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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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考察操作规程

稳定性考察操作规程

一、目的:建立稳定性考察操作规程,规范稳定性考察方法。

二、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稳定性考察方法和操作要求;适用于物料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

三、职责:质量控制科负责人、质量控制科技术员、质量控制科检验员对实施本标准负责。

四、内容:1 制定年度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1.1 质量控制科负责人于每年12月份根据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制订第二年的《年度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确定第二年度持续稳定性考察程序的品种。

并交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批准。

2 各品种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的制定2.1 质量控制科技术员应在收到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申请单后1周内完成该品种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的编写工作,并交质量控制科负责人审核,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

2.2 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的内容2.2.1 需进行考察产品的名称、规格、考察批次数。

2.2.2 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或采用持续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

2.2.3 检验方法依据。

2.2.4 合格标准。

2.2.5 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

2.2.6 试验间隔时间。

2.2.7 贮存条件或试验条件采用《中国药典》规定的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

2.2.8 检验项目,为产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全部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产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

2 各品种持续稳定性考察样品量2.1 影响因素试验需1个批次,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需3个批次(或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

)。

3 各品种持续稳定性考察项目3.1 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项目: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项目表3.2 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项目除装量外均按3.1项执行。

4 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法4.1 影响因素试验4.1.1 高温试验:供试品开口置密封洁净容器中,在60℃温度下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检测有关指标。

如供试品发生显著变化,则应在40℃下同法进行试验。

如60℃无明显变化,则不必进行40℃试验。

4.1.2 高湿度试验:供试品开口置恒湿密闭容器中,于温度25℃,相对湿度 90%±5%条件下放置10天,在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检测有关指标。

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标题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编制记载分发记载起草人:年月日文件编码:发布号:审核人:年月日分发部门:复印号:批准人:年月日质量部发布生效日:年月日究,监测在有效期内药品的质量,为规范此项工作而建立管理规程。

范围:主要适用于市售包装药品以及待包装产品。

主责:质量部、质量控制实验室。

释义:关联:正文:1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药品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2 持续稳定性考察对象:主要针对市售包装药品。

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

还应当考虑对贮存时间较长的中间产品进行考察。

3 稳定性考察方案:每个品种需要制定考察方案,考察方案应由质量受权人批准执行。

3.1 考察方案应涵盖药品有效期;3.2 每种规格、每个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数;3.3 制定考察项目、检验方法依据及合格标准;3.4 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3.5 考察周期及检验频次;3.6 贮存条件(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

4 稳定性考察留样原则及批次数量:4.1 产品批准上市后首次生产的前三批验证产品,对不同包装材料及包装规格的销售产品均要分别留样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

4.2 生产第二年起各年的产品,对生产的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留取一批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

4.3 有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

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变更、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留样三批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试验。

4.4 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留样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试验。

4.5 考察样品留样数量:按照取样频次、考察项目、考察期内所需的全检量。

5 产品稳定性考察试验计划:5.1 根据每年的生产情况,按要求填写每个品种“产品稳定性考察试验计划表”,按照计划进行稳定性试验管理。

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稳定性考察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稳定性考察管理。

2.职责2.1稳定性考察人员和分析报告人员对本标准实施负责。

2.2质量保证部经理、质量控制部经理负责监督实施情况。

3.管理内容与要求3.1稳定性考察的基本要求3.1.1药品生产企业应有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计划、原始数据和分析汇总报告。

3.1.2质量管理部门应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3.2稳定性考察方式3.2.1加速试验供试品3批,按市售包装,在温度40℃±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放置6个月(按药典规定进行)。

其目的是通过加速药物的化学或物理变化,探讨药物的稳定性,为制剂设计、包装、运输、贮存提供必要的资料。

3.2.2长期稳定性试验长期试验是在接近药物的实际贮存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为制定药物的有效期提供依据。

3.3稳定性考察计划3.3.1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每年按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分类制订稳定性考察计划。

3.3.2稳定性考察计划包括对有关产品的完整描述(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等)、考察批次、每批的留样量、考察方式、考察项目、试验数据的总结等。

3.3.3某些情况,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应额外增加批次,如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列入稳定性考察计划。

3.4稳定性试验的批次数量要求3.4.1原料稳定性试验的批次数量要求3.4.1.1正常使用的原料,每批次按《留样观察管理规程》进行留样观察。

3.4.1.2无有效期规定尚未确定贮存期的原料和主要辅料,开始使用时连续三个批次留样,进行长期稳定性试验,以确定贮存期。

3.4.1.3原料在正常贮存条件下,在规定的贮存期(或有效期)内出现质量异常时,应安排该品种进行长期稳定性试验。

3.4.2中间产品稳定性试验的批次数量要求3.4.2.1未确定贮存期的中间产品的头三批,应安排进行长期稳定性试验,以确定其贮存期。

11-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11-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题(如杂质含量等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2.范围:适用于公司产品、新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需要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3.责任:质量部相关人员对其实施负责。

4.内容:1.质量部设专人负责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对公司生产的每个品种的每个批号药品,按规定数量留样,填写留样登记台账(即留样样品观察记录),并及时做好持续稳定性考察记录。

2.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的分类:2.1为公司新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确定有效期与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数据所进行的稳定性考察;2.2为监控公司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所进行的持续稳定性考察;2.3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需要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3.产品稳定性考察样品批次的规定:3.1为公司新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确定有效期与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数据所进行的稳定性考察,这种情况的稳定性考察需要连续试制的三批样品;3.2公司新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正常批量生产的最初三批产品应列入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以进一步确认有效期。

3.3为监控公司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所进行的持续稳定性考察批次按产品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内包装形式每年考察一批,除当年没有生产外。

所考察批次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3.4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批次,均需做持续稳定性考察。

,均需做持续稳定性考察。

4.持续稳定性考察样品留样量:4.1持续稳定性考察样品留样量,由质量部根据不同品种包装规格及检验用量的不同要求制定,不得随意变更。

4.2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和有效期确定试验的产品,每批留样量至少为一次全检量的10倍量。

每一品种至少留3批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和有效期确定试验。

注射剂视具体情况按一次全检量的12~15倍量留样。

4.3各种剂型品种持续稳定性考察留样量见附表1。

5.留样环境:5.1长期稳定性考察样品留样环境:长期稳定性考察留样样品须在恒温恒湿箱中进行。

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1、目的稳定性考察目的是考察产品在温度、湿度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规律,为医疗器械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和有效期的确定提供科学依据。

并且通过持续稳定性考察测量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医疗器械的质量,并发现医疗器械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确认医疗器械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新产品、重大变更(主要供应商、工艺改变、主要设备变更)产品、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3、职责3.1质量部按本规程制定年度稳定性考察计划,并按照稳定性考察计划严格执行。

3.2检验员负责对需要进行稳定性考察的样品进行检验。

3.3质量部负责人对稳定性试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和撰写总结,评估、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4管理者代表应了解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并定期做稳定性考察总结报告。

4、工作程序4.1基本要求4.1.1对稳定性考察的品种应有考察方案。

4.1.2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涵盖医疗器械有效期,考察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每个产品的考察批次;②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检验方法依据;③产品技术要求;④试验间隔时间,稳定性试验贮存条件。

4.2稳定性试验4.2.1试验方式①加速试验(预测样品的有效期或偏差或变更、验证需要时)此试验是在加速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通过加速产品化学或物理变化,探讨医疗器械的稳定性,为医疗器械评审、包装、运输及贮存条件提供必要的资料。

②长期试验长期试验是在接近医疗器械的实际贮存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为制定医疗器械的有效期提供依据。

在留样间放置至有效期失效后1个月。

分别在0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36个月,按稳定性考察项目进行检测,将结果与0个月比较,已确认医疗器械在加速试验时的有效期是否合理。

4.2.2以下情况进行稳定性考察①新品种:正式投产后前三批产品进行加速、长期稳定性试验考察。

②重大变更:当生产工艺、生产线或关键生产设备等变更,而这些变更会影响产品稳定性时,变更后的前三批进行加速、长期稳定性试验考察。

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目的:建立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对上市后生产的药品继续进行稳定性考察和研究,监测在有效期内药品的质量,为规范此项工作而建立管理规程。

范围:主要适用于市售包装药品以及待包装产品。

主责:质量部、质量控制实验室。

释义:关联:正文:1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药品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2持续稳定性考察对象:主要针对市售包装药品。

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

还应当考虑对贮存时间较长的中间产品进行考察。

3稳定性考察方案:每个品种需要制定考察方案,考察方案应由质量受权人批准执行。

3.1考察方案应涵盖药品有效期;3.2每种规格、每个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数;3.3制定考察项目、检验方法依据及合格标准;3.4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3.5考察周期及检验频次;3.6贮存条件(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

4稳定性考察留样原则及批次数量:4.1产品批准上市后首次生产的前三批验证产品,对不同包装材料及包装规格的销售产品均要分别留样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

4.2 生产第二年起各年的产品,对生产的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留取一批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

4.3 有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

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变更、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留样三批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试验。

4.4 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留样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试验。

4.5 考察样品留样数量:按照取样频次、考察项目、考察期内所需的全检量。

5 产品稳定性考察试验计划:5.1 根据每年的生产情况,按要求填写每个品种“产品稳定性考察试验计划表” ,按照计划进行稳定性试验管理。

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产品持续稳定性观察管理规程1目的: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等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2范围:适用于公司产品、新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产品需要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3职责:质量部相关人员对其实施负责。

4内容:4.1质量部设专人负责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对公司生产的每个品种的每个批号药品,按规定数量留样,填写“留样登记台账”(即留样样品观察记录),并及时做好“持续稳定性考察记录”。

4.2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的分类:4.2.1为公司新产品确定有效期与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数据所进行的稳定性考察;4.2.2为监控公司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所进行的持续稳定性考察;4.2.3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产品需要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4.2.3.1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4.2.3.2任何采用非常规工艺重新加工、返工、或有回收操作的批次;4.2.3.3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时所作验证的批次。

4.3产品稳定性考察样品批次的规定:4.3.1为公司新产品确定有效期与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数据所进行的稳定性考察,这种情况的稳定性考察需要连续试制的三批样品;4.3.2公司新产品正常批量生产的最初三批产品应列入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以进一步确认有效期。

4.3.3为监控公司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所进行的持续稳定性考察批次按产品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内包装形式每年考察一批,除当年没有生产外。

所考察批次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4.3.4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批次。

4.3.4.1任何采用非正常工艺重新加工、返工或有回收操作的批次,均需做持续稳定性考察。

4.3.4.2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时所作验证的批次,均需做持续稳定性考察。

4.4持续稳定性考察样品留样量:4.4.1持续稳定性考察样品留样量,由质量部根据不同品种包装规格及检验用量的不同要求制定,不得随意变更。

22038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22038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北京百慧生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标准1.目的:建立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保证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及效期内,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的质量稳定性考察。

3.责任:质量管理部负责本规程的实施。

4.内容:4.1稳定性考察方案制订4.1.1 质量管理部每年度12月份制订下一年度“年度稳定性考察计划”。

如因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在年度稳定性考察计划外额外增加的,可制订增补计划。

4.1.2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当至少涵盖药品的有效期;4.1.3稳定性考察方案制订内容:品名、规格、批次、样品量、考察原因、检验项目、执行质量标准及合格标准、包装形式描述、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考察期限及稳定性考察条件。

4.1.4如在某些时间点上,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的,应说明理由。

4.1.5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数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

4.1.6稳定性考察方案报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4.2稳定性考察范围4.2.1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4.2.2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批次;4.3稳定性考察样品管理4.3.1定性考察样品必须按照稳定性考察试验方案从规定的贮存条件下按时取出。

4.3.2分析时限:从贮存条件下取出的样品必须在两周内完成。

在完成分析之前,应在推荐的条件下贮存。

4.4长期稳定性试验。

4.4.1考察条件:温度:不超过20℃,相对湿度60%±10%;4.4.2.一般为全检量的3倍量。

4.4.3稳定性考察样品需由QA按考察计划取样。

4.4.4试验时间点:4.4.4.1每批样品自留样之日起第0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共8个测试点。

4.5数据汇总及评价4.5.1试验结束后,质量管理部应按考察周期对试验结果数据汇总,给出阶段性结论,以确定药品质量是否发生不可控变化趋势;4.5.2 质量管理部对考察方案、检验数据、偏差及超标调查、考察的阶段性结论等全部资料的整理及趋势分析,撰写稳定性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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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编制记载分发记载
起草人:年月日文件编码:发布号:
审核人:年月日分发部门:复印号:
批准人:年月日
质量部发布
生效日:年月日
目的:建立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对上市后生产的药品继续进行稳定性考察和研究,监测在有效期内药品的质量,为规范此项工作而建立管理规程。

范围:主要适用于市售包装药品以及待包装产品。

主责:质量部、质量控制实验室。

释义:
关联:
正文:
1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
是在有效期内监控药品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2 持续稳定性考察对象:
主要针对市售包装药品。

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

还应当考虑对贮存时间较长的中间产品进行考察。

3 稳定性考察方案:每个品种需要制定考察方案,考察方案应由质量受权人批准执行。

3.1 考察方案应涵盖药品有效期;
3.2 每种规格、每个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数;
3.3 制定考察项目、检验方法依据及合格标准;
3.4 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
3.5 考察周期及检验频次;
3.6 贮存条件(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
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

4 稳定性考察留样原则及批次数量:
4.1 产品批准上市后首次生产的前三批验证产品,对不同包装材料及包装规格的销售产品均要分别留样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

4.2 生产第二年起各年的产品,对生产的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留取一批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

4.3 有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

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变更、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留样三批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试验。

4.4 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留样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试验。

4.5 考察样品留样数量:按照取样频次、考察项目、考察期内所需的全检量。

5 产品稳定性考察试验计划:
5.1 根据每年的生产情况,按要求填写每个品种“产品稳定性考察试验计划表”,按照计划进行稳定性试验管理。

5.2 产品稳定性考察试验计划表内容,产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至、取样日期、检验时间、检验用量、考察目的、考察周期、考察期至。

5.3 样品提取要求:
5.3.1 样品必须按照稳定性试验计划从恒温恒湿箱和其他储存条件下按时取出,样品取样时间偏差范围:
加速试验条件:样品一般按计划取样时间取出检验。

有效期月试验点的样品:必须按计划取样时间取出检验。

长期稳定性试验及持续稳定考察试验:第三个月的试验点后的取样,可以早于或晚于2周的计划时间。

5.3.2 任何附加于计划外的试验间隔点取样,必须经由质量受权人签字批准,并登记在册,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样品用于余下的稳定性考察。

5.3.3 从恒温恒湿箱取出的稳定性试验样品应存放于适宜的贮存条件等待检验,检验应及时记录,样品应作标记,并作取样记录。

6 留样样品储存条件:
6.1 加速试验:
在温度40℃±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放置6个月;对温度特别敏感的药物制剂(4℃-8℃内保存使用),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10%的条件下放置6个月;混悬剂在温度30℃±2℃,相对湿度65%±5%的条件下放置6个月。

6.2 长期稳定性考察试验:
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10%的条件下放置12个月,或在温度30℃±2℃,相对湿度65%±5%的条件下放置12个月;对温度特别敏感的药品在温度6℃±2℃的条件下放置12个月。

6.3 持续稳定考察试验:
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规定的上述长期稳定性考察试验的标准条件放置至有效期(照4.6.1.2项下长期稳定性考察试验储存条件)。

7 考察周期及检验频次:
7.1 按下列试验项目取样,除无菌、微生物限度检查为每年一次直至有效期,其他照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

7.2 加速试验:
共考察6个月,于第1个月、第2个月、第3个月、第6个月末分别取样一次进行检测。

7.3 长期稳定性考察试验:
前12个月,每3个月取样一次,之后于第18个月、第24个月、第36个月分别取样进行检测,将结果与0个月比较以确定有效期。

7.4 持续稳定考察试验:
批准上市后首次生产产品留样的样品,前12个月,每3个月取样一次,之后每半年取样一次直至有效期,分别取样进行检测。

8 重点考察项目:
8.1 固体制剂重点考察项目:
片剂:性状、含量、有关物质、崩解时限或溶出度或稀释度、微生物限度;
胶囊剂:性状、含量、有关物质、崩解时限或溶出度或释放度、水分、微生物限度。

颗粒剂:性状、含量、有关物质、粒度、溶化性或溶出度或释放度、微生物限度。

口服混悬剂:性状、含量、沉降体积比、有关物质、再分散性、微生物限度。

8.2 注射剂重点考察项目:
性状、含量、pH值、溶液的颜色、可见异物、有关物质、无菌等。

冻干粉针剂产品除上述考察项目外还应考察溶液的澄清度、溶液颜色。

9 检验方法依据及合格标准:
各项目的检验方法按照各品种成品检验标准操作规程进行。

判断标准为各品种成品内控质量标准。

10 稳定性考察结果报告:
10.1 产品在考察过程中及时统计每次考察结果,与0个月的结果进行比较,每年对
考察期内的品种考察结果在6月末和12个月末各统计一次,定期阶段性总结报告。

10.2 每个品种根据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资料,撰写总结报告,上报质量部或质量受权人,以使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将所有考察记录及总结报告共同存档。

10.3 在药品稳定性考察过程中,考察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应及时上报质量部或质量受权人。

10.4 报告内容:
考察试验目的:加速试验、长期试验、持续稳定性试验;
产品信息:产品名称、剂型、批号、规格、包装形式、有效期;
样品储存条件:温度、相对湿度;
实验开始时间、考察周期;
检验项目、执行质量标准、限度要求;
各考察周期的分析数据的统计(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汇总表);
适当的趋势分析和统计分析;
试验结果分析及结论。

11 年度趋势分析与评估:
11.1 在年度产品回顾的报告中,回顾期限内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全面统计和评估。

至有效期的数据全面确认复验期或有效期,储存、包装条件的合理性。

11.2 药品的有效期应综合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结果,进行适当的统计分析得到,最终有效期的确定一般以长期试验的结果来确定。

11.3 有效的稳定性数据和趋势分析指导企业确定药品正确的有效期、包装材料、运输/贮存条件等,并确保在市产品处于有效的质量保证状态。

12 设备要求:
用于稳定性试验样品贮存的设备(药物稳定性试验箱)应按要求进行确认,校正及定期维护,保证处于稳定的状态。

温度/湿度布点测定应建议与设备验证/再验证同步进行。

监控检查正确记录温度和湿度。

相关人员须接受适当培训。

13 当持续稳定性考察不在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生产企业进行时,则相关各方之间应有书面协议。

生产企业应保存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以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14 应当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

对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应当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实施召回,调查结果以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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