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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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个法律案例名称例(3篇)

二十个法律案例名称例(3篇)

第1篇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与处罚研究——以某化工厂污染事件为例》3. 《婚姻法视角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纠纷处理》4.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争议解决与案例分析》5.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研究——以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为例》6.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7. 《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判决分析》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电商领域的应用与案例分析》9. 《公司法在股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与案例分析》10. 《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与刑罚适用研究——以某非法集资案为例》11.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策略与案例分析》12.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比较研究——以某企业劳动争议案为例》13. 《刑法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14. 《行政诉讼法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15. 《合同法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16.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计算与确定》17.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责任认定与保险理赔》18. 《公司法在股东权利义务纠纷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19. 《行政诉讼法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20. 《刑法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与判决分析》以下是对上述案例名称的简要概述,以供参考:1. 本文通过对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过程进行分析,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途径和策略。

2. 以某化工厂环境污染事故为例,分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及刑罚适用。

3. 从婚姻法的角度,探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的处理原则和具体案例。

4. 分析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如何解决劳动合同争议。

5. 以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为例,研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

6. 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证据收集和运用的方法与技巧。

7. 分析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以警示社会。

8. 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电商领域的应用,以及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03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解析

03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解析

10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理赔,以便他们
重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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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正本签发是以保险费缴纳为前提条 件的,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没有生效,洪 水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 投保人认为,乡保险代办站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在有
特别规定的投保单上签了字,代表了保险公司的承诺,即 “保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1月底前缴清”是有效的。投保
同意、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出现时,才可能
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未发生上述事件,保险合同继 续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
是违约行为。因此,该钟表公司不仅应缴清所欠保险费,
而且应该交付违约金,以示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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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简介
为缴纳保险费获得赔付案 • 某年5月20日,位于洞庭湖畔的安全乡由政府代理全乡 6549个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商定每户
•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若被保险人
通过向不同保险人就同意损失索赔而获得超额赔款,有违 损失补偿原则。因此,财产保险确定了重复保险赔偿分摊
原则。本案中,李某可以从两家保险公司获得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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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则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 • 7000*(100000/(100000+50000))=4666.67 • 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
单虽不是独立的保险合同形式,但一经保险人承诺即成立
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洪灾造成的损 失。
•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法理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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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与结论
• 定,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 漏,其效力 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相同。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合同纠纷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例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合同纠纷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例及解读

案例:合同纠纷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例及解读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作合同纠纷事实经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作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向甲公司提供某种原材料,并按约定价格付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多次未按时交付原材料,导致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延期,并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乙公司应承担按时交付原材料的义务。

乙公司履行合同的失职行为导致甲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构成了违约行为。

同时,在合同约定中,如果一方违约,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建议1.甲公司应当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付款凭证、交付延期的证据等,以证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以及甲公司遭受到的经济损失。

2.甲公司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向乙公司主张经济赔偿责任,并要求乙公司尽快履行合同义务。

3.如果乙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可以考虑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二:个人与房东的租赁合同纠纷事实经过甲先生与乙女士签署了一个租赁合同,约定乙女士将出租房屋给甲先生使用,并按月支付租金。

然而,乙女士在半年后突然提出要求涨租金,并以不涨租金则要求甲先生搬离的方式威胁甲先生。

律师解读根据该租赁合同的约定,乙女士无权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出涨租金的要求。

合同中约定了租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

乙女士以威胁甲先生搬离为由,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

建议1.甲先生应当保留合同、付款凭证以及乙女士提出涨租金要求的证据材料,以证明乙女士的违约行为。

2.甲先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乙女士履行合同,并警告乙女士不得再以威胁方式干扰甲先生的正常居住权益。

3.如果乙女士仍然坚持违约行为,甲先生可以向相关租赁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乙女士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例三: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事实经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甲公司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整理课件
1
张先生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 赔偿10万元。
赵先生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 任的范围,可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5万元。但是, 赵先生最终死因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伤害保 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 身故保险金10万元。
整理课件
9
案例: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火灾时, 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该案中,虽然是事出火灾, 但保险标的被放在露天,不是火灾的必然结果,即使放在露天,如果 加强监管,也不必然会被盗走,可见火灾与盗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盗窃行为介入了火灾,而独立地导致保险标的的灭失。故保险人不必 承担火灾险的赔偿责任。
1、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则该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 如该近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负赔付责任;反之则不予赔付。 单一原因认定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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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认定
(1)两个以上原因危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 展结果或合理的延续时,以前因为近因。在此,前因与后因之间,自 身存在着因果关系,后因不过是前因作用于保险标的上因果链条上的 一个环节,或者说,后因在前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到 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其对结局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前因才是近因。 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整理课件
13
财产险案例: 1998年9月7日,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
上载明投保标的物为一辆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险价值为人民币900000元, 保险期自1998年9月12日零时起至1999年9月11日24时止。保险公司按照承 保险别,依照该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条款及其他特别的约定,承担杨某投 保车辆的保险责任。签约后杨某依约向保险公司支付了有关保费。1999年7 月27日凌晨,市区下了一场倾盆大雨,大多数道路有积水现象。同日上午9 时,杨某准备开车上班,见停放在其住宅区通道的上述保险车辆轮胎一半 受水淹,则上车点火启动,发动机发出发动声后死火,尔后则无法起动。 杨某即将车辆拖至某修理厂,经检查认为系发动机故障。将车拖至某汽车 维修公司,经该公司检查认为故障原因系发动机进气系统入水吸进燃烧 室,活塞运转与水不可压缩之后作用力导致连杆折断,缸体破损。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及解答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及解答
出租车公司虽然已经失去了车辆的所有权,但仍然拥有管理照护权,因 此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时有效的。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且转让致危险程 度增加,则保险公司对因危险程度增加所致损失可以拒赔。而本案中, 车辆损失是在危险程度没有增加,甚至是降低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属于 保险公司可拒赔的情况之列,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从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来看,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解释发生 争议时候,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因此本案中法院据此也应 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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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案例3.1
某日清晨,6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一 辆出租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行的赵 某撞倒。急于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 某在前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 李某因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 依法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在张某离开D城时,爷爷曾为她购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保险期限10 年),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可是在张某到E城后,一年后的某一天, 在一次上学途中遇交通事故,张某不幸身亡。事发后,张某的爷爷及 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保险金,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请分析该 案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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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解答要点:
由于所有的保证事项都是属于重要事项,不管被保险人出于什么原因, 只要违反了保证事项,保险公司都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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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案例2.3
钱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保额为18000元,其中楼房保额 为7000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额为11000元。在投保时,钱先生对于投保 财产的详细地址没有填。后来,钱先生租了附近一间平房用来堆放物 品。

婚姻保险法商之实战案例讲解

婚姻保险法商之实战案例讲解
案例一:99万嫁妆(法条解读)
案例一:99万嫁妆(资产保全策略)
工具
措施
解决问题
法律工具
婚前协议
99万单独留给女儿
婚内财产约定
单投被保人父亲、受益人女儿
年金保险
投保人父亲、被保人女儿、受 益人先父亲后变更
王女士结婚前给自己买了一张5年交费的保单。她结婚前交了3年保费,结婚后又交了2年保费。请问,如果王女士离婚,那么在下列哪种情况下,这张保单的 现金价值会被分割?婚后所交保费都是王女士结婚前的个人存款。婚后所交保费是王女士婚后所得遗产,遗嘱中写明该遗产只归王女士一方所有。 C.婚后所交保费来自王女士个人出版书籍所得的稿费。
为什么他出轨我的 钱还要给他分?
多学点法律吧!
案例一:99万嫁妆(法条解读)
第1062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063条(婚姻法第十八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091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1092条(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 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 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一、保险利益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

思考:是否应该赔付?【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

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

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分析

1、 200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

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时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案情:1918年,一战期间,被保险人莱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德国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

从时间上看,致损的最近原因为触礁,但要注意的是船只在中了鱼雷之后始终未脱离险情,触礁也很有可能是由于险情未解除而致。

被保险船只被鱼雷击中为战争所致,不属于一般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5、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

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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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30个财产保险案例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

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分析:游客对保单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

在本案例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故保单转让无效。

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张某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权索赔。

例6: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

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分析: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

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

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

例7:某茶叶加工厂要出口一批茶叶到美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卖方投保。

于是茶叶加工厂以这批茶叶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茶叶装船后,茶叶加工厂将茶叶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

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茶叶灭失。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货损的赔偿?是赔给买方还是卖方?分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货损的赔偿,赔给买方。

因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买方)虽然在投保时对茶叶没有保险利益,但在茶叶装船后获得了物权凭证——提单,表示对茶叶拥有了所有权,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

而且在转交提单的同时获得转让的保单。

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买方既有保险利益又有有效保单,应该获得保险赔偿。

例8: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

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

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

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分析:李某能够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例9: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晦了病情。

97年2月该妇女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晦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例10: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11: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

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分析: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它用后未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

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例12: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银行于同年1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

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分析: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例13:某家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发生地震而造成厂房设备等标的毁坏。

问该企业作为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赔偿?分析:因为地震是企业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企业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只有能用货币来衡量价值才能获得赔偿。

例14:一居民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洪水,财产受损严重,其中有他珍藏的反映他年轻时代生活的照片。

他作为被保险人能否就这些照片获得保险赔偿?分析:被保险人的年轻时代生活的照片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但由于不能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例7-3-4: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其全部损毁,损失时机器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分析:虽然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但由于实际损失只有80万元。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应赔偿80万元。

例15:某房主将其房屋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10 万元。

不久因发生保险事故使房屋被全部焚毁,遭毁时的市价为12 万元。

问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多少?分析:虽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12 万元,但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10 万元,所以被保险人只能得到10万元的赔偿。

例16: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万元,保险金额按50万元确定。

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1)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2)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60万元。

保险人应赔多少?(3)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分析: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为40万元,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40万元;而当房屋市价涨至60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50万元,所以保险人只能偿付50万元。

当房屋市价跌至40万元,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虽然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20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赔偿20万元。

例17: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采用重置价值保险方式,保险金额100万元。

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该企业财产的帐面原值为100万元,应提折旧4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偿多少?分析:由于企业投保的是重置价值保险,保险人赔偿应当按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赔偿。

在本案例中,保险人应赔偿100万元,而不必扣除40万元折旧。

例18:某人在行走时不幸被汽车撞死。

生前他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额10万元。

其受益人在获得10万元的保险金后,又以家属身份向肇事车主索赔30万元。

问家属应否把10万元还给保险公司?分析:如果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同时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获得赔款。

但由于本案例属于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故被保险人可获得两笔赔款,在向肇事司机索赔30万元后,不要把10万元退还给保险公司。

例19:国外某仓库投保财产保险。

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分析: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有敌机投弹击中和燃烧起火,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是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后一项是保险责任。

在这两个原因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20: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

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

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分析: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

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

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

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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