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集锦

企业所得税两免二减半优惠政策集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常被人们称为“两免三减半”)。
正确领会这一政策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搞好所得税筹划的关键。
一、“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技术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规定逐年,结转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从事的行业属于税法列举的10种行业,才能有资格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企业在投产经营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使经营期限和所从事的行业达到税法规定的标准,具备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资格。
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从企业的第1个获利年度算起。
如果企业初期存在亏损的,则以结转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那一年度为第1个获利年度。
一旦确定了获利年度,则开始计算“两免三减半”的期限,不论这中间企业是否又发生了亏损。
因此,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就是对第1个获利年度出现时机的适当安排,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两免三减半”政策减轻税负。
一般来说,企业在刚投产经营时,由于规模较小,知名度低,对行业情况不够了解,常常处于亏损状态,或者只能是稍有盈利。
外资企业在我国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在我国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在我国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有三种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我国的三部外资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投资项目和投资区域而分为不同的税收优惠,最低税率可达15%。
对外商的利润再投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额。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投资企业,从投产开业获利年度起享有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在此基础上可以再减半。
另外,外资企业还可以享有其他优惠,例如免税进口生产设备、零部件、办公用品,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及包装物品等。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分地区优惠、分产业优惠、再投资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地方所得税和其它税的减免7种。
主要包括减免优惠、再投资优惠、亏损结转优惠、税收抵免优惠四种方式。
●限定地区和产业项目,实行减低税率。
◎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在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所说生产性企业是指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工、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因为客运具有较强的服务业性质);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地质普查(包括大面积地质航测、遥感普查等)、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生产性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限定行业、项目,实行定期减免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投资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3、新办生产性项目的外资企业,供水增容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收50%,内资企业按规定收费标准减收40%。 自设专用供水管道的,免收供水增容费。实行单回路供电的企业免收供电贴费。
服务保障
1、开发区招商局负责来区客商接待、投资环境介绍、 有关政策咨询等一系列服务,并负责协助外商办理所 有审批手续。
2、建立投资安全保障服务制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干预 企业正常生产活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突击性检查须经管委会同意。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 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 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 c、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卖方信 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和利息; 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 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由中方用产 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提税。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 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的概念解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两免三减半的概念解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请问两免三减半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前两年免税,后3年减半征收?主要适用于什么企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所谓“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但该条款现已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
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公司注册外资公司税收的优惠政策

外资公司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前,中国为吸引外国投资,给予外资公司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了中国大陆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存在长期的不平等竞争。
自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取消外资公司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同等国民待遇。
中国外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的演变如下:一、2013年前外资公司税收优惠形式1、降低税率主要表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2013年以前,中国的内资公司所得税为 33%,而外资公司所得税只有15%.2、税收减免对于外资公司所得税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如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
二、2013年后外资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度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公司,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13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13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13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公司,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13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公司,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公司。
三、外资公司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外资公司取消税收减免及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后,那么外资公司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目前,外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当地政府的返税,即对于外资公司注册在当地的,将一部分由外资公司交纳的税收,再返还给外资公司。
其中,以上海外资公司返税优惠政策最好。
上海外资公司注册所在区不同,其税返税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尽相同。
四、上海外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上海税收优惠政策最好的区:崇明区。
两免三减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常被人们称为“两免三减半”)。
正确领会这一政策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搞好所得税筹划的关键。
一、“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技术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规定逐年,结转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从事的行业属于税法列举的10种行业,才能有资格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企业在投产经营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使经营期限和所从事的行业达到税法规定的标准,具备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资格。
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从企业的第1个获利年度算起。
如果企业初期存在亏损的,则以结转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那一年度为第1个获利年度。
一旦确定了获利年度,则开始计算“两免三减半”的期限,不论这中间企业是否又发生了亏损。
因此,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就是对第1个获利年度出现时机的适当安排,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两免三减半”政策减轻税负。
一般来说,企业在刚投产经营时,由于规模较小,知名度低,对行业情况不够了解,常常处于亏损状态,或者只能是稍有盈利。
外商投资企业撤资是否追回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撤资是否追回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21】23号)第三条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21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第五项第一款之规定: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2.注意要点。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低于10年方可享受税收优惠,不足10年内如果外资撤资的,需要补缴此前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那么什么是外资企业经营期呢?外资企业如果有停业期,是否连续算作外资的经营期限呢?在国家税务总局给富士通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富士康科技集团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21】611号)的答复中,明确“关于经营期10年的要求,应该是实际生产经营期满10年,对于已经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其生产经营期间出现中途停业1-2年的情况,该停业期应予以剔除”。
外国人东莞注册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外国人在东莞注册公司,能够享受许多优惠政策,两免三减半就是其中的一项政策,加上东莞实行注册资金认缴制,在东莞注册外资公司是有着许多优惠的,下面来和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二、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1、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2、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小微企业减税政策该减税措施实施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起,暂定为三年。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2)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3)50%幅度内减征地方税第三项措施是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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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解读
为了鼓励外商进入中国市场的投资,我国对国家规定的外资领域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扶持,常见的可能就有有“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一、定义
"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涉及领域
中国主要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领域:
1.鼓励外商投资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
2.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3.鼓励外商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外商在华设立研发中心。
4.鼓励外商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机械、轻工、纺织等传统工业,实现装备工业的升级换代。
5.鼓励外商投资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环境保护工程和市政工程。
6.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
7.鼓励外商投资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二、申请“两免三减半”的具体程序及附报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注:申请可以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时候送税务机关,也可以在获利年度送,不过以开始生产经营的时候送比较好。
1.申请书内容:
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情况;
②所从事的行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名称或主要经营项目;
③实际投产经营时间、确定的经营期限;
④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确认享受定期减免税资格。
2.申请资料:
①企业被批准的可行性报告;
②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3.相关提醒:
企业对上述所提供的资料,应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要写明与企业所存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对于符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如没有办理上述享受减免税优惠申请的,不能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三、分局向市局报送的资料
除企业提供的上述资料,主管分局还应向市局提供如下资料:
1.分局调查报告;包括企业的有关情况、是否符合相关税收规定、投产日期、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当年度利润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利润额等内容。
2.主管分局在企业的查账报告基础上作出调整的,应提供调整的依据,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等;
3.市局要求分局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主管分局审查的重点
1.是否为生产性企业
如果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企业不可享受生产性企业税收优惠;
对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或者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企业,应审查其当年的生产性收入是否超过当年总业务收入50%,否则当年不可享受“两免三减”税收优惠。
如果在“两免三减半”期后的则不可减按24%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项内容应每年进行审查。
2.外方投入资本是否到位
如果为合资企业,应审查最新验资报告中外方已投入的资本金是否已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当前时间未到合同章程规定的资本应到位时间的除外),否则不可享
受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对于外方投资不到位的企业,如果已被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不可享受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
3.企业经营期是否在十年以上
4.企业是否进入获利年度
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当年的利润额、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的利润额等。
如分局在查账报告基础上作出调整的,应在调查报告中说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5.企业的经营情况、账册设置情况和其他方面的审查。
主管分局在年度终了后发现企业出现盈利的,应及时督促企业提出申请,并为企业进行办理有关手续。
补充:
相关法律及文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1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