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操作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申请流程

自己操作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申请流程
自己操作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申请流程

自己操作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申请流程

一、到外管局核销单登记备案,这个问题其实是很简单的,还不算费事,只要动脑筋是想的出好多个解决办法的,比如先打电话到外汇局,问问他们去他们那里备案都需要什么手续,都需要什么资料等等,然后案他的要求去做就行了。不过一般各小公司刚开始做的时候,都是你们老总自己去办的,好像备案后还要去海关吧,这些个我也不太清楚,不过如果不是你去办的话就不用搞清楚了,反正知道后面的事就行了,后面的事是,你们单位备案后你手中将会有这些个东东:一个下面名字是“中华人民共合国XX海关”字样的信封,其中装了3张卡,其中两张有类似于IC卡的东东,上面有“中国电子口岸”字样,这个是你以后在网上申领的时候要用到的。还有一个读卡器和一张软盘!!读卡器,就是个外接的名片盒大小的一个东西,是用来读你那两张IC卡的。

二、现在就可以申领核销单了,首先这个核销单先要在网上申领,也就是进入一个叫做“中国电子口岸”的网址里去https://www.360docs.net/doc/0f16402305.html, ,但之前你要在这个网里买95199卡!点”在线购卡”!然后选汇款购卡还是平台购卡,我用的是汇款购卡!点击进入然后左上角有“汇款购卡”,填一下就行了!!注意看你是个人汇款还是公司银行账户汇款!!建议填个人汇款!!好了!!填完直接打印出来!!然后你就开始跑银行吧!!因为上面是招商银行!!所以最好去招商银行汇款!!这样直接就能收到!!然后你就把汇款单给他们传真过去!!他们就会把卡号和密码发给你。如果你那没有招商银行的话就去工行农行人民银行都可以!!但是!!!跨行汇款会很慢!!我刚开始去的是工行,可那人告诉我最慢要三天!最快也是今天下午!!!所以我又去了农行!!他说也是当天下午到!!可我等了两天才到!!所以要是跨行汇款建议提前去!

三、接下来你就收到密码和卡号啦!!!然后你拿着那三张卡还有密码和卡号找一个有光驱的电脑!!!因为要按驱动!!就是和读卡器在一起的软盘!!按完驱动插卡!!记住!!一定要查的是你们申请时的操作员卡!!!如果你不知道是那张,看到法人卡了吧、。??把那个插进去进,进入“中国电子口岸”https://www.360docs.net/doc/0f16402305.html,/ 进入95199用户登录!!输入密码八个八然后改密码退出再进一次,然后左下角就会看到谁是操作员了。然后退出!!插入操作员卡!!

四、然后在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你第一次登陆的话就输入“88888888”呵呵,然后改密码,然后改密,然后还是进不了,提示要你输入个什么卡号密码和帐号的东东,这时把你那个95199的卡号和密码快快拿来,按上面的慢慢输入吧,然后都ok了再重进进一下就好了。这会进去都不是灰色的了,有些字体的颜色变了说明他们被激活了,然后发现有一栏“出口外汇”,是在第一列的第二,还是第三行吧

出口收汇” —>左栏点“核销单申请”

打开页面后,在右栏“申请份数”框内输入申请的份数,确定—>左栏“返回主页”—>顶上“退出系统”

注:每次进入电子口岸后,每分钟收费0.28元,请尽量提高操作速度,节约操作时间。退出时一定要选择以上“退出系统”步骤,否则系统默认15分钟后才退出,就会被强制扣除卡内15分钟费用3.00—4.5元.

第一次申领还是谨慎点好,所以你们现在有几份合同要出就要几份好了当然这个时间是指人家外汇局正常上班的时间,如果是星期天申的,就再等星期一再看吧。

对了,还有个问题这时,比如当时备案是你们老总去办的,操作员卡也许会是他的大名,备的他的资料,这时又是你拿着他的卡来办理,不用担心,外汇局不查这个的,他之前网站上那些个死规定,什么什么个你要有什么操作员证了,什么必须操作员本人了,都是一些个类似于公交卡只能本人使用的规定,其实没那么严的,你拿着他的卡去办就行了。

去领单时要拿的东西?

这就成功一半啦!!然后你就要去外汇管理局了,石家庄的在新华路上中国人民银行714了!!如果不是石家庄的建议先打个电话问问需要带什么,因为不一样的地方带的东西也不一样。你要带:

1. 企业介绍信,加盖公章(让经理随便写一个就行,无要求。)

2.出口收汇核销单开户申请书(网上有自己下啊)

2. 电子口岸IC卡(操作员卡)

3.出口合同一份!(复印件即可,加盖公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复印件盖公章

5.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盖公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盖章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其中之一的原件和复印件盖章.

还要带上你的身份证!!公章!!!!

到那要用!!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第四条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以及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等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单位的管理意见,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管理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核销员管理办法由各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总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第六条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七条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八条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第九条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

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常见流程

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操作指南 核销单的操作指南 一、核销业务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取得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四步:出口单位网上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企业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报关前的备案;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可以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登记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对于下列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除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报关单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1、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展品复入境报关单; 2、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经贸委批件,按照工缴费执销; 3、以实物补偿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相关合同、进口报关单。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款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 4、以易货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易货合同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5、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及外汇局的批准件; 6、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应当全额收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全额收汇的,应当事先经外汇局批准。以收抵支的,应当提供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登记手册;

核销单的流程

核销单的流程: 1: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网上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2:企业凭操作员IC卡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3:企业凭核销单发票箱单报关出口; 4:出口后大概1个月左右海关退回核销单; 5: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银行给出2联单据:第一联企业留存联,第五联收汇核销专用联→外汇局核销用); 6:企业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到税务局办理退税。 “出口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一、开户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2018年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提高对外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试点分局。 第二条“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以下称网上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称核销单)和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并将核销单相关信息与出口收汇信息匹配后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其真实性后通过互联网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出口单位的一种网上核销方式。 “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以下称网上核销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实现网上核销而设计开发的应用系统,是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辅助系统。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相关手续,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口单位可自愿选择网上核销方式。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第二章网上核销登记管理 第五条出口单位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核销业务。 第六条网上核销方式分为网上核销自动审核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实行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出口单位,除外汇局规定的应由人工审核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外,不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实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的出口单位,对其所有核销业务,在通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核销单相关信息和出口收汇信息匹配报告后,需持规定的核销资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对具备下列条件或本年度新成立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可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设定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1、上年度出口收汇考核不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7.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7.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第四条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情况、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以及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等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单位的管理意见,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管理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核销员管理办法由各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总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第六条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七条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八条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第九条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第三章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第十条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发放实行逐级核发,专人负责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各分局核发核销单,各分局向所辖中心支局核发核销单,各中心支局向所辖支局核发核销单,各外汇局向所辖出口单位核发核销单。 第十一条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第十二条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第十三条外汇局应可以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和日常业务经营状况调整发单数量,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被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实行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应控制发单。 第十四条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手续。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第十五条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出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发生合并、分立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一)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管理制度-20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精品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汇发【20XX】9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管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口单位”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或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证明其货物实际出口并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是指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是指将出口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数据从日常监管数据库转移到专设的备查监管数据库,不再纳入日常考核,出口单位仍要承担继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义务,国家

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继续对其监管和查处的核销管理制度。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出口单位和银行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四条外汇局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评定等级,对外公布。 第五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出口单位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六条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区域(以下统称境内特殊经济区域)出口货物以及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货物,凡以需要使用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出口的,均应当凭核销单办理报关手续,并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以其他不需要使用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出口的,无需凭核销单报关,也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结果和其他相关情况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并到外汇局办理备案登记,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建立出口收汇核销档案。 第九条出口单位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大全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打印] ------------------------------------------------------------------------------- ---------- 第一步:出口单位到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案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四步:出口单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单位报关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登记时 需提供哪些资料? [打印] ------------------------------------------------------------------------------- ----------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汇发【2003】9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管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口单位”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或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证明其货物实际出口并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是指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是指将出口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数据从日常监管数据库转移到专设的备查监管数据库,不再纳入日常考核,出口单位仍要承担继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继续对其监管和查处的核销管理制度。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出口单位和银行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四条?外汇局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评定等级,对外公布。 第五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出口单位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六条?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区域(以下统称境内特殊经济区域)出口货物以及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货物,凡以需要使用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出口的,均应当凭核销单办理报关手续,并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

出口收汇核销管制办法.doc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1990-12-9 ?执行日期:1991-1-1?生效日期:2003-10-1??第一条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健全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 ?1.“外汇管理部门”,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 2.“受托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接受出口单位委托对外交单索汇的银行(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 ?3.“解付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接受出口单位委托对外交单索汇并能以人民币或外汇将出口货款解付给出口单位的银行(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 4.“出口单位”,系指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5.“出口收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

?6.“最迟收款日期”,系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出口货款必须最迟结汇或收帐的日期;?? ?7.“逾期未收汇”,系指超过最迟收款日期而未结汇或收帐的货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收汇。 ???第四条出口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第五条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后因故未能出口的,出口单位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第六条出口单位报关后,必须及时将有关报关单、汇票本、发票和核销单存根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以备核销。 ???第七条出口单位在向受托行交单时,受托行必须凭盖有“放行”章的核销单受理有关出口单据。凡没有附核销单的出口单据,受托行不得受理。出口单位无论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在报关时都必须使用自己的核销单。代理报关单位在为出口单位办完报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核销单和有关报关单退还委托人。? ?第八条出口单位用完核销单后,可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第九条出口单位的一切出口货款,必须在续领新的核销单。? 1.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下列最迟收款日期内结汇或收帐:? ??

式样9-11 出口收汇核销单

式样9-11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出口退税专用 编号:编号:编号: 出口单位: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帐情况: 我行已凭此办理结汇/收帐 年月日 (盖章)出口单位: 出口总价:货物名称货物数量出口总 价 收汇方式: 预计收款日期: 报关日期:海关核放情况: 年月日海 关 签 章 报关单编号: 备注: 外汇管理局核销情况: 年月日(盖章)外汇管理局核销情况: 年月日(盖章) (未经核销此联不准撕开) 核销单具体内容及填制方法: 1、存根联内容及填制: (1)出口单位:填写出口公司或企业名称并加盖公章。 (2)出口总价:填写合同或信用证的成交总价。 (3)收汇方式:L/C、D/P、D/A和T/T等等。 (4)预计收款日期:根据不同的收汇方式,计算一下可能收汇的大概日期。 (5)报关日期:与报关单上填报日期相同。 (6)备注:填写收汇方面需要说明的事项。 2、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内容及填制: (1)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帐情况:表明在我国出口地出口商委托结汇银 行收帐的情况,即银行已于何年、月、日办理结汇或收帐,并由银行盖章。 (2)海关核放情况:即在报关时,经审核放行后,海关在此栏加盖海关验讫章。 (3)外汇管理局核销情况:即在货物已出口、出口单位收到货款后,向外管局办理核销时,由外汇管理局核销盖章。 1、出口退税专用联内容及填制: (1)出口单位:同上。 (2)货物名称、数量、总价:按合同或信用证及商业发票填写。 (3)报关单编号:填写报关单后,海关在报关单上批注的编号。 (4)外汇管理局核销情况:即出口结汇后,由外汇管理局核销盖章注明以后,才能办理申请退税工作。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终审稿)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汇发【2003】9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管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口单位”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或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证明其货物实际出口并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是指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是指将出口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数据从日常监管数据库转移到专设的备查监管数据库,不再纳入日常考核,出口单位仍要承担继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继续对其监管和查处的核销管理制度。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出口单位和银行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四条外汇局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评定等级,对外公布。 第五条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出口单位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六条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区域(以下统称境内特殊经济区域)出口货物以及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货物,凡以需要使用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出口的,均应当凭核销单办理报关手续,并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以其他不需要使用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出口的,无需凭核销单报关,也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结果和其他相关情况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分类管理。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20日) 执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的有关问题: 一、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由出口报关单位填写在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右上角"海关编号"上方。 二、出口货物经查验放行后,海关在核销单和填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及时退交报关单位,并建立严格的签收制度。 三、海关签发每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签发"出口货物证明书"的有关规定,收取签证费。 四、对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和核销单,由货物出境地海关签发。如出运过程中发生退关或其他情事,出境地海关应及时通知出口单位或其代理人,以便办理报关单及核销单的更改手续。 五、考虑到此办法实施时间紧迫,为避免出口货物积压,各关对不能及时提供核销单的报关单位,可先凭保函验放货物,海关接受保函的时间截止到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 六、为便于各关执行,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的实施细则随文转发,供各关参考。 各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海关总署。 附: 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一: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健全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一)"外汇管理部门",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二)"受托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接受出口单位委托对外交单索汇的银行(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解付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接受出口单位委托对外交单索汇并能以人民币或外汇将出口货款解付给出口单位的银行(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出口单位",系指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五)"出口收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六)"最迟收款日期",系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出口货款必须最迟结汇或收帐的日期; (七)"逾期未收汇",系指超过最迟收款日期而未结汇或收帐的货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收汇。第四条出口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货物报关,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第五条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后因故未能出口的,出口单位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第六条出口单位报关后,必须及时将有关报关单、汇票副本、发票和核销单存根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以备核销。 第七条出口单位在向委托行交单时,受托行必须凭盖有"放行"章的核销单受理有关出口单据。凡没有附核销单的出口单据,受托行不得受理。出口单位无论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在报关时都必须使用自己的核销单。代理报关单位在为出口单位办完报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核销单和有关报关单退还委托人。 第八条出口单位用完核销单后,可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续领新的核销单。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 理规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健全出口收汇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核销单的领用及管理 第一条:全公司的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单由总公司业务管理部统一向外汇管理局申领,集中保管。 第二条:各有关出口企业应配备核销单领用登记本,登记本由财务部保管。 第三条:领取核销单须凭财务部开具的调拨单及核销单领用登记本到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领用,由业务管理部在核销单领用登记本上对领用情况登记后,由领用人将领用登记本交还财务部。 二、核销期限 第四条:各出口企业财务部应根据核销单领用登记事项,督促、检查核销工作办理情况。第五条;核销期规定为:即期信用证及本票出口项下的核销单,原则上一个月内核销完毕。远期信用证及托收出口项下核销单,原则上一个半月内核销完毕。 第六条:过期未核销的,由总公司业务管理部发出催办通知。催办后仍不办理,又无特殊原因的,业务管理部有权哲时不发核销单,直到办完过期核销单为止。 三、核销单的核销 第七条:核销单的核销,总公司由业务管理部负责办理,下属各有关出口单位由各自单位的财务人员负责办理。

第八条:在办理核销单的核销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核销单、报关单、汇票副本、发票以及结汇水单正本及复印件。 第九条:如结汇水单金额中已扣除押汇利息、佣金、保险费等,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单据及银行付款通知单。 第十条:为便于电脑操作,单位应在核销单备注栏上填上本单位代码。 第十一条:核销单核销完毕后,核销单领用人员应及时把《出口收汇核销回执》送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销案,并在核销单领用登记本上注明核销日期。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海关总署等三部委:8月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 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申请(2011-01-01)

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申请 外汇局中山市中心支局: 我司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上月我司已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 份,目前尚余未使用的空白核销单*份。为保证出口业务正常进行,特委派我公司***(IC卡号:*************,电话******* )前来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 份。我公司保证遵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核销单。请予以发放。 单位法人或授权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 备注:1、本申请一式两份,一份领单企业留存,一份交外汇局经常项目管理科留存。 2、请自行复印或按格式打印(上半部份留空),统一使用A4纸格式。

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须知 一、核销单必须由海关电子口岸IC卡持有者本人领取。为保证企业顺利办理领单业务,企业应至少有两人或以上持有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二、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长期有效。 三、申领核销单需提供或出示的资料: (一)在中国电子口岸网提交领单申请; (二)本申请书(一式两份,含正反面内容,相关需求:法人签名必须用墨水笔或印鉴,签名及企业盖章涂改和复印无效。如有代理人签名,需每次复印授权书并叫盖公章) (三)本人海关电子口岸IC卡、身份证件; (四)首次领单企业需要提供出口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特殊情况下,口岸IC卡持卡人无法前来领取核销单,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并说明情况。 四、核销单遗失、作废注意事项: (一)如因填错、海关退关、公司结业等导致企业需作废核销单,请将相应的核销单交回外汇局,并提交两份《出口收汇核销单作废报告表》。 (二)如空白核销单遗失,请立即在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挂失,避免核销单被盗用。 (三)如已报关出口后遗失核销单,网上自动审核的企业无须作任何处理,办理人工核销的企业须提交一份书面报告。

出口收汇核销单送审登记表

出口收汇核销单送审登记表填写说明 出口单位 ?请填出口单位中文名称。 在POCIB中,请复制出口商公司资料里的公司中文名称。 核销单、发票编号 请参照单据中心的相应编号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与商业发票编号。 商品大类 ?这一栏填写商品所属类别而非商品名称,可在My City的工厂或国内市场的商品基本资料中查到,如“食品”。 国别地区 ?为进口国中文名称,如“日本”,必须和合同一致。

贸易方式 成交的方式,如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 在POCIB中,货物的贸易方式都为“一般贸易”。 结算方式 ?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在POCIB中,有四种结汇方式可用,它们在《结汇方式代码表》中对应的代码分别为: 1. 方式:电汇(T/T);代码:1。 2. 方式:付款交单(D/P);代码:4。 3. 方式:承兑交单(D/A);代码:5。 4. 方式:信用证(L/C);代码:6。 报关日期 此处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一致,可以直接复制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日期。 货款 1.币别与金额请依合同内容填报,如“USD126.80”。 ? 2.FOB金额 如果合同是FOB或FCA,则直接填写合同金额;如果是CIF、CFR、CPT、CIP则需计算FOB金额。换算方法如下: 由CFR/CPT换算成FOB价:FOB=CFR/CPT - 运费 由CIF/CIP换算成FOB价:FOB=CIF/CIP - 运费- 保险费 注意: 1、在POCIB中,运费请参照“国际海运委托书”里生成的费用,空运方式下则参照“国际空运委托书”里生成的运费;保险费请参照“投保单”或“保险单”里生成的费用。 2、以上金额均需换算成合同币别,汇率及换算方法可在银行网站里的“汇率查询及换算方法”中查到。 收汇核销金额 ?依合同内容分别填入币别与金额。 常见问题 1.问:我填的编号是对的,为什么还是提示“核销单编号错误”? ?此栏应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不是本单据的编号。 2.问:FOB金额为什么总是计算不对? ?运费和保费无需自己计算,运费可在“国际海运委托书”或“国际空运委托书”中找到,

出口收汇核销单流程

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有关工作流程 1、上网申请后,凭电子口岸操作员卡到所属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领取后,一式三联加盖公司名章及组织机构代码章,按重要文件或票据的方式保管。(注:与操作员卡分开保管) 3、按核销单顺序登记“出口收汇核销单登记表”(见附表一)以下简称“核销单登记表”。 4、业务领用时,按领取序号顺序发放使用;领用时应在“核销单登记表”上注明领用人名称、领用日期及报关出口的备案口岸。业 务领用后,登录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子系统备案,并在“核销单登记表”上注明备案日期。业务领用的核销单,在准备报关使用时再加盖公司公章。 5、核销单报关后收回时,应先仔细核对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式三联是否齐全,出口退税联是否加盖海关验讫章(未加盖海关验讫章的 核销时无效),并在“核销单登记表”上注明收回日期。确认核销单后,登录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子系统交单以核销使用、“出口退税”子系统报送以退税使用,并在“核销单登记表”上注明交单和报送日期。(一般情况下,外管局会在交单后的4个工作日接收到数据,而主管退税机关会在每周五下午读取数据,此处的交单日期和报送日期是供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申报使用)。 注:核销单如果发生退关或作废等情况,也要在外管局做注销后在“核销单登记表”上注明核销日期。

6、出口收汇后,凭①银行出具的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及银行结汇业务专用章、经办人名章的收汇水单②报关单(出口结 汇专用)③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式三联)④出口发票等资料在电子信息齐全的情况下,到所属外管局的“出口收汇核销”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核销后,要在“核销单登记表”上注明核销日期。 7、核销后,在核销单一式三联每联的右下角按核销的先后时间顺序注明核销序号,并把核销的相关信息登记在“**公司出口收汇核 销明细表”(见附表二)备查。核销单三联撕开后,做如下处理: ⑴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联按领取时的序号整理保存。可自由选择每100组或每50组装订。 ⑵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归入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做为其所属申报批次的附件保存装订,以备出口退税机关查阅或直接申报退 税使用。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中间联做为出口收汇已核销资料存档。其装订方法为每50组核销资料为一本装订,所有资料在不缺损应 有数据的前提下都剪裁成A4纸或不超过A4的大小。①装订封皮(见附表三);②封皮后附所装订50组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已核销明细表”;③最后附50组已核销单证资料。单证资料的装订顺序为出口收汇核销单(中间联),出口报关单(出口结汇联)、出口发票、银行收汇水单、涉外收入申报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填写规范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出口退税用编号:编号:编号: 出口单 位盖章 出 口 单 位 盖 章 海 关 盖 章缮制出口收汇核销单 核销单存根联的缮制方法 1.编号 编号事先已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就。 2.出口单位名称 注明合同的出口方全称,并加盖公章,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同项内容一致。3.单位代码 此栏填出口单位的税务登记9位数代码。 4.出口币种总价 按收汇的原币种填入该批货物的应收总额,通常与商业发票总金额相同。 5.收汇方式 根据合同的规定填制收汇方式。如L/C、D/D、D/A 或T/T等。 6.预计收款日期 根据具体的收汇方式,推算出可能收到汇款的日期,填入此栏。 –具体的推算方法有: ?即期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的货款,属近洋的地区,为寄单日后第25天, 如远洋地区则为35天; ?远期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的货款,属近洋地区,为付款日后第35天, 如远洋地区则为45天; ?分期付款要注明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 ?寄售项下的货款最迟在报关日起360天之内结汇; ?自寄单据项下的货款,自报关日起50天内结算。

7.报关日期 按海关放行日期填写。 8.备注 填写收汇方面需要说明的事项。例如,委托代理方式下,代理出口企业必须注明委托单位名称,并加盖代理出口企业的公章;属联合对外出口,应注明其他单位名称及其出口金额,并加盖报关单位公章;原出口商品如发生变更,要填原核销单的编号等。 9.此单报关有效期截止到 通常填写出口货物的装运日期。 ?核销单的缮制方法 1.银行签注栏 由银行填写商品的类别号、货币名称和金额,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 2.海关签注栏 此栏由海关批注有关内容,加盖公章。 3.外汇局签注栏 由外汇管理局在本栏批注有关内容,填制日期,加盖公章。 ?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缮制方法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栏目除与上述二联相同以外,还有如下内容: 1.货物名称 填实际出口货物的名称,并与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品名一致。 2.数量 按包装方式的件数填写,应与报关单同项内容相符。 3.币种总价 按发票或报关单的总金额和币种填写。 4.报关单编号 按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实际编号填入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退税手续有变化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退税手续有变化 XX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XX年第2号),规定从XX年12月1日起,改革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6个省(市)进行试点,其试点地区企业申报退税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64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的政策规定。至此,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打破了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传统模式,标志着我国出口货物无纸化退(免)税模式已初步形成。 试点企业申报退税分清两种时限 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用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也不必向税务部门提供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此,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试点地区企业要分清两种情况:一是不用核销的时限。《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XX]39号)规定,试点地

区企业在XX年12月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该日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假设某试点地区企业是按申报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210天内进行收汇核销的,在XX年11月12日出口的货物如果至12月1日还未进行核销的,可不用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64号)第二条“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前提下,视为正常业务申报退(免)税。二是需要核销的时限。在XX年12月1日前已核销的出口业务,还应按其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办法,提供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关信息。如还是按申报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210天内进行收汇核销的试点地区企业,假设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满210天的时间为11月28日。那么,该企业应当在11月28日前进行收汇核销并收齐单证或电子核销信息,按国税发[XX]64号文件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否则,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但已申请延期核销的除外。 税务部门审核退税区分四类问题 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对企业在试点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试点地区已经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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