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操作规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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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日常管理制度

仲裁机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仲裁机构内部管理,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高效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仲裁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仲裁机构的日常工作,提高仲裁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仲裁机构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处理、文书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仲裁员管理制度(一)仲裁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公正仲裁。

(二)仲裁员应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仲裁业务水平。

(三)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四)仲裁员应按时参加仲裁会议,按时完成仲裁任务。

第七条秘书处工作制度(一)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整理仲裁案件材料,确保材料完整、准确。

(二)秘书处负责组织仲裁员召开仲裁会议,确保会议秩序和效率。

(三)秘书处负责制作、送达仲裁文书,确保文书及时、准确。

(四)秘书处负责仲裁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第八条仲裁案件管理制度(一)仲裁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仲裁案件,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二)仲裁机构应按照仲裁规则办理仲裁案件,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三)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仲裁案件审查制度,对仲裁案件进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九条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条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确保仲裁工作秘密安全。

第十一条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确保仲裁工作信息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在仲裁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降职、解聘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仲裁机构负责解释。

仲裁规章制度

仲裁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工作,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仲裁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行使仲裁职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贸易和民事纠纷的解决。

二、仲裁程序第四条仲裁申请(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五条仲裁答辩(一)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答辩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对仲裁请求的承认或者否认;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六条仲裁庭组成(一)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二)当事人有权自行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审理(一)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二)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

(三)仲裁庭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公正作出仲裁裁决。

第八条仲裁裁决(一)仲裁裁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

(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仲裁费用第九条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报酬、仲裁委员会管理费、仲裁文书制作费等。

第十条仲裁费用的计算和收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仲裁活动中的争议,维护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第一篇: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一、仲裁委员会成立目的: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处理我系排球赛过程中各班级之间或者各队队员与裁判员之间的冲突问题,为了让比赛能够顺利进行,特成立的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置:指导老师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都是由班级所推选的班干中产生,其中一名副主席由体育部委员担任),委员十四名。

三、仲裁委员会的职责:1、复审并处理比赛期间执行比赛规则、比赛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保证比赛规则和比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3、若对比赛有异议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论。

4、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进行讨论的结果上报体育部。

再由体育部上报老师,最后得出结果。

5、在比赛中违犯比赛规则、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仲裁委员会和体育部协调并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6、按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体育部的指导老师和体育部的一名成员以及各班班干中的一名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班级推选确定并公布。

7、在篮球比赛中有异议的,应按篮球规则规定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处理,但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四、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方法:1.在比赛过程中出现打架行为的停赛1—3场,经劝阻无效的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该对打架人数在3个或3个以上的取消全队比赛资格。

2.在比赛过程中有队员罢赛的情况,该队员将停赛1—3场,情节严重的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如果全队出现罢赛情况则取消该对参赛资格,一系列比赛的比分全部取消。

仲裁工作制度范文

仲裁工作制度范文

仲裁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明确仲裁工作的权责,保障仲裁机构的独立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机构内的所有仲裁工作人员,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仲裁工作人员,是指在本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秘书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仲裁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仲裁机构的规章制度,遵循仲裁工作的基本原则,保证仲裁公正、高效。

第五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仲裁案件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本仲裁机构所有。

第二章仲裁工作的职责和权利第七条仲裁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仲裁申请,组织调解,安排仲裁庭,进行仲裁审理。

(二)收集与审理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组织鉴定、调查等工作。

(三)作出仲裁裁决或决定。

(四)协助执行仲裁裁决或决定。

(五)开展仲裁研究,提出仲裁相关的政策建议。

第八条仲裁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仲裁权。

(二)参与仲裁案件的学习讨论和培训。

(三)参加仲裁机构组织的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第三章仲裁工作的纪律第九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仲裁机构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仲裁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

第十一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故意拖延办案时间。

第十二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仲裁案件的机密性,不得擅自泄露案件信息。

第十三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秩序和纪律,不得损害仲裁机构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四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能力。

第四章仲裁工作的监督和奖惩第十五条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仲裁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仲裁机构对仲裁工作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仲裁机构可以对表现优秀的仲裁工作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仲裁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doc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doc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5-07-2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目录文号: 执行日期:1995-07-28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五章 财务 第六章 附则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 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市。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其中,驻会专职 组成人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 备案。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 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 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 组成为止。

第六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 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 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 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 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 名; (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七)修改仲裁委员 会章程; (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九)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和组织(一)长春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本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本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办案秘书(以下称“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本会可以设立分会和其他分支机构。

分会和其他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

(五)本会设仲裁员名册,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设专业仲裁员名册。

第三条管辖范围本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内争议案件;(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三)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第四条本规则的适用(一)本规则适用于本会及其分会;(二)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本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放弃异议权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规定的或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对上述不遵守情况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六条简化仲裁程序当事人约定简化本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的从其约定,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七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契约性或者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或者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Green Apple Data Center附件!"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第三条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市)第二章仲裁委员会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人$副主任+至,人和委员-至!!人组成)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至+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人"秘书长可以由驻会专职组成人员兼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更换!%#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个月内完成更换"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第六条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以上通过"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七"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九"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机构设负责人’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第三章办事机构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三"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第十三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用&)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第四章仲裁员第十四条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仲裁员的聘任期为#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第十六条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第十七条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第十八条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审理的准备工作"第十九条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的!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第二十条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未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第二十一条仲裁员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裁决书"第二十二条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第二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四条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第五章财务第二十五条仲裁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一%政府的资助&$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仲裁制度流程模板范本

仲裁制度流程模板范本

仲裁制度流程模板范本一、仲裁协议1.1 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2)仲裁事项:具体明确仲裁的范围和事项;(3)仲裁委员会:选定双方同意的仲裁委员会;(4)仲裁规则:双方同意适用的仲裁规则;(5)仲裁地点:仲裁进行的地点;(6)双方授权的仲裁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1.2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发生争议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申请2.1 发生争议后,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协议的副本;(3)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

2.2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书。

三、仲裁准备3.1 仲裁委员会应当组成仲裁庭,并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定仲裁庭的组成。

3.2 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3.3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仲裁委员会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或者询问。

四、仲裁审理4.1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不开庭。

4.2 开庭审理前,仲裁庭应当查明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4.3 仲裁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和证据质证,并进行记录。

4.4 仲裁庭应当在审理结束后,作出裁决。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仲裁费用的承担。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5.1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2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和证据材料。

5.3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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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操作规程为规范仲裁秘书仲裁工作,严格仲裁案件送达程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民事案件送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收案第一条秘书处在接收仲裁申请材料时应严格审查下列仲裁条件:(一)是否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否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内容;(二)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是否合法、明确、具体;(三)是否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四)案件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关于仲裁的时效;(五)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明确;(六)是否属于涉外仲裁案件;(七)委托代理人的,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手续。

第二条秘书处应严格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及时补正,材料齐全方可受理。

申请仲裁所需材料如下:(一)仲裁申请书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住所;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写明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等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2、仲裁请求:要求简洁、明确、具体,同时注意不要遗漏;3、事实和理由:具体内容主要应写明双方合同签订、履行、违约、损失等事实和求偿的法律依据;4、签名或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仲裁申请书均由个人亲笔签名;为法人单位的,单位加盖公章;5、份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争议金额在300万元以内的,适用简易程序,提交仲裁申请书三份;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争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适用普通程序,提交仲裁申请书五份。

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应增加一份仲裁申请书。

不论争议金额多大,若案情复杂,即使当事人已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仲裁委也可根据案情复杂程度直接适用普通程序。

(二)书面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如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应将合同作为证据提交,提供份数同仲裁申请书。

(三)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该证据目录包括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明事实、证据页数。

该目录及证据材料提供份数同仲裁申请书。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由承办秘书签收并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原件或者复印件、收件日期、份数和页数,并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复制件的,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无异的在该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同时由承办秘书签字并注明核对时间。

(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或护照,或国籍证明复印件一份。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或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特殊行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或法人、其它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须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再交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为台湾地区的主体资格证明须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为国外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先由其本国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再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授权委托书须写明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

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须同时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原件核查)。

申请人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自然人或法人、其它组织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认证。

具体程序详见上述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公证、认证。

(五)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单当事人应如实清晰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联系人和电话,填写人应在签章处签字并填写日期。

第三条秘书处应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是否采用A4(210mm×297mm)纸型,文字是否采用中文;涉外的,还应提交外文译本。

材料应提交原件核对,同时提交材料的电子文本。

第四条若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秘书处可告知双方通过“仲裁邀请”的方式申请仲裁;即一方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邀请另一方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并签署仲裁邀请书,另一方同意仲裁的,仲裁机构通知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仲裁申请材料齐全后,秘书处应及时将案件材料发送仲裁委立案,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内,予以受理。

第六条案件受理后,秘书处应将《立案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后二项在指明仲裁委网址从网站上获取即视为送达)发送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释明其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按照仲裁委收费标准预交仲裁费。

第七条申请人收到《立案通知书》后,秘书处应及时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接仲裁费缴纳情况,若申请人提交仲裁费减交或缓交申请书的,需报仲裁委负责人批准。

申请人预交仲裁费用后,仲裁案件正式立案。

第三章应仲裁通知第八条秘书处应自出具《应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内,将《应仲裁通知书》连同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证据材料、仲裁委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庭组成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单、授权委托书(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空白)送达被申请人。

第四章仲裁答辩第九条若被申请人在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简易程序为10日,涉外普通仲裁为45日,涉外简易仲裁为30日)内书面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的,秘书处应审查答辩书和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否写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二)是否有答辩要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是否提供证据、证据来源及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四)是否提交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条秘书处收到书面答辩书后,应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内,将答辩书发送申请人。

第五章仲裁反请求第一节反请求受理第十一条如被申请人在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简易程序为10日,涉外普通仲裁为45日,涉外简易仲裁为30日)内提交反请求,秘书处应按本规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对反请求申请文件进行严格审查,材料不齐全的,要求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仲裁反请求申请材料齐全后,秘书处应及时将案件材料发送仲裁委立案,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仲裁反请求申请之日起5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内,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反请求案件受理后,秘书处应将《反请求立案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后二项在指明官方网址从网站上获取即视为送达)发送反请求申请人,并向反请求申请人释明其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按照XX仲裁委收费标准预交仲裁费。

第十四条反请求申请人收到《反请求立案通知书》后,秘书处应及时与反请求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接仲裁费缴纳情况,若反请求申请人提交仲裁费减交或缓交申请书的,需报仲裁委负责人批准。

反请求申请人预交仲裁费用后,仲裁反请求案件正式立案。

第二节反请求答辩通知第十五条秘书处应自出具《反请求答辩通知书》之日起5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内,将《反请求答辩通知书》连同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及其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庭组成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单、授权委托书(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空白)送达反请求被申请人(本请求申请人)。

第三节反请求答辩第十六条若反请求被申请人在收到反请求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简易程序为10日,涉外普通仲裁为45日,涉外简易仲裁为30日)内书面提交反请求答辩书和证明文件的,秘书处应审查反请求答辩书和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否写明反请求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二)是否有答辩要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是否提供证据、证据来源及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四)是否提交反请求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秘书处收到书面反请求答辩书后,应自收到反请求答辩书之日起5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内,将反请求答辩书发送反请求申请人。

第六章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第十八条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秘书处应注意当事人提交变更申请的时间(首次开庭前)和方式(书面方式),及时将变更申请上报批准。

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委决定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将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申请书发送对方当事人。

第七章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秘书处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财产保全申请书》或《证据保全申请书》各两份,并提供相应担保(若以保险公司提供财产责任险的形式,保单保函所填单位应为法院),并及时将其保全申请及相关材料(含仲裁申请材料、立案通知书)连同仲裁委出具的《财产保全提请函》或《证据保全提请函》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为中级人民法院)。

第八章对仲裁协议的异议第二十条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秘书处应根据《仲裁规则》对仲裁协议的异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开庭审理的,应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在仲裁委未作出决定之前,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可以由仲裁委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

仲裁庭的决定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以中间裁决的形式作出,也可以在终局裁决中作出。

(四)申请人对仲裁条款的效力和管辖事项有疑虑,可以在申请仲裁之前后,专就仲裁条款事项请求仲裁委作出确认决定。

(五)仲裁委经形式审查认为存在由仲裁委进行仲裁的协议,则可根据表面证据自行作出仲裁委有管辖权的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仲裁委依表面证据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并不妨碍仲裁委根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或者证据重新作出管辖权决定。

(六)不管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就仲裁条款效力或管辖权问题作出确认,仲裁委及仲裁庭根据请求和有关法律及本规则的规定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只需依法审查,不需开庭审理,但必须向双方送达决定书。

第九章仲裁庭的组成第一节组庭第二十一条答辩期届满后,秘书处应根据仲裁案件采取的仲裁程序及时组建仲裁庭。

普通程序仲裁庭为三人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易程序(含涉外简易程序)仲裁庭为独任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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