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正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5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象山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

象山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为突出重点,扶大扶强扶优我县农业企业,参照省、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
按照企业经营情况划分确定为生产加工型、市场流通型、服务组织型、产业融合型等四大类型。
现将评定标准明确如下:一、基本条件(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二)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5%,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三)企业信用。
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经济规范,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四)企业竞争能力。
生产加工型企业在同行业中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市场流通型企业的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本县同类市场中名列前茅。
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五)目前企业规模虽达不到分类条件要求,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是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或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的苗子型企业,二是符合我县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属行业龙头的企业。
三是属县重点建设项目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重点联系单位。
二、分类条件(一)生产加工型L企业规模。
要求是各行业的行业龙头,企业申报期上年度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2.带动能力。
企业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户以上或收购农产品400万元以上。
联结基地种植业600亩以上,水产业300亩以上(海水网箱养殖500只以上或捕捞产值1500万元以上),畜牧业存栏生猪2000头以上、家禽类6万羽以上。
农业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农业公司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全面推进公司内部管理现代化。
第三条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高层管理团队应当积极引领和推动公司管理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完善和调整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第六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增强责任意识,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公司管理团队,共同推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明确员工的工作目标和责任,保证绩效评价的公平公正性。
第八条公司应当重视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监督,提高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第十条公司管理团队应当坚持科学决策,及时调整战略和策略,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总经理一职,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行使最高管理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财务总监、营销总监、生产总监等职位,负责各自领域的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人事部、财务部、市场部、生产部等部门,分工明确,协调配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
第十五条公司管理团队应当坚持团队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员工。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重视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注重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员工的团队意识和责任意识。
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方案

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方案农业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链中拥有规模化、集中化生产和经营能力的企业,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推动者。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农民增收和农村振兴。
下面是一个针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方案:一、政策支持:1.减免税费: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水、电、气等资源提供减免税费的扶持,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2.财政补贴:给予农业龙头企业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用于企业的技术研发、设备升级和人才引进等方面。
3.贷款支持:建立专门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体系,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4.科技创新: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业企业的竞争力。
5.市场开拓: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市场开拓,积极拓展国内外销售渠道,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二、资源整合:1.联合组织:通过联合组织龙头企业进行经验和资源的共享,提高农业产业链的整体效益和竞争力。
2.专业化合作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组织成立专业化合作社,促进企业与农民的共同发展。
3.农业科技示范园:建立农业龙头企业科技示范园,通过资源整合和技术示范,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益。
三、人才培养:1.人才引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专业化、高素质的人才,提高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水平。
2.培训计划:建立农业龙头企业人才培训计划,提供相关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3.激励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农业龙头企业人才的创新活力和工作热情。
四、标准化生产:1.建立农业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化农业龙头企业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品牌建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品牌建设,加强产品的市场宣传和推广,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认可度和购买意愿。
3.农业生产规模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采取规模化生产模式,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并带动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的协同发展。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龙头企业指的是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龙头企业管理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现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128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省级有权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省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季报制度,及时逐级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参加村企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或销售收入规模,苏南地区1 亿元以上,苏中地区9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8000 万元以上。
(三)企业规模。
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苏南地区 8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6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4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苏南地区5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4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 万元以上。
在省内建立原料基地的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在5 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0 亿元以上。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01•【字号】文政办发〔2017〕250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17〕2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引导龙头企业遵规守法、提质增效、树立样板,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根据《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产加)字〔2009〕1号)和《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文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
第三条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与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有合作机制,在组织形式、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带动能力、质量环保、社会信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组织形式。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各类性质的企业。
2.资产规模。
企业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经济效益。
企业主营业务须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且这部分营业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60%以上。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粤农[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2007〕8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自2001年11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粤府办[2001]101号)以来,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规范,有章可循,较好地促进了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快速发展。
为了适应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搞好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更好地发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我厅会同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其它成员单位,制定了《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府办[2007]212号),现印发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01]8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审定,并报省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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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函
县机关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领导意见,现将《XX县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修改、提出意见。
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于下周一前反馈到县扶贫办综合科,联系电话:67833695。
XX县扶贫办
2011年9月8日
XX县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1)
大力培育农业农业龙头企业,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是加快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文委发〔2011〕1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
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把产品销路好、经济效益好、生态效益好、发展前景好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确定县级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的前提条件。
(二)比较优势原则。
大力培育和发展能体现本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农业龙头企业,把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作为优先发展的对象。
(三)技术支撑原则。
把起点高、产品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作为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重要因素。
(四)带动效应原则。
培育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因此,必须把企业能否在较大范围
内对农业和农户起带动作用作为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必备条件。
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标准和认定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在筛选、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时,应把握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类型。
在XX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等三种类型的企业。
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2.企业规模。
3.资产效益。
上述四种类型的农业龙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0%,产品符合国家及县产业政策,主要产品获得省无公害产品或市知名产品(商标)以上称号。
4.企业信用。
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
不拖欠工人工资,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办理劳动用工年度书面审查、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备案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5.带动辐射能力。
企业应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利益联结机
制,加工型企业应有50%以上的原料来自本地,带动农户500
户以上;营销型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生产型企业带动
农户数,粮食蔬菜类5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500元以上;果
树、茶叶5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2000元以上;花卉苗木及畜
禽类20户以上,户均增收3000元以上。
(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由县农业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认定。
认定程序和办法为:
1.申报。
申报企业按要求将相关申报材料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县各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县农业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农转办,设在县农办)。
县农业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审查专家组对各企业进行复查,并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建议方案。
3.认定。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县农业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各成员单位召开评审会,确定入选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府发文公布。
三、做大做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认定公布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县政府授牌,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2.优先享受各级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3.推荐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与省、市扶贫龙头企业。
4.县各新闻媒体以优惠价格大力宣传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及其品牌产品。
四、监督管理
(一)动态管理。
县农转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对认定的县农业龙头企业每年考核一次,每两年复评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1.主业外迁;
2.企业规模、资产效益及企业信用连续两年达不到评审标
准;
3.基地减少,带动能力下降50%以上;
4.企业转让。
(二)县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年报统计制度,在每年1月15日前,企业将上年度的统计调查表报农转办。
(三)已认定的县农业龙头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等,须向农转办书面报告,对其中需要保留县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要重新申请认定;对县农业龙头企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的,要及时报农转办备案。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取县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县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如该企业同时还是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市级以上持贫龙头企业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反馈。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农转办负责解释。
附件:
1.XX县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
2.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1:
XX县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
附件2:
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税务机关登记。
3.经当地财政审核、盖章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4.经当地国税、地税机关盖章的上年度企业税收清单。
5.由统计部门出具的产值数据。
6.企业概况、年度总结。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包括申请表)均可用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并装订成册,一式20份报县转办。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