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信托【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6]58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3.18【实施日期】2016.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各银监局:为有效解决2015年信托监管有效性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日常监管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前瞻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防范化解信托业风险,严守风险底线,促进信托业稳健发展,结合2016年信托业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推进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一)健全风险治理体系各银监局要将风险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引导信托业务转型发展的监管重点,推动信托公司优化股权结构,深化治理体系改革。
督促信托公司落实股东实名制,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信息,推进实际控制人信息“阳光化”,落实股东责任。
督促信托公司董事会将风险战略纳入公司战略规划,明确风险偏好,建立风险挂钩的薪酬制度,培育良好风险文化,并根植于从董事会、高管层直至一线员工的经营管理各环节中。
支持信托公司探索专业子公司制改革,增强资产管理专业能力,重视架构复杂化带来的管理难度和潜在风险,完善内部交易管理。
(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各银监局要重视信托公司风险并表管理,督促信托公司将固有表内外业务和信托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杜绝风险管理盲区。
指导信托公司梳理表内外风险转化途径、母子公司风险传导途径、与其他机构业务合作存在的风险传染途径,完善相关风险管理政策、程序、方法和工具,提高风险管理主动性和有效性。
(三)研究开展压力测试工作各银监局要督导信托公司研究建立压力测试体系,合理确定情景设置,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将压力测试结果充分运用于制定经营管理决策、应急预案和恢复与处置计划。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22日颁布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22日颁布实施)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银监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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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9)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
通知(2009)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9]344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0.15
【实施日期】2009.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44号)
上海银监局:
根据银监会日常非现场监测掌握的情况,你局辖内中海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托)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较大,融资性房地产信托业务占公司全部信托业务的比重较高。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房地产业发展短期内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房地产信托业务可能面临新的风险。
为此,特进行如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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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发文单位:银监会发文时间:2006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

182 信托卷:证券业务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信托公司房地产㊁证券等敏感类业务风险,防止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问题,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㊁信托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等有关法规从事房地产业务㊂(一)严禁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证”)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严禁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㊁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式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㊂申请信托公司贷款(包括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㊁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式的间接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35%(经济适用房除外)㊂(二)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㊂要严格防范对建筑施工企业㊁集团公司等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㊂(三)应充分认识土地储备贷款风险,审慎发放此类贷款㊂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所购土地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㊂(四)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贷款㊁房地产投资等房地产业务应高度重视风险控制㊂要建立健全房地产贷款审批标准㊁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政策,并加大执行力度;进行尽职调查,深入了解房地产企业的资质㊁财务状况㊁信用状况㊁以往开发经历,以及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㊁ 四证”㊁开发前景等情况,确保房地产业务的合法性㊁合规性和可行性;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担保,确保担保真实㊁合法㊁有效;密切监控贷款及投资情况,加强项目管理㊂二㊁信托公司要继续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7〕1号)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5号)等规定,合规㊁审慎开展证券投资业务㊂在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应遵循组合投资㊁分散风险的原则,必须事前在信托文件中制订投资范围㊁投资比例㊁投资策略㊁投资程序及相应的投资权限,确立风险止损点,并在信托文件中约定信托管理期间如改变投资策略及相关内容时,是否需征得委托人㊁受益人同意以及向委托人㊁受益人的报告方式㊂信托公司要严格控制仓位,实时监控净值及敞口风险,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的具体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保持投资的灵活性㊂要认真制定业务应急预案,并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83保证各项处理方案在紧急情况下的顺利实施,防范各种可能的风险㊂三㊁各银监局应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㊁证券业务的风险监测,及时了解业务开展情况,有效防范风险㊂(一)要进一步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的风险监控,每季逐笔排查房地产业务风险,并在必要时安排现场检查㊂在排查中应逐笔分析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专项报告银监会㊂(二)要督促指导信托公司(已宣布停业整顿或撤销的除外)认真按时地填报‘信托公司证券业务情况表“(见附件一)㊂从2008年11月3日开始,要求信托公司每周一下午报送上周收盘后数据㊂同时,应加强对证券业务的监测,对信托公司上报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并填报‘信托公司证券投资监测结果统计表“(见附件二),连同‘信托公司证券业务情况表“,于每周二下午下班前通过内网电子邮件上报银监会㊂各银监局要注重数据质量和对监测结果的分析,对数据填报质量不高的信托公司要加强督促和指导㊂四㊁在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㊁证券等专项业务风险监测的基础上,各银监局要重视信托公司的流动性风险㊂对集合信托项目和银信合作信托项目,各银监局应在项目到期前两个月介入,督促信托公司做好兑付资金准备工作㊂对可能存在兑付风险的信托项目,应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专项报告银监会㊂各银监局要充分认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性,扎实工作,认真履责㊂银监会将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对监管不力,工作失职的,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监管责任㊂请各银监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信托公司㊂附件:一㊁信托公司证券业务情况表(略)二㊁信托公司证券投资监测结果统计表(略)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2•【文号】银监发[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 2006年7月22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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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防范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理财客户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二、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三、停止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第十条中对监管评级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例外规定,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
四、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五、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建立健全房地产贷款或投资审批标准、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应进行项目尽职调查,深入了解房地产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以往开发经历,以及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四证”、开发前景等情况,确保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和可行性;应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应加强项目管理,密切监控房地产信托贷款或投资情况。
六、各银监局要加强对既有监管规定的执行力度,强化对房地产信托融资的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杜绝信托公司以各种方式规避监管的行为。
七、各银监局应进一步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的风险监控,对发现的风险苗头要及时予以提示或下发监管意见,并在必要时安排现场检查。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有关银监分局、信托公司及有关金融机构,督促认真遵照执行并总结经验。
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银监会于2010年2月21日发布《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信托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信托产品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调整,简介如下:一、只有“四证”齐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托公司才能对其发放贷款《通知》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第十条中即使项目没有施工许可证,也可申请信托贷款的规定。
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的条件。
二、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通知》第四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地方平台土地储备整理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所以严禁信托资金用于土地收购、前期整理等更多影响的是一些资金链紧张的拿地企业或未缴清地价款的企业。
三、限定结构化信托方式《通知》第二条规定,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现行的房地产结构化信托设计方案,往往是优先级由市场公开认购,而劣后级则由融资方或关联方认购,用以增信,保证优先级投资收益。
但要保证市场投资者权益,劣后级是需要一定的量的。
这个量要跟总募集资金以及收益率相匹配,否则一旦产品出现亏损,投入次级单位的关联方资本就不能完全保证优先单位的收益。
但在实际操作中,劣后级的增信作用却往往被架空,成为比例不断被压缩,单纯撬动市场融资的杠杆。
《通知》对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做出限定后,意味着信托赋予地产商过高的杠杆效应势必要回调。
针对结构化信托,银监会于2月5日发布《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参与不当关联交易,不得认购劣后级;劣后级受益人不得“为他人代持”,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不当关联交易牟利”,不得“在确定风险与收益后,将权益向第三方转让”。
四、理财客户需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理财客户必须达到《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即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五、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进行项目尽职调查《通知》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建立健全房地产贷款或投资审批标准、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应进行项目尽职调查,深入了解房地产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以往开发经历,以及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四证”、开发前景等情况,确保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和可行性;应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应加强项目管理,密切监控房地产信托贷款或投资情况。
继管理层对房产市场的连连出招调控后,监管部门又向房地产信托业务亮出“收紧牌”。
近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同时,还取消了2009年给予房地产信托的“特惠”政策,要求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四证”齐全。
提高房地产信托门槛《通知》第三条指出,停止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第十条中对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例外规定,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
根据银监发[2009]25号第十条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向只取得“三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信托贷款,前提条件是信托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为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证”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未包括其中。
普益财富信托业研究员赵杨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直都满足“四证”齐全的规定,但由于市场不景气,该标准在去年就放宽一些。
中融信托某研究人士表示,最新规定把那些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计划申请信托贷款的开发项目“拒之门外”,对于一些亟待解决资金困境的地产商而言,可能“雪上加霜”。
同时,《通知》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据悉,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关注房地产信托融资风险《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建立房地产贷款或投资审批标准、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和可行性,加强项目管理,密切监控房地产信托贷款或投资情况。
除了对信托公司的要求,《通知》还明确要求各银监局强化对房地产信托融资的监管,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的风险监控。
在经历了去年上半年天量信贷后,随着银行体系对地产行业谨慎放贷,房地产商将融资渠道重点转入信托产品。
去年下半年,房地产信托产品开始井喷,风险隐患也在聚积。
上述研究人士指出,“《通知》这些规定,收紧了房地产企业的信托融资渠道。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银监会收紧房地产信托,禁止资金流向土地储备,主要还是为了防范信托行业风险,毕竟当前我国楼市存在一定泡沫;同时,也为了进一步控制地产行业资金流向,谨防地产行业进一步过热。
此外,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理财客户应符合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新闻链接银监会规范结构化信托业务近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
所谓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信泽金理财顾问分析指出,结构化信托业务是近年来信托行业广泛运用的创新型金融产品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信托公司的灵活性。
该通知规定,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的利益;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托业务的结构化设计谋取不当利益等。
另外,结构化信托业务劣后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相对)不得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权,以及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等。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某研究员向记者表示,这主要是为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收紧信贷、资本市场的地产融资闸口后,屡次扮演地产融资中间商的信托公司也终被纳入监管的重点。
近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始收紧房地产信托融资渠道。
在业内人士看来,银监会此次的收紧,也颇下一番功夫。
根据《通知》,此次监管部门不但叫停了土地储备信托,更是对颇受地产商青睐的结构化信托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定。
而此前,正是藉着2009年房地产信托的特惠政策以及灵活的结构化信托,众房企上演了一幕幕“蛇吞象”式的高杠杆资本融资。
“该来的肯定还是要来,这也是应该有所预料的”,隔了一个春节,新华信托人士再次接受采访时的语气多少有些无奈。
在其看来,节前各信托公司的“言论低调”,并没有将“行动高调”的地产信托成功带离监管层的视线。
彼时,包括新华信托在内的多位信托从业人士被问及2010年业务规划时,纷纷向记者表示“目是前政策敏感期,最好不要过度披露地产信托信息,以免引起监管部门注意”。
对此中海信托人士表示,“银行与股市再融资已经收紧,为了配合一揽子调控政策,信托赋予地产商过高的杠杆效应也势必要回调。
由此,信托公司相关的业务会减少,房企的融资渠道也会更加紧张。
”结构化信托去杠杆化在此次监管规范中,火爆异常的结构化信托业务成了银监会监管的重点狙击对象。
根据通知第二条,“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所谓结构化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并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