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为切实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简称保障基金)筹集、管理等有关工作,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基金的认购时间(一)各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4月1日前按年初报送银监会的2014年末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并将认购资金缴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该部分认购资金不再根据2014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余额多退少补。
以后年度,以各信托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多退少补。
(二)2015年4月1日起新发行的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上季度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以后每个季度结束后,信托公司在与保障基金公司按季度核对后,应按上季度新发行资金信托新增规模的1%认购保障基金,并将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三)2015年4月1日起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实际收取报酬的5%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上季度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2019年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word版本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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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结构和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管理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等进行调整。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新产品、新业务,信托公司在设计该产品或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审慎确定相应的比例和计算标准。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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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规定,现将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分类监管,确保信托公司业务发展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内控水平相匹配,银监会对不同监管评级的信托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计算标准。
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为标准系数。
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在标准系数基础上下浮20%。
二、对于同时包含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应按照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风险系数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和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三、对于TOT(信托之信托)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应按照被投资信托产品的分类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除TOT和股票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外,其他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原则上应按照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四、银信合作业务以及受益权发生转让导致受益人超过两人(含两人)的信托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银行理财资金成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视为银信合作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五、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信托公司对资金来自非关联方但用于关联方的单一信托业务应按照规定的风险系数额外计提附加资本。
六、银监会将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确保信托公司风险可控、科学发展。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2010)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01•【文号】银监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21号2010年4月1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69号)已修订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银监分局及信托公司。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为健全和完善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实现对信托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信托监管法律、法规,借鉴国际上关于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
本指引建立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评级的分析框架,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与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评级通过对信托公司主要风险要素的评价,系统分析、识别信托公司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据此确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
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二章评级要素一、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
二、公司治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股东诚信状况、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浅析《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

浅析《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摘要2010年9月初,银监会正式发布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导致信托业产生一场新的变革,引导信托公司从粗放的外延式发展模式走向精细的内涵式发展模式;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信托业来说也是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它将引导信托公司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执行方面发挥更加积极和正面的作用,对于信托业真正成为金融领域的支柱行业之一具有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信托净资本管理;风险一、《信托业净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净资本管理办法分为六章30条,从章节上看,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净资本的计算,第三章是风险资本的计算,第四章是风险控制指标,第五章是监督检查,第六章是附则。
第6条,说明了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实际上是赋予监管部门相机抉择的一种权力,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原则调整净资本计算的标准、风险控制的指标以及风险资本计算标准。
这一条非常重要,它预示着在后期净资本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的需要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去调整不同项目的风险资本的计提比例,来引导业务的发展方向。
第8条,给出了净资本的计算公式,即“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
这里将扣除项分为三类:一类是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再一类是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最后是其他风险扣除项。
第10条,“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进行调整”。
从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净资本管理实施的是一种相对严格的管理原则,扣除的比例是“就高不就低”。
第三章是风险资本的计算。
主要依据是后续发布的风险资本计提比例表,目前已下发摸底测算表,但最终确定的计算表还没有正式发布。
风险资本的计算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固有业务;第二部分是关于信托业务;第三部分是关于其他业务。
第四章风险控制指标是核心的内容。
银监会明确信托公司资本门槛

银监会明确信托公司资本门槛徐斌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8月9日公布的新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可以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但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8月9日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注册资本,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而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还“附加”了以下条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并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不将所持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
另外~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QDII)业务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来源:中国银监会,新一轮信托公司股权重组简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政”,实施半年多以来~信托公司在“新政”的指引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增强综合竞争力。
信托公司的股权吸引了各路资本的眼球~“股权重组”的消息频频传出~成为业内的新热点。
一、信托公司股权重组的现状据初步统计~截止 9 月末~有明确股权变动消息的信托公司已达 20 家以上~大体分为以下三类:,一,中资金融机构收购信托公司被中资金融机构收购的信托公司有 7 家~分别是湖北信托、中诚信托、中融信托、陕国投、北方信托、新疆国投和浙江国投。
其中交通银行收购湖北信托、工商银行收购中融信托、建银投资收购浙江国投已经确定~建设银行与北方信托的控股股东泰达控股就收购相关事宜正在紧密接触~中国人寿收购中诚信托、民生银行收购陕国投事宜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华融资产与新疆国投的重组事宜正在进行中。
表 1 :信托公司中资金融机构湖北国投交通银行中融信托工商银行浙江国投建银投资陕国投民生银行中诚信托中国人寿新疆国投华融资产北方信托建设银行,二,实业企业入股信托公司在信托公司股权重组的过程中~不少有实力的实业企业或控股公司也积极参与信托公司股权的整合~实业企业或控股公司入股的信托公司至少有 10 家:西安国投、黔隆信托、华信信托、山东国投、安信信托、湖南信托、中原信托、百瑞信托、重庆国投、海协信托等。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25•【文号】银监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45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信托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经验;(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私人股权投资信托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二)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三)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四)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五)目标企业的管理;(六)目标企业股权的退出机制。
(2017.4.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

(2017.4.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篇一:4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已经2010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目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 ........................................................... . (1)第一章总则 ........................................................ ........................................................... . (1)第二章净资本计算 ................................................................................................................... . (2)第三章风险资本计算 ........................................................ ........................................................... (2)第四章风险控制指标 ........................................................ ........................................................... (3)第五章监督检查 ........................................................ ........................................................... .. (3)第六章附则 ........................................................ ........................................................... .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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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发【2011】1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规定,现将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分类监管,确保信托公司业务发展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内控水平相匹配,银监会对不同监管评级的信托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计算标准。
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为标准系数。
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在标准系数基础上下浮20%。
二、对于同时包含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应按照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风险系数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和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三、对于TOT(信托之信托)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应按照被投资信托产品的分类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除TOT和股票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外,其他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原则上应按照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四、银信合作业务以及受益权发生转让导致受益人超过两人(含两人)的信托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银行理财资金成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视为银信合作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五、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信托公司对资金来自非关联方但用于关联方的单一信托业务应按照规定的风险系数额外计提附加资本。
六、银监会将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确保信托公司风险可控、科学发展。
七、各信托公司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监会监管政策导向积极调整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净资本各项指标要求。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信托公司,各银监局应立即暂停其信托业务,并追究该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八、各银监局应认真组织监管人员和信托公司学习净资本管理相关规定,有效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并将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信托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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