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创新驱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鼓励和支持这些企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实施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介绍,并分析其对企业和国家的积极影响。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核心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力,高新技术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企业。
通常,这些企业主要从事研发、开发、生产、销售高新技术产品或提供高新技术服务。
在国际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标准各有不同,但核心的要素包括技术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竞争力。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述为了解决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资金瓶颈和市场竞争压力,各国纷纷推出了一系列针对这一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因国家而异,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减免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更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通常情况下,政府会将高新技术企业列入减免税名录,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可以在计税时进行加计扣除,降低企业的税负。
这项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3. 技术入股优惠:政府鼓励投资者将技术资产入股高新技术企业,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这有利于促进技术与资本的结合,提高企业的资金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4. 知识产权保护费用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支付的费用可以在计税时进行扣除,降低企业的税负。
这项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
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等措施,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压力得到缓解,更多的资金可以用于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这有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国家对于创新的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我国税法体系中提出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解读,帮助企业了解如何享受到税收优惠。
一、背景介绍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核心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方面具有较强实力,符合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的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于提升我国的科技创新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支持这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被制定出来,旨在减轻企业税负,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创新发展。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优惠和其他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到以下优惠政策:(1)所得税减免: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时,按照一定比例减免其应纳税所得额。
(2)所得税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例如,可以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比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0个百分点。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于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一定比例加计扣除,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2.增值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在增值税方面可以享受到以下优惠政策:(1)增值税额免征:对于享受到国家和地方承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差额退还: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差额退还给企业。
3.其他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在其他税收方面可以享受到一些额外的优惠政策,例如,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外籍专家人员的奖励等。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的申请条件和流程要想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进行相关的申请流程。
大连高新园区主要政策整理

税收政策:1、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软件企业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5、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前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后三年按50%比例返还。
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由通常的33%所得税税率减少为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7、增值税折扣:园区企业增值税按法定17%税率征收后,超过3%部分返还给企业8、免征进口关税:软件企业自用设备,技术(软件)及配套备件如符合相关条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租金补贴:园区内经认证的高科技企业,根据其技术种类和投资规模给于地价20%-80&的补贴。
出口奖励:1、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3、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人才培训:入院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需要的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无条件给予落户指标,办理落户手续。
2021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1⾼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同时⼜处于其他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如何享受税收优惠?居民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同时⼜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税率并适⽤减半征税⾄期满,或者选择适⽤⾼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同时⼜处于其他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如何享受税收优惠?居民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同时⼜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税率并适⽤减半征税⾄期满,或者选择适⽤⾼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新技术企业取得境外所得的适⽤税率是多少,在税收抵免⽅⾯有何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总额、总收⼊、销售收⼊总额、⾼新技术产品(服务)收⼊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留存备查得资料包括如下:1.⾼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持作⽤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持的⾼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资料;5.年度职⼯和科技⼈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例、研发费⽤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辅助账,研发费⽤结构明细表。
哪些税收优惠可以叠加?

哪些税收优惠可以叠加?税法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多项税收优惠能有效为企业减负,但是种类繁多的税收优惠,能否土豪地使用叠加包?这个还真得看情况,看完本文就知道如何任性地使用税收优惠啦!一、高新技术企业与“两免三减半”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还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使用?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当前的“两免三减半”政策都明确规定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与其他优惠方式存在交叉的,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与“两免三减半”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即减半期间按25%的税率减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税[2009]69号、财税[2012]27号)二、可叠加使用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均可叠加使用。
(财税[2009]69号)三、总分机构的税收优惠总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支机构能否也享受呢?1. 如果是地区特有的优惠,总机构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分支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享受;2. 如果是对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所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不能享受。
例如: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以内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如果是以法人为主体享受的税收优惠,分支机构和总机构一样,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重点软件企业按10%的税率。
看完本文,你知道什么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了吗?。
两免三减半的概念解析【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
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 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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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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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免三减半的概念解析【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请问两免三减半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前两年免税,后 3 年减半征收?主要 适用于什么企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所谓“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 2 年免征、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但该条款现已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 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 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 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 收优惠。 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 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 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完成登 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 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 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 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 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 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 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 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申报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细节要了解

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申报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细节要了解中发智造说梳理近年来集成电路产业的国家政策,中发智造发现,国家政策对集成电路产业的扶持,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层面。
而税收优惠政策,尤以“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为两大核心优惠政策。
一、核心政策概述根据政策规定,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所谓“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即按12.5%征收)”,优惠期五年;而政策,即“前五年免征所得税,后五年减半征收”,优惠期长达十年。
适用“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另一类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而适用“五免五减半”有优惠政策的主体,只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企业想要申请、享受优惠政策,一方面要符合一系列企业认定条件,另一方面这些满足认定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还需进一步符合相应的适用情形。
二、“两免三减半”适用情形根据中发智造对政策文件的整理,符合认定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的适用情形如下:1.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投资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至期满为止。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0.1 3微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至期满为止。
与之前的“0.8微米”对比,条件更为严苛。
三、“五免五减半”适用情形“五免五减半”政策的适用情形,相较之下更为严格,毕竟政策优惠力度更大。
中发智造梳理,“五免五减半”政策主要适用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第一,2017年12月31日前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政策,至期满为止。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越来越受到政府支持和聚焦,发展速度也越来越快。
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政府允许这些企业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征所得税。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定义的企业,可以免征其正常利润的所得税,最长可以免税3年。
此外,这些企业还可以申请地方政府的税收减免政策,以帮助其发展壮大。
其次,可以获得研究与开发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相关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研究与开发税收减免,对企业可抵税收减免不超过15%的收入,最高可减免150万元以下的部分。
此外,政府还会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财政补助政策。
根据相关政策,政府会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财政补助,最高补助额可达1000万元,该政策的总额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最后,政府还会实施企业创新补助政策。
根据相关政策,政府将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企业创新补助,最高补助额可达200万元,其中包括技术开发、节能减排、科技成果转化等。
总之,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政府营造了一种富有吸引力的发展环境,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帮助企业加速发展。
此外,政府还会持续加强企业的配套政策,以保护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
策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效率,提高企业竞争力,优化发展环境,为企业发展创造更佳的条件。
而政府则需要切实加强政策管理,加强政策监督和执行,确保政策能够发挥最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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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优惠起始年度有待明确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
三减半”政策优惠,对于享受政策优惠的条件要求比较明确,但对于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规定的不够清晰,
导致实际执行中起始年度的确定存在较大差异,影响税收政策执行的
统一和公平。
政策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完
成注册登记的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
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了在特定区
域内2008开始新注册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享受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这是清晰明确的,但问题在于新登记注册
的企业获得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实际工作中,注册登记后一般不经过一个完整
会计年度以上是无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部分企业甚至三
至五年后才能申报取得。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资格证书时间和注册登记
时间存在较大差异,在认定优惠政策起始年度上存在三种不同的理
解:一是按照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取得高新技术证书后,对以前年
度办理退税;二是按照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取得高新技术证书后,
在剩余期内享受优惠政策;三是按照取得高新技术证书后开始计算,
在有效期内执行。
基于上述三种不同的理解,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执
行中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起始年
度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影响了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和税负的
公平,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优惠起始年度的认定有
待进一步明确。
鉴于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目的是对于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扶持,而且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
有一个时间过程,建议明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政策起始年度按照取得高新技术认定证书后开始计算确认。
“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享受
2009-05-08 15:46 来源:国税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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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一家外资生产企业(经营范围里有服务),之前有申请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由于亏损所以一直都还没有享受。
根据新规定,从2008年开始为第一个获利年度。
现在的问题是:申请时,公司已生产为主,现在公司偏重于服务,服务的收入大于生产的收入,就目前的情况,是否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
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税法第八条法规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法规的企业在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因此,2008年开始获利的贵公司,其服务性收入大于生产性收入,按上述规定不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过渡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