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收益权出售合同6篇

收益权出售合同6篇篇1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出售特定资产收益权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鉴于甲方拥有特定资产,并有权处置其收益权,为筹集资金和实现收益最大化,甲方同意将其特定资产收益权出售给乙方。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益,规范双方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1. 甲方将其拥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以下简称“收益权”)出售给乙方,乙方支付相应对价。
2. 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特定资产产生的利润、分红、租金等一切形式的收益。
3. 甲方应保证所出售的收益权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情况,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1. 交易对价:人民币______元。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将全部交易对价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收益权转让事项1. 甲方应办理相关收益权转让手续,确保乙方获得收益权的合法所有权。
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完成收益权转让的登记手续,并将相关证明文件交付乙方。
3.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行使收益权时,不受第三方追索、干涉或主张权利。
五、风险承担1. 甲方应保证所出售的收益权不存在潜在风险,如因甲方隐瞒事实导致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2. 乙方在购买收益权后,应自行承担相关风险,甲方不承担乙方行使收益权过程中的风险。
六、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保证所出售的收益权合法、有效,并按时向乙方支付相关收益。
2. 乙方应按时支付交易对价,并合法行使收益权。
3. 甲乙双方应互相协助,共同办理收益权转让手续。
4. 甲乙双方应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合同内容。
七、违约责任1. 甲方如未按约定办理收益权转让手续或隐瞒事实,导致乙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如未按约定支付交易对价,应按未支付金额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标准协议的性质认定

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性质认定引言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合同,涉及资产转让和回购的相关条款。
本文旨在探讨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性质认定,并分析其法律意义和相关法律规定。
什么是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是指一方(转让人)与另一方(受让人)之间就特定资产的收益权进行转让和回购的协议。
其基本原理是转让人将特定资产的收益权转让给受让人,并在一定时间后回购该收益权。
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性质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性质一直是法律界和学术界争论的焦点。
有的人认为它是一种融资工具,而有些人则认为它属于担保性质的合同。
融资工具的性质支持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属于融资工具性质的观点认为,该协议是一种通过借贷资产收益权来获取资金的方式。
在这种观点下,转让人可以将其持有的资产收益权转让给受让人,从而获得资金。
而在约定的回购期限结束后,转让人则可以用回购款项将资产收益权收回。
担保性质的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属于一种担保性质的合同。
在这种观点下,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的协议实质上是一种担保交易,转让人通过将资产收益权转让给受让人来履行担保义务。
当转让人违约时,受让人可以通过资产收益权回购的方式来获得债权的清偿。
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在《合同法》中,并未对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进行特别规定,而是根据其性质归属于合同约定的原则。
此外,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对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提出了一些要求和限制。
例如,要求资产转让方和受让方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要求交易的履行必须符合合规要求等。
总结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性质认定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不同的观点认为其性质可能是融资工具或担保性质的合同。
在法律上,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并未得到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其性质归属于合同约定的原则。
信托计划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模版

XX信托有限公司与【】之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合同编号:【】二〇X【】年目录第一条定义 (2)第二条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的确认 (4)第三条转让标的 (4)第四条转让价款总额及使用 (4)第五条转让价款的支付 (5)第六条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交割 (7)第七条文件资料的提交 (8)第八条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回购 (8)第九条回购价款的金额及其支付 (9)第十条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回购交割 (10)第十一条税费承担 (10)第十二条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11)第十三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4)第十四条担保措施 (14)第十五条通知 (15)第十六条保密 (15)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6)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6)第十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8)第二十条强制执行公证 (18)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变更及解除 (19)第二十二条权利保留 (20)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 (20)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联系人:电话:电子邮件:【XX如甲方为自然人,请在此处列明甲方的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证等,以及证件号码。
】乙方:XX信托有限公司住所:X邮政编码:X法定代表人:X传真:联系人:电话:电子邮件: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1、甲方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本合同签署时,甲方合法享有【】项目(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的资产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收益权”)。
2、乙方系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信托公司。
3、现甲方拟将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作为“【】信托计划”(以下称“信托”或“本信托”)项下的受托人,拟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以信托项下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
4、乙方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后,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回购特定资产收益权,并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
现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目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目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第一条合同双方甲方(全称):_________(下称“甲方”)乙方(全称):_________(下称“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基础上,就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目的收益权转让与回购达成一致,特此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合同标的1. 本合同涉及的标的是甲方拥有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目的收益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
2. 甲方同意将上述收益权转让给乙方,而乙方则同意接受。
第三条转让及回购的具体条款1. 收益权转让- 甲方同意以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将收益权转让给乙方。
- 乙方需在签署合约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款。
- 甲方在收到款项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件交给乙方。
2. 收益权回购- 在收益权转让后的_______个月内,甲方有权以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回购该收益权。
- 若甲方决定行使回购权,乙方需在收到通知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关法律文件。
第四条工作/产品质量1.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收益权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任何权利争议或法律问题。
2. 乙方在使用该收益权期间,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确保使用的合法性。
第五条合同期限1.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直到甲方行使回购权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为止。
2. 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续,除非有书面通知终止。
第六条付款方式1. 本合同的总金额为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2. 乙方需在签署合同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款。
3. 甲方在收到款项后要提供相应的收据或发票。
第七条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转让收益权;-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料,确保收益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转让款;- 合法合理地使用收益权,不得转让或抵押。
(完整版)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中航信托•天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合同编号:转让方:受让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月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转让方(回购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受让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幼林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广场24/25层邮政编码:330038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鉴于:1.转让方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受让方系经有权机构批准并有效存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拟作为受托人设立“中航信托•天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信托计划”)。
2.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位于市路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未来【】年的收益权;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转让的特定资产收益权。
3.转让方同意,本合同(即《中航信托•天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后,以约定的价格回购该特定资产收益权。
基于此,现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就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和定义与本信托/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第1条转让标的1.1转让标的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转让方合法享有的位于市路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未来【】年的收益权。
1.2本条第1.1款所述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收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特定资产本身所产生的收入;(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特定资产未来新增建筑物所产生的收入;(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司法机关的裁决、政府机关的规定,转让方基于特定资产而获得任何赔偿、补偿等;(4)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基于特定资产及特定资产的派生权益而产生的其他任何现金收入、财产性收益。
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某项资产的收益权,并希望将其转让给乙方,同时保留回购的权利,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收益权的转让及回购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定义1.1 收益权:指甲方对某项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2 转让:指甲方将收益权转移给乙方的行为。
1.3 回购:指甲方在约定条件下,将已转让的收益权重新购买回的行为。
第二条转让标的2.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某项资产的收益权转让给乙方。
2.2 该项资产的详细情况如下:[具体描述资产的性质、数量、价值等]。
第三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3.1 双方同意,收益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具体金额]。
3.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具体日期]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转让的效力4.1 自乙方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甲方对收益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至乙方。
4.2 乙方自转让之日起享有该收益权所产生的全部收益。
第五条回购条款5.1 甲方有权在[具体时间或条件]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回购已转让的收益权。
5.2 回购价格为[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
5.3 甲方行使回购权时,应提前[具体时间]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转让价款,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具体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 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回购收益权,应按照未回购收益权价值的[具体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024版特定股权收益权出让与回购协议样本

2024版特定股权收益权出让与回购协议样本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出让与回购协议1.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1 股权1.1.2 股权收益权1.1.3 出让1.1.4 回购1.2 股权出让1.2.1 股权出让的条件1.2.2 股权出让的数量1.2.3 股权出让的价格1.3 股权收益权出让1.3.1 股权收益权出让的条件1.3.2 股权收益权出让的数量1.3.3 股权收益权出让的价格1.4 股权回购1.4.1 股权回购的条件1.4.2 股权回购的数量1.4.3 股权回购的价格1.5 股权出让与回购的支付方式1.5.1 支付方式1.5.2 支付时间1.5.3 支付地点1.6 股权出让与回购的交割1.6.1 交割时间1.6.2 交割地点1.6.3 交割方式1.7 股权出让与回购的违约责任 1.7.1 违约的情形1.7.2 违约的赔偿1.8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8.1 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1.8.2 解除与终止的程序 1.9 争议解决1.9.1 争议解决的方式1.9.2 争议解决的地点1.9.3 争议解决的时效1.10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 1.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0.2 合同的修改1.10.3 合同的解除1.11 保密条款1.11.1 保密信息的定义1.11.2 保密信息的披露1.11.3 保密信息的保护1.12 合同的适用法律1.12.1 适用法律的确定1.12.2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1.13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13.1 合同的签署1.13.2 合同的备案1.14 附件1.14.1 附件的定义与范围1.14.2 附件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股权指甲方持有的,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拥有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1.2 股权收益权指甲方依据其持有的股权,享有公司分配利润、红利的权利。
1.3 出让指甲方依法将其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定向资产计划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编号: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电话:传真: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电话:传真:鉴于:1.XX证券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发起设立了“XX证券-XX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管理计划”、“资产计划”、“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根据甲方与XX证券公司(管理人)、XX银行(托管人)签署的编号为XX的《XX证券-XX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甲方以其合法拥有或其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拥有本管理计划项下第期受益权。
2.甲方拟向乙方转让本管理计划项下第期受益权,乙方同意以自有资金受让该受益权,甲方同意于约定日无条件回购上述受益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拟向乙方转让其依据前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享有的全部第期受益权(以下简称“标的受益权”或“受益权”),该受益权对应的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大写)(具体要素见附件清单)。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标的受益权按照人民币(大写)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的转让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在[ ]年[ ]月[ ]日(以下简称转让日)将本协议项下标的受益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账户名:账号:开户行:大额支付号:乙方一次性支付受益权转让价款之日为受益权转让日。
自转让日起,乙方根据本协议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标的受益权对应的利益。
转让日前,标的受益权项下已经分配完毕的利益不属于乙方,但甲方在持有标的受益权期间享有的尚未分配收益属于乙方。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受益权,有权向乙方收取投资顾问费,投资顾问费费率为%,投资顾问费计算公式为:投资顾问费=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投资顾问费率。
乙方应在年月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投资顾问费。
甲方收取投资顾问费的指定账户如下:户名:账号:开户行:支付系统行号:第四条在乙方受让标的受益权的同时,甲方享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权利全部转移给乙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甲方不得行使《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人的任何权利,不得与券商签署《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不得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人的标的受益权,不得终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第五条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回购资产计划受益权:(1)证券公司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宣布资产计划提前到期;(2)《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基础资产发生风险;(2)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陈述与保证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义务和责任;(3)乙方有证据认为发生足以影响甲方履行购买证券公司资产计划受益权义务的情形;(4)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监管规定变化等原因导致乙方持有证券公司资产计划受益权不符合规定;(5)其他可能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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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信托•天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合同编号:转让方:受让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月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转让方(回购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受让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幼林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广场24/25层邮政编码:330038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鉴于:1.转让方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受让方系经有权机构批准并有效存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拟作为受托人设立“中航信托•天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信托计划”)。
2.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位于市路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未来【】年的收益权;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转让的特定资产收益权。
3.转让方同意,本合同(即《中航信托•天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后,以约定的价格回购该特定资产收益权。
基于此,现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就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和定义与本信托/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第1条转让标的1.1转让标的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转让方合法享有的位于市路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未来【】年的收益权。
1.2本条第1.1款所述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收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特定资产本身所产生的收入;(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特定资产未来新增建筑物所产生的收入;(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司法机关的裁决、政府机关的规定,转让方基于特定资产而获得任何赔偿、补偿等;(4)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基于特定资产及特定资产的派生权益而产生的其他任何现金收入、财产性收益。
第2条转让价款本合同特定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价款为元(RMB ),具体的转让价款总额以本信托/信托计划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数额扣除前端费用后(如有)的数额为准。
第3条转让价款的支付3.1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当且仅当下列各前提条件全部持续满足时,受让方才有义务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1)转让方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同意转让方将其所享有的特定资产未来【】年的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并出具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一系列交易文件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2)转让方已向受让方提交受让方要求其提交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合法持有特定资产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凭证正本复印件;转让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最近几年的财务报表等);(3)本信托/信托计划已成立生效;(4)转让方的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从而给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带来严重不利影响;(5)本合同及《中航信托·天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已签署且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及强制执行公证手续已办理完毕;(6)转让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或《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任一违约事项,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对受让方在本合同或《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项下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7)本信托计划/信托项下的所有其它担保合同已生效,担保合同约定的各项登记手续均已办妥;(8);(9);(10)转让方、受让方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
3.2转让价款的支付本合同第3.1款规定的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转让价款一次性划入转让方的如下银行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第4条特定资产收益权的管理4.1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按本合同第3.2款的规定全额划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即视为转让标的交割完成,基于特定资产产生的相关的现金及其它收益归属于受让方设立的“中航信托·天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一资金信托”的信托财产,转让方应将该等收入自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划入信托财产专用账户。
4.2本合同项下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后,基于特定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即归属于受让方,转让方应以保护双方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谨慎管理特定资产。
在转让方(回购方)支付完毕特定资产收益权全部回购价款后,上述收益一并归转让方(回购方)所有。
4.3转让方应当按季度向受让方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按季度向受让方报告特定资产工程进度、租售进度、价值波动状况。
4.4转让方在发生重大事项,包括对外负债、担保、转股、改组、合并、分立、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特定资产发生争议、被宣告破产、停业、解散等任何影响受让方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受让方。
、4.5。
4.6。
4.7。
4.8。
第5条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5.1约定回购日(1)转让方应于信托计划成立/信托生效之日起满个月之日的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回购任务,从受让方处回购在本合同项下转让的全部特定资产收益权。
但如果转让方未按本合同第5.3款第(3)项的约定按期支付当期回购价款或有重大违约行为,受让方可自主决定约定回购日,即受让方可宣布任一日期为约定回购日:(2)转让方出现如下情形时,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提前回购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特定资产收益权,受让方发出的书面通知送达转让方之日为回购日:1)转让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和保证虚假或不真实;2)受让方有证据认为发生足以影响转让方履行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发生重大未履行的债务等情形;3)转让方违反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义务。
5.2实际回购日(1)本合同所指实际回购日,是指转让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额划入受让方指定帐户之日。
(2)未经受让方同意,转让方不得在约定回购日之前履行溢价回购义务。
5.3回购价款及支付(1)转让方应按照本合同第5.4款约定的溢价率,溢价回购受让方受让的特定资产收益权。
(2)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价款总额的计算公式: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价款总额=转让价款×[1+本合同第 5.4款约定的溢价率【】%/年×本信托/信托计划的实际存续天数÷365天]-R。
其中R为截至回购日信托财产专户收到的特定资产收益现金收入(如有)。
(3)转让方应在每(□自然季度/□半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信托年度)未月的第20日(以下简称“结算日”)向受让方支付回购价款,每(□自然季度/□半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信托年度)应支付的回购价款为“转让价款×本合同第5.4款约定的溢价率×本信托/信托计划在该(□自然季度/□半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信托年度)的实际存续天数÷365天”。
并在实际回购日向受让方支付剩余回购价款,剩余回购价款=回购价款总额-已支付的回购价款。
(4)如遇回购价款结算日为法定节假日,则相应的回购溢价款仍计算至结算日的当日,但回购价款的支付日顺延至结算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4溢价率(1)如果转让方按照本合同第5.3款第(3)项的约定如期全额支付了该(□自然季度/□半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信托年度)回购价款,并且在约定回购日全额支付了剩余回购价款,则溢价率为【】%/年。
(2)如果转让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第5.3款第(3)项的约定如期足额支付该(□自然季度/□半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信托年度)回购价款或者没有在约定回购日全额支付剩余回购价款,则转让方仍负有向受让方溢价回购应收账款的义务,且溢价率变更为【】%/年,该变更具有溯及效力,转让方应补交溢价率调高之前各期的回购价款与调高后回购价款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全部补交完毕之前不视为转让方支付当期应支付的回购价款,转让方总共应支付的回购价款为“转让价款×【】%×本信托/信托计划实际存续期间的天数/360;信托实际存续期间的天数少于信托预计存续天数(以信托合同约定的为准)的,按信托预计存续天数计算。
”5.5转让方应将回购价款划付至受让方为本信托/信托计划开立的如下信托财产专户(以下简称“保管行”):开户行:户名:账号:5.6转让方支付完毕全部回购价款之日,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至转让方,受让方不再拥有本合同项下的特定资产收益权。
第6条担保6.1保证。
【】作为保证人,为转让方在本合同项下支付回购价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具体保证担保事项以受让方与保证人签署的编号为【】《保证合同》为准。
6.2抵押。
【】作为抵押人,为转让方在本合同项下支付回购价款义务提供抵押担保,【】应将本合同附件1《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物抵押给受让方。
具体抵押担保事项以抵押人与受让方签署的编号为【】《抵押合同》为准。
6.3质押。
【】作为出质人,对转让方在本合同项下支付回购价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出质人应将本合同附件2《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质押给受让方。
具体质押担保事项以出质人与受让方签署的编号为【】《质押合同》为准。
6.4其他。
6.5如发生任何使受让方认为前述任何担保措施将受到不利影响的情形,受让方有权利要求转让方消除该等不利情形或补充提供令受让方满意的其他担保措施。
第7条各方的承诺和保证7.1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转让方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1)转让方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2)转让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本合同签署后,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3)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需要由转让方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转让方保证已获得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转让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5)转让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对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6)转让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转让方没有发生任何影响本合同项下转让方义务履行的重大事件。
(7)转让方根据本合同向受让方转让特定资产收益权不侵犯或损害转让方债权人的利益。
(8)转让方保证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出售、转移、转让、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特定资产,均应事先征得受让方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