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指在仲裁过程中,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以下是
一些通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仲裁协议:在提交仲裁委员会之前,当事人应该签订一份仲裁协议,确定仲裁的具体事项,如仲裁的范围、申请仲裁的途径等。
2.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必须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有关争议的详
细情况。
3.建立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应当尽快建立仲裁庭,并让当事人知道仲
裁庭的成员和组成情况。
4.公正和独立性:仲裁庭应该在公正和独立的情况下进行仲裁,仲裁
员应当遵循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
5.证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交证据,仲裁员应该根据有关法规衡
量证据的重要性和可信度。
6.裁决:仲裁庭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执行。
总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独立、高效
和经济的争议解决机制。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珠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设在中国珠海市。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含香港、澳门、台湾)。
仲裁委员会对下列争议或者纠纷不予受理:(一)劳动争议;(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据法律、重视合同约定,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纠纷。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按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在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领域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再申请仲裁。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八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九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十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5.07.28•【文号】•【施行日期】1995.07.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七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九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复习旧知
思考:你懂得了什么有关于时间的知识?
1.我们的时钟上有12个数字。 2.时针指向哪一个数字,就是几时,而 分针指了多少个小格就是多少分。 3.60分等于一小时。 4.30分等于半小时。 5.15分可以说成一刻。
导入
做完作业啦!
7:15了,我要回家
做作业了。我做完作 业后才去踢球。
例题讲解
接下来我们一起把动画里面发生的事情的时间按先后顺序梳理一下。
7:15
9:00
10:30
做完作业
看木偶戏
接下来我们尝试把这三个钟面上的时间写出来。
7:45
9:15
10:50
上边哪一个时间可以合理性地放到下边的剧情里面去?
7:15
9:00
9:15
谈话 做完作业 踢球
10:30
看木偶戏
例题讲解
我们8:30开始大
扫除。然后去大
棚摘西红柿。
我12:30要去小
文家玩。
小红可能在什么时间去摘西红柿?圈一圈。
例题讲解
梳理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
1.这个图里面最开始她跟妈 妈的谈话里出现的第1个时间是什
么时候? 8:30
2.这个时间她们要做什么事
情?
大扫除
3.她跟妈妈谈话里面小红她 还说了要去做什么事情?去小文 家玩是什么时候?
明明别忘了,10:30
我们还要一起去看 木偶剧。
你们知道明明可能在下面哪个时间去踢球吗?
新知讲解
问题: 1.通过他们的对话你知道了什么? 2.看动画我们知道了什么?从里面得到了什么已知信息?
明明写完作业后要去踢球。
玲玲10:30去看木偶剧。 和明明一起。
明明9:18去踢球。 9:00的时候明明已经写完作业了。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这些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公正和高效。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必须是独立和中立的。
这意味着仲裁员不能有任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也不能受到任何一方的影响。
仲裁员必须在仲裁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过程必须公开和透明。
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了解仲裁过程的所有细节,包括证据和证人证言。
此外,仲裁员必须在仲裁过程中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并确保他们有平等的机会发表意见和辩论。
第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
这意味着仲裁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仔细审查证据和证人证言,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如果仲裁员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他必须向当事人解释原因,并请求延长时间。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必须遵守仲裁协议和适用的法律。
这意味着仲裁员必须在仲裁过程中遵守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并根据适用的法律作出裁决。
如果仲裁员无法遵守仲裁协议或适用的法律,他可能会被撤换或受到其他惩罚。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确保仲裁过程公正、公正和高效的关键。
仲
裁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当事人得到公正的裁决。
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4年修订)

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济南仲裁委员会三届二次全委会于2004年6月1日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济南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对本会受理该仲裁案件无异议。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独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仲裁机构。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范围1、仲裁委员会受理国内外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案件;2、仲裁委员会接受下列性质的仲裁案件:a、被告、仲裁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争议多方,均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商事争议;b、被告、仲裁申请人居住、注册所在地、履行合同地、发生违法行为地均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但争议发生地外;c、涉外民商事争议。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涉外争议,是指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1、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居住、注册所在地在不同国家或地区;2、争议发生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3、争议涉及国际贸易、投资、技术转让等经济活动;4、当事人约定或根据当事人所在国法律的选择规则,适用中国法律或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或国际商法;5、争议可根据《联合国公约》适用该公约或其他国际通行的仲裁规则。
第四条如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不能达成协议时,一方或双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条本规则是南京仲裁委员会处理当事人仲裁争议的依据,任何行为和决定均应以本规则为准。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即表示同意本规则,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变更本规则。
第七条当事人有权共同委任仲裁员,但仲裁员的委任应当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如共同委任的仲裁员未能依照本规则及具体案情有效履行职责,仲裁委员会仍应当认真处理案件。
第八条如仲裁委员会需要另行公告的,以仲裁委员会公告为准。
第九条仲裁程序所提供的文件,应当是当事人提交的本如实情况的文件,并经仲裁委员会核实后登记。
任何一方提交虚假材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规则中的“书面通知”包括递交、邮寄、传真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通知,“合法地送达”是指合法地递交或者邮寄或者通过其他适当的递交方式送达。
第二章仲裁申请第十一条仲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仲裁申请书;(二)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三)已付清仲裁费用证明文件。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正文:----------------------------------------------------------------------------------------------------------------------------------------------------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6年1月17日第三届青岛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青岛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将纠纷提交本会仲裁的协议及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本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未在上述期限提出的,视为同意接受本会仲裁;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W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南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第三条下列争议和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不能仲裁: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
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八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文件: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及相应的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在申请人按规定预交仲裁费用后将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后,应当在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2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的,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庭审辩论终结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但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开庭后5日内。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变更仲裁申请书或者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将变更仲裁申请书副本、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发送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变更仲裁申请书副本或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
日内按照本规则及所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部分缓交。
申请人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仲裁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反请求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应一式三份。
如果当事人超过两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
第十七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及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第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但最多不超过三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增加仲裁代理人人数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增加。
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九条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
成。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办案秘书。
第二十条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