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五小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制度
小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问责制度

XXXX小学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问责制度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XXXX小学关于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第一条全校教职员工应定期、认真学习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禁止体罚(变相体罚)的决定,加强师德修养,树立民主育人的观念。
第二条严禁任何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后勤、管理等活动中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体罚(变相体罚)行为事件的受理、认定部门是学校政教处。
体罚(变相体罚)事件可通过投诉、举报、主动发现等方式交由政教处处理。
第三条下列行为为体罚(变相体罚)行为:1、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殴打学生;2、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通过无意义罚站、罚跑等行为惩罚学生;3、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通过他人在身体上惩罚学生;4、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通过无意义罚抄课文,无意义重复练习等处罚学生;5、其他类似行为。
第四条体罚(变相体罚)行为,由政教处根据本制度及其其他相关规定,当事人陈述,物证出示等加以认定。
第五条体罚(变相体罚)行为一经认定,由政教处提请学校行政会研究,作出处理。
处理将同教职员工的奖金、评优、晋级等挂钩。
处理由校内处理,行政处分,直至司法机关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第二章问责程序第六条对于以上所属的问责对象,学校应先全面、客观地了解发生的原因与其本事实,充分听取本人和他人的申诉,发现有关与事实不符的,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必要的修正。
第七条对于问责人员与事实相符的,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学校行政可以自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提交教代会,根据教代会意见进行进行问责处理。
处理程序如下:(1)、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学校提出书面建议,由学校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重大问题的由学校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
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学校暂停其工作。
小学关于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的规定

小学关于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的规定小学关于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的规定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我校教师依法施教意识,杜绝我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保障我校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体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二条对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德育处以及校长举报。
学校有关部门须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三条所谓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抄书,罚款或停课等处罚行为。
第四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学生或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新闻媒体投诉,或使学校成为被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第五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取消当年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并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
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给予解聘或待岗处理,并通报批评;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
1. 小学严禁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包括但不限于打、拍、揍、踢、拉、推等身体上的伤害行为。
2. 小学也严禁教师进行变相体罚学生,即以课业、作业或体育训练等名义对学生进行过度惩罚的行为。
3. 教师要以身作则,以积极的言行影响学生,以身心健康的方式对待学生,严禁使用恶言恶语、讽刺嘲笑等伤害学生自尊心的方式对待学生。
4. 学校要提供安全文化环境,营造积极向上的氛围,严禁任何形式的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
5. 学校要组织适当的培训,加强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心理健康素养,帮助教师正确对待学生,避免使用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方法进行教导。
6. 学校要建立举报和处理体罚学生事件的机制,对于存在体罚学生行为的教师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协助受伤学生和家长维护合法权益。
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小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小学教育的和谐发展。
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将被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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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旨在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其全面发展。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对其身心造成伤害,不利于教育的正常进行。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规定,学校需要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培养教师责任感,以确保学生得到健康的成长和全面的发展。
首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会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
体罚是指教师对学生使用肢体暴力或其他形式的惩罚,如打、骂、拉、拽等;变相体罚则指依靠日常行为或活动中的意外伤害或其他非人道方式对学生进行惩罚。
这些行为都会严重伤害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导致学生产生恐惧、厌学、自卑等不良情绪,甚至引发心理障碍和心理创伤。
其次,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违反教育伦理和法律法规。
教师是学生的引路人和知识传授者,在教育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树立正确的权威。
而采取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行为,违背了教育伦理,伤害了学生的权益。
此外,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违者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另外,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对学校教育的正常进行产生负面影响。
学校是学生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其教育环境和氛围对学生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如果学生经常遭受体罚或变相体罚,会影响学生对学校的信任感和归属感,使学生对学习和校园生活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出现逃学、辍学等问题。
而且,体罚和变相体罚会使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妨碍教师对学生的有效教导和引导,影响教育效果。
总之,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是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其全面发展。
学校应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
同时,学校还要加强家校合作,提高家长对此事的认识,共同监督和落实相关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和谐的学校氛围,让每个学生都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健康成长。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模版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小学生的权益,维护学校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学,包括公办小学、民办小学等各类小学。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体罚,指的是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身体所产生的直接伤害或痛苦,包括但不限于打击、辱骂、捆绑、虐待等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变相体罚,指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形式对学生进行身体上或心理上的伤害或压迫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预防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制度和机制,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其防范和化解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能力。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制,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帮助。
第二章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禁止第七条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都是严格禁止的。
第八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对学生进行打击、辱骂、捆绑、虐待等行为,不得利用批评、惩戒、奖励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强迫学生参加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活动。
第十条学生对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学校、家长或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章处理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原则第十一条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应当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第十二条学生的身心健康是第一位的,学校应当确保受到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学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保护。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预防和教育,通过学生培训、教师培训和家长教育等方式,提高学校对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认识,增强预防和化解的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查处机制,对发生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案件进行彻底调查,保证公正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和举报机制,接受学生、家长等的投诉和举报,并能为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协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说理权,在处理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案件时,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意见。
第四章处理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程序第十七条学生、家长或其他相关人员在发现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学校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一、为实施依法治校,全面提高教师的素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杜绝体罚学生现象的发生,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学校建立体罚学生的举报制度和首遇制度。
教职工和学生向学校如实举报教职工体罚学生的,学校给予奖励200元。
看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任何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对劝阻有效者,学校给予奖励100元。
教职工对体罚现象听之任之、熟视无睹或推波助澜者,学校给予扣发100元。
三、学校政教处每月底和学期末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教职员工是否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
四、学校保障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对检举揭发者打击报复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五、通过检举揭发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发现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经查证属实,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处理:
1、体罚学生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按相关考核制度扣除当月师德津贴,班主任同时扣除当月班主任津贴,生活老师和职工扣除当月工资100元。
2、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在师生、家长和社会中造成很坏影响者,学校给予第一款处理,同时扣除全学期的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或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3、体罚学生特别严重,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出走,由体罚者负责自费寻找,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导致学生转学退费的,其退费由体罚者全额承担。
5、体罚学生屡教不改者,学校给予解聘处理。
6、凡体罚学生者,无论情节轻重,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评先、评优、评职称,第一年工作者第二年不得正式录用。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范本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维护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法保障学生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学校和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体罚,是指教育机构或教育工作者在管理和教育过程中,以过度严厉的态度、方式或手段进行的对学生身体或心理的体罚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变相体罚,是指教育机构或教育工作者以其他名义或方式对学生进行侮辱、恐吓、歧视或虐待等精神或情感上的伤害行为。
第五条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遵循科学、文明、人道的教育原则,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六条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体罚和变相体罚防治机制,并进行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宣传,全员参与。
第二章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禁止第七条学校和教育机构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毒打、鞭笞、棍棒等殴打学生身体的行为;(二)强迫学生做伤害身体的操纵或镇静剂,或开展伤害身体的竞赛;(三)使用言语、行为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恐吓、歧视或侮辱;(四)剥夺学生正常的生活、学习和休息权利,或以不合理的要求形式逼迫学生完成任务;(五)对学生进行人身侵害或虐待,包括但不限于绑缚、麻醉、注射不明药物等行为。
第八条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九条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条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公开体罚和变相体罚的举报渠道,鼓励学生和教职员工积极向监督部门举报违规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的情况,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处罚,以确保类似行为不再发生。
第十二条对于有违规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的教育工作者,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惩戒,必要时可以解除其教职。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范文

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范文小学是孩子们接受教育的重要阶段,为了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使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体罚是指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学生身体的惩罚行为,变相体罚是指以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暴力羞辱或刺激的行为。
以下是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的范文,旨在保护学生的权益和发展。
一、严禁体罚学生体罚是对学生身体的伤害和侵犯,违背了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基本原则。
因此,学校严禁任何形式的体罚行为。
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权,以及不侵犯学生身体和尊严的原则。
二、严禁变相体罚学生变相体罚是指以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暴力羞辱或刺激的行为,例如口头辱骂、思想扭曲、歧视等。
这种行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和成长造成严重伤害,严重干扰了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学校必须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加强师德教育教师是学生的榜样和引路人,他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学生的行为和价值观。
学校应该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培养教师具备正确的教育观念,明确尊重学生和保护学生权益的责任。
四、建立完善的纪律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纪律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学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同时,避免使用体罚作为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手段。
五、加强家校合作,共同监督家长是学生的第一任教师,学校应与家长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监督学生的行为和发展。
学校定期组织家长会,向家长宣传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增强家长对学校的支持和监督。
六、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学校应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
同时,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教师对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敏感性和处理能力。
七、建立投诉渠道,保障学生权益学校应建立畅通的投诉渠道,对学生和家长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和解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学习环境。
学校要建立学生维权机制,为学生提供有效的保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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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五小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树立好教师形象,特制定城北中学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自尊、自爱、自强、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严格禁止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如有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发生,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的处罚对象为责任教师和有关领导。
第四条、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对学生罚站、罚跑、逐出室外,用语言侮辱学生的,已被学校发现,大会点名批评并扣发全部奖励。
第六条、若发生侮辱、打骂学生事故,学校接到家长举报(已形成了一定社会影响),教师在全校大会做检查,并扣发期末所有奖励。
第七条、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造成学生出走辍学事故者,扣发教师全部奖励。
第八条、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根据实际情况,由责任人承担80%-100%的经济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包括登报、报道等),对责任教师给予待岗处理。
第十条、教师体罚学生,被家长举报到教育局者,学校除采纳教育局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外,并根据以上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教师体罚学生,被家长或其他人员举报到市者,除采纳市、县有关部门意见外并根据以上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凡发生体罚学生的责任教师均不能评为本年度内的各种先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