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与规避的博弈_信托受益权转让融资案例_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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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与规避的博弈:信托受益权转让融资案例

监管与规避的博弈:信托受益权转让融资案例

关键词 :信托受 益权 ;金融监管 ;博弈 ;宏观调控
Ab s t r a c t :I n a r e g ul a t e d ma r k e t e c o n o m y, t h e g a me b e t we e n r e g u l a t i o n a nd i n n o v a t i o n i s n o n . s t o p. Th e r a p i d g r o wt h o f b e n e ic f i a l r i g h t t r a ns f e r i s e x a c t l y t h e r e s u l t o f b y p a s s i n g in f a n c i a l r e g u l a t i o n t o p u r s ue t h e ma x i mi z e d p r o it f
监 管 与 规 避 的 博 弈 ● 信 托 受 益 权 转 让 融 资 案 例
梁 霞
( 中 国人 民银行威 海市 中心支行 ,山东 威海 2 6 4 2 0 0 )
摘 要 :在有管制 的市场经济 中,监管与创新始终处于动态博弈过程 中 ,当前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 的快速发 展正是商业银行规避 金融监管追逐利润最大化 的结 果 。本文对某地矿集 团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获取银行 资 金的过程进行 剖析 ,揭示该业务 的实质 以及对金融监管和宏 观调控的影响 ,并对其规范发展提 出建议和思路将 其所享有 的信 均衡状态 。 托受益权 通过协议或其 他形式转让给受 让人持有 。信 托受益权转 让后 ,转让 人不再享有受益 权 ,受让人享

主要集 中在信托受 益权转让与资 产证券化 的关 系

一文看懂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产品潜在法律风险

一文看懂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产品潜在法律风险

一文看懂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产品潜在法律风险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是近来议论较多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是自2014年11月19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指引后,信托公司“布局”企业资产证券化领域的“阶段性成果”。

这一操作模式得到了不同参与方的肯定,指出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实现低成本、长期限融资;促进机构间合作;实现非标转标;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问题……”但,本文将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不合时宜”的指出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潜在风险。

一、现有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类型简介已有不少文章对于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产品的交易结构进行解析,因此本部分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简要概括。

现有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大多采取“双SPV”的结构,即第一层SPV由信托产品来充当,第二层SPV由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来充当。

通过分析第一层信托产品的属性,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类型之一资金信托经常用来例证类型之一的产品是“星美国际影院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具体交易结构如下图:具体构建步骤简化如下:(1)原始权益人与华宝信托签订《信托合同》将13.5亿元货币资金信托给华宝信托设立的“华宝-星美国际影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从而拥有信托受益权。

(2)华宝信托(作为华宝-星美国际影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以及《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借款人以所有的影院未来5年的质押期间的“票房收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并承诺以质押财产产生现金流作为信托贷款还款来源。

(3)计划管理人设立“星美国际影院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投资者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并由计划管理人受让原始权益人的“华宝-星美国际影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

类型之二财产权信托“中信·茂庸投资租金债权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例证,交易结构图如下:具体构建步骤简化如下:(1)茂庸投资与中信信托签订《信托合同》将其拥有的租金债权设立财产权信托,茂庸投资由债权人转换为信托受益权人。

受益权信托问题案例

受益权信托问题案例

受益权信托问题案例根据安信信托的公告,目前诉讼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受益财产权信托是否拥有处置抵押物权利,这也是信托业界关注的焦点所在上海某信托公司高管对此表示,“该项权利最终能否得到承认,不仅仅关系着是否倒下这‘一个’产品,更可能牵连倒下‘一片’同类产品”资深信托人士唐琪称,所谓的受益权信托,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信托公司为绕开现行信托监管政策,打擦边球而设计出的交易结构据介绍,早期阶段,银监会要求贷款类信托严格执行“”的监管规定,在“四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全之前不能给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为绕开这一规定,信托公司便以“受益权信托”或者“股权信托”等方式,为部分“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而从XX年以后,大量的受益权信托的诞生,更多的是出于规避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相关规定的需要因为贷款类信托需要计提较高的风险资本,诸多信托公司通过受益权模式来规避相关规定受益权信托的主要模式是信托公司为*方提供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到期时,由*方溢价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等财产权来实现信托资金退出期间,为保障信托资金安全,*方提供足额的抵押物作为增信条款从交易结构上可以看出,受益权信托的实质是信托公司提供资金,*方偿还资金;从法律逻辑推导上,受益权信托应该是一种借贷债权关系不过,在信托监管部门的归类中,将受益权信托列为财产权信托,而非贷款类信托,由此绕开了净资本监管但问题在于,对于上述这种设计,国家司法却并不熟悉或者说尚未确认“受益权信托”所代表的法律逻辑这甚至导致此类产品在面世之初,就面临了一些司法尴尬局面深圳某信托人士向记者介绍称,如果仅仅拿各方签订的《受益权信托合同》去办理质押物登记,司法公证机关是不会承认的因此信托设计者们在受益权信托合同之外,又专门补充设计了一份《信托贷款合同》,以《信托贷款合同》去向司法机关申请质押物的登记而在最终的矛盾爆发时,恰恰又是出现在最初所设计的上述两份合同上据唐琪介绍,这导致司法机关在短时间内无法明确房地产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到底是信托法律关系还是债权法律关系,“如果是纯粹的债权法律关系,司法机关就可以马上对抵押物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置后以归还给信托资金,正常的话半年时间可以处置完毕但在目前存在争议的受益权信托方面,司法机关必然要多次研究相关法律关系;而且在地方司法机关明确后,诉讼双方还有可能上诉至高一等级的法院再行讨论如此一来,至少需要折腾一两年”然而,在安信信托昆山事件中,按信托合同约定,最后延期处置抵押物时间是XX年的9月末不少接受记者采访的人士普遍认为,寄望司法在该时段前给出结果不太现实届时,安信信托可能只有在是否为投资人施行“刚性兑付”上进行抉择与此同时,有地产金融界人士也对安信信托在该事件中的风控表现提出质疑,认为该公司的贷后监管流于形式,没尽到勤勉尽职的受托义务,所以应该承担赔付投资人的义务或向全行业蔓延有信托研究人士则对记者表示,“信托公司为‘模糊’债权关系搞了个复杂的交易结构设计,到最后出事了却要求司法从复杂的交易结构设计中,重新明确债权关系,颇有自己搬石砸脚的意味”不过,上述研究人士认为,此案最终的司法判例对信托行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若判例支持受益权,将令信托解除后顾之忧而大力推行;若判例不承认受益权,则将导致过往的受益权信托陆续爆发司法纠纷,信托公司在饱受损失后最终改弦更张。

卖信托受益权卖房子的案例

卖信托受益权卖房子的案例

以下是一个卖信托受益权卖房子的案例:
某人名下拥有一栋房产,但由于个人原因需要迅速变现资金。

他决定将房产转为信托受益权,并将其出售给有兴趣的投资者。

该人与一家信托公司达成协议,将房产转为信托受益权。

根据协议,信托公司将成为房产的受益人,负责管理和运营房产,并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

随后,该人开始寻找有兴趣购买信托受益权的投资者。

他通过广告、房地产经纪人等渠道宣传,并与潜在买家进行谈判。

最终,他与一位投资者达成协议,将信托受益权以一定价格出售给该投资者。

协议中规定了交易的具体条款,包括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日期等。

交易完成后,该人将信托受益权的所有权转移给投资者,并收到了相应的款项。

投资者成为了信托受益权的新受益人,享有房产的收益和权益。

通过卖信托受益权卖房子,该人成功变现了房产,并获得了所需的资金。

投资者则获得了一个稳定的投资渠道,可以通过房产收益获得回报。

需要注意的是,卖信托受益权卖房子的具体流程和条款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建议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

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

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1.引言1.1 概述在当今金融市场中,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通过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从而实现财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受益权则是指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益,包括收益权和处分权。

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作用在于规范和约束信托市场中受益权转让的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些规程主要涉及受益权转让的条件、程序、限制以及相关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制定是基于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随着信托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交易的复杂性和风险也随之增加。

因此,有必要对信托受益权转让进行规范,以防范潜在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定义和背景进行介绍,并探讨其重要性。

同时,文章还将对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作用和意义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该规程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探讨,读者将更全面地了解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及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实践提供基础。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本文主要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

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小节。

在概述中,将简要介绍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背景和重要性。

在文章结构小节中,将详细说明整篇文章的结构以及各个部分的内容安排。

在目的部分,将明确本文撰写的目的和意义。

正文部分将分为许多小节,其中包括受益权转让的定义和背景以及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重要性等。

在受益权转让的定义和背景小节中,将对受益权的概念进行解释,并介绍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背景情况。

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小节中,将探讨为什么需要制定操作规程以规范受益权转让的流程和操作方式,并阐述其对信托市场的影响。

结论部分包括总结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展望未来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发展趋势两个小节。

在总结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作用和意义中,将归纳总结操作规程对于提高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效率和保护各方权益的重要性。

以三个博弈的视角看待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以三个博弈的视角看待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二、 博弈分析
1. 完全信息静态。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情况下, 银行有两种选 择策略: 贷款或不贷款。中小企业也有两种选择策略: 还款或抵赖。 假定, 某中小企业为了上一个新的项目, 现需资金 100 万元, 企业 贷款合同规定企业应 的投资回报率为 100% ( 即投资回报为 100 万元) , 支付给银行的利率为 50% ( 即利息为 50 万元) 。也就是说, 银行向企业 贷款可获利 50 万元, 企业向银行借款可获利 50 万元, 不考虑银行追究 问题。 该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 要求贷款 100 万元。 银行必须做出决定, 是贷款还是不贷款。如果不给企业贷款, 那么银行仍然保留自身的 100 万元, 收益为 0 , 而企业也就不能上这个项目, 收益也为 0 ; 如果银行选择 那么对于诚实守信的企业来说, 银行可以在收回本金的情 给企业贷款, 况下拿到 50 万的利息, 企业则可以在还完利息后可以得到 50 万元的收 银行将损失本金加利息一共 150 益。对于抵赖不还款的中小企业来说, 万元, 而企业则可以获得银行的本金加投资回报一共 200 万元。 基于 完全信息的情况下, 当中小企业得知银行同意给予自身贷款, 中小企业 他们会做出抵赖的决策, 以获取更多 出于效用最大化的考虑 200 > 50 , 的利益。然而由于信息对称, 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息充分了解, 便选择 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此次博弈的纳什( Nash) 均衡为( 不贷 不贷款, 款, 抵赖) 。 2. 完全信息动态。 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是指博弈双方的行动 有 先 后, 且后行动者能够在观测到先行动者的行动后采取行动。 因此需要 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基础上加入银行对于中小企业抵赖行为追究的 过程。 对于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博弈双方均为理性的博弈方, 先行动的一 方在前面阶段选择行为时必然会考虑后行动博弈方在后面阶段中将会 只有在博弈的最后一个阶段选择的, 不再有后续阶段牵 怎样选择行为, 制的博弈方, 才能直接作出明确选择, 只有后面阶段博弈方的选择确定 前一阶段博弈方的行为也就容易确定了。 以后, 仍然假设企业需要资金 100 万, 企业的投资回报率为 100% , 贷款 合同规定企业应支付给银行的利率为 50% , 现在银行的追究行为, 设银 追究后对企业的惩罚为 N。 行对企业的追究成本为 S ( S 大于等于 0 ) , 那么在银行选择贷款企业选择抵赖的条件下, 当银行选择追究时, 银行 的收益为 50 - S, 企业的收益为 50 - N。 当银行选择不追究时, 银行的 收益为 - 150 ( 本金损失与利息损失之和) 企业的收益为 200 ( 银行本金 100 与投资回报 100 之和) 。 用逆推归纳法具体分析, 如果 50 - S < 0 , 即 S > 50 时, 假如企业抵赖, 银行选择追究的收益为负值, 企业的收益为 50 - N; 银行选择不追究收益 — —打官司会比不打 为 - 150 , 企业的收益为 200 。看似银行会选择追究— 那么只要银行选择打官司, 企业在第二阶段就会选择还款, 彼此共享 强, 利益。但是, 对于银行来说, 采取打官司最终收回的资金少于 100 万元, 若银行不贷款的话, 可保有 100 万元。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追究不仅不 反而还会使自己的经济状况更加恶化, 因此作为 能增强自己的经济状况, 理性的银行是选择不追究的。因此, 银行采取追究的威胁是不可置信的 威胁, 进而使得企业在第二阶段选择还款的承诺也是不可信的, 因为企业

银监会‘窗口指导’房地产信托‘夹层融资’前途叵测

银监会‘窗口指导’房地产信托‘夹层融资’前途叵测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银监会‘窗口指导’房地产信托‘夹层融资’前途叵测包括中融信托、平安信托、中信信托、中诚信托、北京信托、上海信托等在内的20多家信托公司近日陆续收到来自银监部门的窗口指导”电话。

银监部门要求信托公司严控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对于房地产信托余额较大的信托公司,要求规模要实现稳中有降”;对于房地产信托新增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要求把握好节奏,严格控制增速”。

接近银监会非银行部人士5月27日对本报表示,根据各家信托公司的不同情况,监管要求各有差别,首批接受窗口指导的是房地产信托余额和新增规模排名前20的信托公司,之后窗口指导的范围要扩大到全行业。

此次窗口指导”没有提出新的监管工具,但特意强调以股权投资方式运用信托资金,实际上是融资类业务的,要符合项目四证齐全、项目资本金达到30%,开发商二级以上资质”三个条件(下称四三二条件”。

银监部门此前已提出过类似的要求,但实际执行力度不大,此次是否较真”关乎房地产夹层融资”前途,并决定了房地产信托的增长空间。

目前绝大多数房地产信托产品都是假投资真融资,如果都要符合四三二条件,则绝大部分房地产信托业务都没法做了。

”一位信托公司总经理表示。

但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银监会的政策意图,只是将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增长控制在宏观决策者能容忍的范围内,因而对于四三二条件”,不会过于较真”。

定调规模稳中有降关于房地产信托业务即将被银监会叫停”的传言,今年春节后在信托公司之间流传了几轮,但没有一次应验,银监会也多次辟谣。

只要稍微了解中国监管部门的思维方式,就知道完全叫停没有必要。

”一位信托公司高管对本报表示,当前国家正在进行房地产调控,银监会的各项监管政策必然要配合房地产调控,但是银监会也不希望信托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受到太大打击。

他认为,银监会对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的目的在于,将房地产信托增长规模控制在宏观经济决策层可接受的范围内。

详解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及典型案例

详解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及典型案例

详解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及典型案例近年来,相比较银行间市场资产证券化的严格要求,交易所资产证券化成为ABS创新阵地,基础资产类型不断扩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首次被明文列为合格基础资产,开启了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序幕。

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实践初探“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以其所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活动。

自2014年海印股份信托受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以来,已有10多个信托受益权ABS项目在交易所公开发行,总规模超过100亿元。

列举6个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

从基础资产看,除星美国际影院项目为集合资金信托受益权,其他信托受益权项目均为单一资金信托,这有利于避免多个原始信托受益权人的协商成本。

此种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盘活存量资产,诸如畅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前就经过了多次受益权转让,相比较而言,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能够将基础资产分割为小规模标准份额,更易于募集资金,但是其相关设立和承销成本也较高。

另外一个特点是,上述6个项目都是针对某一个信托项目开展的,这种模式较为简单,现金流预测和匹配较为简易,但是造成了基础资产的单一性和风险集中性,未能充分发挥基础资产池的多样性和风险分散性的优势。

同时,信托项目本身已经进行了较为充分的增信措施,因而相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相关增信措施较为简单,诸如畅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增信措施主要是分层机制。

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以星美国际影院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该ABS规模13.5亿元,其中优先级12.5亿元,由合格投资者认购,次级1亿元,由北京星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全额认购;项目期限分为1-5年期五个档次,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该ABS主要涉及信托受托人、原始权益人、合格投资者、保管银行、评级机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法律机构、专项计划管理人、承销机构、登记托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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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 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C 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 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 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 B 银行获得 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 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C 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 金 28 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 在此次交易中按照 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 C 的投资标的由 B 银行指定,因此券商
案例研究
监管与规避的博弈: 信托受益权转让融资案例
梁霞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山东 威海 264200)
摘 要:在有管制的市场经济中,监管与创新始终处于动态博弈过程中,当前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的快速发 展正是商业银行规避金融监管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结果。本文对某地矿集团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获取银行资 金的过程进行剖析,揭示该业务的实质以及对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影响,并对其规范发展提出建议和思路。
目前国内对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研究方向比较单 一,主要集中在信托受益权转让与资产证券化的关系
收稿日期:2013-2-25 作者简介:梁霞,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 32 】《金融发展研究》第 4 期
案例研究
领域。如王劭斐、王彤 (2003) 认为,信托受益权转 让是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金融工具, 既具有一定创 新,又与资产证券化有密切联系,并认为 2003 年华融 公司以信托受益权转让处置不良资产,虽然没有特定 目的载体 (SPV) 存在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但无论 是从交易的结构,还是采用的信用增级技术来看,该 模式与资产证券化是极为接近的。其他关于信托受益 权与资产证券化关系的研究多围绕 《信贷资产证券化 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中的“受益证 券”展开。郑小平、徐文全 (2006) 通过对 《信托 法》、《证券法》 和 《办法》 的分析,认为 《办法》 以 “受益证券”代替信托收益权凭证的提法表明信托受 益凭证似乎属于证券的一种,但因 《办法》 未明确有 价证券的内涵和 《证券法》 对“受益证券”不适用, 以及 《办法》 法律层级较低,导致信托受益权凭证的 有价证券性质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
2. B 银行:形式上理财,实际上过桥。B 银行成 立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 A 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 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形 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C,实际真正投 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 银行和 A 银行未在 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 B 银行的理财 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 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 正受益人。B 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 主要来源于 0.12%的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
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 A 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 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 位。
1. A 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A 银行是 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 B 银行、券商 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 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 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 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贷款的 100%下调至对金融机 构债权的 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 项目由 A 银行自行选择,B 银行在与 A 银行签订的 《理财产品协议》 中明确指出,B 银行不对理财产品的 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 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 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 A 银行对信 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 A 银行最终承担了 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 银行表面获得的 是预期收益率为 6.15%的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但这 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 是地矿集团使用 A 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贷款利息 收入。
【 34 】《金融发展研究》第 4 期
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 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
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
设立将 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
A 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
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
上述有关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研究多停留于法律层 面,研究对象侧重以银行信贷资产为受托资产的信托 受益权流通。本文拟结合特定案例,深入剖析当前信 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商业银行投资领域的运用,以及 银行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对我国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 的影响,以期对规范当前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有所借 鉴。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 案例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 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 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 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 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 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 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 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 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 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 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
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 C 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 达,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 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
银行
图 1: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下地矿集团融资过程
理财产品 协议 筹 集理财资 金
银行
定向资产 管理合同 投资信托受益权
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取 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 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
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
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
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
资金成本为 6.15%+0.12%+0.08%+0.15%=6.5%,基本
1. 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 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 签订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 28 亿元,并要求券商 根据 B 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 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C 的管理人,按照 B 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 《××国 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 托给信托公司 28 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 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 《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 购 合 同》, 以 全 额 信 托 资 金 受 让 其 持 有 的 地 矿 集 团 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 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 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C 获得信托受益权。
券 商 (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购 买信 单 一 资金 托产 品 信托 合同
地 矿集团
股 权收益权转 让及回购合 同 获得 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
《金融发展研究》第 4 期【 33 】
案例研究
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 1 所示。 (二) 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
相当于 A 银行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6%。
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 1 所
示。
表 1:各交易主体角色、收益和风险分析
交易主体
角色
形式
实际
收益 形式 费率
风险
A 银行
投资
贷款 理财收益 6.15% 承担
B 银行
理财
过桥 销售手续费 0.12% 不承担
券商
资产管理
过桥 平台管理费 0.08% 不承担
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 第 48 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 在,如 2003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 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 却是因为 2010—2012 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 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 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 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正如凯恩 (E. J.Kane,1984) 在其规避管制创新理论中所言,创新 和监管的动态博弈过程决定了两者永远无法达到静态 均衡状态。
信托公司
信托
过桥 信托费用 0.15% 不承担
地矿集团
信托资金使用者
银行资金 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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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 银 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 制约。A 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 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 (简称 B 银行) 在出资 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 A 银 行、B 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 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 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进行下列交 易:
(一) 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 (简称 A 银行) 的授信客户,2012 年 12 月向该行申请 28 亿元人民币 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 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 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 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 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 A 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 在种种顾虑,一是 A 银行贷款总量不足 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 款比例不超过 10%的监管红线;二是贷款资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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