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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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江西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公安、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况。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预防工作第八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计划,明确预防工作的目标和措施。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活动。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开展安全知识教育课程,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学校的安全设施、器材等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安全问题,及时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和心理状态。

第三章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事故。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对事故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查明事实,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救治和安抚制度,及时组织救治伤员,做好事故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和救助制度,对受伤学生进行合理的赔偿和救助。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信息报告和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的处理情况。

江西省学校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11.20颁布)

江西省学校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11.20颁布)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4.23【实施日期】1994.05.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江西省实施第一条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保护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抵制不良倾向,努力学习,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五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发动和组织居(村)民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教师应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预防和制止其发生下列行为:(一)吸烟、酗酒;(二)出走或流浪;(三)旷课、逃学、弃学;(四)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盗窃;(五)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或非法组织;(六)辱骂他人、打架斗殴,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等凶器;(七)毁损文物古迹、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私财物;(八)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九)阅读、收听、观看有碍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演出;(十)其他违背社会公德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下列行为:(一)诽谤、侮辱、歧视、虐待、伤害、遗弃;(二)允许或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换亲和结婚;(三)允许或强迫未成年人辍学、当童工或外出乞讨;(四)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盗窃、行凶、或容留、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嫖娼、卖淫;(五)引诱或强迫未成年人进行残忍、恐怖、色情等摧残身心健康的表演;(六)其他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3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

湖南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湖南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湖南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湖南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学校。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完善工作流程和措施,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常规安全教育,强调人身安全的重要性,培养学生的
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学校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校园安全巡查,修缮和维
护校园设施,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配备急救设备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及时发布和宣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知识,提高学生和
家长的安全意识,指导学生正确应对人身伤害事故。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学生人身伤害
事故的发生情况,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理措施,协助警方进行调查。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记录和统计制度,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报
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况,以便及时掌握和分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情况。

第九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的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学
校工作人员的应急能力和处置能力。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护建设标准

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护建设标准

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护建设标准1、确定了校园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特别强调了校园的安全防备应以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主要目的,明确了学校应与家长、上级主管单位和属地公安机关及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建立联动联防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共同构建内部、周边与社会相结合的校园安全防控体系。

2、完善了学校安全防控的16个重点部位和区域进行补充和完善学校大门外;学校周界围墙;学校出入口;门卫室(传达室);户外人员集中活动区;教学区域;学生宿舍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食堂;储存室、实验室等公共区域。

3、完善了“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的具体要求增加了保安员配备数量、巡逻、值守、学生上下学时段护卫等人力防卫要求,修改完善了重点部位和区域的实体防范和电子防范要求,提出了非常态防范期间,人力防范、实体防范和电子防范的相关要求。

4、更新了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针对校园安全防范系统的每个子系统,即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以及实体防备设施等均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切实提升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备系统的防备能力与水平。

《要求》遵循“实用可行、科学先进、适度超前”的指导原则,以体现校园安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为重点,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主要目标,从实际出发,强化问题导向,着力在重点部位、重要措施、应急处置、技术支撑等方面完善相关内容与技术规范,提升学校安全防范水平。

核心内容包括“重点部位和区域”“总体防范要求”“人力防范要求”“实体防范要求”“电子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等,适用于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救助保护等机构或场所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次的《要求》修订,是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举措,把校园安全防护区域从内部延伸到门口、周边地区;是适应当前校园安全形势的必然要求,着力解决难问题,坚持“软防护”和“硬防护”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人防、物防、技防”就标准要求,推动校园安全防备工作更扎实有效,是“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

江西省中小学生安全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

江西省中小学生安全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江西省中小学生安全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为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是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确保学生安全和校园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江西省开展安全知识集中教育活动。

以下是店铺搜索整理的关于江西省中小学生安全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供参考练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 、煤气中毒有哪些症状?( D )A、头昏B、恶心C、呕吐D、全是2 、下列关于溺水救护的知识,哪点是正确的( C )将溺水的学生救上岸以后,不应该立即倒水B、倒水时用衣物将头部垫高C、撬开溺水者的口腔,取出口腔中的泥土、杂草并将舌头拉出口外D、经急救,溺水者已恢复心跳,可用湿毛巾擦遍全身3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本人或者他人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C )A、班主任 B学校 C、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D、值日教师4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者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A )A、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B、校医C、体育老师D、体检医生5 、一般泡沫剂灭火器的射程是多少?( A )A、4米B、3、米C、5米D、6米6 、什么样的水不能喝( D )A、每天早上水龙头最初流出的水B、煮开时间太长的水、泡了很久的茶C、长时间没有更换滤芯的净水器滤出的水D、全是7 、燃气用具使用完毕后,_______。

( C )A 要关掉灶具阀门,总阀门可以不关B 要关掉总阀门,灶具阀门可以不关C 首先关掉总阀门,然后关掉灶具阀门8 、在日常生活中,热烫伤是常见的。

当你遇到手部热烧伤时,正确的应急处置方法是( A )。

A 迅速将烧伤的手置于冷水中,并不断用冷水冲洗B 迅速将烧伤的手脱离热源,并对烧伤的手进行包扎C 迅速将烧伤的手置于热水中,并不断用热水冲洗D 不采取任何措施9 、在操场或室外应该怎样避震?请问:以下方式哪种是不正确的?( C )A 若在开阔地方,可原地不动,蹲下,注意保护头部;B 注意避开高大建筑物或危险物;C 发生地震时赶紧回到教室去;D 不要乱跑、乱挤,待地震过去后,再按老师指挥行动。

《教师资格考试》第六讲教育法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刑事、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刑事法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 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补充到书上68页)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第七十三条
【刑事法律责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
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2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详细版)

202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详细版)
目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3)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6)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7)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8)
第六章附则 (9)
第三十一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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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 1、赔偿的主体:事故责任者 • 2、赔偿范围:
• (1)一般赔偿 • (2)残疾赔偿 • (3)死亡赔偿
• 3、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4、伤残鉴定 • 5、学校过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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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过错赔偿 • 7、学生过错赔偿 • 8、赔偿经费的筹措责任 • 9、伤害赔偿准备金 • 10、学校责任保险
监护人知道或被学校告知而未履行监护职责。 • 5、学生及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 三、第三方过错责任
• 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 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错 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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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学校意外事故
•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 • 2、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事件。 • 3、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
不知。 • 4、学生自杀、自伤的。 • 5、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几种情形 (学校行为无不当的)
•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 生的。
• 2、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发生的。 • 3、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
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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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1、即时处理程序
(1)、及时救助,保护现场,保护证据。 (2)、及时告诉监护人。
2、报告程序
(1)、情形严重的,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2)、造成重大伤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向 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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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事故处理方式: • (1)、协商 • (2)、调解 • (3)、诉讼
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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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学生擅自离校,学校知道未及时告知监护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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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节选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将学生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下列安全教育:
(一)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二)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开展防溺水教育,帮助学生掌握游泳安全知识;
(五)开展心理、生理健康知识,传染病预防知识,防性侵、防拐卖知识和毒品危害知识教育,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六)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学生抵制网络不良信息诱惑的能力;
(七)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学生避险、逃生、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七)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的,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九)建立校内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落实以下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三)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军事训练、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四)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发现学生有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及时救护、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第十六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外,中小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提前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三)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利用学生惩罚等其他人身侵害行为。

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出现重伤、死亡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五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主管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学校应当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人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有权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七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纠纷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纠纷的处理工作。

负责事故纠纷处理的人员应当听取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代理人意见,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代理人事故纠纷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

对出现情绪失控,有过激行为的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代理人,应当及时采取心理危机干预等方式稳定其情绪,并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三)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九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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