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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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10、《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1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1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1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1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1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16、《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17、《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8、《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20、《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三十条21、《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十条22、《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九条23、《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24、《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2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四条2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27、《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五条28、《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29、《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3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31、《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条3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3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3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35、《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36、《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条37、《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38、《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39、《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40、《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41、《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条42、《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4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44、《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45、《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46、《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47、《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十六条48、《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六条49、《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第四条50、《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第三条5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52、《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审批(共7项)1、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2、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2)《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四、十五条4、台港澳人员来湘就业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四条(3)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75号5、外国人来湘就业审批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3)《湖南省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法》(湘劳社发[2002]49号)第五条(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来湘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88号)6、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条(2)《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7、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法律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2)《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二)行政处罚(共120项)1、发布虚假培训信息(包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2、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3、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骗取办学许可证)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4、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处罚类别: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5、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处罚类别: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6、擅自举办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学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办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四条7、擅自分立、合并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学校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8、擅自改变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9、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10、出资人违反规定取得回报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11、未按期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12、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二)项(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3、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4、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5、企业挪用职工教育经费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三条16、企业未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处罚种类: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三条(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五(一)、六(四)17、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处罚种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18、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二)项(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9、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0、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1、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2、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24、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5、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6、不按规定建立服务台账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7、服务不成功后未退还中介服务费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8、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9、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0、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办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31、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32、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33、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34、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办、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35、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36、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才中介服务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活动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37、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38、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39、扣押被录用人员证件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40、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41、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42、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43、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44、不按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45、招用未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46、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录用人员体检标准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47、违法扣押劳动者档案和其他物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48、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九)项、第二十九条49、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50、未依法为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第十七条51、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处罚种类:罚款、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52、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许可证书处罚种类:收缴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53、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处罚种类:收缴就业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54、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处罚种类:收回就业证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55、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56、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57、招聘不得招聘的人员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58、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59、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60、招聘人才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扣押应聘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件,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返还财物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61、未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依劳务派遣法规支付报酬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2、未与用工单位依法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3、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4、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5、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6、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7、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按用工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8、向设立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69、相互串通侵害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70、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1、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2、未实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3、未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4、未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5、未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6、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7、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78、劳动规章制度违法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79、拒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80、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定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81、安排女职工从事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82、安排女职工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83、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84、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85、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或延长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86、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87、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88、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九十条(2)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89、使用童工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90、不合法的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处罚种类:罚款、予以取缔法律依据:(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91、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92、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以下简称《意见》),2018年8月30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为了便于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中的主要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实施意见》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类:一是适用于本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

比如,省国资委、省文资办是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而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是省政府授权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

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所谓“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单独出资或者国有资本占50%以上,以及国有资本虽不足50%,但依其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

二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所管理的其他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比如省直部门中的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省人社厅等部门及部分高校下面均有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均没有纳入省国资委和其他国资监管机构管理。

但是,按照《实施意见》规定,这些国有企业都要纳入改革范围。

对于高校的校办国有企业,由高校履行主管主办职责,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6号)精神和《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具体改革实施办法,加强对校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和企业工资总额的监管。

同时,省教育厅要加强对高校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所谓“依照执行”,就是要按照《实施意见》执行。

国家信访局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信访局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信访局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9.11.20•【文号】国信办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国家信访局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国信办发〔2019〕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部门所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信访局作为主管部门履行工资分配监管职责的局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局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效益导向和维护公平相统一,坚持市场决定和政府监管相结合,坚持分类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五条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以主管部门审核清算的符合规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编制,在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与经济效益综合考核总体结果联动。

第六条局属企业每年度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情况,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七条局属企业经济效益指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占100%。

因政策性因素或通过变卖企业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核定经济效益增减幅度时应予以扣除。

第八条主管部门根据局属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以利润总额和营业总收入作为经济效益考核指标,规范开展经济效益评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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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没有动力
干不干一个样
工作没有质量
经营管理混乱
获得更高收入的渠道单一安于现状没有目标没有危机感不愿去基层一线工作不愿意学习专业技术不愿意承担更多工作任务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受损
收入强度数量无关与效率质量无关与能力技术无关
政策来了,我们怎么办?
北京市集团:职工人均收入为9万元顺义自来水:职工人均收入为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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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分类分级管理,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促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有利于调动全省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二)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全省国有企业要根据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综合考虑不同企业实际和考核重点,合理确定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体现职工劳动直接贡献的业绩考核指标。

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不超过4个。

对竞争类(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对功能类(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在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

对公益类(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国有企业,主要选取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方面的指标,兼顾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分配情况自查表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分配情况自查表

负责人:
填表 人:
联系方 式:
其他福 绩考核 在岗职 利性收 结果(等 工平均
入 级/分 工资 (万元) 值) (万元)
比上年 增幅 (%)
企业负 责人平 均年薪 与在岗 职工平 均工资 的比值
备注
栏次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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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负责人1
2012
负责人2 负责人3
备注:1.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企业负责人薪酬按实际薪酬结构和发放金额填写; 备注:2.3栏=(5+6+7)栏、9栏=(10+11+12)栏; 备注:3.企业负责人薪酬实际发放不足12个月的,在备注中注明实际发放月数。
附表 2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自查表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度
姓名
职务
年薪 合计 (万元)
比上年 增幅 (%)
基本 年薪 (万元)
绩效 年薪 (万元)
当年兑 现中长 期激励 收益 (万元)
试行中 长期激 励形式
各项福 利性收
入 (万元)
补充养 老保险 (万元)

住房公 积金 (万元)
经营业 本企业

国家电网公司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人资/2)508-2014 国家电网公司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资收入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深化人力资源集约化管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有关名词含义: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收入,是指企业分配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内外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以及职工福利、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国有股权期权等工资外收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工资收入的管理工作。

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工资收入的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集约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公司总部职责:(一)制定统一的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工资总额预算和计划、工资分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职工福利和保障等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开展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

(三)核定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福利计划,调控各省公司级单位本部工资水平.(四)核定由公司党组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五)组织开展工资分配制度建设。

(六)组织开展工资收入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公司各级单位工资收入秩序。

(七)组织开展工资收入的信息化建设.(八)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下达的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负责总(分)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和计划、工资分配制度、福利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公司级单位职责:(一)贯彻落实公司工资收入各类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方案。

(二)执行公司总部下达的工资总额和福利计划,管理所属各级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和福利计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4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4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4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8•【文号】劳社部发[2004]26号•【施行日期】2004.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4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为了做好2004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继续做好工效挂钩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对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核,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的规定执行。

不得在国家政策之外任意开口子。

效益工资的确定应剔除政策及非劳因素带来的效益。

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特殊行业(企业)工效挂钩方案,要从紧审核。

对效益下降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相应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做到企业工资水平随经济效益状况浮动,建立起工资能升能降的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

三、要根据国家政策,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进一步完善企业工效挂钩方案,使企业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

通过效益增长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通过工资的合理增长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已完成公司制改革、国有股权不占绝对控股地位的企业,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由企业管理方和员工依法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对已完成公司制改革、国有股权占绝对控股地位的企业,政府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关于调节行业分配关系的总体要求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对其工资分配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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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有关企业工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国家统一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内贸、金融、外贸、农林、文教、外经等全部国有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工资内、外收入”,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三章监督
第六条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第七条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领取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八条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

上级主管单位在接到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必须报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

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

第九条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检查内容
第十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一)工效挂钩企业:
1.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规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

(二)工资计划管理或工资总额包干企业:
1.企业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的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度工资总额外的各种收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况。

第十二条企业执行本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经营者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渠道获取的年度工资内、外收入情况。

第十五条按照经劳动部门审核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从银行支取工资的记录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数据填报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职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方法
第十八条企业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施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复查;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自查情况和主管部门复查情况,汇总上报劳动、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重点检查企业,可责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经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三家共同专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审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资格。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处理违法违章都应当立案,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企业或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二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任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原岗位:
(一)拒不自查和拒绝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二)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在国家有关规定之外,超提、超发工资内、外收入的;
(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对违法违章企业,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20%~50%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违法违章的企业或当事人进行罚款,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单,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企业超提的工资内、外收入要依法补交有关税收,并冲减下一年工资内、外收入列支额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劳动部会同财政部、审计署组成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组织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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