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一、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
第(三)项修改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公司)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

髙校 院 所横 向 科 研活 动 的 会计 核 算 工 作 , 根 据
《 代理记账管 理办法 》 (财政部 令第 80 号 ) 以 及
《 湖北省省属 髙 校 院所横 向 科研项 目 经费 管 理办
法 》 规定 , 制定本办 法 。
第二条 本办 法适用 于省 属 髙校 院所 、 研发
团 队公司 占有股权的 有限责任公司 。
第 三条 髙校 院所可委 托合格 的 会计代 理记
账机构 为研发 团 队 (研发团 队公司 ) 的 横向 科研
项 目 经 费代理娜 。
第 四条 承担 省属 髙 校 院所研发团 队 (研发
团 队公司 ) 横 向 科研项 目 经费代 理记账业务 的 机
按照合同 相絲
2. 合同 委托方要求退还 科研项 目 经 费 的 , 由
髙校 院所 组织第三方对相关的支 出 内容 进行审核 。
第三方认定为合 同规定 的科研项 目 支 出 或不可 抗
原因造成 的支出 ,
由髙校 院所负 责归还委托方 ;
第三方认定与科研无关的 支出 , 由 研发 团 队 (研
本或增 资入股形式 创办 科技企业 鼓励 研发 团 队 ; (研发 团 队公司 ) 用结余经费为招 收的 全 日 制本科
硕 士研究生 、 博士研究生缴 纳学费 。
十二 、
研 发失 败或 终止 ,
按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办理 :
1 . 合 同 委托 方 未 要 求退 还 科研项 目 经 费 的 ,
移交髙校 院所或研发团 队公司 保存管理。
十一 、
结 题验 收后 ,
结余 经 费 由 研 发 团 队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鄂财会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鄂财会发[2009]1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了切实做好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省财政厅按《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9号),制定了《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附件: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推进民主理财,促进和谐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以下简称“代理服务”)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保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基础上,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通过规范和完善代理服务工作,实现村级会计核算规范化、财务收支公开化、理财监督民主化。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意义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意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意义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是企业管理的需要。
对一些没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小型经济组织,《会计法》要求应当委托合法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接下来请欣赏我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工商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账会计业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减少有关方面的投诉和纠纷,保障代理记账服务的质量,本文制定了一些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便管理和监督代理记账服务的开展。
二、主要内容1.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置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注册成为合法的企业,获取相关执照和资质,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的员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确保其自身具备相应实力和技能。
在企业注册时,代理记账机构注意遵守有关税务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
2. 代理记账服务的范围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范围包括会计科目的记账、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等等。
代理记账机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应该明确代理记账服务的内容、价钱、保密条款、服务期限等等,以保证客户的权益和利益。
3. 代理记账服务的质量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保证其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时效性和准确性。
在会计报表编制过程中,代理记账机构应该核对收支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等财务资料,确认财务资料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以避免出现任何错误。
所有相关财务资料也需跟随公司的保密规定来进行妥善处理,保证客户资料不被泄露。
4. 代理记账费用代理记账机构的费用应该公开透明,合理公道,满足代理记账机构的运营成本,不得以虚高的方式向客户收取费用。
合同中应该明确服务项目与收费项目、支付方式、付款时间、费用强制执行程序等等。
5. 代理记账服务的监督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应该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
同时,客户也应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
不合理收费、擅自改动财务记录等情况需要及时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三、结论与建议以上是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一些内容,我们希望代理记账机构在提供服务时,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切实保障客户的权益和利益。
另外,客户也应该做好自身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共同营造健康合规的代理记账服务市场。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工商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账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2
关于印发《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94]财会字第2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月22日 实施日
期:2005年3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4.06.23
【实施日期】199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关于印发《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4)财会字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
作,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自1994年7
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2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
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等(以
下统称委托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记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
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帐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帐机构开展代理记帐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