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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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增值税政策

金融保险业增值税政策

1、. 同时符合什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进行备案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3、.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指什么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4、. 保险公司哪些保费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5、. 什么是养老年金保险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7、.什么是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8、.什么是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业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么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9、.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政府债;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8金融同业往来;10、.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有哪些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11、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1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13、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确认销售额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14、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15、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16、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浅析“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及举措

浅析“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及举措
( - - ) “ 营改增” 对保 险业 的 影 响
保险业 的增值税 率虽然 目 前 尚未确定 , 但税负增加 的可能性较 大 。 因此保险企业应认 清形势 , 在企业 内部广泛学 习和宣传 “ 营改增 ” 相 关 知识 , 促使企业管理层 及相关 工作人 员营业税 与增值税 的区别及 “ 营改 增” 对企业 的影 响 , 并制定应急 预案 , 以能在发生 风险时采取正确 的措
施应对。 2 、 积极争 取税 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 国税收 制度 的一贯做法 , 在“ 营改增” 改革初 期会实施一些
过渡性的优惠政策 , 以消除或降低对某个行业 的不利影 响 , 保 险业在税 收改革 中应 积极 地向国家争取相关优 惠政策 , 借助优 惠政策来保证企 业生存和发展 。 3 、 加强企业 内部控制 为应对 “ 营改增” 企业还应积极 强加 内部控制 , 从 内部财务管理 、 销 售业务和采购业 务等方面加强控 制。在财务管理方 面 , 增设专 门的税 务管理部 门和专业 税务人员负责企业税 务管理 , 降低 因操作失误导致 的多纳税或少纳税 的风险 ; 在采 购业务 中 , 对企业所有采 购业务进行梳 理, 应将 供应商是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考虑在 内, 有针对性地调整
4 、 代扣代缴营业税方 面 保险公 司除 自身业务缴纳 营业税 之外 , 还需代扣 代缴营销 员的营 业税 , 根据现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 以及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 营销员提供 代理劳务取 得的收入缴纳 营业税 的起征点是 2 0 0 0 0 元, 因此在 营业 税 改成增值税后 , 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是否需要缴纳增 值税 , 以及是否也有 个起征点的规定 , 需要进一步 明确 。 5 、 财务指标影 响 营业税为价内税 , 在会计利润表中“ 营业税 金及附加” 项核算 , 增 值 税为价外税 , ” 营改增” 后, 因收入项 目需扣除增值税 导致利润表 中“ 营 业收入” 项减 少 , 因无需缴纳 营业 税后 , 利润表 中“ 营业税金及附加 ” 项 减少 , 导致 “ 营业支 出” 项减少 , 数据的改变对财务 指标发生影响 , 如费 用率 综合赔 付率 、 综合成本率 , 以及收人基数 的改变也影响相关 准备 金的计提及摊 回等 。

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解读

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解读

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解读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引申财税〔2016〕36号,(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明确了贷款服务中各种占用及拆借的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征免增值税的规定。

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及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金融产品需要征收增值税。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签订的合同属于非保本(也就是不保证本金)的上述收益,本次140号文件将其界定为不属于放贷的范畴,给予免征增值税待遇,对纳税人真是一大利好!但是必须明确的是,贷款服务中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全额交纳增值税,不能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息支出。

目前理银行及各大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热情高涨,目前银行的理财产品分为保本保息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依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合同中明确到期本金可以全部收回的行为,投资人几乎不承担投资风险,对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中的“利息收入”项目全额交纳增值税。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解析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解析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解析(上)一、金融服务适用范围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以下四类:(一)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下列业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1.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应作为利息性质的收入处理,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3.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行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属于“销售货物”,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黄金属于货币等价物,无论是实物黄金还是纸黄金,黄金租赁业务中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5.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

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保理商取得的债权买卖价差或受让债权后取得的利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对金融服务及保险行业的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对金融服务及保险行业的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对金融服务及保险行业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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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颁布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共同颁布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了营改增扩围剩余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以及相关增值税政策,该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

在毕马威第9期中国税务快讯中,我们分析了新增值税政策对于所有行业的一般影响。

本期税务快讯中,我们将深入分析其对于金融服务及保险业的影响。

金融服务和保险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我们在2016年3月5日的中国税务快讯中所预测的增值税税率,在36号文中已被确认。

金融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的对比如下:
由于增值税实际上是基于差额征税(销项减进项),而营业税是基于全额征税(仅销项),所以单纯将新税率和老税率直接比较是没有意义的。

主要影响
最新公布的营改增法规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
税的国家。

由于我国曾在很长时间内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5%营业税,加之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市场垄断程度较高,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可能会比较容易。

不仅如此新法规的实施将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如果中国实现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无疑会促使其他国家采取相同的措施。

新政策对于金融服务业的主要影响在于:。

营改增以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营改增以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营改增以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税制实施了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型机制,即营改增,这一重大税制改革旨在简化税制、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增长。

在营改增实施后,减免了一些行业的增值税,使其不再征收增值税。

本文将介绍在营改增以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 金融服务业金融服务业是不征收增值税的行业之一。

金融服务包括银行存款、贷款、证券交易、保险、典当等。

在营改增之前,金融服务业一直是征收营业税的。

但是,为了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益和降低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该行业不再纳入增值税体系。

2. 保险服务业保险服务业也被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之外。

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经营和保险赔偿等服务。

增值税的征收是基于商品和劳务的产生和流转来计算的,而保险服务并非纯商品或劳务,因此不适用增值税。

3. 教育教育是不征收增值税的领域之一。

无论是普通学校还是高等教育机构,它们提供的教育服务都不属于商品及劳务范畴。

教育服务所涉及的学费、培训费等费用也不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4. 科研和技术服务在营改增的政策下,科研和技术服务也不再征收增值税。

这些服务包括研究和开发、设计、咨询和技术转让等。

这些服务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们更适合于被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

5. 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服务也是被豁免征收增值税的领域之一。

包括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店出售的药品等。

由于医疗保健服务的特殊性质,其收费不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

除了上述行业,其他例如社会福利、文化体育、家政服务、旅游等也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范畴。

这些行业的豁免征收增值税,主要是为了刺激经济发展,降低企业税负,提高服务业的竞争力。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行业不征收增值税,但仍然需要按照其他相关税法法规施行征税,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业务不纳入增值税征管,仍然按照旧的营业税办理,但营改增后不再增值税税负。

此外,需要了解不同行业、地区的具体政策和规定,以及免税、减税和优惠税率等相关措施。

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介绍

保险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介绍

(一)收入组成
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资金均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下的资产管理 公司运用,总公司对资金的运用会产生相应的收益(比如保费资金
存入银行或运用于同业间的短期资金融通、拆借取得利息收入;买
卖债券、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取得投资收益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等),这些收益都由总公司核算处理,在总公司的会计报表中反
险业务可分为两类:对外的共同的保险和对内的共同保险。对外的共保
业务是本公司与系统外保险机构共同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共同承担风险 的保险业务。对内的共同保险也称联保,是本公司系统内保险机构共同
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共同承担风险的保险业务。)
(二)保险业务收入及计税
3、保费收入计税依据的确认
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组成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共同保险保费
4、保费收入纳税义务确认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起保日确认为保费收入实现日,并以此确认纳
税义务的发生计提增值税。同时保险公司基于内控管理需要,实行“见费
出单”制管理模式,即公司对核保通过的业务先收取投保人保费,再打印 保单、发票。而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
司(省级)、中心支公司(地市级)、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区县
级)四级。
(六)企业组织结构与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状况: 1、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自动对接。
2、财务核算以地市级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
3、财务处理模式:省级集中与分别处理。
(六)企业组织结构与财务管理
保险公司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都采用核心业务系统对公司承 保、理赔业务实行电子网络化管理,使用财务核算软件对会计信息
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五(金融保险)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五(金融保险)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五(金融保险)时间:2017-01-11 21:40:13(金融保险业)一、金融企业4月30日前购买理财产品,5月1日后到期,如何确定其增值税销售额,是否按权责发生制确定利息收入纳税?金融企业在地税征管时是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利息并预缴营业税,对已在地税预缴的营业税,在理财产品到期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答:应按纳税义务时间确定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二、金融企业从总行拆借资金买理财产品,在地税时是按(购买理财产品取得利息—付给总行的拆借资金利息)差额征税,对这块业务到国税来后如何纳税?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买卖理财产品按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不能差额扣除支付给总行拆借资金的利息。

三、某保险公司开展为期10年的个人健康保险业务,在保险的第7个年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假如保险公司按保费7折退回被保险人保费,原保费已缴纳营业税,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保费?还是让保险公司到地税办理退税手续?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四、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辆提供保险服务能否开具专票?能否抵扣税款?答: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辆提供保险服务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实物发放佣金、宣传品是否视同销售?赠送、奖励的实物、服务是否视同销售?不以销售为目的,跨市调拨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答:(1)采取以实物发放佣金、宣传品的按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金。

(2)将外购货物、服务发放给单位员工,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同时将外购的货物、服务赠送给购买方,不属于无偿赠送,不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否则,应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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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际运输; 向境外提供的②研发、③设计劳务
应税行为
范围
税率
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基础业务)、建 筑服务、不动产租赁
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电信服务(增值业 务)
11% 6%
其中:有形动产租赁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 无形资产 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中:转让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 建筑物、构筑物 跨境应税
二、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规定
•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 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 代服务、生活服务
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 金融服务。 •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
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 商品转让。 • 1.贷款服务。 •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 的业务活动。
征收率3%
17%
6% 11% 11%
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
•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 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 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 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 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否则企业税负加重,反之,则减轻税负。
• 换言之,为了取得0.66元进项,有如下渠道: • 1、购入4.54元(含税)的原材料或固定资
产(17%)
• 2、租入或购入6.66元的办公楼、电信基础 服务(不动产租赁或不动产购入税率为11%)
• 3、购入6%税率的服务(含电信增值服务) 11.66元。
• 在不考虑存量资产的情况下,税负基本有 所降低。
•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 4.金融商品转让。
•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 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 活动。
•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 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 品的转让。
•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 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 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 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 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 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 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出口金融服务没有免税规定)(进口金融服 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的选择
•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
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 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 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 税人纳税。
•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 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 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 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 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 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 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 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 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 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 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具体财务筹划、财富管理等事项)
新政下金融保险业税负是否加重?
行业
现有营业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
金融保险业和保险 5%
6%

•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需要取得多少进项 税额才能与原营业税税负持平?
• 公式:应纳营业税=应纳增值税
• 假设X为含税收入,Y为取得进项税额
• 此时,X*5%=X/1.06*6%-Y • Y=(1/ 1.06*6%-5%)X=0.0066X • 当X=100时,Y=0.66 • 当每100元收入需要取得0.66元进项税额,
金融保险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
课程内容简介
• 1、营改增总体情况介绍 • 2、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的确定 • 3、金融保险业增值税纳人的选择 • 4、金融保险业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 5、金融保险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定 • 6、两个特殊的概念:兼营和混合销售 • 7、金融保险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8、金融保险业纳税地点的规定 • 9、金融保险业的免税优惠规定
一、 营改增总体情况介绍
• 1、增值税类型:
• 生产型增值税 主辅材料等厂
• 收入型增值税 主辅材料等厂 固定资产折旧
• 消费型增值税 主辅材料等厂
固定资产
• 营业税的存在问题:重复纳税+链条断裂+ 税负很重
• 2、营改增进程
• 2012年1月1日:上海
• 2012年9-12月:北京、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 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 省、广东省(含深圳市)(1+6个行业)
• 2013年8月1日:全国,1+7个行业
• 2014年1月1日:铁路+邮政业
• 2014年6月1日:电信业
•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

“营改增”税率一览表
交通运输业
11%
11%
邮政业
电信业
11%,6%
有形动产租赁业
17%
其他营改增服务
6%
建筑业
11%
房地产业
11%
金融保险业
6%
金融保险业
部分 跨境劳务
6% 零税率
①未考虑期初存货,税负上升;
②公共交通可选择简易征收; 邮政普遍服务与邮政特殊服务均免 税。; 基础电信服务11%; 增值电信服务6%;;
①老合同继续营业税 ②老设备可选择简易征收 ③融资租赁差额征收且超3%税负即征即退 存在诸多的过渡性“免税项目”例如:研发、 技术转让、合同能源管理等
• (P2P按什么税目计算?)
• 3.保险服务。
•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 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 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 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 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 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 产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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