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审计专业技术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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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公布日期】2023.10.12•【文号】审人教字〔2023〕297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审人教字〔2023〕29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中管金融企业、各中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审计署各直属单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等有关规定,审计署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署高评委)决定开展202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审计署直属单位,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所属单位,在京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评审由审计署高评委进行。

驻各地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所属单位、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的评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委托审计署高评委进行。

依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审计署高评委不接受公务员及离退休人员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二、申报条件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一)符合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在2018年度至2022年度内参加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任职之日后的5个年度内出具2016年度以后取得的合格证明可以申报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二)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考核在“合格”或相应等次以上。

不进行年度考核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取得中级资格以来综合考核意见在“合格”或相应等次以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27•【文号】审人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审人发[2003]4号2003年2月27日)根据《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审计署、人事部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在审计署、人事部领导下,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全国审计考办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

为了做好考试工作,审计署设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考试内容的研究、考试大纲的编写、考试政策咨询以及命题指导工作。

二、考试科目与内容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与内容均为:(一)《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二)《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

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同一套考试大纲。

根据对初、中级审计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分内容分为初、中级资格共同考试内容和中级资格单独考试内容。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一)考试日期: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的第二个星期日。

(二)考试时间: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上午为《审计专业相关知识》,下午为《审计理论与实务》。

两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四、考试报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二OO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计价格[2002]97号)审计署:你署《关于申请核定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调整初级和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审函[2001]57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鉴于你署所属审计署干部培训中心在组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需要支付命题、题库建设维护、试卷(含报名卡、答题卡等)印制和运送,以及巡考、阅卷等费用,同意你署所属干部培训中心按照初级和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12元(两科24元),高级审计师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50元(两科100元)的标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门收取考务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门向考生收取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等费用后制定。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你署干部培训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6.12.16•【文号】审人发[1996]第36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代替)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1996年12月16日审人发[1996]第36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人事部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审计员、助理审计师)资格、中级(审计师)资格、高级(高级审计师)资格。

第三条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后获得。

第四条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内容、报名条件等,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国家及地方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通用)考务工作要求,组织好考务管理工作。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应当积极配合考试管理机构做好工作。

第六条审计人员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评审获得。

高级审计师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职发[1995]84号)办理。

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审计署•【公布日期】2002.06.06•【文号】人发[2002]58号•【施行日期】2002.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中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人事部审计署二00二年六月六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事部、审计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各地人事、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公布日期】2020.11.04•【文号】人社部发〔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事部门,中央军委审计署,各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审计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审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1. 坚持服务发展。

紧紧围绕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审计事业发展和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的评价制度环境,积极引进优秀人才,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审计人才活力,让在一线踏踏实实做出贡献的审计专业人员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2. 坚持科学评价。

结合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等不同领域审计工作实际开展分类评价,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大数据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新兴审计领域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

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拟定考务工作细则、考场规则及相关工作标准和流程,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审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承担本地区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程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条全国审计考办负责组织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考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和《审计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

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高级审计实务》1个科目。

根据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按程序分设专业类别。

报名分专业类别的考试时,应试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一个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第四条获得审计专业硕士学位人员报名参加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免予考查《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

第五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分专业类别的考试时间和考试成绩滚动管理周期可根据考试科目、方式、频次等调整。

第六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应试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港澳台居民、军队人员、外国籍人员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考点原则上安排在设区的市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07•【文号】人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办发〔2000〕71号)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00年9月7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本地区资格考试考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必须严格按人事部资格考试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考务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

第五条在实施资格考试工作中,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要积极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并按确定的分工,各司其职。

第六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

考试的信息管理工作统一使用部考试中心《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认真落实《关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1号)精神,发挥监督巡视员作用,加强在资格考试组织、运作过程中的监督,保证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

第八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收费标准收缴考试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报名第九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20天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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