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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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凯龙、周艳梅民事二审民事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韦凯龙、周艳梅民事二审民事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韦凯龙、周艳梅民事二审民事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30【案件字号】(2021)桂14民终5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文标韦权美韦金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韦凯龙;周艳梅【当事人】韦凯龙周艳梅【当事人-个人】韦凯龙周艳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韦凯龙【被告】周艳梅【本院观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以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实现为目的的一种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当事人可以依法合理行使该权利,但因当事人申请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以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实现为目的的一种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当事人可以依法合理行使该权利,但因当事人申请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申请错误的问题。

关联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生效判决确认韦凯龙对周艳梅不负赔偿责任。

韦凯龙以不是责任赔偿人为由,主张周艳梅对其财产申请保全属于申请错误。

法院是具有以调查权为基础的审判机关,其根据调查结果对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做出终局裁判。

但在法院裁决前,社会公众仅能依靠自身掌握的证据,按照一般人的认知来判断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并基于该判断寻求司法救济。

法不强人所难,不应当亦不能要求当事人在诉讼前作出的判断与法院审理结果完全一致。

因此,本案是否属于申请错误,应当从一般人的认知来判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及责任主体是否妥当,而非依照法院终审裁决确定被申请人的责任承担与否。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周艳梅通过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掌握信息:肇事者周健酒后驾驶韦凯龙所有的桂A×××××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事故,且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赵青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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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赵青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桂14民终4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丹杰谢文彬陆有帅【审理法官】梁丹杰谢文彬陆有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赵青毅【当事人】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赵青毅【当事人-个人】赵青毅【当事人-公司】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关桂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杨栋广西越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关桂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杨栋广西越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关桂杨栋【代理律所】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广西越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青毅【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崇左城投公司单方解除与赵青毅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崇左城投公司是否应向赵青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崇左城投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异议:崇左城投公司对单方解除与赵青毅的劳动合同已向工会征求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崇左城投公司单方解除与赵青毅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崇左城投公司是否应向赵青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关于崇左城投公司单方解除与赵青毅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据,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杨如开、张维裕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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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如开、张维裕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6【案件字号】(2021)桂03民终25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凯秦桂珍张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如开;张维裕;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杨如开张维裕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如开张维裕【当事人-公司】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江雨明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詹黎波广西问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江雨明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詹黎波广西问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江雨明詹黎波【代理律所】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广西问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如开【被告】张维裕;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杨如开主张被上诉人张维裕与原审被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就涉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与二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杨如开主张被上诉人张维裕与原审被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就涉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原审被告广西北斗星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张维裕系该公司唯一股东,现被上诉人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张学宇、陆建云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张学宇、陆建云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张学宇、陆建云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桂行终10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麦济艰古华强陈钢【审理法官】麦济艰古华强陈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瑞强;张燕芳;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陆建云;张学宇【当事人】张瑞强张燕芳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陆建云张学宇【当事人-个人】张瑞强张燕芳陆建云张学宇【当事人-公司】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梁清洁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杨选珠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清洁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杨选珠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清洁杨选珠【代理律所】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瑞强;张燕芳;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陆建云;张学宇【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反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张瑞强、张燕芳等人是否具有本案原告资格?2、江州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物的行为是否违法?3、江州区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一、关于张瑞强、张燕芳等人是否具有本案原告资格的问题。

虽然瑞强预制厂的前身企业曾登记为集体企业性质,但最终变更登记瑞强预制厂属于个体工商户,在此过程中,原崇左县太平镇-16- 政府(江州区太平镇政府)与张瑞强签订协议,证明原崇左县太平镇政府(江州区太平镇政府)同意瑞强预制厂的厂房等建筑物归张瑞强所有,并继续使用厂房土地,并协助进行了产权的所有权登记,据此应认定瑞强预制厂资产属于张瑞强、张燕芳等人共有。

凭祥市妇幼保健院、黄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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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祥市妇幼保健院、黄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8【案件字号】(2020)桂14民终5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智忠杨凤莲柳成功【审理法官】黄智忠杨凤莲柳成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凭祥市妇幼保健院;黄青燕【当事人】凭祥市妇幼保健院黄青燕【当事人-个人】黄青燕【当事人-公司】凭祥市妇幼保健院【代理律师/律所】蓝中华广西凯商律师事务所;覃茂江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蓝中华广西凯商律师事务所覃茂江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蓝中华覃茂江【代理律所】广西凯商律师事务所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凭祥市妇幼保健院【被告】黄青燕【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凭祥妇幼是否存在篡改电子病历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客观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凭祥妇幼是否存在篡改电子病历的行为。

2.凭祥妇幼是否应当承担赔偿黄青燕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的比例是多少。

关于争议焦点1。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凭祥妇幼创建的电子病历经非创建人修改的,显示未修改前的内容,同时显示修改后的具体内容,而由创建人修改的地方只显示修改时间、保存时间,并未留痕,没有显示修改前的原始记录。

所谓修改,应当保持原有记录清晰可辩,不得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否则为涂改。

在医患纠纷关系中,作为能够证明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的病历持有方医疗机构,要自证清白,必须保证病历的完整性、客观性、可追溯性。

本案由于凭祥妇幼的电子病历被创建人修改了相关内容而没有留痕,无法追溯其原始记录,导致司法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凭祥妇幼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2条相关内容规定,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崇左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崇左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崇左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崇政办函〔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崇左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崇左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牵头协调和推进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本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审议重大事项;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督促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地各相关部门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相关情况统计调查,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总结、交流、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法保护的沟通协调机制;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组长:黄覃梅副市长朱园春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组长:周兵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林烨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凌盛南市民政局局长成员:周寨强市委宣传部部务委员、市文明办主任闭剑华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黄泽光市委网信办副主任陈世华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副主任庞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潘增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贾文宇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滕少兰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黄创新市教育局副局长蒙锡欣市科技局副局长罗超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程汉任市民政局副局长方明市司法局副局长何志扬市财政局副局长卢成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梁青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李新崇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苏勇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市委农办专职副主任周洪平市文化和旅游局总工程师覃燕明市卫生健康委三级调研员赖增忠市应急局副局长何子才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黄凤红市统计局副局长白小强市大数据发展局副局长黄飞跃市医保局副局长满立娟市总工会副主席周春科团市委书记王薇市妇联副主席陶志丹市科协副主席邓元花市工商联副主席李青市残联副理事长何冀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广西龙州中恒万华实业有限公司、刘志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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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州中恒万华实业有限公司、刘志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桂14民终9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农雄楼文斌陆有帅【审理法官】农雄楼文斌陆有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西龙州中恒万华实业有限公司;刘志顺;刘【当事人】广西龙州中恒万华实业有限公司刘志顺【当事人-个人】刘志顺刘【当事人-公司】广西龙州中恒万华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汤景棠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闫玉洁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杨伯恒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王耀波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汤景棠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闫玉洁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杨伯恒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王耀波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汤景棠闫玉洁杨伯恒王耀波【代理律所】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西龙州中恒万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刘志顺【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反证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不应简单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判由中恒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三、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

中恒公司的工资汇总表中发放有职工社保补贴,该项费用为社保福利待遇,是由中恒公司发放后由刘志顺自主参保,并非劳动所得报酬,原审判决将该项费用纳入工资总额后计算二倍工资不符合规定。

四、中恒公司未欠付刘志顺等职工2018年8月的工资,详见中恒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判。

刘志顺辩称,一、中恒公司在仲裁阶段陈述拖欠刘志顺等职工工资确实存在,仅是双方当事人对工资的数额存在分歧。

郭碧华、吴坤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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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碧华、吴坤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粤民辖终1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饶清王某某莫菲【审理法官】饶清王某某莫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郭碧华;吴坤华【当事人】郭碧华吴坤华【当事人-个人】郭碧华吴坤华【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李莎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陈烨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蓝曼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蓝瑶瑶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莎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陈烨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蓝曼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蓝瑶瑶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莎陈烨蓝曼蓝瑶瑶【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郭碧华【被告】吴坤华【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郭碧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吴坤华诉请判令郭碧华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本案为涉港民间借贷纠纷,应由具有涉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管辖权异议原告住所地证明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显示,一审原告吴坤华的身份证登记地址虽在广东省佛山市,但其在珠海市已经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一审被告郭碧华因涉嫌刑事犯罪曾被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现于南宁市服刑。

根据上述规定,涉案纠纷应由广东省珠海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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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卡
个人简介
王卡,男,汉族,1956年8月生,广西博白人,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10月参加工作,中国政法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法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三级高级法官。

相关事件
1973.10——1975.12 17岁广西博白县插队知青2年零2个月1975.12——1985.04 19岁广西自治区路桥总公司机械施工处工人9年零8个月
4年
1985.04——1989.04 29岁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其间:1985.09—
1988.09 在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法律专业学习)
4年零4个月1989.04——1993.08 33岁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正科级助理审判员(其间:
1992.09—1993.08 挂任广西隆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
成员)
1993.08——1993.10 37岁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2个月
4年零11个月1993.10——1998.09 37岁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其间:
1995.09—1996.07 在中国高级法官培训班刑事法律专业学
习)
1998.09——2001.03 42岁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2年零6个月
1年零6个月2001.03——2002.09 45岁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
庭庭长
2002.09——2002.10 46岁广西贺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个月
7年零2个月2002.10——2009.12 46岁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政法委委员
(其间:2001.09—2003.07 在中国政法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
2009.12——2010.02 53岁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2个月
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0.02——5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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