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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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为不断促进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升医疗技术水平,进一步发挥包括区域医疗中心在内的医联体核心医院的作用,深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医改相关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7月17日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为不断促进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升医疗技术水平,进一步发挥包括区域医疗中心在内的医联体核心医院的作用,深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医改相关工作,在三级医院和区域医疗中心开展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培育项目、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和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卓越项目。

通过上述项目建设,推动北京市临床重点专科全面发展,力争达到或超过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水平,为北京市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不断增加北京市居民的就医获得感,使北京市临床专科水平保持领先,专科发展可持续。

二、支持范围按照属地化、全行业的原则,重点支持北京市三级医院(含国家委属(管)医院、市属医院、厂矿企业医院、区属医院等,不含部队和武警医院)和区域医疗中心(详见附件)。

申报医院需积极参加并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分级诊疗及医联体建设、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等各项举措。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京政办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2日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是负责本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举办市属医院的职责划给北京市医院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责。

将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组织制定本市食品安全标准、负责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转变的职责。

1.按照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强化对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的职责,加强卫生发展规划、资格准入、规范标准、服务监管等行业管理。

2.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健康促进、老年卫生、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

3.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康复、护理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参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北京地区卫生资源,拟订区域卫生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申报书(试行)项目名称:专业类别:中医()西医()项目类型:重点攻关()自主创新()普及应用()青年项目()滚动项目:是()否()转化项目: 是( ) 否()申报单位: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起止年限:20年月至20年月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0一五年三月填写说明1.本申报书由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组织填写。

2.本申报书各项内容应符合本次《申报指南》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

3.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编写。

4.本申报书中所有栏目均需填写,凡无内容填写的栏目,请用“无”表示。

第一次出现外文名词时,请注明中文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5.本申报书中的“投入人月数”指:项目满月度工作量人员数。

(例如:有5人参加该项目,其中2人工作量为10个月,3人工作量为15个月,则投入人月数为:2×10+3×15=65)6.本申报书需进行网上填报和书面报送。

网上填报:项目申请人需按照单位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项目负责人申报系统”(网址:)填写本申报书,对所填内容确认完整无误后,提交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书面报送:申报单位统一将完成网上填报的申报书进行在线打印并上报。

书面材料字体统一使用宋体小四,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白色纸质封面),正本一式一份。

正本内容应与网上填报的申报书内容一致。

项目信息表一、立题依据(限2000-3000字,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1.研究目的与意义2.国内外研究现状3.本研究团队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研究基础二、研究目标与内容1.研究目标2.研究内容(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3.特色与创新点三、研究方案1.研究对象2.研究方法3.技术路线4.统计方法5.质量控制措施四、工作基础与条件1.申请人近五年研究经历及成果(请填写下表)2.项目组成员近五年研究经历及成果3.单位科研条件及保障措施五、研究进度与考核指标六、预期成果与评价指标1.主要技术指标:包括新技术(含预防、诊断或治疗等)、新产品(含药品、医疗器械、院内制剂等)、计算机软件、新方法、技术标准(含临床路径、技术规范或操作指南等)、专利(含授- 8 -权或受理)、论文、专著等。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根据2022年国家和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总体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2022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3月18日2022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要点2022年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教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两区”建设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卫生健康科教工作和北京市卫生健康工作总体要求,以能力建设为主线,以质量提升为核心,全面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健全生物安全保障体系,从创新发展和落地见效两方面持续推动,为首都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和人才支撑。

一、切实推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研项目见成效开展联合攻关公共卫生项目研究效果评价。

对新冠病毒应急检测、呼吸道传染病监测预警和分子溯源、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实验室生物安全智能监管、基于5G急救信息平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血液保障以及平战结合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策略等联合攻关公共卫生项目进行研究效果评价、成果汇总分析和应用前景预判。

二、全面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一)加强临床研究能力建设启动第三批研究型病房示范建设项目,支持首都医科大学建设研究型医院。

完善研究型病房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建设评估,制定研究型医院及研究型病房改革方案。

以专病为试点,建设临床研究标准数据元地方标准,在部分专病逐步推进标准合同模板,提高临床研究服务效率和质量。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24年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24年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24年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24年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和《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广泛征集研究需求和专家凝练资助方向的基础上,拟开展2024年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以下简称“首发专项”)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降低疾病发病率、致残率,提升治愈率、康复率,缩减与高水平国家和地区间医疗差距,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导向,提高首都卫生系统防病治病水平和医疗卫生整体服务能力,开展研究者发起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护理、健康促进等新技术、新产品以及公共卫生措施与管理策略的高质量应用性研究,促进临床研究源于临床实践、研究成果提升医疗质量,推动首都医学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和适宜技术的推广普及,培育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二、研究周期首发专项项目实施年限最长为三年,本轮项目开始时间为2024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

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周期也可为一年或两年。

三、项目经费首发专项项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包括市财政专项经费和匹配经费两部分。

市财政专项经费编制在第一年和第二年预算内,按批复额度分两个年度拨付和使用;匹配经费根据需要编制在各年度预算内,按批复分年度匹配和使用。

全额拨款单位可不匹配经费,非全额拨款单位匹配经费不少于市财政专项经费的30%,参与企业匹配经费不少于市财政专项经费的2倍。

四、项目类别和选题要求按照临床研究、公共卫生研究和优秀青年培育等三个方向支持临床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临床应用研究为主。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2日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卫生局印发的《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京卫科教字〔2011〕23号)废止。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章项目评审第四章项目公示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数据共享第七章科技成果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首都医学技术进步,提高防病治病水平,更好地满足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需求,本市设立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以下简称首发专项)。

为规范首发专项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管理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发专项立足首都,以卫生与健康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护理、健康管理、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分为重点攻关项目、自主创新项目、基层普及项目和青年优才项目。

第三条首发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需求定位和指南引领,实行专家评审与政府决策相结合,单位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与第三方机构监督评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首发专项管理工作,负责以下工作:(一)建立并完善首发专项管理制度,定期发布申报指南;(二)组织首发专项的实施、验收、评估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三)监督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四)组织建立首发专项专家库,制定并完善专家遴选机制;(五)建立首发专项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项目和成果数据库,组织进行数据共享;(六)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委托有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参与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对第三方机构委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七)开展信用管理;(八)促进首发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京卫组人字[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京卫组人字[2014]5号)各区县卫生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3〕305号)精神,现将2014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一)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执行。

卫生科研、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按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执行。

未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以及全脱产攻读研究生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履职时间。

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履职时间,以单位实际聘用时间为准。

(二)关于对申报全科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6号)执行。

(三)关于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9号)执行。

(四)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按《北京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3〕25号)执行。

(五)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的要求,按照《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做好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7〕31号)执行。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2016年申请指南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〇一五年二月第一章申报须知一、总体目标围绕首都卫生工作重点,结合卫生科技需求,支持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解决医疗卫生领域的关键、瓶颈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适宜技术推广应用,扶持和培育高层次卫生人才,储备后备力量,为提高首都防病治病水平和医疗卫生整体服务能力、促进卫生行业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实施期限项目的实施年限最长为三年,即开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最后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三、资金来源首发专项项目经费包括市财政专项经费和匹配经费两部分。

其中匹配经费只对非全额拨款单位,即要求非全额拨款单位应自筹匹配经费不少于市财政专项经费的30%。

全额拨款单位不需匹配经费。

首发专项项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

其中,市财政专项经费只编制第一年和第二年的预算;匹配经费可根据需要编制三年的预算。

项目经费按照批复的预算分年度拨付。

四、项目类型及经费安排首发专项重点支持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应用研究为主。

根据项目支持方向分为重点攻关项目、自主创新项目、普及应用项目和青年项目四个类型。

(一)重点攻关项目针对首都卫生行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和重点问题,需通过多家机构的合作,联合开展的多学科、多中心的科学研究项目。

重点攻关项目必须至少包括3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市属医学科研院所等作为合作单位。

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150万元,对于研究进展好、年度考核优秀的项目,将在项目负责人自愿申请基础上,择优实施滚动支持。

(二)自主创新项目针对临床诊疗、疾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管理等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开展的新技术、新方法等原始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科学研究项目。

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40万元。

(三)普及应用项目针对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特点和需求,开展的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适用的实用适宜技术、推广模式及示范应用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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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
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京卫科教字[2017]2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7.10
【实施日期】2017.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科教字[2017]25号)
各有关单位: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2日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卫生局印发的《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京卫科教字〔2011〕23号)废止。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
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首都医学技术进步,提高防病治病水平,更好地满足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需求,本市设立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以下简称首发专项)。

为规范首发专项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管理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发专项立足首都,以卫生与健康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护理、健康管理、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分为重点攻关项目、自主创新项目、基层普及项目和青年优才项目。

第三条首发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需求定位和指南引领,实行专家评审与政府决策相结合,单位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与第三方机构监督评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首发专项管理工作,负责以下工作:(一)建立并完善首发专项管理制度,定期发布申报指南;
(二)组织首发专项的实施、验收、评估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监督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
(四)组织建立首发专项专家库,制定并完善专家遴选机制;
(五)建立首发专项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项目和成果数据库,组织进行数据共享;
(六)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委托有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参与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对第三方机构委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开展信用管理;
(八)促进首发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规划,结合区域卫生与健康的需求,凝练科学问题,确定重点研究方向,制定并发布《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原则上每2年组织1次项目申报立项工作。

第六条首发专项的项目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式受聘于北京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科研机构的在职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依法合规地履行医疗和科研工作岗位职责;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学术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能够保证时间从事研究工作;
(五)身体健康,符合《申报指南》规定的年龄要求。

第七条项目申报人应当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报人应当通过所在单位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报首发专项。

市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单位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要求;
(三)科研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新颖性及科学意义;
(四)是否符合医学伦理;
(五)项目产出的预期效果是否合理。

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规定,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项目申请书和项目预算。

审核不通过的,申报单位应当向项目申报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首发专项实行限额申报制度。

项目申报人当年限牵头申报1项,另外参与项目不超过2项。

尚未结题的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第十条已经获得其他政府财政资助的研究项目不得申报首发专项项目。

申报首发专项前已经通过其他渠道申请资助同一研究项目的,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特殊说明。

在研首发专项项目又获得其他政府资金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选择一种资助渠道,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首发专项的项目评审应当按照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部门审议等环节依次进行。

专家评审应当包括业务评审和预算评审。

第十二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项目申报人和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通过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工作;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等国家认可的高级职业资格,熟悉相关政策法规,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承担或评审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经历,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综合分析与判断能力。

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专家库候选人。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候选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候选人成为专家库专家。

第十五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进入评审环节的项目申请书内容,按照专业相符和奇数原则,随机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成为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做好以下评审工作:
(一)遵守与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准确把握首发专项的申报指南要求和评审标准;
(三)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首发专项的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首发专项专家评审工作的专家,与被评审项目存在利益相关的,应当在专家评审环节开始前主动回避。

申报项目时,申报人可以在申报材料中提出至多2名评审专家回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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