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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深入开展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陵府办[2014]142号【发布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08.25【实施日期】2014.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深入开展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4〕14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5日陵水黎族自治县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确保我县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有效实施,根据《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琼财监【2014】12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龙海魂兼任,工作人员从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抽调。

组长:邱雨(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副组长:龙海魂(县财政局局长)邓明裕(县审计局局长)成员:邓奇文(县财政局副局长)符跃飞(县监察局副局长)康振湖(县审计局副局长)王芳风(县会计管理中心主任)符学知(县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人)李一鸣(县审计局办公室主任)二、工作目标和指导原则(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源头上斩断不良作风的“资金链”,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落到实处。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陵府〔2017〕137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陵府〔2017〕13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1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陵水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或托管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地区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其母公司或控股企业核定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县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根据国家和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决定或由县国资监管机构报请县政府决定的对国有资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分为审批事项、核准事项、备案事项和报告事项。

其中,审批事项、核准事项是指须报请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请县政府批准方可实施的重大事项;备案事项是指应当在县国资监管机构进行备案的重大事项;报告事项是指除上述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外,应当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

陵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陵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陵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3•【字号】陵府办〔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陵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陵府办〔2019〕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实验区党政办:《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暂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3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暂行)为加快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依据法律。

按照“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进行,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发扬民主。

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尊重历史。

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稳定。

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界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一般具备三个要素:1.是否为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公交成本和收入规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公交成本和收入规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公交成本和收入规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陵府办〔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公交成本和收入规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21〕1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公交成本和收入规制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本费用构成第三章公交收入规制第四章公交补贴的计算第五章票款收入管理第六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公交成本和收入规制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的发展进程,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公交企业成本核算体系,促进公交企业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提升,完善城乡公共交通政府补偿补贴资金管理机制,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号)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城乡公共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公交收入、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正常经营性收入、成本范围和建立单位成本标准和规制收入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的方式。

规制成本作为公交财政补贴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补贴基数”),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第三条公交正常经营性成本费用项目纳入成本规制范围,按以下成本进行归集并制定统一标准:(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二)能源消耗费(三)保修费(四)固定资产折旧(五)轮胎消耗费(六)保险费(七)安全费(八)其他直接运营费用(九)管理费用(十)财务费用(十一)税金及附加第四条公交成本规制流程(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8年5月1日实施的《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及国内、省内其他城市的相关指标,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公交成本和收入规制实施暂行办法》。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7•【字号】陵府办〔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陵府办〔2019〕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11次会议和十五届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7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乡镇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第三条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统筹兼顾,统一规划,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发挥财政资金的功效,重点支持对地方事业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性强的项目。

(二)稳妥使用原则。

年初预算下达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大研究同意后再行拨付,避免出现已审项目停滞,已批资金沉淀现象。

(三)追踪问效、责任追究原则。

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积极推行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加大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力度,防控廉政风险,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安全。

第四条社会事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乡镇行政区域道路硬化、排水沟、排灌沟、桥梁建设、土地平整和配套设施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陵府办[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14〕6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6日附件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及其投资的村股份有限公司。

凡使用征地补偿资金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盐场、林场、农场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征地补偿资金,包括土地补偿款、拆迁安置补助款、青苗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不可预见费、工作经费等其他款项。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建立征地补偿资金专户管理制度。

征地补偿资金应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各村委会要开设“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征地补偿资金,设置专门的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须单独装订成册。

第五条征地补偿资金使用范围。

(一)土地补偿款。

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地区“现金贴心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地区“现金贴心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地区“现金贴心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陵府办[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地区“现金贴心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3〕77号)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人民币流通环境,优化人民币收付及反假货币的服务质量,我县将在农村地区开展“现金贴心服务工程”,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指导,以改善农村地区人民币流通环境,建立爱护人民币、反假货币宣传工作长效机制为目标,以高效快捷的现金便民服务体系为平台,实施陵水县“现金贴心服务工程”。

二、工作目标根据实际情况,在我县辖区11个乡镇117个行政村建立“现金便民服务联系点”,用两年时间在符合建点条件的自然村实现100%全覆盖。

此项工程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片区包干制,各银行在包干片区的自然村便民服务点定期开展爱护人民币宣传、残损人民币回收、反假货币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地区流通人民币整洁度和辨识假币的能力。

三、组织机构(一)成立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地区现金贴心服务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组长:李宗春(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史亮波(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龙海魂(县财政局局长)许可(人民银行陵水支行行长)郑辉(人民银行陵水支行纪检组长)陈勉(农业银行陵水支行行长)邹小彪(中国银行陵水支行行长)陈学军(建设银行陵水支行行长)高骏(邮储银行陵水支行行长)李通(陵水县信用联社主任)黄浩(工商银行陵水支行行长助理)(二)各银行成立“农村地区现金贴心服务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业务人员担任工作联系人,并将名单报送人民银行陵水县支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陵府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陵府办规〔202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琼农字〔2020〕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农户宅基地选址合理性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牵头做好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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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陵府办[2014]65号
【发布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6
【实施日期】2014.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府办〔2014〕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附件
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
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及其投资的村股份有限公司。

凡使用征地补偿资金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盐场、林场、农场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征地补偿资金,包括土地补偿款、拆迁安置补助款、青苗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不可预见费、工作经费等其他款项。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条建立征地补偿资金专户管理制度。

征地补偿资金应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各村委会要开设“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征地补偿资金,设置专门的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须单独装订成册。

第五条征地补偿资金使用范围。

(一)土地补偿款。

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村(居)委会应当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不得支付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拆迁安置补助款。

拆迁安置补助款专项用于支付被拆迁人宅基地补偿费、房屋等附着物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安置补助费用。

(四)不可预见费。

实行包干模式的不可预见费,由村(居)委会按规定程序报批使用,用于征地过程中预先没有估算到的其他补偿费,含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新增或提高部分。

(五)工作经费。

征地补偿工作经费专门用于村(居)委会开展征地工作发生的办公费、交通费、误餐费、生活补助、农民社会保障费等相关费用。

(六)利息收入。

年结转入基本户,作为村(居)委会日常费用及非生产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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