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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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23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页数】2页(P87-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政策解读 [J], ;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J], ;
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J], ;
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
理办法》的公告 [J], ;;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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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标 签】个人所得税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核定,临时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核定,临时取得收入,自然人个人所得税核定,临时取得收入,自然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6-08-03
【实施时间】2016-08-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根据及其、
法》
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日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表、相关问题公告大全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表、相关问题公告大全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 不超过1500元的 3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发文文号:青地税函[2011]4号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文时间:2011-1-11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在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单位、部分纳税人及中介机构的来电、来函,询问所得税有关问题。

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1、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两个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员工应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2、问:核定征收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等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答:根据总局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税收优惠的享受需要相关项目单独核算,核定征收企业由于不能单独核算相关项目,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关税收优惠,除此以外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意见》的通知【标 签】年所得12万元以上,处罚【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青地税发﹝2007﹞88号【发文日期】2007-04-19【实施时间】2007-04-19【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一项重新修订,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意见》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250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意见》经2007年第三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根据《》、《》(以下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称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对年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处罚标准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自2007年4月3日至30日逾期主动办理纳税申报的,处五十元罚款;5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主动办理纳税申报的,处三百元罚款;自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主动办理纳税申报的,处一千元罚款;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但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对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申报,但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处二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款已经重新修订) (二)纳税人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且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不缴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二函[2013]1号市稽查局、直属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在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单位、部分企业反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执行以及征管方面的问题。

为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便于各单位加强所得税征管,现将汇总整理的问题进行解答,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二处。

附件: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附件: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一、企业所得税方面1、从哪些方面核实法人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答: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二是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三是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四是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五是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股权转让价中是否包含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或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六是被投资企业的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七是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时的市价;八是其他因素。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可以考虑以下方式:一是企业自行申报;二是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三是按照《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青岛市政府217号令),提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协助认定法人股权价格。

2、企业资本变动时,如何在增减资股东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涉税事宜?答:增减资属于公司制企业的重大事项,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法做出决定,税务机关据以进行税收处理。

根据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3、某房地产公司与自己员工签订售房合同,首付款在银行按揭款到账后,进行了冲账处理(冲账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前)。

关于2012年度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2012年度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2012年度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可以在搬迁开始年度次年起,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止,停止计算弥补亏损年度。

如果企业有存货处置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延长弥补亏损的政策?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

因此,这种情况不属于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紧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的滞纳金,以及因闲置土地逾期开发而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解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紧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的滞纳金,属违反《土地出让合同》产生的违约金,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第一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了“土地闲置费”,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允许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三)房地产企业开发后期,可售面积已售完,但尚有地下车库(无房产证)未售出,是否应保留部分成本?如何保留?解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规定,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贷款互保协议,甲公司为乙公司1000万元的贷款提供了担保,乙公司为甲公司700万元的贷款提供了担保。

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偿还能力,经法院调解,由甲公司代偿1200万元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同某金融机构达成协议,由某金融机构按贷款基准利率贷款给甲公司1200万用于支付代偿款,贷款期限为三年,即俗称贷款“平移”。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问题答疑汇总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问题答疑汇总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问题答疑汇总问题1.山东省纳税人网上办税地址是多少?答复:自2016年10月8日起,山东省纳税人请使用金三优化版网上办税系统进行办税,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网址);问题2.纳税人网上办税需要使用什么浏览器?答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支持IE8浏览器(Windows操作系统),360浏览器也可以使用。

注意:若浏览器为IE9、IE11等请降级浏览器至IE8,重启电脑后登录即可。

问题3.新纳税人(未使用过)如何获取账号和密码答复:请前往大厅联系税务人员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网报开户管理或者自然人开户模块开户即可。

问题4.原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如何登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答复:登录网址:登录账号和密码:原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的账号和密码(纳税人无需前往大厅重新开户)。

问题5.纳税人登录后显示“用户不存在”答复:(1)请确认社会征信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是否输入正确,请输入正确的账号登录。

(2)若输入正确仍提示用户名不存在则说明没有开户,请前往大厅联系税务人员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网报开户管理或者自然人开户模块开户即可;问题6.纳税人登录后显示“用户名或密码错误”答复:检查密码是否输入正确,注意区分大小写。

若忘记密码请联系税管员或前往大厅联系税务人员重置密码。

问题7.纳税人登录后显示“用户不正常”答复:这是由于纳税人状态不为正常状态引起的,请前往大厅联系税务人员修改纳税人状态。

目前网报只允许纳税人状态为正常的纳税人登录系统。

问题8.登录系统时提示“用户被禁用”答复:这是由于该纳税人开户信息“是否启用”为“否”造成的,请前往大厅联系税务人员在“网报开户管理”模块中将纳税人用户信息栏“是否启用”选择“启用”即可;问题9.登录系统后为何显示过多的纳税人信息答复: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该纳税人办理了多个登记信息(包括报验登记),请根据具体的情况来选择办理涉税业务的主体(可以根据法人、经营地址、主管税务机关选择);问题10.登录系统后如何修改密码答复:纳税人登录后,点击左上角用户信息区修改密码的链接,输入密码(注意密码为大小写字母加数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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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标 签】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 1、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问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是否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即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优惠办法计算,其余收入合并缴税。

2、一部分单位在外地有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人的工资由青岛公司发放,并代扣个人所得税,但是保险和公积金由办事处所在地缴纳,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时,社平工资是按照青岛标准还是办事处所在地标准? 答:单位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

这部分工作人员居住在当地,其住房情况以及保险水平应遵从当地标准。

因此,计算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时,社平工资按照办事处所在地标准计算。

3、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执行。

4、个人当月取得工资和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低于减除费用标准,在计算一次性奖金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如何计算“工资与减除费用标准之间的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规定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三险一金”后的数额。

5、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如何计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直接用收入额和4000元进行比较。

6、个人取得的差旅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因公出差取得差旅费,对实报实销部分不予征税,货币补贴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7、员工因大病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劳动法规定单位应给一部分医疗补偿金,个税如何缴纳? 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经劳动部门鉴定个人因丧失劳动能力,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医疗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与单位解除劳务合同取得的补偿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税〔2001〕157号文件执行。

8、按照《鲁人社〔2009〕57号——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供养其直系亲属》文件,企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360元/月),文件规定到其子女16岁为止,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职工直系亲属从其原任职企业取得的生活困难补助,属于个人取得的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9、临时工工资是否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企业雇佣临时工,对其工资所得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税款。

10、个人从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通过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品种很多,有银行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有银行代信托公司或保险公司代销的产品,还有委托贷款。

经请示总局,对个人取得的上述收益现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个人持有已经行权的H股股票。

个人再转让这部分H股股票收益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因此对持有H股的员工转让已行权股票,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2、通过拍卖取得的限售股解禁转让时,如何确定限售股成本? 答:根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对竞拍所得限售股,其成本为拍卖机构开具的拍卖发票所列金额及其他相关税费。

13、农村合作银行发放的股息、红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1994〕31号文件)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 14、开发商延期交房支付给买房者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在规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按照房款每日支付购房者房款总额约0.01%的违约金。

对购房者取得的违约金,实质上是一项经济补偿,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股东用自有房产投资入股,有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文件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2号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生效。

按照实体从旧原则,在2号公告生效前,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号公告生效后,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6、保险公司给业绩好的保险营销员缴纳年金,该部分保险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均按劳务报酬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问单位负担与个人负担的年金应如何计税?如果保险营销员个人负担的年金不能从佣金里扣除那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保险营销员个人负担的年金部分可否也扣除40%的展业成本? 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也就是说,只有是与本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的人员,并且是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福利性的商业保险。

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分为雇员和非雇员,由于非雇员保险营销员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职工,也就没有按规定在保险公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和其营销员缴纳的所谓“企业年金”不符合上述关于企业年金的规定,所以不能执行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

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规定非常明确,对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7、单位负担来青面试的外籍人员的机票款(不管面试是否成功均负担,短期用工,大约半年),是否需缴个人所得税? 答:由单位提供负担面试人员机票的相关文件、资料,不予征收。

18、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如何界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文件)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家庭指夫妻双方,不含未成年子女。

19、“五年以上唯一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籍个人? 答: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由此可见,允许在中国境内购买住宅的外籍个人应该是达到我国居民纳税人的标准。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三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鉴于上述规定,外籍个人可以享受“五年以上唯一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0、政府部门发放的哪些奖金属于免税范围?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可见免税所得必须是属于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的,除此之外,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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