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发生地震而造成厂房设备等标的毁坏。问该企业作为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赔偿?

分析:因为地震是企业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企业不能获得保险赔偿。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只有能用货币来衡量价值才能获得赔偿。

例14:一居民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洪水,财产受损严重,其中有他珍藏的反映他年轻时代生活的照片。他作为被保险人能否就这些照片获得保险赔偿?

分析:被保险人的年轻时代生活的照片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但由于不能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例7-3-4: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其全部损毁,损失时机器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分析:虽然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但由于实际损失只有80万元。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应赔偿80万元。

例15:某房主将其房屋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10 万元。不久因发生保险事故使房屋被全部焚毁,遭毁时的市价为12 万元。问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多少?

分析:虽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12 万元,但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10 万元,所以被保险人只能得到10万元的赔偿。

例16: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

(1)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2)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3)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

分析:

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为40万元,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40万元;

而当房屋市价涨至60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50万元,所以保险人只能偿付50万元。

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20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赔偿20万元。

例17: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采用重置价值保险方式,保险金额100万元。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该企业财产的帐面原值为100万元,应提折旧4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偿多少?

分析:由于企业投保的是重置价值保险,保险人赔偿应当按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赔偿。在本案例中,保险人应赔偿100万元,而不必扣除40万元折旧。

例18:某人在行走时不幸被汽车撞死。生前他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额10万元。其受益人在获得10万元的保险金后,又以家属身份向肇事车主索赔30万元。问家属应否把10万元还给保险公司?

分析:如果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同时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获得赔款。但由于本案例属于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故被保险人可获得两笔赔款,在向肇事司机索赔30万元后,不要把10万元退还给保险公司。

例19:国外某仓库投保财产保险。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有敌机投弹击中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责任。在这两个原因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以存在价值为角度 一、保险利益的产生及概念内涵 保险利益概念是伴随着13世纪末意大利原始的海上保险的兴起而产生的,在18世纪中叶之前,海上保险人通常并不要求被保险人人证明他们对投保的船舶或货物拥有所有权或其他合乎法律规定的利益关系,而由此导致了赌博和欺诈现象的出现。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一次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要求,被保险人对承保财产具有利益是存在有法律约束力的海上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1故其该概念的产生动机在于区分有利于社会经济的保险行为和纯粹的投机的赌博行为,伴随着其发展至今成为了世界各国保险法都基本认可的“无保险利益无保险”原则。 而保险利益的概念,各国以不同时期的立法以及学者的理论认识各不相同,并无一个统一的概念解释。台湾的郑玉波教授认为,保险利益就是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有所之利害关系。及要保人或被保人,因保险事故之发生,致保险标的之不安全而受损;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致保险标的之安全而受益,此种损益关系,便是保险利益。2 关于保险利益的概念,在学术上并没有统一的通说概念,但为确定保险利益,通常会明确保险利益的要件,部分学者认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三大部分: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要符合法律的直接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的要求,并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的利益,否则保险人很难以一定的金钱来补偿,保险利益控制保险额度的功能也难以得到实现;再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货币加以计算或估计的利益。3 各国立法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主要分为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利益主义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受英国法影响较大的国家,大多数的英美法系国家认定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一般从两者是否具有 1李利、许崇苗著:《论我国新<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发展与完善》 2郑玉波著:《保险法论》,中国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再修订版,第61页。 3参见林宝请编:《保险法原理与案州》。清华大学出版牡2006年版,第23-24页。

2020人身保险实习报告2(通用版)

编号:YB-BG-0976 ( 实习报告)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2020人身保险实习报告2(通 用版) The internship report allows us to understand the society in practice, open up our horizons, increase our knowledge, and lay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society.

2020人身保险实习报告2(通用版) 备注:实习报告是每个大学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 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匪浅,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首先,我和同学制作了调查问卷,先后深入到了十几个居民小 区进行调查,询问了他们的需求以及对保险的认识。其次,在调查 中有针对性的向居民介绍民生人寿的产品。第三,对有需求且有感 兴趣的准客户准备计划书,进行多次拜访力推产品并成交。 三、保险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分析 通过实习,我了解到我国保险业存在着不少问题。既有保险公 司和保险代理人的问题,也有居民的经济购买力和意识的问题。 1、保险市场混乱,监管自律不到位 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十分混乱,代理手续费混乱,回扣,商业 贿赂等在保险业内出现多,恶性竞争越来越突出,整个保险市场特 别是代理人市场很乱,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本身没有发挥出重大作用, 监管很不到位,一是保监局人手少,管不过来,二来行业协会自律 由于诸多原因落实很难,行业自律要发挥作用有待时日。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中央民族大学保险学期中论文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姓名:罗荀 学号:0806039 班级:金融2班任课教师:赵海云

【摘要】:保险关系必须有保险利益存在,这是《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第12条约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标准、适用范围、存在时限等对研究保险学都有中要意义。 【关键词】: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确定标准人身保险利益适用范围人身保险利益存在时限 一、保险利益 1. 概念 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 衡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准是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会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当保险标的安全时,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反之,当保险标的受损或者丧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遭受经济损失。 2.必要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3.归属主体

保险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保险学》期末考试 结合案例,说明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和财产保险的运用差别,字数在1000字左右。 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投保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不同的实用性,具体表现在: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包括:自我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案例:小张(男)和小王(女)大学时就是一对恋人,毕业后虽然在不同城市工作,但仍不改初衷,鸿雁传情。小王生日快到了,约好到小张那里相聚。小张想给她个惊喜,就悄悄买了份保单,准备生日那天送给小王。谁知在小王赶往小张所在城市的路上,遭遇车祸身亡。小张悲痛之余想起了手里的保单,不料保险公司核查后却拒绝支付保险金。这是为什么呢?保险四原则中第二个原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您不能给与您“毫不相干”的财产或者他人买保险。“毫不相干”在这里当然不是说丝毫没有关系,而是说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这里的保险利益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为法律认可,受法律保护;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不能是预期的利益;第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可以用货币来计量。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要求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保险公司不予承保。保险法明确规定必须要有保险利益。只有父母、子女、配偶才可以。兄弟姐妹是不可以的。(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A购买了一份房屋保险,一年以后,他将这所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另外一个人,这时如果A投保人的保单仍在有效期内,他也不可能从被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因为此时A投保人已不对房屋具有保险利益。 某车辆的车主甲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后,将该车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无效保险人不能履行赔付责任。因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如:已解散企业的职工可持有企业为其办理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同理,离异后的夫妻也不因可保利益的不存在而丧失索赔权。某投保人为其雇员投保人身保险,即使在保险期内该雇员离开这家公司,保险合同依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确认包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确认包括 篇一:保险学原理练习题 一.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 1.某终身寿险的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发现其投保年龄大于实际年龄。如果该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按照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人的正确处理方式是()。(1分) A.减少保险金给付额b.退还多收保险费c.解除合同D. 中止合同 ★标准答案:b 2.()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1分) A.补偿b.保险利益c.告知D.保证 ★标准答案:b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人对每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或死亡均按保险合同中的规定 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为限。(1分) A.保险价值b.保险金额c.实际损失D.保险利益

★标准答案:b 4.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所谓“合法的利益”是指()。(1分) A.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为保险人承认b.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为法律承认c.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为合同上写明的D.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 具有的利益为双方约定的 ★标准答案:b5.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这是()。(1分) A.确认保证b.承诺保证c.告知D.要约 ★标准答案:b 6.近因原则是保险实务中()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1分) A.展业b.理赔c.核保 ★标准答案:b7.我国采用的告知立法形式是()。(1分) A.无限告知b.客观告知c.询问告知D.随意告知 ★标准答案:c8.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该保证的形式属于()。(1分) A.明示保证b.确认保证c.默示保证D.承诺保证 ★标准答案:b 9.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1分)

保险学期末考试总结

期望损益准则:以期望值为基础的风险决策准则。进行风险决策时,选择期望损失最小火期望收益最大的行动方案作为最有方案。期望效用准则;决策者选择期望效用最大的行动方案为最优方案,更关注期望效用值而非期望损益值 伯努利定理:通常情况下,若保险是按照精算纯费率提供的,那么投保后的期望下用总是大于不投保的期望效用。 逆向选择:保险购买者运用齐优势信息以获得更低价格上的保险产品的倾向。 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在得到保险保障之后改变日常行为的一种倾向。 缴清保险:是指投保人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保险人根据次数额改变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保持不变,改保后,投保人不再缴纳保险费。 展期保险是指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保险人据此数额改变原保单的保险期限,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不变。改保后,投保人不在缴付保险费。 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无的损害造成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求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求偿权:当保险标的无因受白线事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后,即可取得对该保险标的物的孙有权,即代位取得该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海损: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遭遇灾害事故,威胁船舶和货物各方的共同安全,为解除威胁,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由船方有意识、合理的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付额外特殊费用的行为。 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子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60天。 近因原则: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时间,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委付: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标的物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钱都给你保险合同的保险。 保险学模拟试题一 二、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 1、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是() A 自然风险 B 投机风险 C 纯粹风险 D 财产风险 2、风险管理程序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环节是() A 风险识别 B 风险衡量 C 风险评价 D 风险自留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追偿到的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超出部分应归()所有。 A 保险人 B 被保险人 C 投保人 D 保险代理人 4、下面各方中()有资格直接指定受益人。 A 投保人 B 保险人 C 被保险人 D 受益人自己 5、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由保险人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凭证是() A 保险费收据 B 投保单 C 保险凭证 D 暂保单 6、某批货物以定值保险方式投保,保额为110万元,后该批货物发生全损,事故发生地货物的市场价值是9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A 90万元 B 110万元 C 100万元D 保 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7、某业主将自有的一套价值120万元的住宅 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90万元, 后房屋发生火灾,造成部分损失共计40万元。 按第一风险责任赔偿方式保险人应承担的赔 偿金是()。 A 120万元 B 90万元 C 40万元 D 30万 元 8、某企业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 1000万元,约定的免赔额是1000元,保险事 故发生后总计造成的损失为50万元,若按相 对免赔额保险公司应赔偿 ()。 A 1000元 B 499000元 C 500000元 D 不予赔偿 9、各国普遍采用的保险组织形式是 () A 相互保险公司 B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C 互助保险组织 D 股份有限公司 10、在大多数国家,汽车保险中的 ()属于法定保险。 A 车辆损失险 B 无过错责任险 C 玻璃 破碎险D第三者责任险 三、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20分) 1、风险转移包括()。 A 建立自保公司 B 建立损失储备基金 C 非保险转移 D 保险转移 2、按照经营目的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 () A 财产保险 B 社会保险 C 人身保 险 D 商业保险 3、保险的基本职能是() A 分散危险 B 补偿损失 C 防灾防 损 D 投资 4、取得投保人资格必须具备的要件有 () A 必须具有权利能力 B 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C 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D 必须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5、违法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形主要有 () A 未申报 B 误告 C 隐瞒 D 欺 诈 6、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包括 () A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B 必须是可以实现 的利益 C 必须具有经济价值 D 必须是合法的 7、损失补偿原则中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一定 限度,即() A 以实际损失为限 B 以保险金 额为限 C 以可保利益为限 D 上述三者 之中,以低者为限 8、从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看,保险合同的类型 可以分为() A 补偿性合同 B 财产保险合同C给付 性合同 D 人身保险合同 E 汽车保险合同 9、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主要有 () A 协商 B 仲裁 C 诉讼 D 支付违 约金 E 支付赔偿金 10、保险合同中规定投保人有 ()义务 A 支付保险费 B 风险增加通知 C 保险 事故发生通知 D 施救 E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六、案例分析(每题10分,共20分) 1、被保险人聂某,男,55岁,退休工人,2003 年11月7日在保险公司投保“99鸿福保险”, 保险金额为5000元,附加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10000元。第二年10月因“双眼视力下降” 入院治疗,诊断为老年性白内障,医疗费用 共计7920元。被保险人出院后即向保险公司 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调查该保户在 投保前患有心肌梗塞史一年,未告知,保险 公司认定不承担其保险责任,同时解除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 不服,诉至法院。 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 么? 2、2001年12月,投保人王某将私有的一辆 夏利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 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8万元和10万元, 应缴保费3710元。当经办人出具保险单并向 王某收取保费时,王称钱未带够,先付2000 元,剩余部分下午送来。在征得经办人同意 后,王某将保险单带走。 当天下午王某未履约前来补交保险费。 经办人多次催收,王某一直借故拖欠。直至 次年7月,王某的车辆不慎发生保险事故, 造成损失10000元。王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 索赔申请。 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保险学模拟试题一答案 二、1、B 2、A 3、B 4、C 5、D 6、 B 7、C 8、C 9、D 10、D 三、1、CD 2、BD 3、AB 4、ABCD 5、 ABCD 6、ABCD 7、ABCD 8、AC 9、ABC 10、ABCDE 六、1、保险公司拒赔正确。分析:此案中投 保人带病投保,并且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 务,属重要事实。 2、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分析:此案中被保险 人虽没有交付全额保费,但保险公司已经出 立保险单,且没有作出其它约定,因此,合 同有效,保险公司应予赔付,但应从赔款中 扣除未交的保险费。 保险学模拟试题二 二、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 1、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是 () A 自然风险 B 投机风险 C 纯粹风 险 D 财产风险 2、风险管理程序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环节是 () A 风险识别 B 风险衡量 C 风险评 价 D 风险自留 3、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 应() A 在继承人中均分 B 用来清偿死者生前 所欠的债务 C 作为遗产处理 D 无条件的归受益人 所有 4、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的标的价 值的保险是()。 A 足额保险 B 不足额保险 C 超额保险 D 重复保险 5、某栋房屋实际价值是80万元,投保时保 险金额为100万元,后房屋发生全损,则保 险公司应赔偿() A 100万元 B 90万元 C 80万元 D 70 万元 6、某企业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 1000万元,约定的免赔额是1000元,保险事 故发生后总计造成的损失为50万元,若按绝 对免赔额保险公司应赔偿 ()。 A 1000元 B 499000元 C 500000万元 D 不予赔偿 7、承保家庭生活资料的保险是 () A家庭财产保险 B 盗窃险 C 企业财产保 险 D 运输保险 E 农业保险 8、承保被保险人因海上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 成的船舶、货物及费用损失和有关责任的保 险是()

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 (1)a不正确。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3、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余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余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老余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5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余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余妻与老余离婚为由交给老余父母。(1)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2)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1)不正确。 (2)保险金应当给老余的妻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老余在其企业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企业不可以留下一半。在指定了受益人,且指定的受益人有效的情况下,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因此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之我见

第3卷 第1期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 .3 N o .12002年3月 JO U RNA L OF BEIHUA UN IV ERSI T Y (Social Sciences ) M ar .,2002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之我见 郭海峰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核心,缺乏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本文对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的三个问题,即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以及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废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应增加受益人为保险利益的主体,同时对保险利益的范围应做扩大解 释,并对保险利益原则予以保留。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意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101(2002)01-0072-03 收稿日期:2001-12-20 作者简介:郭海峰(1976—),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在我国,保险合同一般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会发生以及如何发生,一般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人是否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以及何时承担这种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这一偶然因素。因此人们习惯上将保险合同称为射幸合同[1]。正因为保险合同带有射幸性质,所以,为了防止不法之徒利用他人之财产或生命进行赌博活动,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我国学者普遍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我国的保险立法也采纳了这一见解,保险利益也就成了学者研究的重点。本文也将对此进行论述,但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容易确定,并不发生什么疑问,因此,本文只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作一粗浅探讨。 一、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 所谓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是指哪些当事人须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能生效。这一问题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效力,无论对保险合 同当事人,还是对保险合同关系人来说都至关重要,这关系到他们的目的能否实现。 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的学说和立法只强调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 [2] ,否则,保险 合同不能生效。笔者认为,投保人固然要具有保险利益,但受益人[注1]也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受益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人身保险合同也不能生效。其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利益的存在目的是为了防止诱发道德危险,不给那些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而有可能“图财害命”的人以可乘之机。但是,如果我们只强调投保人须具有保险利益,忽视受益人的保险利益问题,就可能使保险利益的功能得不到完全的发挥。因为,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和投保人可能不完全重合,他们具有独立的利益,如果允许那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成为受益人,他们便可能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因此,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和受益人都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强调受益人须具有保险利益更为重要。 · 72·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在()时存在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在()时存 在 篇一:16春东财《保险合同法b》在线作业一 东财《保险合同法》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共50道试题,共100分。) 1.保险合同()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情况。.成立 .生效 .中止 .续效 正确答案: 2.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称为()。.保险期间 .保险客体 .保险范围 .保险责任 正确答案:

3.通常,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的形式。 .定额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额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 正确答案: 4.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年内申请复效。 .2 .5 .1 .3 正确答案: 5.规定保险代位原则的意义不包括()。 .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取不当利益 .有利于保险人保险风险的转移,分散保险风险 .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安定生活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正确答案: 6.在解决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被称为()。

.诉讼 .协商 .仲裁 .调解 正确答案: 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狭义的财产保险的是()。 .进出口信用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正确答案: 8.()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疾病保险 .医疗保险 .护理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正确答案: 9.()以机动车辆本身为保险标的,当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保协)(1)讲解学习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 一、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的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_______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三、受益人(仅适用于身故为保险责任的产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 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事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四、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建议各公司提供不低于10日的期限)通 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

人身保险期末考试总结

人身保险 第一章 1 人身保险的含义 1)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从经济角度,体现为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保险人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从法律角度,体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2 分析比较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社会保险的异同(看看) 1)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比较 保险利益保险费率厘定保险期间保险金给付风险性质与经营技术储蓄性保险金额确定 2)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比较 基本属性不同立法范畴不同保险标的和作用不同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经营目的不同 3 如何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 1)生命价值法局限性 忽视了社会保险等收入来源 生命价值受工资收入、物价、消费水平、利率等诸多可变因素的影响,难以准确预测按生命价值确定的保额一般较高,往往超过了投保人的缴费能力 2)收入置换法 与生命价值法类似,但所需要的人寿保险金额是按家庭丧失的收入的一个百分率(如 33.3%、50%或70% )计算的,并用年收入的倍数表示,它还考虑到社会保险和通货膨 胀因素。 3)需要法 根据假如被保险人死亡后家庭的各种需要来确定保险金额 家庭需要包括丧葬费用、医疗费用、子女教育婚嫁费用、遗属生活费用、债务、退休养老费用等。 需要与可能相结合 需要是指投保人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在经济上得到帮助的程度 可能是指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 4 简述人身保险的种类 1)按保障范围分类 (1)人寿保险 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作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3)健康保险 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生育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人身保险 2)按能否分红分类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二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二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案例一、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责任限额为15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23万元。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9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多少,此险种是否还有效? 参考答案: 保险人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15万元,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案例二、1998年11月5日,王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投保了养老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1999年1月4日,由于缴费时间快超过了条款规定的宽限期,王某第二天又要到外地出差,就将保险费交给了黄某,委托他代缴。不巧的是,黄某的父亲病危,他必须立即回老家,缴费时间耽误了两天,王某的保单刚好过了规定的宽限期,处于失效的状态。黄某想等王某出差回来,向王某解释一下,由自己垫付保费利息,再办理保单复效手续。真是“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出差返回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治疗,王某痊愈出院,但住院期间,王某花费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遂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1、王某主要依据所投保的什么险种进行索赔。2、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你对该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依据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先按条款规定,承担对王某的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追究对代理人黄某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若两个不同公司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计算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个应赔偿多少?(不考虑免赔率) 参考答案: 其赔款计算如下: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70%=3500元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 受益人的产生依据 一、受益人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 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权)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的资格。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指定自然人为受益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限。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如家属、亲戚或朋友。胎儿也

人身保险题库

人身保险习题库

第一章 一、单选 1、虽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是就实施方式而言,各国法律一般规定,社会人身保险遵循()。 A.自愿原则B.互助原则 C.强制原则D.市场原则 2、储蓄和保险一样,都具有以现在的积累解决以后问题的特点,但是与保险不同的是储蓄属于()。 A.互助行为B.他助行为C.自助行为D.群体行为 3、以下保险基本原则中,人身保险不适用的是()。 A.可保利益原则B.最大诚信原则 C.近因原则D.补偿原则 4、按()分类,可以将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A.风险程度B.投保方式C.实施形式D.、保障范围 5、与银行储蓄性表现不同,人寿保险的储蓄性表现为()。 A.保险费的积累 B.本金加利息之和 C.现金价值 D.保险金额 6、确立保险利益的原则意义在于()。 A.提供合理补偿 B.防止赌博 C.防止道德风险 D.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二、多选 1、人身保险合同按照投保方式分类,可以分为()。 A. 长期人身保险合同 B. 短期人身保险合同 C. 个人人身保险合同 D.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2、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包括()。 A.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B.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 C.履行对保险标的过去的情况,未来的事项与保险人约定的保证 D.及时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3、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律和时间中的具体内容有()。

A.要约的邀请 B.保证 C.告知义务 D.反要约 4、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包括()。 A.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B.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C.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D.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三、判断 1、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T 2、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没有可保利益,也不影响合同效力。()F 3、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T 4、人身保险合同中,必须以确定的经济利益作为判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衡量标准()T 5、人身保险合同中,无论投保人是提供抚养、赡养、或扶养的一方,还是接受抚养、赡养、或扶养的一方,他对对方均具有保险利益()。T 6、所有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不得成为被保险人()T 7、保证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做出的特定担保事项()F 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对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不得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T 9、父母为其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均需其子女同意。()T 10、询问告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知,因此又称客观告知()。T 四、名词解释 1、人身危险 2、大数定律 3、保险利益 4、弃权禁止反言 5、近因 五、简答(各章思考题)

人身保险实训心得

人身保险实训心得 人身保险实训课作为金融保险专业的核心专业课,具备保险职业教育特点, 从保险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需要出发, 培养我们的专业基础应用能力, 进 步巩固所学知识。通过人身保险实训课,让我熟悉了保险业务的种类、 业务环节、 保险业务运作、保险的业务管理以及保险产品销售过程的一般处理程序和具体操 作办法。本次人身保险实训突出应用技术能力的培养, 培养了我的动手能力和实 际操作能力, 使我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能够胜任人身保险工作。 本次人 身保险实训的主要内容为 “人身保险核保与承保流程” 和“人身保险理赔流程” 。 一、人身保险核保与承保流程 1、核保内容(以人寿人身保险为例) : ①年龄与性别; ②体格和身体状况; ③ 个人病史和家庭病史; ④职业和习惯爱好; ⑤道德风险因素。 2、核保的方法(以人寿人身保险为例) : 与投保人被人身保险人直接见面,了解投保动机) 认真观察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生活环境, 有无异常缺陷和不适当的地 方); 对投保标的、被保险人告知的既往病史、家族史、职业收入及资产等方 面情况进行询 问); ④ 体检(对被人身保险人进行体检) ⑤ 调查(对被人身保险人周围的人群(邻居、同事、家属等)进行广泛了解,调 查被人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是否符合投保条件的要求) 3、承保流程 ①填写投保单。 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 也是保险人 签发人身保险单接受承保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应明确填写有关重要事项。 正确,是否有遗漏。 ④复核人身保险单。 ⑤清分单证 。 ⑥ 单证归档 。 ①面晤 ③询问 ②投保单审核。当展业人员收到投保单后, 应详细审核其内容 ,查实是否填写清 楚、 ③缮制人身保险单。人身保险单一式三联, 由制单员签章。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险费及利息的,除投保人事前书面声明反对外,本公司将自动垫交其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2003年3月,张某外出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死亡。张某的妻子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发现,张某没有在保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当期保险费,并超过了宽限期,根据保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已经停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向张某的妻子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张某的妻子认为,就算保单效力自动停止,依照保险单中保费垫交条款的规定,在保险费缴纳的宽限期终了的次日,保险公司应以投保人的责任准备金自动垫交其应缴的保险费,维持保单的效力,而且垫交保费应当具体到日。张某出险后保险公司至少应按垫交保费与应交保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单的约定,被保险人以年缴的方式交付保险费,在双方事前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片面更改为半年缴或季缴,因此也就无权通过改变保费交付方式而自动将其累积的责任准备金垫交保险费,本案保单因张某没有按期交费,其效力已随之中止,受益人无权再主张保险金。双方经过几次交涉之后未能达成一致,张某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9.1不予变更交费年限争议案 2003年1月3日,王女士与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分别签订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两份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合同。交费期限分别为20年、20年和30年。合同签订后,王女士觉得交费时间太长,想变更交费时间。经与该人寿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她便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以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三份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限均变更为10年。 9.2受益人的变更 1996年6月10日,刘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额为3万元,指定其妻子关某为受益人。后来,刘某与关某由于感情不和而离婚。不久,刘某又与林某结婚。婚后,刘某与林某便到当地司法局的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刘某的前妻关某变更为林某”的公证书。但是刘某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1998年8月12日,刘某到外地出差,在返回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刘某死后,林某即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审查林某提交的资料和证明后,正式了林某与刘某结婚后,确实到公证处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因此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3万元的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及刘某的前妻关某。林某觉得保险公司这一做法太不近人情了,于是便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9.3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朱某在一家银行工作,收入较高,但朱某妻子所在工厂的效益却每况愈下。朱某出于对妻子养老问题的考虑,于1996年7月为妻子投保了个人养老保险,保险单中规定:被保险人55岁时,保险公司开始支付养老保险金,保险费按年缴纳。朱某投保时认为,即使妻子的单位将来发不出工资,妻子也可以从所购买的养老保险中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保单订立后朱某一直按期缴纳保险费。1999年7月又到了年缴保费的时候,朱某到保险公司交付当期保费,但保险公司却拒绝接收,并劝朱某退保,或者选择其他险种投保。朱某考虑到妻子已经53岁,再过两年就可以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逐年领取保险金了,而且以妻子现在的年龄重新投保成本太高:当前的保费高于原来水平;若以妻子现在的年龄重新投保必对应更高的保费标准;近两年妻子的健康状况不如从前,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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