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2012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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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监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咨询单位以及其他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的收费管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咨询单位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其他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的收费标准由市场主体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咨询单位收费方式包括一次性收费和阶段性收费。

第六条一次性收费适用于工程项目进度明确、工程范围确定的情况下,收费额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七条阶段性收费适用于工程项目进度不确定、工程范围逐步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工程完成情况确认收费阶段和金额。

第四章收费程序第八条收费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1. 履行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合同;2. 完成相应服务内容;3. 编制收费结算报告,并报送委托方审查确认;4. 委托方审查通过后,由监理单位或服务单位向委托方提出收费申请;5. 委托方付款或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凭证。

第五章收费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家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收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条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和其他相关服务单位应及时、真实、详尽地向委托方提供关于收费的信息,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进行收费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第十二条对于虚假收费的单位,一经查实,国家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相关业务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解析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建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合同6篇

《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合同6篇

《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合同6篇篇1《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合同一、合同双方甲方: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二、监理项目基本情况1. 项目名称:2. 项目地址:3. 项目概况:4. 项目建设周期:5. 监理范围和内容:三、监理合同签订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并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

2.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要求,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监理单位应派遣资质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全程监督和管理工程施工过程。

4.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单位的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施工资料和信息,并及时处理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5. 项目建设期间,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6. 如有违约行为发生,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费用支付1. 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及时支付监理费用。

2. 监理费用包括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必要的差旅、住宿费用等。

3. 在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监理单位应出具监理服务结算报告,建设单位确认无误后,支付尾款。

五、监理报告和备案1. 监理单位应每周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检查、安全记录、材料验收等内容。

2. 监理单位应及时报送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报告,对施工单位提出质量和安全改进建议。

3. 监理单位应将监理报告及时备案,并留存相关资料,作为工程施工和验收的依据。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1. 如有合同变更需求,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及时履行。

2. 如有解除合同的情况,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711版)

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711版)

工程编号: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工程名称: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016年4月版注: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采用定性评审法进行评标、定标,并采用电子招投标及计算机评标的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

招标文件使用说明为规范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信息化的需要,我局对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文件的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本示范文本自发布起实施。

在此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可按已备案的招标文件执行。

一、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适用于采用电子招投标及计算机评标的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

二、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单位及人员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招标人发布的招标信息必须公开透明,如项目招标条件(规模与技术指标等)发生变化,需要修改招标公告中的资质条件、项目负责人(总监)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及定标方法等实质性内容的,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和上传招标文件;需要修改评审项目、监理服务范围和监理服务收费等内容的,应重新上传完整的招标文件。

重新上传招标文件的,应根据规定对质疑、答疑、截标时间做出相应调整。

3.招标文件的答疑及补遗内容应以从宽为原则,不得高于答疑、补遗前设置的评审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表中“投标人企业基本情况”的评审项目、评审要素和评审标准及内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本示范文本中内容仅供参考。

5.商务标所有的内容必须有明确的评审要素和评审标准,为防止招标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评审标准的设定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⑴.投标人企业与项目负责人(总监)的评审要素和评审标准应符合《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总监)业绩及数量的设定要求,充分考虑深圳市监理行业实际情况,并保证一定的竞争性。

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

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

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甲方:【甲方公司全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乙方公司全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具备工程监理服务需求,乙方承诺具备从事工程监理服务所需的资质和能力,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1.1本合同的目的是为甲方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以及监督施工方的合法合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1.2本合同也适用于甲方可能额外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具体细节双方可在后续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二条服务内容2.1本合同涵盖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前期调研与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审查、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核、施工质量控制、施工现场监督、工程变更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等。

2.2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甲方的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并及时向甲方汇报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及相关问题。

2.3乙方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工程监理人员,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条服务费用3.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总额为【具体金额】。

3.2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支付时间】。

如甲方延迟支付,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3.3若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服务费用,但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情况解决后继续支付费用。

第四条合同期限4.1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具体时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2若乙方提供的工程监理服务需要延长,双方应协商确定延长期限和相应的费用调整。

4.3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如需续签或解除合同,应提前【具体天数】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条保密条款5.1双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5.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6.1任何一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合同3篇

《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合同3篇

《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合同3篇篇1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深圳市某工程进行监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二、监理范围及服务内容1. 乙方负责甲方所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2. 乙方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监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协调等。

三、监理期限监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监理服务期限相应顺延。

四、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 监理费用根据工程规模及监理服务内容,经双方协商确定。

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监理费用,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按照附件《监理费用支付计划表》执行。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2. 甲方应按时支付监理费用,并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监理意见,不得无故干涉乙方正常履行职责。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获得合理的监理费用。

2. 乙方应按时派驻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履行监理职责。

3. 乙方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情况,制定监理计划,并报甲方备案。

4. 乙方有权对工程施工中的问题进行指出和建议,并制止不符合规范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5. 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保密义务。

七、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逾期超过___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doc

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doc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2007年3月30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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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委托人:监理人:2012年7月版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类别:工程等级:5.投资性质:6.工程概算投资额:招标部分工程概算投资额:7.其它:二、词语含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7.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工程监理服务范围1.房屋建筑工程:2.市政公用工程:3.其他工程:五、工程监理服务期限1.施工阶段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日历天;2.保修阶段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日历天;3.设备采购建造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日历天;4.勘察阶段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日历天;5.设计阶段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日历天;6.其他服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日历天。

六、工程监理服务酬金按照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20条《酬金计取》的计取,本工程各阶段监理服务酬金合计总金额为(大写):(¥)。

其中:1.施工阶段监理服务酬金为万元;2.保修阶段服务酬金为万元;3.设备采购监造服务酬金为万元;4.勘察阶段服务酬金为万元;5.设计阶段服务酬金为万元;6.其他服务服务酬金为万元。

七、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八、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

九、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12份,双方各执 6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住所:住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一、定义与解释第1条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 “工程”是指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2 “委托人”是指监理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3 “监理人”是指监理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5 “监理”是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代表委托人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施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监督,参与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

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招标、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

1.7 “正常工作”是指监理合同订立时约定的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和范围内的工作。

1.8 “附加工作”是指监理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加入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个人会员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在项目监理机构中履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并按照《深圳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加入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个人会员的深圳市监理工程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对于一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仅担任一项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不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12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某专业工程监理工作或某监理业务工作,并按照《深圳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加入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个人会员的深圳市监理工程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1.13 “监理员”,是指在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某项具体监理工作业务,并按照《深圳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加入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个人会员的深圳市监理员。

1.14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5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6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7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8 “书面形式”是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 “天”是指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20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21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监理合同时不可预见,在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2条解释2.1 监理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2.2 组成监理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⑴.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⑶.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⑷.通用条件;⑸.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二、监理人的义务第3条监理服务范围与工作内容3.1 施工阶段除《专用条件》另有特别约定外,监理服务范围与监理服务工作包括:⑴.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⑵.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⑷.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⑸.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⑹.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⑺.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⑻.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⑼.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⑽.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⑾.审查工程开工条件,签发开工令;⑿.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的抽样送检过程进行现场见证;⒀.进行日常的巡视检查与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样送检过程进行现场见证。

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出现问题后难以处理的重要工序及部位,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旁站监督。

⒁.发现一般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存在隐患时,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发现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存在隐患时,应报请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

当委托人不同意停工整改、或承包人拒不停工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⒂.审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⒃.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⒄.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⒅.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⒆.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中有关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数量,并报委托人;⒇.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3.2 保修阶段⑴.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协议;⑵.制订保修阶段工作计划;⑶.定期检查项目使用和运行情况;⑷.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下达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⑸.审核质量缺陷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进行验收;⑹.审核签署修复费用,并报委托人批准支付;⑺.整理保修阶段的各项资料。

3.3 勘察、设计、设备采购监造等其他阶段各阶段相关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第4条监理服务依据4.1 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监理依据包括⑴.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⑵.与工程有关的标准;⑶.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⑷.监理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4.2 勘察、设计、设备采购监造等其他阶段服务依据勘察、设计、设备采购监造等其他阶段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5条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5.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施工测量复核、简易的质量实测实量所需的仪器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5.2 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5.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监理人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且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5.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⑴.严重过失行为的;⑵.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⑶.涉嫌犯罪的;⑷.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⑸.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⑹.《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5.5 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第6条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监理合同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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